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設備事故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設備事故管理,減少事故損失,降低設備事故故障停機率,特制訂本標準。本標準對原設備事故規定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理順了事故上報、搶修和分析處理全過程的管理流程,新增了管理流程圖。—— 增加了發生設備事故的查處和事實確認要求。—— 明確了各類設備事故(含故障)中涉及人員傷害的,由裝備環保部會同安全生產管理部進行分析與處理。—— 強調了事故的責任考核和防范管理。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事故的定義、范圍、分析、處理、統計上報及考核等管理事項。
2 術語和定義
設備事故
正式投入生產的各種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零件、構件損壞,或因本部門設備原因造成能源供應中斷,致使生產突然中斷稱為設備事故。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工傷事故管理規定?? qg/swg sa 01-2001
4 職責
4.1裝備環保部負責對公司設備事故的管理,組織設備安全檢查、事故處理、統計、分析、考核和匯總上報。4.2 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設備事故中涉及人身傷害的管理。4.3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設備事故的處理和預防管理。
5 管理業務流程(見下頁)
6 管理內容與要求
6.1 事故確認與上報
6.1.1一般設備事故發生,發生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向裝備環保部報告簡要情況,及時組織本部門人員及有關部門進行事故的確認和分析,并在設備修復后一周內上報“設備事故分析報告”。
6.1.2特大或重大設備事故發生,發生部門必須在一小時內向裝備環保部報告簡要情況,裝備環保部應立即向主管副總經理報告,并到現場組織事故處理工作。事故所在部門必須在設備修復后一周內上報“設備事故分析報告”。
6.1.3 各部門每月填報“設備事故月報表”,于下月4日前上報裝備環保部。
6.2 設備事故分級
6.2.1特大設備事故: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一百萬元及以上。
6.2.2重大設備事故: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a)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十萬元及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b) 主要生產設備發生事故造成停產二十四小時以上。
設備事故管理流程圖
6.2.3一般設備事故: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a)??? 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三萬元及以上、十萬元以下;
b) 主要生產設備發生事故造成停產四小時及以上、二十四小時以下;
c) 性質嚴重的險兆事故(如行車墜鉤)。
6.2.4 設備故障:因設備原因造成主要生產設備停機五分鐘以上、四小時以下,為設備故障。
6.3 下列情況不列為設備事故
6.3.1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時,安全件損壞致使生產中斷但未造成其它設備損壞。
6.3.2生產過程中如軋輥、導衛裝置、風口、渣口、燒嘴、氧槍、連鑄結晶器、剪刀板、運輸機皮帶等損壞致使生產中斷。
6.3.3生產工藝事故如煉鋼爐跑鋼、軋機卡鋼、纏輥、斷輥、堆鋼等致使生產中斷但未造成設備或廠房結構損壞。
6.3.4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設備損壞致使生產中斷者。
6.4 事故處理
6.4.1各類設備事故(含故障)都必須納入事故管理范圍,必須進行及時的分析與處理。
6.4.2設備發生事故或故障,必須迅速組織搶修,盡快恢復生產。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由所在部門會同設備工程公司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搶修。參加搶修的單位必須服從統一指揮,不得互相推委,以防事故擴大。
6.4.3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事故分析。對事故應堅持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明、責任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6.4.4凡發生重、特大設備事故,須成立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為首的事故調查小組,主持分析,提出處理意見。成員單位包括:裝備環保部、安全生產管理部、公司工會、事故發生部門的主管領導及其他有關部門的領導參加。
6.4.5一般事故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報裝備環保部審定。
6.5 事故統計與指標考核
6.5.1 事故次數:設備發生事故致使生產中斷,按中斷一次計算一次的辦法。
6.5.2事故時間:按設備停機到設備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計算,有備用機組的設備按事故設備停機到備用機組開機的時間計算。
6.5.3設備修復費:修復或更換損壞的設備所使用的材料、備件、人工及管理費用等;無法修復的設備為設備相應的現行價格。
6.5.4 主要生產設備的設備故障次數和停機時間亦必須進行統計和上報。
6.5.5主要生產設備的設備事故故障停機率是設備管理的主要技術管理指標,
其計算公式為:事故故障停機率
=(考核設備事故時間+考核設備故障時間)÷考核設備日歷臺時×100%
6.5.6設備事故的主要統計指標納入方針目標和經濟責任制,實行否決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規定。
6.6 設備事故的防范
6.6.1設備事故管理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推行設備點檢制,開展設備狀態監測,對設備技術狀況進行動態管理。
6.6.2每年開展二次設備安全大檢查,由裝備環保部會同安全生產管理部組成設備安全大檢查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對設備隱患進行檢查和督促整改,并組織對特種設備(電氣、起重設備、壓力容器、工業建筑)進行季節性檢查。
6.6.3各部門要定期對職工進行預防事故教育。要害部門要定期進行反事故演習。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由裝備環保部組織實施、檢查,提供考核依據;
7.2 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造成一般設備事故,作一般違標處理。
