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團總部出差人員補休假管理規定
某集團總部出差人員補休假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職員出差期間如適逢休息日,出差職員可在回總部后按相應天數向集團公司領導申請補休,并及時通知行政管理中心,以便于工作的統籌安排。擅自休息的人員按曠工處理。補休后上班時須及時填寫《請假條》,并注明為補休假期。
第二條職員返回后如直接上班,未休的假期可以積攢,待需休假時可通過申請補休。程序如下:
1.上班當天到行政管理中心填寫《假期補休統計表》以做備查。
2.待需要補休時須提前到辦公系統填寫《請假條》。
3.補休相關的規定同《總部人事制度》中事假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述休息日為總部統一放假的各類假期,如星期日及節假日等。
第四條如存有補休假期而未休的離職人員,包括調轉工作關系,辭職、辭退(不包括開除人員)按未休假期時的同等標準日工資乘以未休天數計入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