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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章違紀行為處罰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11-11 14:05:03 查看人數:75

      違章違紀行為處罰管理規定

      違章違紀行為處罰管理規定

      一、處罰范圍

      序號

      類 別

      違章違紀行為

      處罰標準(元)

      1

      個體勞動保護

      1.1未穿戴好本崗位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50

      1.2下井時,不按規定攜帶照明燈具;

      50

      2

      違反勞動紀律

      2.1擅自更改或不執行派班指令;

      100

      2.2違反派班紀律;

      50

      2.3班后未及時進行交班;

      50

      2.4損壞通風設施;

      200

      2.5酒后上崗、班中飲酒;

      200

      2.6脫崗、串崗、提前離崗;

      200

      2.7上班期間打架斗毆;

      300

      2.8在井下場所睡覺、睡崗;

      200

      2.9 不參加班前會或安全活動

      50

      2.10 乘罐時,搶罐、擠罐、嬉鬧,不服從有關人員指揮;

      500

      2.11辱罵安全管理人員

      300

      2.12 當有違章行為發生時,在場人員未及時制止;

      100

      3

      爆破作業違章行為

      3.1 在巷道貫通、與空區相通的作業點,未設置警示或防護等安全設施;

      200

      3.2 爆破作業時,爆破作業場所未設警戒;

      200

      3.3雷管、炸藥混放及未入箱上鎖;

      200

      3.4爆破后放炮器鑰匙掛在放炮器上而未隨身攜帶;

      200

      3.5放炮前及放炮后未將放炮母線端頭裸露部分擰結短路;

      200

      3.6放炮母線發生破損、接頭未進行絕緣包裹有聯電、短接可能的;

      200

      3.7 爆破后未及時撤除警戒;

      100

      3.8 鑿巖作業的同時進行裝藥;

      200

      3.9工作結束后,未將剩余的起爆器材交回爆破器材庫;

      200

      3.10進入漏斗內進行頂炮或進入采場進行裝藥;

      200

      3.11起爆破點之間的距離未達到安全距離;

      50

      3.12爆破時,對周邊可能造成破壞的設施未進行有效防護;

      100

      3.13爆破后,未按規定時間利用局扇進行通風,或局扇出現故障后未在交接班時未交接說明;

      100

      3.14炸藥、雷管混裝背運;

      200

      3.15響炮后,未達到規定時間后進行驗炮;

      200

      3.16爆破器材存放點不符合安全規定;

      100

      3.17爆破器材帳物不符;

      500

      3.18單人從事爆破作業;

      100

      3.19爆破后,未進行徹底通風進入作業現場;

      100

      3.20火工品存放點放置雜物;

      100

      3.21領用爆破材料,未按規定放入專用箱內或袋、包的行為;

      100

      3.22領用雷管、炸藥后,將雷管、炸藥混裝運送的;

      200

      3.23爆破材料使用三輪車、摩托車及其他機動車輛運輸的;

      200

      3.24未按規定兩人分別攜帶雷管和炸藥的(不準放入衣袋里);

      200

      3.25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運送到爆破地點,不得中途暫放、不得亂丟亂放,違反規定的;

      200

      3.26除爆破作業外,其他人員不得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100

      3.27爆破作業人員丟失爆破器材被撿到交回礦山的,按1000元/每(發、管)累計處罰領用者;

      1000元/每(發、管)

      4

      頂板管理違章行為

      4.1 作業面無找頂釬;

      50

      4.2 作業前未“敲幫問頂”安全檢查;

      50

      4.3 撬渣時,無人監護;

      50

      5

      絞車工、信號工違章行為

      5.1擅自離崗、脫崗者

      違規一次;

      100

      同一人違規兩次;

      300

      同一人違規三次;

      自動離職

      5.2在崗期間不得做

      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違規一次;

      警告

      同一人違規兩次;

      100

      5.3未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不全;機房、操控室臟、亂、差;

      查出一次給予當班者;

      警告

      同一當班人員二次違規每人罰款;

      100

      6

      溜井管理違章行為

      6.1 溜井未及時安裝格篩;

