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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12-01 17:25:03 查看人數:65

      項目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

      項目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防止危險化學品破壞環境以及危險化學品和鋼質氣瓶在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時發生爆炸、火災、中毒、丟失、被盜、危及人身安全等事故發生,避免或減少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內蒙古滿世能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煤化工項目所有在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期的危險化學品和鋼質氣瓶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管理。

      3編制依據

      《危險貨物品名錄》(gb12268-200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44號);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

      4術語與定義

      4.1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自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等。

      4.2鋼質氣瓶

      鋼質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是指在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為1.0~30mpa(表壓),公稱容積為0.4~3000l,盛裝永久氣體、液化氣體或混合氣體的鋼制氣瓶。不包括盛裝吸附氣體、滅火用的、非鋼質的氣瓶,以及運輸工具上和設備上附屬的瓶式壓力容器。

      5職責

      5.1hse部

      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氣瓶在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全過程的安全監督與檢查,并進行治安防范監管。

      5.2項目組

      負責督促和監督檢查承包商做好危險化學品和氣瓶在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過程的管理工作。

      5.3監理單位

      負責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和氣瓶在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過程的管理工作。

      6管理要求

      6.1基本管理準則

      危險化學品和氣瓶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的項目部門或項目組及承包商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專人建立“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登記表”。危險化學品和氣瓶的使用單位以及氣體的供應單位必須做到:

      6.1.1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6.1.2根據有關規程和規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6.1.3制定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1.4定期對運輸(含裝卸及駕駛)、儲存和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6.2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6.2.1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1)項目組、職能部門需要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實際需要做出季度或年度計劃,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領導批準,報hse部備案,由指定部門統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采購。

      (2)承包商采購危險化學品按其規定或制度執行,爆炸品、劇毒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在進入廠內時,應書面報hse部備案,同意后方可進入。

      6.2.2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與裝卸

      (1)運輸或裝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

      (2)運輸前應做到裝載均?平穩、捆扎牢固、封蓋嚴密等防護措施。

      (3)運輸途中必須包裝堅固、專人押運,中途停車要有專人看守。

      (4)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準在人口集中的居民區、村鎮、公共場所或黨政軍等重要機關附近停留;承運、押運人必須接受事故處理訓練,懂得意外事故處置和一般事故處理方法。

      (5)運輸途中如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及其它意外事故,應按有關部門的要求采取緊急措施,正確處理,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及環保部門報告。

      (6)裝卸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規定。

      (8)要專車專運,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運輸車輛。

      6.2.3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1)凡儲存管制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經當地行業管理部門審查,由當地公安機關核發“劇毒物品儲存合格證”后,方可儲存。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能分類分庫儲存,并設專人管理。

      (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庫、室、柜、罐應根據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盜、報警、監測、降溫、防潮、防泄漏、防靜電、通風排氣等安全設施和裝備。

      (4)庫房應有明顯的標志,并有嚴密的防范措施,防止發生丟失、被盜等意外事故;配備適量、適宜的消防器材,在明顯處設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標志。

      (5)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6)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倉庫區內的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7)儲存劇毒物品的專用庫、室、柜、罐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數量、危險程度與周圍生活區、辦公區等重要設施保持安全距離,并設置明顯警告標志。

      6.2.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1)凡使用劇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及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一定危險化學品的專業知識,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使用,保證安全。

      (2)使用劇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個人,須持合規領取手續,隨用隨領,不得超領,專項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3)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廠房、車間等處應設置明顯警告標志。

      (4)工作場所應有嚴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和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6.2.5對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的要求

      (1)保管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經專業知識培訓合格,并報hse部備案。

      (2)重要的危險化學品應設二人以上管理。

      (3)保管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4)保管人員應嚴格履行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登記,不得隨意發放或超量發給任何單位或個人。

      (5)保管人員發現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等)丟失、被盜或發生投毒、中毒、傷害等事件,須立即報告hse部處置,同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6)對失效或擱置不用的劇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化學品,要每年清理一次,報hse部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到指定地點統一銷毀,不得私自處理。

      6.3氣瓶的管理

      6.3.1氣瓶的采購

      (1)氣體供應單位在采購氣瓶前,必須對氣瓶供應商進行評審,查驗和備案,所購氣瓶應有鍋爐壓力容器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書及質量證明書等文件,經對供應商評審合格后,方可購買。

