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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11 12:25:06 查看人數:19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1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 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 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

      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

      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

      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

      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

      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6. 作業單位應根據工業動火風險識別的結果編制作業方案,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風險,均應在作業方案中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

      油氣生產

      一、二級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一級及特殊工業動火還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7. 在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作業單位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

      8.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9.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安全管理部門對核發的《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作業延期和 。

      1.工業動火作業實行一處一證,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2. 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可申請延期。

      申請負責人、批準人應重新核查,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作業人身體狀況、作業環境,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 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立即取消工業動火作業,終止作業許可。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3.工業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發現危及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6.事故、災害狀態下。

      第十一條 在工業動火作業中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責任:

      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即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危險狀況;2. 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3.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4.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2. 負責作業前對動火作業涉及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作業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單位。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作業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要配備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7. 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3.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 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6. 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7. 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機具要求

      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一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3.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并實行鎖定管理;

      與動火施工相關的設備、設施由屬地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

      5. 距動火點15米內的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氣體檢測要求

      1. 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中應明確氣體檢測方式和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未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

      2.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必須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進行檢測分析。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4小時。

      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5%(v/v);

      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2%(v/v)。

      5.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第二十四條 高處動火作業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

      4.1.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

      1. 進入有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受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有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2. 有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氧含量為1

      9.5%~23.5%,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動土作業中動火作業

      1.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2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04《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07《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關閉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2篇范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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