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區車輛道路停車場停車位管理規定
小區車輛、道路、停車場(位)管理規定
為維護轄區道路暢通,車輛停放、行駛有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7座以上客車、1噸以上(含1噸)貨車不得在轄區內停放。
二、禁止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車輛入內,2.5噸以上貨車、大型客車、農用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小區。
三、業主、客戶擁有的車輛(人心所向轎車、7座以下客車、1噸以下貨車)須到物業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
四、業主、客戶自有車輛均應入庫停放,未入庫或沒有車庫的應在劃定車位停放并按規定繳納機動車車位使用費;摩托車、助動車、電動車、自行車一律放入儲藏室內;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車場地及他人的車庫(位)前、儲藏室門口停放。
五、外來臨時車輛(非業主、住用人)進入轄區必須在門衛辦理登記手續,并在劃定車位停放,離開轄區應自覺接受檢查,按規定繳納機動車車位使用費。
六、房屋裝修戶運送材料的超載車輛進入轄區,須經管理處同意。
七、車輛應嚴格遵守轄區交通標志提示文明行駛,不鳴號、限速在10km/小時以下。
八、不得在轄區范圍內洗車、學習駕車、修車、試車和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車輛不準進入轄區。
九、不得擅自挖掘轄區內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不得在轄區主干道上玩耍、搭席乘涼、踢打球等。
十一、小區主、次大門口禁止停放車輛及堆放物件,確保小區出入口道路暢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