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裝載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裝載機入場后10天內,必須向監理部上報裝載機的質監機構檢驗合格證,司機特種作業操作證。
2 裝載機工作前,應作的準備工作,參照挖掘機的有關規定執行。
3 裝載機在工作中應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3.1 剎車、喇叭、方向機應齊全、靈敏,在行駛中要遵守:“交通規則”。若需經常在公路上行駛,司機須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3.2 裝載機在配合自卸汽車工作時,裝載時自卸汽車不要在鏟斗下通過。
3.3 裝載機在滿斗行駛時,鏟斗不應提升過高,一般距地面0.5米左右為宜。
3.4 裝載機行駛時應避免不適當的高速和急轉彎。
3.5 當裝載機遇到阻力增大,輪胎(或履帶)打滑和發動機轉速降低等現象時,應停止鏟裝,切不可強行操作。
3.6 在下坡時,嚴禁裝載機脫檔滑行。
3.7 裝載機在作業時斗臂下禁止有人站立或通過。
3.8 裝載機動臂升起后在進行潤滑和調整時,必須裝好安全銷或采取其它措施,防止動臂下落傷人。
3.9 裝載機在工作中,應注意隨時清除夾在輪胎(或履帶)間的石渣。
3.10 夜間工作時裝載機及工作場所應有良好的照明。
4 裝載機工作后應注意下列安全事項:
4.1 將裝載機駛離工作現場,將機械停放在平坦的安全地帶。
4.2 松下鏟斗,并用方木墊上。清除斗內泥土及砂石。
4.3 按日常例行保養項目對機械進行保養和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