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油庫破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確保油庫破土作業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油庫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各種破土作業。
第三條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制訂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經有關部門確認后會簽,報公司主管部門審批。公司施工現場責任人和庫、站責任人要簽署意見。破土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在生產作業區內最長不超過3天,界區外不超過一周。
第四條破土施工單位應明確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全面負責。在油罐區和要害部位內施工,應設專人進行施工安全監督。
第五條破土前,施工單位應逐條落實公司審核意見及有關安全措施,并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業涉及到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和輸油管線等地下設施時,施工單位要設安全監護人。安全監護人應逐條對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認無誤后,方可通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并在作業過程中加強檢查督促,防止意外情況的發生。嚴禁作業過程中破壞電力、電信、地下供排水管線、輸油管線等地下設施。
第六條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必須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第七條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公司有關部門,經審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重大危險施工要請示公司領導。
1、需要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的場所;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的。
第八條 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油罐區、要害部位內施工,應在施工現場設圍欄及警告牌示,夜間應設警示燈。如挖地下通道而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也應設圍欄、警告牌示、警示燈。
第九條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不能辨認物體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報有關部門查清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條在坑、溝、槽、井、地道內施工應嚴格按《進設備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進設備作業許可證,施工時,必須保持通風良好,注意對油氣的檢查檢測工作,遇有可疑情況,應立即作業,向上級報告,查清情況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一條在破土開挖前,應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嚴防地面水滲入到作業層面,造成塌方。破土開挖,應防止鄰近建、構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采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時應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二條雨期和解凍期在土方工程內作業應及時檢查土方邊坡,當發現邊坡有裂紋或不斷落土及支撐松動、變形、折斷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經采取可靠措施檢查地問題后方再施工。
第十三條在破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設備;
3、掛出明顯標志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置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