
財經學院外國留學生教學管理規定
財經學院外國留學生教學管理規定
為加強外國留學生校內學習的課堂教學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所有外國留學生都要自覺遵守學習紀律,不得遲到早退,不得無故曠課,有事先請假。
第二條 因病、因事請假,應事先向班主任請假,履行請假手續。
第三條 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遲到早退三次按曠課一次論處。
第四條 累計缺課時數(含請假、曠課)達到所修課程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及補考,必須申請重修。
第五條 一學期因病、事假累計達五周者,應予休學。因病、事假不能堅持學習并提出申請者,可以休學。休學期限最多半年,凡到期不能復學者,以自動退學論處。
第六條 外國留學生享受我國的節假日及學校的寒暑假;留學生本國的重大節日學校不予放假,如學生請假,可酌情準假,但不予補課。
第七條 無故缺課,不按時歸校及學期結束前未經允許提前離校者,將受到如下處分:
1.累計達15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2.累計達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累計達45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4.累計達6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累計達80學時者或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而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予以退學;
6.對無視學校紀律、經常曠課、無故遲到、早退、破壞公共財產、打架斗毆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者,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7.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留學生半年內如能改正錯誤,有顯著進步者,可解除其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勒令其退學。因違犯學校紀律被勒令退學者,應立即回國;
8.以上各項處分一經決定,學校除向當事人宣布外,還將書面通知其所在國駐華使館及其家庭。
第八條 留學生假期期間外出,離開本市者,需向班主任登記報備,告知所去地點及歸校時間。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學生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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