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建處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實施規定
基建處工程竣工移交管理實施辦法
一.提請竣工報驗工程項目必須是由施工方自檢,經監理驗證合格的項目,必須是通過規劃、消防、人防、質量監督等政府部門驗收合格的項目。
二.竣工驗收由主管校長牽頭基建處具體組織學校內部有關管理與使用單位進行事前聯合檢驗。
三.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必須進行整改,經整改合格后,方能重新組織驗收。
四.基建處代表學校與施工方辦理工程移交手續。移交實行轉單制,各有關崗位人員和使用單位須按要求對相關事項確認后在轉單上簽字。
五.質量標準符合國家規范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經施工、監理和基建處合驗,質監部門備案認證合格的產品,由基建處組織向房屋產權管理單位(房產部門)進行一次性整體工程的移交,房屋產權管理單位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雙方應在移交表上簽字蓋章。
六.對移交后的工程,基建處按國家規定的期限和標準實行質量保修。
七.清理現場。施工單位的臨時設施、建筑垃圾應限期清理。
八.工程竣工移交后,基建處應及時向學校檔案館移交有關檔案資料。
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基建處負責將工程驗收情況及交付使用時間在校園網及時予以公告。
十.使用單位應配備主要設備操作人員并在竣工驗收前到位并接受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獨立上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