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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11-28 09:40:03 查看人數:90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規定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規定

      1 概述

      通過對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體實施要求,旨在確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滿足海洋環境保護的要求,使imo所倡導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潔”得以落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機動船單航)航行全過程。

      3職責權限

      3.1 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國的船舶調度計劃并簽發《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3.2 子公司主管副經理負責審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調度計劃,簽發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3.3 船舶管理部經理負責審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調度計劃并簽發《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3.4 工程部門是船舶生產調度的主管部門。

      3.5 船機部門、安全部門參與船舶航行調遣方案的審核/審查工作,參與船舶航行調遣過程的監督。

      3.6項目部(組)負責施工船舶在現場的調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負責組織船舶出海的備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訊聯系工作,對在北緯25度以上的船舶長途航行(拖航、單航),船舶管理部必須安排24小時值班,以及時處理航行出現的情況。

      3.8 機動船和被拖船負責實施船舶的備航、航行任務。

      3.9機動船的二副根據推薦航線,在海圖上繪畫計劃航線交船長審核;拖船的船長負責編制航行計劃,負責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 機動船及被拖船的船長/輪機長負責實施/監督艙底含油污水的正確排放。

      3.11機動船及被拖船的船長/大副負責實施/監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處理。

      4 實施步驟

      4.1 船舶開航前的準備工作

      4.1.1 調度部門在開航前五天向相關船舶做好進場施工或拖帶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備航工作。

      4.1.2 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務指令后,船長應組織全體船員做好各項開航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a) 確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備品是否足夠;

      b) 檢查船舶是否處于適航/適拖狀態;

      c) 檢查航線上所用的海圖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 編制航行計劃,組織落實相關要求。

      4.1.3 船員調配部門按要求配備足夠、合適的船員。

      4.1.4 船舶和施工設備/裝載構件的封艙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4.1.5船員對船舶進行安全檢查后,由船長填寫《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報船舶管理部調度、船機、安全等部門提出檢查意見。

      4.2 航行計劃的編制和審批

      4.2.1 機動船出海航行,必須制訂航行計劃,拖帶船舶出海的,必須編制拖航計劃。

      4.2.2 航行計劃由機動船船長負責編制,經與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員討論后交船舶 調度部門。

      4.2.3 船舶調度部門對航行/拖航計劃提出初審意見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領導審閱。

      4.3 航前會組織

      4.3.1船舶調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備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調度部門在船舶開航前三天內組織召開航前會/拖航會議。

      4.3.2 300海里以內參加航前會的人員包括:

      a) 機動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員;

      b) 船舶管理部的經理/主管副經理,有關職能部門代表;

      4.3.3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參加航行會議的人員包括:

      a) 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員;

      b) 船舶管理部的經理/主管副經理,有關職能部門代表;

      c) 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機部門代表,主管副經理;

      4.3.4 1000海里以上或出國航行,參加航行會議的人員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領導、有關部門、機動船和被拖船員的主要船員、公司安全、工程部門代表。

      4.3.5 航前會的內容:

      a)明確航行任務和時間要求;

      b)通報航行氣象預報情況;

      c)船舶匯報備航工作和遺留問題;

      d)討論航行/拖航計劃和安全技術要求;

      e)各部門對封艙加固、航行計劃提出修改、補充意見;

      f)子公司主管經理總結各項工作和安全檢查情況。

      4.3. 6船長在參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會/拖航會后,組織本船船員召開航前會議,布置航次計劃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執行拖航作業前應申請船舶檢驗機構核發的《適拖證書》。

      4.4 航前檢查及簽署拖航令

      4.4.1 航前檢查內容

      4.4.1.1 機動船檢查內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門對船舶安全檢查應在有效期內,并對開航前整改的遺留項目整改完畢;

      b) 檢查拖纜、拖纜機是否適拖,備用拖纜與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 羅經誤差是否在允許范圍內,如有氣泡,應給予消除;

      d)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齊全有效;

      e) 包括雷達、gps等助航儀器和無線電通信設備是否完好;

      f) 新上任的駕駛員對船上各種設備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 拖航號型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4.4.1.2 非機動船檢查內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 海事部門對船舶安全檢查應在有效期內,并對開航前整改的遺留項目整改完畢;

      b) 檢查八字纜(鏈)、三角板、卡環是否適拖;

      c) 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齊全有效;

      d) 樁架、扒桿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規定的角度;

      e) 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進行封固;

      f) 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輪船長要求進行了調整;

      g) 對構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機技術部門制訂的方案執行;

      h) 備用錨是否處于應急拋錨狀態;

      i) 甲板水密門、窗、艙口蓋和通風口是否密閉;

      j) 無人值守的非機動船航行燈是否滿足拖航全過程要求。

      4. 4.2 船舶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落實航前會議上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4.4. 3 船舶經過備航和安全檢查后,達到適航/適拖要求,由相關領導簽署《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4.4. 4 船舶在辦妥一切離港手續,封艙、加固等各項工作經過檢查符合要求,天氣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啟航。

