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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11-19 20:15:03 查看人數:78

      鐵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鐵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做好事故調查與處理,吸取事故教訓,提高事故預控能力,保障職工安全與生產穩定,根據鋼政發[2006]85號《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處理的原則,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礦屬各單位。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首先發現者,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車間調度。車間調度應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并逐級向上“口頭報告”與“書面報告”。報告時要報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職稱、傷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

      第五條安全環保科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及有關部門,并在24小時內報送事故快報。

      第三章 事故搶救

      第六條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聯系礦職工醫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職工醫院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工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迅速到達指定位置,做好準備工作,及時有效救治傷員。

      第八條事故發生單位要有效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置警示、警戒區域,未經事故調查組批準,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事故,由安全環保科和車間負責人組織安全員、工段長、班組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條重傷事故,由生產副礦長及有關職能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系統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人;

      (三)提出對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的程序

      (一)現場處理: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識。

      (二)現場調查:

      1.物證搜集;

      2.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3.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4.證人材料搜集;

      5.現場影像資料;

      6.事故圖。根據了解的事故情況,畫出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技術鑒定。對現場物證、殘痕等進行技術研究分析,進行模擬實驗。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章 工傷申報

      第十六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安全環保科在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5日內,向黃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報材料。工傷認定結論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由安全環保科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報告。

      勞動服務公司非全民職工的工傷認定申報,由勞動服務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視同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要求申報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的,礦將承擔舉證責任,組織上報,并明確給出“不同意申報為工傷”或者“不同意申報為視同工傷”的意見: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組織工傷認定的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二)受傷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三)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四)受傷職工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首次就診原始病歷、出院小結的復印件;

      (五)受傷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報告;

      (六)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七)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九)工傷認定申請人、用人單位及其他聯系方式一覽表;

      (十)其它視具體情況需增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在收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安全環保科將《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并由收件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對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應告知其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按公司有關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統籌地區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達鑒定結論后,用人單位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將鑒定結論復印件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第六章 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武鋼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規定考核外,礦將追加考核,考核標準參見《大冶鐵礦承包經營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七章 事故結案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或屬重傷的,安全環保科應填寫《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并備齊相關材料,在事故發生的30天內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批、備案。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同意,報送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六條工傷死亡事故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三)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示意圖、照片;

      (四)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五)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六)物證、人證材料;

      (七)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職工生前參加安全教育考試資料;

      (九)各種有關證件(死者生前崗位操作資質證、身份證等);

      (十)與事故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

      (十一)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十二)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十三)醫院搶救資料及死亡證;

      (十四)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含賠付協議);

      (十五)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有關專業名詞的界定

      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職業中毒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8至10級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者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凡屬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94)附錄a關于重傷標準所規定的九項情形之一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1至7級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職業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需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本來可預見、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為的原因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從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領域技術問題引起的傷亡事故。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屬礦安全環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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