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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09 07:50:01 查看人數:93

      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1篇 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有色金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和再生等生產作業活動和有色金屬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涉及采選礦、建筑施工、發電(含余熱發電)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總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第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內制取、儲存煤氣、氧氣、氫氣、氨氣、鹽酸、硫酸等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并設置現場警示標志,加強防盜及現場防護和監控。

      第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標準,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時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

      第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少于從業人員的3‰。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要明確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安全技術的安全技術決策和指揮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比例不得低于10%;從業人員在300人及以下,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制度及其使用臺賬。

      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下列范圍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

      (二)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演練;

      (三)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

      (五)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配備和更新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物品;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監測檢驗;

      (九)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監護;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裝備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安全生產責任險制度。

      第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相應安全培訓合格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的,可直接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新入從業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車間(職能部門)、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認真開展日常和定期隱患排查工作。對于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健康“三同時”的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按有關規定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未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或者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負責項目審批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批準、核準該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委托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有關安全措施、防治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有色金屬企業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專篇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將安全專篇和審查意見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組織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申報,加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二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單位勞務人員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現場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和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與設備,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并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時,應當立即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有色金屬企業生產現場管理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有下達立即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

      第三章 安全生產技術與生產過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積極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先進技術裝備和生產工藝,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有關規定,及時淘汰超過使用年限的裝備和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病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

      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八條 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以及新材料在投入生產使用前,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安全性能鑒定,確認安全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有色金屬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當了解其安全技術特性,進行危險辨識和風險評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九條 建構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措施。承受重荷載和受高溫輻射、熱渣噴濺、酸堿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筑物,應當定期對結構安全進行檢查評估。

      第三十條 起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時,應當同時對承重廠房結構進行荷載核定,并對承重結構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證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用廠房、場所、設備設施租賃的安全生產管理,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在使用、維護及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職責。

      有色金屬企業承租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應當核實所租用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及有關標準要求,嚴禁承租帶有事故隱患的廠房、場所和設備設施。

      第三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加強設備設施定置管理,劃設安全通道、物料區域等標志、標識,設備和管道正確采用安全色和安全標志,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作業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標識。

      第三十三條 會議室、操作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浴池、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保持安全距離,不得設置在高溫熔融金屬及危險物品的影響范圍內。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及檢修完畢投入生產時,應當制定開爐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采用火法冶煉的,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應當制定科學的工藝技術措施防止熔融金屬噴濺傷人。

      (二)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鑄造等區域應當采取高溫熔融金屬遇水爆炸的措施。

      (三)吊運高溫熔融金屬必須采用冶金鑄造起重機。司機室等高溫作業應當采取隔熱、降溫措施。

      (四)高溫熔融金屬地面運輸車輛應當采用專用運輸車輛,并設置安全警示報警裝置。

      (五)高溫熔融金屬吊運及運輸車輛應當與建構筑物之間保留足夠的安全距離,不得與其他物體碰撞或跨過其他生產設施。

      (六)裝運熔融金屬的專用車輛不得在煤氣、氧氣、氫氣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區域停留。

      第三十五條 采用濕法冶煉的,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應當制定科學的工藝技術措施防止濕法冶煉劇烈反應導致發生噴濺及爆炸事故。

      (二)反應槽、罐、池、釜和儲液罐、槽等應當具有足夠的強度,并采取防酸、堿、鹽腐蝕的措施,設置事故池。

      (三)進入槽、罐、池、釜等內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的要求,辦理相關許可手續,進行充分的通風、清洗,防止發生人員中毒窒息、火災爆炸事故。

      (四)適用酸、堿的,應當采取防酸堿腐蝕,水沖洗的措施。

      (五)高溫設備及管道應采取隔熱措施,采取防止高溫高壓蒸汽泄露、灼燙、爆炸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赤泥、灰渣的處理與堆存應當遵守《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及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金屬鉛、鎘、汞、砷、鈷等的冶煉或者加工企業,應當采取預防重金屬及絡合物電解液中毒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使用煤氣的有色金屬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當設置煤氣防護站或者配備煤氣防護人員,并保證每班至少配備2名煤氣防護人員。

      (二)在煤氣危險區域,應當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在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