      4.5 航行

      4.5.1 船舶啟航后,船舶每天兩次向船舶管理部報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況。如遇特殊情況時,船舶須立即報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報告后,船舶管理部應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門報告。

      4.5.2 船舶啟航后,機動船船長對船舶的航行有絕對指揮權,拖輪船長對船組拖航安全負全責,即使有引航員在引領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長駕駛或管理船舶的職責。

      4.5.3 大副/輪機長應按規定做好甲板部和輪機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執行,填寫航海日志、輪機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應利用一切有效助航儀器,正確測定船位,保證船舶航行在計劃航線上。

      4.5.5 船舶應按時收聽天氣預報,并作好記錄。

      4.5.6 船舶航經漁場、船舶密集區、進出港等危險航段,船長應在駕駛臺親自指揮操縱船舶。

      4.5.7 被拖船有人值守時,拖船與被拖船每2小時通高頻電話一次,通報航行情況,并作好記錄。

      4.5.8 航行中,機動船高頻電話應在16頻道或當地海事部門vts規定的頻道進行守聽,以便與航經附近的船舶或vts聯系。

      4.5.9航行中,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記錄。

      4.5.10 航行中,值班水手須每日兩次檢查拖纜、八字纜是否受到磨損,如有磨損應及時將情況報船長,船長應作處理或調整。

      4.5.11 船舶在港內或在內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過油水分離器的排放)。

      4.5.12 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陸地12 n mile以外時,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類記錄簿》上按規定進行記載。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廢棄物,經過粉碎處理,粒徑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以外投棄;未經粉碎處理的,應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投棄。且不得將塑料制品投棄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記錄。

      4.5.14 船舶抵達目的地后,應向調度部門報告拖航情況,并向項目部(組)報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調度部門遞交《船舶返航報告書》。

      4.6 工地船舶的調遣

      4.6.1工地施工范圍內的船舶調遣,由項目部(組)組織船舶備航和安全檢查工作。項目部有權根據情況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員到現場協助船舶的調遣。

      4.6.2 船舶調離項目部或特殊調遣,屬進場時同一拖輪與被拖船舶,且船組的技術狀態沒有改變,又在基地航前會議上已作出明確安排的,按原規定執行。項目部將調遣船舶填寫好的《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和航行/拖航計劃傳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審批,并根據主管副經理簽署的《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執行,否則應由工程、安全、船機等部門到現場組織調遣工作,并由相應主管領導簽署《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5 關聯關系、工作接口

      5.1 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計劃,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調度主管領導負責審批。

      5.2 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計劃,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會議前審閱,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經理審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國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還須報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門、安全部門提出意見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5.3 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會,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調度主管領導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會,由子公司工程部門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國航行的航前會由子公司主管副經理主持。

      5.4 按規定申請ccs拖航檢驗,船舶管理部船機部門持子公司申請表,準備齊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證書、拖航計劃、拖航調試令、船舶穩性計算書、阻力計算書、拖曳設備證書等,向ccs進行申請。

      6支持性文件

      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及有關修訂本

      6.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 《工程船舶調遣拖航安全管理規定》(中交安監字[2006]978號)

      6.6 《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艙加固安全規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號)

      6.7 公司《管理手冊》第7章。

      6.8 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 i 9-3。

      6.9公司《環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 成果和記錄

      調度部門應做好船舶調遣航行過程中的各種記錄的收集、歸檔、保存。

      7.1調度計劃、備航通知單;

      7.2《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7.3《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

      7.4 航行計劃、拖航計劃及審批資料;

      7.5航行會議記錄;

      7.6《船舶返航報告書》。

      8 附錄

      8.1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調度令

      8.2 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任務書

      8.3 工程船舶調遣出海拖航安全檢查登記表

      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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