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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11-24 21:10:05 查看人數:93

      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為了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和標準,確保公司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的安全,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安全、治安管理活動。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66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7號 《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gb 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6483-20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

      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 定義和術語

      3.1 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存儲、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的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發布。(詳見《危險化學品目錄》 2022版)

      3.2 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3.3 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3.4 msds或csds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國際上稱作化學品安全信息卡,簡稱msds或csds,是一份關于化學品燃爆、毒性和環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應急處置、主要理化參數、法律法規等方面信息的綜合性文件。

      3.5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六不進入”規定

      “六不進入”是指不懂防護知識不進入,不知容器里是何物不進入,不知有害物質劑量不進入,未經主管批準不進入,防護措施不齊備不進入,無人監護不進入。

      3.6 甲類物品

      是指閃點小于28℃的液體及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其他物品。

      3.7 乙類物品

      是指閃點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及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其他物品。

      4 培訓和資格

      公司內涉及危險化學品作業、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學習并熟悉本規定。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廠房、運輸工具及設備等應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3836《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 15577《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2158《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等有關國家法規、標準和行業標準,并經國家或本市安全、消防、環保、衛生或公安等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屬于特種設備的,應經國家或本市質量主管部門批準。

      5.1.2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廠房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法規有關條款要求執行。

      5.1.3 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設有與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相適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5.1.4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部門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符合gb 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13495《消防安全標志》和gb 15630《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等相關規定。

      5.1.5 有資格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不準安排無操作證或操作證已失效者,以及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上崗。

      5.1.6 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作業人員應配置相應的、有效的符合國家安全防護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如:防護眼鏡、防靜電工作服、橡膠手套、塑膠圍裙、膠靴、防毒面罩、防毒口罩等,并在作業時應正確穿戴個體防護用品。

      5.1.7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崗位,應備有與儲存、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一致的msds,并保持完好、有效。

      5.1.8 儲存、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的安全標簽應完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相應的安全標簽。

      5.1.9 禁止使用列入《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

      5.1.10 用于現場監測的儀器儀表,必須按期送檢。固定式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驗周期為每年檢驗一次。

      5.1.11 工藝材料、裝備及工具的選擇應考慮到使用時不會對人員造成傷害及對環境造成污染。

      5.1.12 儲存或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通道、照明、工藝孔等設施必須確保安全使用。

      5.1.13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業或進入存放過危險化學品場所應執行以下規定:

      5.1.13.1 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六不進入”規定。

      5.1.13.2 必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作業周圍應劃定禁區,拉好安全繩,嚴禁無關人員進出。

      5.1.13.3 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確認現場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存在方式、危害特性和濃度;有限空間作業時,應請專業人員對作業場所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有害物質等濃度進行檢測,其濃度符合相關國家、行業標準后,方可作業。

      5.1.13.4 作業前,作業人員應對作業環境、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進行預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時予以整改。

      5.1.13.5 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實施雙人安全監護制,專人負責安全監護,并確保作業區內可燃氣體、氧氣、有毒有害物質等濃度始終控制在國家、行業標準規定值內。

      5.1.13.6 有毒有害場所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5.1.13.7 作業中發現異常情況和意外事故時,應立即報告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確保作業人員生命安全。

      5.1.13.8 當日作業結束后,必須把剩余危險化學品帶出作業場所,不得在作業場所過夜。

      5.1.14 嚴禁直接接觸毒物,不準在儲存、使用場所飲食。

      5.1.15 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及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按職業健康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5.1.16 存在爆炸危險場所的明火作業管理須嚴格執行公司動火作業審批手續,嚴禁違章作業、冒險作業。

      5.1.17 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作業管理應符合國家電氣作業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5.1.18 危險化學品場所的消防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陜西省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法規要求。

      5.1.19 園區內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部門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存儲、使用管理臺賬,并根據存儲場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采購計劃,嚴禁超量存儲。

      5.1.20 在夏季高溫天氣,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部門應根據化學品性質和本市公安、安全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夏季高溫天氣易燃易爆化學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的安全規定。

      5.1.21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部門應針對儲存、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或使用量、危害特性、儲存或使用環境情況及本規定制定和完善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5.1.22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部門應在儲存、使用崗位的醒目位置張貼、懸掛或在合適地方存放有效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和相應的msds。

      5.1.23 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部門應積極整改。

      5.2 儲存管理

      5.2.1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專用倉庫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周圍應劃定禁區。

