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公共管理物品搬遷管理規定
物業公共管理之物品搬遷管理
6.物品搬遷管理規定
6.1 目的
規范物品放行管理,保障小區客戶財產安全和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6.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物業公司對物品的出門管理。
6.3 職責
6.3.1 客服部負責審查簽發《物品放行條》。
6.3.2 護管部負責按《物品放行條》檢查、核對搬出物品的品種和數量,并回收放行單據。
6.4 工作程序
6.4.1 凡客戶大件,如沙發、辦公桌椅、文件柜、電腦、復印機(配件)、保險柜及其他貴重物品等,需搬出小區或大型搬遷,必須到公司辦理《物品放行條》。該放行條需有業主/客戶負責人簽名,并經客服部審核認為可以放行后,加蓋部門印章方為有效,有效期限當天。其他任何部門及人員不得擅自批準放行。
6.4.2 貴重小物品,如需帶出小區,則只需客戶單位的放行證明即可。
6.4.3 客戶隨身攜帶物品可走客梯,其他物品必須走消防(貨)梯,并應在指定時間段內使用消防(貨)梯禁運貨物。
6.4.4 護管部要仔細檢查核對客戶搬出物品的數量及種類等。對《物品出入放行條》,護管部不僅要仔細核對物品范圍及數量,而且要按發出數全部收回,此項指標將是對護管部的考核內容之一。對客戶出據的物品放行證明,護管部要核查經手人的有效放行證件,并留存證件號。
6.4.5 護管員負責將回收的放行條,于次日交客服部核對,由客服部編號并存檔。若客戶辦理的該出門條因故暫未使用,客服部與護管部要注意銜接,并與客戶取得聯系。
6.5 物品放行控制流程圖
物品放行控制流程圖
6.6 附表
6.6.1 《物品放行條》
6.6.2 《放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