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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氣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2-28 19:20:06 查看人數:16

      天然氣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1篇 天然氣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初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集團公司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控股子公司(含公司本部,以下簡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創新發展、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采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企業要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準、規范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準化、崗位操作標準化、基層管理標準化。

      第四條

      企業應切實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同時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和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組(以下簡稱領導組),統一協調指導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組長,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八條

      領導組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并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并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七)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采取的措施;

      第九條

      安全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安全領導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領導組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負責考核領導干部定點聯系安全生產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的工作情況;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組組長、副組長匯報;

      (六)負責各類事故的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匯總上報;

      (七)完成領導組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條

      企業及其所屬輸氣管道、CNG加氣站、運輸車隊等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并要求安全管理人員中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征得上級安全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企業應依據有關規定,定期完成安全生產培訓、咨詢、檢驗、評價,并取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備案后開展工作。從業人員上崗前,須經行業管理部門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三條

      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獎懲。并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列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督。在關鍵施工工程項目中,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派駐安全監督,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派駐專職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安全監督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五章

      安全技術

      第十九條

      企業要重視安全科技工作,加強安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提升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

      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準,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本質安全。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設備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征求合理化建議。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采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應堅持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卡”。

      第二十七條

      要加強對臨時雇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并記錄備案。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二十九條

      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前,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條

      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檢查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基層站(隊)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準、規范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并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三十六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發現一時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防范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權限制定計劃,投入整改經費,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七條

      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動態監測數據臺帳,配備必要的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受控狀態。

      第三十八條

      對上級單位和行業監管部門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三十九條

      企業要保證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列支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

      (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二)企業應將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納入企業預算,落實資金投入;

      (三)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企業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匯總,需要報請上一級審定的,經上級審定后下達,安全部門檢查、督促實施;

      (四)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實行項目管理,對已經完成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治理項目,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主要范圍包括:安全技術、職業健康、輔助房屋及設施、宣傳教育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落實各級組織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裝備和設施,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確保消防裝備和設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票(或作業許可)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落實現場監護,確保工業動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與防火檢查,制定公共安全應急預案,嚴格監護措施,防止群體傷亡事故發生。

      第四十六條

      按照《消防法》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實施專業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滅火裝備和人員。基層單位要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防護器具和會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

      第四十九條

      企業要加強對車輛的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強化公務車輛和天然氣重卡車隊的管理與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通事故發生。

      第五十條

      企業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法規政策,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的檢查項目和周期,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五十三條

      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應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不斷改善工作條件,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

      第五十四條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達到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通暢的安全通道。

      第五十五條

      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為上崗員工提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服裝應符合集團公司要求。

      第五十六條

      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金。

      第十二章

      應急管理

      第五十七條

      企業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五十八條

      企業應健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建立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加強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的溝通,建立起預警、接警、救援和恢復的聯動機制,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分類、分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內容應詳細、齊全,要充分考慮對周邊地區相關方造成的危害,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建立預警救援機制,并按規定搞好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六十條

      各單位制訂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上報給搶險救援的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方,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備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第六十一條

      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要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落實”的原則,自覺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突發事件要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應報告,并按照規定統計。

      第六十三條

      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六十四條

      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按照管理權限,上報集團公司或公司本部,并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企業應建立事故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并及時受理和按規定處理。

      第六十五條

      發生事故后,應按照分管權限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準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并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向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并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十六條

      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十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六十七條

      公司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年度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第六十八條

      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評比。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合格,獲安全生產達標企業稱號,發給證書;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先進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優秀,經公司安全領導組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發給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六十九條

      企業應制定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指標,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個人的評比標準和獎懲辦法。

      第七十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公司給予獎勵。獎勵建議由安全部門提出,經公司領導批準執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產法令、遵章守紀,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安全、文明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發現事故預兆,及時采取措施和向上級報告或阻止違章指揮行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積極組織事故搶險,對減少人員傷亡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安全科學技術、安全管理及學術研究,標準、規定的制定和修訂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規定,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

      安全生產獎勵的來源及使用

      (一)企業對安全生產先進的獎勵,由企業在獎勵基金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業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違章和事故處理等考核罰款,可用于安全生產獎勵。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2篇 石油天然氣公司油田分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及承包商生產和施工作業場所所有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作業活動:

      (一)新的作業;

      (二)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三)承包商作業;

      (四)改變現有的作業;

      (五)評估現有的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并對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工作前安全分析培訓,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對工作任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是否需要做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

      第十二條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包括以前沒做過工作前安全分析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 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審查以前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疑問,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五條生產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指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工作前安全分析方法的管理、技術、安全、操作人員組成小組。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及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工作前安全分析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明確作業內容并將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工作環節或步驟;

      (二)識別各關鍵環節(步驟)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影響;

      (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和是否為可接受風險;

      (四)制定風險消減、消除和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五)進行溝通,確保參與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清楚這些危害、風險控制及應急處置措施。

      條十七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十八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因素,并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工作前安全分析表參見附錄b。識別危害因素時應充分考慮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和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

      第十九條對存在危害因素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宜選擇半定量風險矩陣法或lec法。半定量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作業條件危險分析(lec法)見附錄d。

      第二十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e。

      第二十一條 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后,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條在控制措施實施后,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前準備。

