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承包、勞務分包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1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3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4條 所有承包單位進場施工,一律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5條 承包單位應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嚴格按施工規范和安全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總承包單位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6條 總承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其安全負責。總承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的情況下進行施工。
第7條 承包單位用工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8條 承包單位投入生產的各類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特種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總承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各類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驗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場。
第9條 兩個以上承包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10條 承包單位發生因工傷亡事故,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包單位負主要直至全部責任,并按'公司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和'公司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罰及追究責任:
1、與不具備簽訂合同資格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的;
2、簽訂的合同中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或責任歸屬不清的;
3、對于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調查過程中無法確定的;
4、把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
5、經調查確定的其他屬于總承包單位責任的。
第11條 在租賃活動過程中,要遵守下列規定:
1.公司內各單位出租房屋、機械設備等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包括監督使用單位合法生產經營、保證安全生產的條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須由雙方共同對房屋、機械設備等的安全狀況進行驗收、確認,并留有雙方簽認的文字記錄;
2.公司及所屬單位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租用房屋、機械設備等時,應先檢查所租用的房屋、機械設備等安全狀況,不允許租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房屋、機械設備等。而且,不論以何種形式租用,都必須先簽訂合同,后使用;
3.機械設備及其操作人員一并租用的,必須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嚴格管理,落實現場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等各項措施。
第12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