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物業公司費用收取管理規定
zh物業公司費用收取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分公司費用收取工作,以明確各部門、機構及員工的權責關系,提高費用的收取效率,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費用包括物業管理費、代收水電費、本體維修基金及有償服務費用等。
第三條分公司的費用統一由財務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人員以分公司名義,使用合法的發票(單據)收取。嚴禁任何部門、人員以部門或個人名義私自收款。
第二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
第四條分公司的物業管理費須按政府有關規定和與業主協商的標準收取,水電費(未抄表到戶部分)屬代收繳性質,須按供電局、自來水公司制訂的標準收取。
第五條分公司于每月中旬收取上月水、電費及當月物業管理費、本體維修金,鼓勵采取委托銀行收款及收取支票的方式收取費用。
第六條每月底,各部門將當月水電表數及業主(客戶)的變動資料送交財務部門,核對無誤后,于下月初根據資料開據發票(收據),并將單據的通知聯送交業主(客戶),于月中收取該費用,然后將發票(收據)收款聯送交業主(客戶)。
第七條每月收款后,收款人員應將拖欠費用情況及時反饋給部門,由部門填寫催欠款通知單,通知業主(客戶);對于長期拖欠者,由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催欠。
第三章其它費用的收取
第八條有償服務費應按保本原則制訂收費標準,并按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第九條停車費按政府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收取。
第十條其它各種配套經營收入,應按保本微利,彌補物業管理費不足的原則,于每項經營活動結束后收取。
第十一條對于因員工失誤而造成費用不能收取的,有關員工須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并賠償該筆款項(全部或部分)的費用;因其它原因造成拖欠的,相關人員須采取相應措施催收;催收不力者,將視其情節的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多收業主(客戶)費用,財務人員須將多收的款項退回,并由有關人員賠禮道歉。
第十三條對于未按本規定收取費用者,分公司將從嚴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分公司財務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