      (三)煤氣設施檢修時,人員作業一側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措施。

      (四)進行帶煤氣作業、煤氣設施內檢修和內外動火作業等,應當實施作業許可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生產、輸送、儲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二氧化硫、氯氣、砷化氫、氟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易泄漏的場所,應當保持通風良好,并安裝固定式檢測報警裝置。在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作業,應當采取防止中毒的措施。

      第四十條 存在粉塵爆炸的場所,應當采取防自燃、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一條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應當設滅火裝置和自動報警裝置。

      第四十二條 生產設備、設施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配備有溫度、壓力、流量、液位及粉塵濃度、可燃、有毒氣體濃度等工藝指標的超限報警裝置,并配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四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危險作業許可制度,對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實施工作票(作業票)和操作票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四十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從事施工、檢維修作業前,應當制定施工、檢修方案,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嚴格辦理工作票,并對施工、檢修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性較大的檢維修作業,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審查同意,并派人到現場進行監護。施工、檢修方案及其安全技術措施如有較大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審批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維修、維護保養等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將涉及本企業和施工企業、檢修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事項納入本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工程項目及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嚴禁違法分包、層層轉包。

      (二)應當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三)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四)發包單位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協調管理工作,對進入企業的相關方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向相關方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相關方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對相關方的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五)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并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第四十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在正常生產與建設施工或檢修之間出現交叉作業的,應當全面負責建設施工和檢修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建設施工或檢修進行統一協調、管理。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明確各相關方的工作任務、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對各相關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或檢修單位應當制定施工、檢修方案,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落實作業現場通風、照明、防護、警戒、應急等措施;作業前要對作業場所氧含量、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成分進行檢測,確保作業環境安全可靠,并配備足夠的安全設備設施,安排專人監護。

      第四十八條 進行動火作業,應當按程序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對作業對象和作業環境進行火災危險分析,對可燃氣體進行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第四十九條 生產裝置停產或檢維修后,復產前應當組織安全檢查,進行嚴格的安全條件確認。

      第五十條 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監測、校驗,并作出記錄。對超過使用年限或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及時予以報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和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有色金屬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與職業衛生設施 “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備案工作。

      第五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有色金屬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對涉及被檢查企業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保密。

      第五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有色金屬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有色金屬行業專項應急預案。

      第五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色金屬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

      第五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色金屬企業應當認真落實分級掛牌督辦、跟蹤督辦、警示通報、誡勉約談和現場分析制度。

      第五十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不健全,經責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

      (二)重大危險源未辨識、登記,安全監控措施未落實的;

      (三)對事故隱患拒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事故應急預案未制訂或者未按規定實施演練的;

      (五)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達標的;

      (六)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一起較大事故的。

      第五十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

      (二)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 罰則

      第六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有色金屬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約談警示替代行政處罰。

      第六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進行通報:

      (一)發生較大事故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被依法從重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六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2篇 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有色金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和再生等生產作業活動和有色金屬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涉及采選礦、建筑施工、發電(含余熱發電)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總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第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內制取、儲存煤氣、氧氣、氫氣、氨氣、鹽酸、硫酸等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并設置現場警示標志,加強防盜及現場防護和監控。

      第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標準,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時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

      第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少于從業人員的3‰。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要明確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安全技術的安全技術決策和指揮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比例不得低于10%;從業人員在300人及以下,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制度及其使用臺賬。

      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下列范圍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

      (二)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演練;

      (三)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

      (五)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配備和更新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物品;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監測檢驗;

      (九)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監護;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裝備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安全生產責任險制度。

      第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相應安全培訓合格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的,可直接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新入從業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車間(職能部門)、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認真開展日常和定期隱患排查工作。對于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健康“三同時”的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按有關規定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未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或者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負責項目審批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批準、核準該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委托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有關安全措施、防治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有色金屬企業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專篇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將安全專篇和審查意見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組織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申報,加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二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單位勞務人員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現場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和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3篇 有色金屬工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87) 中色安字第469號文頒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有色金屬企業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國家財產遭受損失,保證生產建設的正常發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7〕53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精神和國家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結合有色金屬工業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發布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表”為依據,用于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為目的的各項措施,不宜與生產、基建和福利等措施相混淆。

      第三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所需的經費屬于增加固定資產的,由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中支出;安全裝置及設施大修,由大修費中支出;凡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其他零星安全技術措施費用,攤入生產成本。

      第三十一條 已經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不得任意變動。特殊情況下需修改計劃時,必須經審批單位同意。