      5.2.2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做到進出物品的賬目清楚、數字準確,各類單據保存完好整齊,裝訂有序。庫存危險化學品每月核對一次,確保帳物相符。入庫時應驗明品種、數量、重量、規格,包裝應完整,嚴防滲漏、變質、無產地、無銘牌、無檢驗合格證的危險化學品及有火險等隱患的物品混入倉庫。

      5.2.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條件、堆垛、儲存量限制、安全操作方法等應符合gb 15603《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或gb 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等其它國家、本市相關規定。

      5.2.4 危險化學品儲存部門應根據生產需要、倉庫設計能力、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本章第二條要求及其他相關規定,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時間、溫濕度、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廠房內設置的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倉庫的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

      5.2.5 在危險化學品儲存過程中,倉庫管理人員應根據氣候變化,采取防止聚光、揮發、發熱、分解、聚合、變質、凍裂和滲漏的措施。

      5.2.6 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設置符合gb 7231《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明顯標志,并保持完好。

      5.2.7 公司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和管道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單位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壓力管道檢測、檢驗按tsg d0001《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執行。

      5.2.8 普通冰箱內不準儲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5.2.9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5.2.10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

      5.2.11 危險化學品臨時堆放處周圍應劃定禁區,設置安全繩、圍欄和安全警示標志,并有專人負責。并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懸掛相應化學品的msds。

      5.2.12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5.2.13 倉庫管理人員應每天至少一次對儲存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包裝容器、安全標簽、堆垛、滲漏、設施設備、安全警示標志等狀況,并做好記錄。

      5.2.14 每天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5.3 使用管理

      5.3.1 應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油漆、氧氣、乙炔、汽油等使用管理還應符合國家專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5.3.2 正確選擇盛裝容器,互為禁忌物品禁止混觸;所有容器應加蓋。

      5.3.3 對有剌激性或有毒氣體揮發的作業,必須開啟通風裝置,人站位于上風側。

      5.3.4 加熱、蒸餾、烘烤的溫度不得超過受熱物品的臨界點(指燃點和揮發分解溫度),并須由專人看護。

      5.3.5 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禁止將過氧化物、遇水易燃物及黃磷等物品丟入廢液桶或水槽內。

      5.3.6 當日使用后剩余的危險化學品,應及時交回危險化學品儲存專用倉庫或臨時堆放處儲存。嚴禁私自保存或隨意帶出公司,不準隨意丟棄、傾倒或轉送其他部門或個人。

      5.4 運輸管理

      5.4.1 園區內運輸及裝卸

      5.4.2.1 在公司內道路危險化學品裝運、車輛和人員應滿足gb4387-2008《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5.4.2.2 裝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5.4.2.3 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5.4.2.4 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化學品。高溫季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化學品,要有防曬設施。

      5.4.2.5 運輸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運輸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運輸散裝固體危險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5.4.2.6 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

      5.4.2.7 運輸氣瓶必須固定牢靠。散裝氣瓶必須擰好瓶帽,堆高不得超過圍板高度。立放時,車廂圍板高度應在瓶高三分之二以上。夏季應有遮陽設施。

      5.5 購買管理

      5.5.1 選擇的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商店必須具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

      5.5.2 購買危險化學品時,采購部門應向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或商店索取相應的安全技術說明書,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產品。

      5.6 應急管理

      5.6.1 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部門應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從業單位)》的要求,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和隊伍,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演練,演練次數每半年一次。

      5.6.2 應經常對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5.6.3 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人員中毒等突發事故時,應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按照公司《綜合應急預案》信息上報程序上報事故信息。

      5.6.4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部門應當立即按照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

      5.7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

      5.7.1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gb 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公司組織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部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

      5.7.2 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5.7.3 對于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公司應將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縣安監局和公安局備案。

      5.7.4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管理還應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5.9 檔案管理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部門應建立本部門危險化學品檔案。基本內容包括:a.名稱:包括別名、英文名等;b.存放、使用地點;c.數量;d.危險性分類、包裝類別、登記號等;e.msds。

      5.10 廢棄物管理

      5.10.1 儲存、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次生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0.2 盛裝過劇毒化學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要統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5.10.3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化學品,必須清洗干凈后方可報廢。

      5.10.4 報廢的危險化學品及受危險化學品污染的包裝物以危險廢物管理,不得丟棄、排放和混入一般廢物之內。

      6 其它

      6.1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為了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和標準,確保公司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的安全,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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