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規定-2
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規定(二)
1、小區內供水設備、供配電系統、電梯設備由物業處配合有關前單位統一管理,任何個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設備機房。
2、小區內的各類公共設施設備的改動,道路挖掘和排水管理的改裝必須報告物業處,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3、不得隨意動用消防設備,違者按消防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4、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修或更新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所發生的和由全休業主共同承擔。
5、嚴禁占用小區內的消防及人行道作為施工輔助場所。
6、因特殊需要,在戶外及樓道懸掛單位招牌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向物業處申報,按規定施工,并在指定地點懸掛。
7、未經批準不得在小區內張貼、懸掛任何廣告牌或裝飾品;不得在任何公共設施上亂寫、亂刻、亂畫;違者應負責恢復原狀或支付相關清理費用,屬未成年小孩行為的,其監護人應負全現。
8、嚴禁違章搭建及在戶外架設各種電纜。
9、小區內的單位/住戶必須遵守公共設施設備管理規定,自覺愛護市政公共設施、設備、發現問題請及時向小區物業處反映,以便及進修復,確保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方便業主。
違反本規定者,物業處將責令其修復、賠償損失或依法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