      第三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有相應的 安全技術設施。安全技術設施必須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安全技術部門必須參加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凡不符合安全、衛生規定的,有權制止施工和投產。

      第三十三條 制造新設備、采用新工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的要求。

      引進新設備,必須同時引進或制造配套的防護設施,并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換。

      第三十四條 產生粉塵、毒物的作業,要采取密閉、通風、凈化等措施。作業環境的塵毒濃度必須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不符合標準的要限期治理。

      嚴禁將有塵毒或其他危害的產品擴散、轉移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生產。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三十五條 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

      (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均需統計上報、分析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工傷事故分類,按gb6441―86國標執行。

      第三十七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轉報至安全技術部門、生產調度和廠

      (礦)長。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企業必須在24小時內,分別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工會、檢察部門。

      發生事故后,應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勞動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三十八條 輕傷事故發生后3天內,由車間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技術部門。發生重傷事故后10天內,重大傷亡事故15天內,特別重大傷亡事故30天內,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

      (責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一)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車間負責組織;

      (二)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企業負責組織;

      (三)重大傷亡事故,由企業組織,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等部門共同調查;

      (四)傷亡10人以下的特大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負責組織,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等部門共同調查。

      (五)傷亡10人以上

      (含10人)的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由總公司和當地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共同組織調查。

      第三十九條 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四十條 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一條 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一)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二)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三)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四)因官僚主義、瞎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五)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六)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七)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八)對于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車間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車間主管領導負責;車間無力解決且已呈報有關部門,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第四十二條 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一)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二)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三)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試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安全設施不齊全,人機匹配不良,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五)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后不認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害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七)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八)在經濟體制改革和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安全內容和安全、衛生措施而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四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當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輕傷事故由企業安全技術處

      (科)審批;

      (二)重傷事故由企業行政領導審批,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重大傷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四)傷亡10人以下的特大傷亡事故報所在省勞動部門審批;

      (五)傷亡10人以上的

      (含10人)特大傷亡事故由總公司會同企業所在省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備案。

      對事故責任者的刑事處理,提請當地人民檢察院起訴。

      事故結案后的一切原始資料、登記表、報告書及處理意見的批復等一并納入事故檔案,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一)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二)對本企業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理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

      (1983)85號、國發

      (1987)53號和總公司

      (84)中色安字第421號文件精神實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金來源:廠

      (礦)企業按綜合獎勵基金總額的3~5%列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建設公司按產值的5‰提取列為專項安全獎;地質勘探公司

      (包括其他事業單位)按獎勵基金總額

      (包括投資節約獎、外部收入等)的2%左右列為安全獎勵基金;總公司和有關部門批準的一次性安全獎。

      第四十六條 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規及本辦法,保持長期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第四十七條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在學術上、技術上有較大貢獻的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或工人;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者;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以及為企業安全生產作出較大貢獻的職工,企業單位應酌情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八條 下列企業由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紅旗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相應的榮譽稱號:

      (一)地區公司死亡率、重傷率、塵毒合格率穩定達到同類企業先進水平;

      (二)專業公司、聯合企業死亡率、重傷率、塵毒合格率達到同類企業先進水平,保持較長期無死亡事故;

      (三)廠礦企業重傷率、塵毒合格率達到同類企業先進水平,保持5年以上無死亡事故;

      (四)地區公司所屬企業3年以上無死亡事故,且重傷率、塵毒合格率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五)事業單位、死亡率低于0.02‰,負傷率低于同類企業平均水平。

      第四十九條 下列人員給予重獎:

      (一)避免一次重大傷亡事故或避免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含10萬元)者,單位應給予晉升或浮動一級工資,報請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模范”的光榮稱號;

      (二)多次避免傷亡事故或避免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單位應給予200~500元物質獎勵,并報請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分子”光榮稱號;

      (三)避免一次重傷事故或1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單位應給予獎勵50~150元;

      (四)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上有重大發明創造者,單位應給予工資晉級、職務晉升,并報請總公司授予“安全生產模范”光榮稱號。

      第五十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造成嚴重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不能升級,也不能評為先進。造成傷亡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提請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十一條 隱瞞事故,弄虛作假,經查出后,則追回獎金,取消其榮譽稱號,并嚴肅處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各直屬企、事業單位,省屬地方國營有色金屬企業可參照執行。各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企事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

      有色金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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