      100

      6.2 溜井內倒放雜物(泥沙、砂漿、鐵器、毛石等)和水等;

      100

      6.3 溜井內倒放大塊礦石;

      200

      6.4 運礦時,放空溜井;

      200

      6.5 溜井口無照明,或照明損壞后未及時修復;

      100

      6.6 溜井口無警示標志牌,或標志牌損壞后未及時修復(故障修復時間為24小時);

      100

      6.7 交班時,溜井口未掛防護欄桿;

      100

      7

      檢修作業違章行為

      7.1不是機修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氧焊、電焊、切割機;

      50

      7.2砂輪機啟動旋轉不平衡而未及時進行調整,處罰機修班負責人;

      50

      7.3砂輪機未安裝防護罩或損壞未及時更換;未接地保護的處罰機修班負責人;

      50

      7.4砂輪機禁止側面磨削;不準正面操作;不準共同操作;若違規,處罰操作者;

      50

      7.5 檢修前未進行安全確認;

      50

      7.6 電氣設備接線絕緣不良,無接地、無漏電保護;

      100

      7.7 現場內的危險場所無警示標志;

      50

      7.8 現場內孔、洞無擋板、蓋板;

      50

      7.9 檢修現場無按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50

      7.10 電氣設備檢修無懸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200

      7.11 高壓設施檢修時未執行工作票制度;

      100

      7.12 單人檢修,無人監護;

      50

      7.13高處作業前,未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100

      7.14 動火時,未采取可靠保護措施;

      200

      7.15 動火結束后,未清除現場遺留雜物;

      100

      7.16 氣焊(割)作業時 ,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距離不到5 m

      50

      7.17 氧氣瓶、乙炔瓶滾動搬運;

      50

      7.118 氧氣瓶、乙炔瓶無防傾倒裝置;

      50

      7.19 跨越運轉的皮帶或其他運行設備設施;

      100

      7.20啟動已停機掛牌設備;

      500

      7.21卷揚、信號工等關鍵崗位,交其他人員操作;

      300

      7.22在動力空壓機站、卷揚機房、信號房、油庫等場所,未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50

      8

      定置管理違章行為

      8.1 炸藥、起爆器材、充填材料未定置擺放;

      100

      8.2 行車路線上有大塊矸石、鐵件等未及時清理;

      50

      8.3 風管、水管、電線、電纜敷設不符和安全要求;

      50

      9

      有軌運輸違章行為

      9.1 未按規定檢查電機車的燈、鈴、剎、連接器、過流保護裝置;

      50

      9.2 司機離開工作室時,未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鑰匙、拌緊手剎;

      50

      9.3 司機在行車過程中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

      300

      9.4 非機動車輛未經允許進入主運輸巷道;

      300

      9.5 電車通過彎(岔)道、礦倉、坡度大的區段,前方有障礙或有行人時,未減速、未發出信號;

      100

      9.6 發現前方有異常情況未立即停車;

      200

      9.7 電車未停穩前摘掛鉤;

      50

      9.8電機車超速行使;

      100

      9.9電機車無照明、喇叭、制動不靈 ;

      50

      9.10 電機車車頭運送爆破器材或列車載人;

      300

      9.11 在卸礦橋及礦倉兩側上下人員;

      200

      10

      電耙作業違章行為

      10.1電耙開動前沒有確認電耙道內是否有人的,未空載運轉三十秒后就開始作業的;

      100

      10.2 電耙繩接頭超過25厘米;

      50

      10.3 電耙阻力過大而強制運行的;

      50

      10.4 漏斗口上方有浮石,未及時處理;

      50

      10.5開動電耙前未檢查頂柱及電器設備安全狀態;

      50

      10.6 電耙安全設施不全;

      50

      10.7 電耙周圍雜物太多;

      50

      10.8 下班后,閘刀手柄未拉下來;

      50

      11

      電器設備違章行為

      11.1 開關無蓋;

      50

      11.2 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的;

      50

      11.3 開關板設置不合要求的;

      50

      11.4 電纜和照明線的懸掛或安裝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1.5 電纜與鐵質(水)管交叉敷設、或平行敷設安全距離