      (2)供應商提供的氣瓶必須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在瓶身上應有明顯的標識:如供方代碼、鋼印標記(周檢標識)、制造廠名稱、代號、瓶類、瓶號等;瓶體漆色與字色應符合:

      a)氧氣瓶為淡酞藍色底、黑字。

      b)乙炔瓶為白色底、紅字。

      c)氬氣瓶為銀灰色底、深綠字。

      d)氮氣瓶為黑底、淡黃色字。

      e)二氧化碳氣瓶為鋁白色底、黑字。

      6.3.2氣體的充裝

      (1)氣體供應商所采購的氣體必須有經銷單位的產品合格證明,并到hse部備案。

      (2)所充裝的氣瓶上要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6.3.3氣瓶的運輸與裝卸

      (1)運輸必須用專用車輛,車況完好,備有滅火器材,并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標識。

      (2)不論是空瓶或實瓶,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帶好防震圈和瓶帽,并固定好。

      (3)在裝車時氣瓶的頭部應朝同一方向橫放,垛高不得超過車箱高度,且不超過五層;立裝的氣瓶,車廂壁板高度應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運送過程氣瓶應設遮陽設施,避免暴曬;氧氣瓶不得與可燃氣瓶及其它易燃物同車混裝。

      (5)運送車輛嚴禁乘坐無關人員,隨車人員嚴禁車上吸煙。

      (6)在裝卸過程中必須輕裝輕放,嚴禁拋、滑、滾、碰等野蠻裝卸。

      6.3.4氣瓶的儲存

      (1)氣瓶的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專門的通風良好的氣瓶儲存倉庫,嚴禁供應商在廠區內設立儲存倉庫。

      (2)庫房應有明顯的標志,并有嚴格的防范措施,防止發生丟失、被盜等意外事故;配備適量、適宜的消防器材,在明顯處設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標志。

      (3)倉庫要有防火、防雷、防曬、防靜電等設施和措施;氧氣瓶和可燃氣體氣瓶應分庫儲存,且庫間距為10m以上。

      (4)實瓶和空瓶分開擺放,并標有明顯標識,實瓶橫放時,其垛高不得超過五層。

      (5)氣瓶的存放量一般應控制在滿足3天左右的使用量為宜,但每種氣體不得超過20瓶。

      (6)有毒有害氣體和可燃氣體的倉庫,應定期監測其殘余氣體濃度,并配備防毒面具和解毒藥品。

      6.3.5氣瓶的使用

      (1)氣瓶必須定期檢驗,檢驗標識必須清晰。

      (2)使用氣瓶作業的氣焊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3)氣瓶使用時,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4)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態檢查,檢查氣瓶外表面有無明顯損傷、撞痕;檢查氣瓶附件是否齊全,瓶閥有無松動、瓶帽是否牢固;檢查氧氣瓶的瓶閥及接口處有無油脂等。

      (5)在開閉瓶閥時,應站在瓶閥接管的側面,緩慢開、閉。

      (6)氣瓶使用時,必須裝設減壓閥和壓力表;裝卸減壓閥應使用專用扳手,嚴禁用工具敲打。

      (7)在寒冷環境下,如氣瓶的安全裝置凍結時,嚴禁用氧氣吹掃、火烤或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8)氣瓶使用時,放置地點要平穩牢固,避免墜落、傾倒、撞擊、暴曬;乙炔瓶應立放使用,并應采取防止傾倒措施。

      (9)使用時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5m,與明火距離應不小于10m,與熱源距離應不小于1m。

      (10)氣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保留0.05mha的剩余壓力。

      (11)氣瓶使用時,應保證減壓表及專用氣帶完好無損,乙炔帶要用蘭(黑)色,氧氣帶要用紅色,膠管不得有鼓泡、破裂、漏氣等現象。

      (12)乙炔表上必須裝回火防止器,氧氣、乙炔表應經國家相關部門鑒定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4監督與獎懲

      6.4.1hse部應經常對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和氣瓶的主管部門或承包商進行檢查,發現隱患監督其及時整改。

      6.4.2對于認真執行本規定并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記錄要求

      7.1記錄控制

      業主職能部門執行本規定發生/接收的記錄控制按《文件與記錄控制程序》及本規定要求實施。

      7.2記錄編號

      執行本規定發生的記錄不要求編號。

      7.3記錄保存

      業主職能部門執行本規定發生/接收的記錄保存至工程建設結束時自行處置。

      8相關文件

      《文件與記錄控制程序》

      9附表

      “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項目危險品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為防止危險化學品破壞環境以及危險化學品和鋼質氣瓶在采購、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時發生爆炸、火災、中毒、丟失、被盜、危及人身安全等事故發生,避免或減少事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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