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某電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在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規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關于對外發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對外發包工程和各單位需要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發包的安全管理
第3條 外包工程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工程發包的管理規定,嚴格履行合同手續,
第4條 應選擇具備足夠施工能力且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發包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應對工程承包單位進行法定經營資格和工程施工資質的審查。
第5條 外包工程發包前,應由公司安全監察處對承包單位(含潛在的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單位發包工程。
對于經常合作的承包單位,其安全資質審查結果在一年時間內有效。一年后若需繼續向其發包工程,應由公司安全監察部進行安全資質復審。
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作為承包單位時,可免于安全資質審查,但必須簽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協議。
第6條 外包工程應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均應簽訂安全協議,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協議應由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合同方可簽訂。
第7條 外包工程應實行安全施工保證金辦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條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證金。承包單位在施工中如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保證金;發生其它事故或發現嚴重違章作業行為,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安全保證金的返還必須經安監處審核簽字方可返還。
第8條 公司安全監察處應將外包工程納入安全監察范圍。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等情況,可以當即予以糾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發現嚴重違章情況,應及時向工程發、承包雙方進行通報,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罰意見,并監督實施。
第9條 對于管理混亂或發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單位,一年內不得向其發包工程。連續發生兩次的,不得繼續向其發包。
第10條 凡上級和本公司規定不得發包的工程(勞務)一律不得對外發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的安全資質
第11條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以下安全資質:
①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應的經營許可范圍;
②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許可證”等,且安全許可范圍滿足工程等級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記錄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技術素質符合工程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⑤備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用具;
⑥備有工程施工必須的試驗、測量設備以及儀器儀表,備有一定的周轉器材和備品備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網絡和安全監督網絡,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應設兼職安全員。
第四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12條 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3條 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施工“四措一案”,經發包單位審查后貫徹實施。
第14條 工程開工前,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施工“三措”,并對現場施工安全負責。
第15條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發包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值班人員的同意。
第16條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第17條 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對特種作業的工作應派出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
第18條 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監督和指導,施工企業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發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負責人。
第2篇 電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在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規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關于對外發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對外發包工程和各單位需要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發包的安全管理
第3條 外包工程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工程發包的管理規定,嚴格履行合同手續,
第4條 應選擇具備足夠施工能力且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發包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應對工程承包單位進行法定經營資格和工程施工資質的審查。
第5條 外包工程發包前,應由公司安全監察處對承包單位(含潛在的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單位發包工程。
對于經常合作的承包單位,其安全資質審查結果在一年時間內有效。一年后若需繼續向其發包工程,應由公司安全監察部進行安全資質復審。
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作為承包單位時,可免于安全資質審查,但必須簽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協議。
第6條 外包工程應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均應簽訂安全協議,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協議應由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合同方可簽訂。
第7條 外包工程應實行安全施工保證金辦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條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證金。承包單位在施工中如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保證金;發生其它事故或發現嚴重違章作業行為,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安全保證金的返還必須經安監處審核簽字方可返還。
第8條 公司安全監察處應將外包工程納入安全監察范圍。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等情況,可以當即予以糾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發現嚴重違章情況,應及時向工程發、承包雙方進行通報,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罰意見,并監督實施。
第9條 對于管理混亂或發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單位,一年內不得向其發包工程。連續發生兩次的,不得繼續向其發包。
第10條 凡上級和本公司規定不得發包的工程(勞務)一律不得對外發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的安全資質
第11條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以下安全資質:
①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應的經營許可范圍;
②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許可證”等,且安全許可范圍滿足工程等級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記錄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技術素質符合工程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⑤備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用具;
⑥備有工程施工必須的試驗、測量設備以及儀器儀表,備有一定的周轉器材和備品備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網絡和安全監督網絡,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應設兼職安全員。
第四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12條 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3條 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施工“四措一案”,經發包單位審查后貫徹實施。
第14條 工程開工前,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施工“三措”,并對現場施工安全負責。
第15條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發包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值班人員的同意。
第16條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第17條 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對特種作業的工作應派出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
第18條 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監督和指導,施工企業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發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負責人。
第19條 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單位,一律不準再行轉包。
第五章 工程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20條 依據“誰發包,誰負責”的原則,工程發包單位應加強對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承包單位的工作范圍、作業區域必須在安全協議中以書面形式向其明確,涉及輸、變、配電設備上的工作,應派專人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協調和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第21條 在外包工程開工前,應對承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對全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與工程有關的安全生產常識、現場安全注意事項等等。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況應留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第22條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或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傷、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以及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的場所作業,應要求承包單位事先制訂工作的“四措一案”(即: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預案),并審查和監督實施。
第23條 電力系統內的承包單位當需要派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時,必須將工作票簽發人及其允許簽發工作票的范圍、工作負責人和允許工作的范圍以公函形式呈報,并由公司安全監察部對其進行“安規”考試或考核,確認后方能讓其擔任。
第24條 凡由工程承包單位負責簽發的工作票必須通過公司相應主管單位的會簽。
第25條 起重、油漆、土建等非電力類施工單位以及非電力系統的電力類施工單位承包我公司運行變電站和線路大修、改造、擴建等工程中的分項目,必須由發包單位指派工作負責人,并由該工作負責人組織開工會和收工會,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施工時嚴格實施監護。當工作地點較為分散或危險性較大時,應適當增派監護人。
第26條 外包工程應按**電力公司的相關要求給承包單位施工人員辦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在上崗時佩戴。
第27條 嚴禁安排工程承包單位人員從事與其承包工程無關的工作。
第28條 外包工程竣工后,應組織驗收,對工程的安全、質量情況作出綜合評價。工程費用結算時必須先經公司安全監察處對工程安全情況作出確認并簽署意見。
第29條 落實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協議中規定的其它應由發包單位承擔的安全和勞動保護事項。
第六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0條 各單位在生產、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臨時工、外來工時,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規,并貫徹“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臨時工、外來工的安全管理。
第31條 公司下屬車間、班組一般不得對外招用臨時工、外來工,特殊情況應事先辦理申請手續,闡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數量、用工來源、使用期限等,經公司勞人處審核并報分管副總批準。
第32條 用工單位在用工前必須與其所在單位(無單位者與其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及安全協議,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對有長期合作關系的外用工,可每年與其單位簽訂有效期為一年的安全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33條 臨時工、外來工上崗前,用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并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用工單位應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規考試的記錄,以備核查。
第34條 若需安排臨時工、外來工到技術崗位上工作,還應對其進行與崗位對應的生產技術和技能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第35條 用工單位應給錄用的臨時工、外來工辦理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要求其在上崗時佩戴。
第36條 用工單位對臨時工、外來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動、安全考核、勞動保護等各方面應與正式工同等對待。
第37條 臨時工、外來工分配到各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應接受所在班組工作負責人的領導,應同樣參加所在班組的開工會、收工會和班組安全活動。即使是從事生產區域的輔助性配合工作,也應按規定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經驗的正式工的嚴格監護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工、外來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單獨從事任何工作。
第38條 用工單位應加強對臨時工、外來工的現場施工安全檢查和管理,如發現違章違紀現象,應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性質嚴重者應予以辭退。
第39條 臨時工、外來工在現場工作中如發生因其自身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應按照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由其本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但用工單位應將事故情況如實上報,事故性質由安全監察處認定,并按“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40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處。
第41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要求不符時,以上級的規定、要求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