      第五章 作業許可和風險溝通

      第二十三條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具體執行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作業前應召開班前會,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后,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現場監控

      第二十五條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監視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要求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七章 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七條 作業任務完成后,作業人員應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條 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由作業負責人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參見附錄f。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天然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總則

      (一) 本制度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二) 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公司財產及生產設備,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 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有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二、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四) 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護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防火責任人由經理擔任,部門、配氣站、安裝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部長、站長和班組長擔任。

      (五)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屬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門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六) 各部門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來到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三、 消防安全職責

      (七) 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八)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九) 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1、 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 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 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 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十)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1、 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 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 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十一) 各部門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十二) 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四、 防火安全措施

      (十三)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十四) 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結合崗位職責,做好防火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十五) 禁止在有火災隱患的場所使用明火,若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相關的明火作業管理規定,遵守作業規程,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保證措施后方可動工。

      (十六)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定期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相應滅火應預案,并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十七) 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按章妥善管理。

      五、 獎勵與懲罰

      (十八) 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 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

      2、 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了安全;

      3、 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的發生的;

      4、 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 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十九)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二十)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二十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石油天然氣公司安全目視化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人員、工器具、設備設施和生產作業區域的安全目視化管理,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規范中安全目視化管理是指通過安全色、標簽、標牌等方式,明確人員的資質和身份、工器具和設備設施的使用狀態,以及生產作業區域的危險狀態的一種現場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險和方便現場管理。

      第四條 本規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腳手架、壓縮氣瓶、移動式發電機、電焊機、檢測儀器、電動工具、手動起重工具、氣動(液壓)工具、便攜式梯子。

      第五條 各企業應統一安全目視化管理標識,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種安全色、標簽、標牌的使用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安全色、標簽、標牌的使用應考慮夜間環境,以滿足需要。

      第八條 用于噴涂、粘貼于設備設施上的安全色、標簽、標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蝕性物質。

      第九條 安全色、標簽、標牌等應定期檢查,以保持整潔、清晰、完整,如有變色、褪色、脫落、殘缺等情況時,須及時重涂或更換。

      第十條 企業內部員工進入生產作業場所,應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著裝。外來人員(承包商員工,參觀、檢查、學習等人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著裝應符合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要求,并與內部員工有所區別。

      第十一條 所有進入鉆井、井下作業、煉化生產區域、油氣集輸站(場)、油氣儲存庫區、油氣凈化廠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應佩戴入廠(場)證件。

      第十二條 內部員工和外來人員的入廠(場)證件式樣應不同,區別明顯,易于辨別。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資質,并經所在單位崗位安全培訓合格,佩戴特種作業資格合格目視標簽。標簽應簡單、醒目,不影響正常作業。

      第十四條 壓縮氣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關警示標簽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同時,企業還應用標牌標明氣瓶的狀態(滿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安裝、使用和拆除腳手架的作業過程中,應使用標牌標明腳手架是否處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狀態,限制使用時應注明限制使用條件。

      第十六條 除壓縮氣瓶、腳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單位應定期檢查,確認其完好,并在其明顯位置粘貼檢查合格的標簽。檢查不合格、超期未檢及未貼標簽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規范定義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應做到定置定位。

      第十八條 應在設備設施的明顯部位標注名稱及編號,對誤操作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設備設施,應在旁邊設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項標牌。

      第十九條 管線、閥門的著色應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的有關標準。同時,還應在工藝管線上標明介質名稱和流向,在控制閥門上可懸掛含有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簽。

      第二十條 應在儀表控制及指示裝置上標注控制按鈕、開關、顯示儀的名稱。廠房或控制室內用于照明、通風、報警等的電氣按鈕、開關都應標注控制對象。

      第二十一條 對遙控和遠程儀表控制系統,應在現場指示儀表上標識出實際參數控制范圍,粘貼校驗合格標簽。遠程儀表在現場應有顯示工位號(編號)等基本信息的標簽。

      第二十二條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器具應分類擺放,并設置標牌,標牌內容應參照危險化學品技術說明書確定,包括化學品名稱、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使用紅、黃指示線劃分固定生產作業區域的不同危險狀況。紅色指示線警示有危險,未經許可禁止進入;黃色指示線提示有危險,進入時注意。

      第二十四條 應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生產作業區域內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緊急集合點設置明確的指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 應根據施工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進行安全隔離。隔離分為警告性隔離、保護性隔離。

      (一)警告性隔離適用于臨時性施工、維修區域、安全隱患區域(如臨時物品存放區域等)以及其他禁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域。實施警告性隔離時,應采用專用隔離帶標識出隔離區域。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二)保護性隔離適用于容易造成人員墜落、有毒有害物質噴濺、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員隨意進入的區域。實施保護性隔離時,應采用圍欄、蓋板等隔離措施且有醒目的標識。

      第二十六條 專用隔離帶和圍欄應在夜間容易識別。隔離區域應盡量減少對外界的影響,對于有噴濺、噴灑的區域,應有足夠的隔離空間。所有隔離設施應在危險消除后及時拆除。

      第二十七條 生產作業現場長期使用的機具、車輛(包括廠內機動車、特種車輛)、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設施等,應根據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標識(可在周圍畫線或以文字標識),標識應與其對應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別。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依據本規范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由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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