      50

      12

      人行道違章行為

      12.1 人行道架設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2.2 人行道平臺的選料、架設不符和安全要求的;

      50

      12.3 人行道無照明;

      50

      12.4入井人員攜帶金屬物件(鉆桿、找頂桿、撬杠、工具等導電體)肩扛高度不得高于1.8米(防止接觸電機車架空導線上);

      200

      13

      中孔裝藥作業違章行為

      13.1 用金屬重物敲擊桶體;

      100

      13.2 裝藥器與地面之間墊有絕緣材料;

      200

      13.3 裝藥時,輸藥管口直接面對人體;

      100

      14

      采場管理違章行為

      14.1 采空區邊界區域無明顯標識;

      50

      14.2 采空區邊界區域無安全防護網;

      50

      14.3 在采場底部結構放置雜物;

      50

      15

      鑿巖作業違章行為

      15.1 打眼工進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檢查通風、檢查并處理頂(幫)浮石、噴霧灑水)、檢查鑿巖設備是否完好;

      50

      15.2 打干眼、老眼;

      100

      15.3 開風、水前未先聯系好,風、水管接頭不牢固;

      50

      15.4跨越在鑿巖機上進行打眼;

      50

      15.5 打眼時未隨時注意頂、幫板的變化情況,發現問題未及時停機處理;

      50

      16

      防塵通風違章行為

      16.1 鑿巖時,未濕式作業;

      100

      16.2 掘進爆破前,未對通風設施進行必須的安全防護,而導致通風設施損壞;

      200

      16.3 掘進爆破后,未進行二次通風;

      100

      16.5 損壞通風儀器、儀表;

      100

      16.6 壓入式通風時,風管口距作業面超過20米;

      100

      16.7 風機的電纜、閘刀、起動裝置、按鈕開關不單獨;

      50

      16.9 移動、檢修風機未切斷電源;

      100

      17

      高處作業違章行為

      高處作業不帶安全帶(包括天井作業);

      500

      18

      三輪車使用管理

      18.1下班后不得將三輪車從作業點開回宿舍停放,按規定停放在作業地點的安全地段;

      100

      18.2作業人員(包括機修人員)不得乘坐三輪車上下班;

      100

      18.3未經礦山管理人員允許不得擅自動用三輪車或借給他人使用;

      100

      18.4未經礦山管理人員允許不得擅自拆卸他人三輪車上的零部件或停用的待修的三輪車上的零部件;

      100

      二、對個人“三違”的處罰:

      1、因“三違”造成一般未遂事故,對“三違”責任者處以一次性罰款500元,給予違章者警告一次,并記入職工個人檔案,全年個人發生“三違”造成兩次一般未遂事故,因“三違”造成較大未遂事故,對“三違”責任者處以一次性罰款1000元,給予違章者記過一次,并記入職工個人檔案。

      2、因“三違”造成他人或自己輕傷,對“三違”責任者處以一次性罰款1000元,給予違章者警告一次,并記入職工個人檔案,全年個人發生“三違”造成他人或自己輕傷事故被警告二次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因“三違”造成他人或自己重傷,對“三違”責任者處以一次性罰款2000元,并直接解除其勞動合同;因“三違”造成他人工亡,對“三違”責任者處以一次性罰款5000元。

      三、其他事項

      1、本管理規定規定了礦山安全生產中所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所實行的處罰細則。

      2、本規定適用于群吉薩依銅礦全體員工。

      3、管理人員在“三違”發生的現場未加制止,視同“三違”, 將予加倍處4、罰。處罰分為經濟處罰和安全教育兩類。

      5、 安全教育。凡違反上述條款之一者,視情況送安環部進行安全教育。

      6、 礦領導和各部門工作人員查出的“三違”行為,由安環部依照本標準執行處罰。

      7、本標準經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經公司安委會討論通過。

      2023年3月16日

      違章違紀行為處罰管理規定

      一、處罰范圍序號類 別違章違紀行為處罰標準(元)1個體勞動保護1.1未穿戴好本崗位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501.2下井時,不按規定攜帶照明燈具;502違反勞動紀律2.1擅自更改或不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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