7.3 發生重大設備事故,作嚴重違標處理,并行使設備否決權。
7.4 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或一年發生二次重大設備事故,作嚴重違標處理,行使設備否決權,并對事故發生部門主要領導追究行政責任。
7.5對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嫁禍于人或不負責任、搶修不力造成事故擴大者,對有關責任者處以重罰,并對發生部門主要領導追究行政責任。
7.6 公司erp推進辦公室對裝備環保部組織實施本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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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設備事故管理,減少事故損失,降低設備事故故障停機率,特制訂本標準。本標準對原設備事故規定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理順了事故上報、搶修和分析處理全過程的管理流程,新增了管理流程圖。—— 增加了發生設備事故的查處和事實確認要求。—— 明確了各類設備事故(含故障)中涉及人員傷害的,由裝備環保部會同安全生產管理部進行分析與處理。——
強調了事故的責任考核和防范管理。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設備事故的定義、范圍、分析、處理、統計上報及考核等管理事項。
2 術語和定義
設備事故
正式投入生產的各種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零件、構件損壞,或因本部門設備原因造成能源供應中斷,致使生產突然中斷稱為設備事故。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工傷事故管理規定?? qg/swg sa 01-2001
4 職責
4.1裝備環保部負責對公司設備事故的管理,組織設備安全檢查、事故處理、統計、分析、考核和匯總上報。4.2 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設備事故中涉及人身傷害的管理。4.3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設備事故的處理和預防管理。
5 管理業務流程(見下頁)
6 管理內容與要求
6.1 事故確認與上報
6.1.1
一般設備事故發生,發生部門必須在24小時內向裝備環保部報告簡要情況,及時組織本部門人員及有關部門進行事故的確認和分析,并在設備修復后一周內上報“設備事故分析報告”。
6.1.2
特大或重大設備事故發生,發生部門必須在一小時內向裝備環保部報告簡要情況,裝備環保部應立即向主管副總經理報告,并到現場組織事故處理工作。事故所在部門必須在設備修復后一周內上報“設備事故分析報告”。
6.1.3
各部門每月填報“設備事故月報表”,于下月4日前上報裝備環保部。
6.2 設備事故分級
6.2.1
特大設備事故: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一百萬元及以上。
6.2.2
重大設備事故: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a)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十萬元及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b) 主要生產設備發生事故造成停產二十四小時以上。
設備事故管理流程圖盡快???????????????? 一小時內
| 簡要情況報裝備環保部(重大、特大事故裝備環保部有關人員速到現場) |
否
否
| 整改處理和預防 |
6.2.3
一般設備事故: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
a)???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三萬元及以上、十萬元以下;
b) 主要生產設備發生事故造成停產四小時及以上、二十四小時以下;
c) 性質嚴重的險兆事故(如行車墜鉤)。
6.2.4
設備故障:因設備原因造成主要生產設備停機五分鐘以上、四小時以下,為設備故障。
6.3 下列情況不列為設備事故
6.3.1
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時,安全件損壞致使生產中斷但未造成其它設備損壞。
6.3.2
生產過程中如軋輥、導衛裝置、風口、渣口、燒嘴、氧槍、連鑄結晶器、剪刀板、運輸機皮帶等損壞致使生產中斷。
6.3.3
生產工藝事故如煉鋼爐跑鋼、軋機卡鋼、纏輥、斷輥、堆鋼等致使生產中斷但未造成設備或廠房結構損壞。
6.3.4
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設備損壞致使生產中斷者。
6.4 事故處理
6.4.1
各類設備事故(含故障)都必須納入事故管理范圍,必須進行及時的分析與處理。
6.4.2
設備發生事故或故障,必須迅速組織搶修,盡快恢復生產。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由所在部門會同設備工程公司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搶修。參加搶修的單位必須服從統一指揮,不得互相推委,以防事故擴大。
6.4.3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事故分析。對事故應堅持做到“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明、責任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6.4.4
凡發生重、特大設備事故,須成立由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為首的事故調查小組,主持分析,提出處理意見。成員單位包括:裝備環保部、安全生產管理部、公司工會、事故發生部門的主管領導及其他有關部門的領導參加。
6.4.5
一般事故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報裝備環保部審定。
6.5 事故統計與指標考核
6.5.1
事故次數:設備發生事故致使生產中斷,按中斷一次計算一次的辦法。
6.5.2
事故時間:按設備停機到設備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計算,有備用機組的設備按事故設備停機到備用機組開機的時間計算。
6.5.3
設備修復費:修復或更換損壞的設備所使用的材料、備件、人工及管理費用等;無法修復的設備為設備相應的現行價格。
6.5.4
主要生產設備的設備故障次數和停機時間亦必須進行統計和上報。
6.5.5
主要生產設備的設備事故故障停機率是設備管理的主要技術管理指標,
其計算公式為:事故故障停機率
=(考核設備事故時間+考核設備故障時間)÷考核設備日歷臺時×100%
6.5.6
設備事故的主要統計指標納入方針目標和經濟責任制,實行否決考核。具體考核辦法另行規定。
6.6 設備事故的防范
6.6.1
設備事故管理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推行設備點檢制,開展設備狀態監測,對設備技術狀況進行動態管理。
6.6.2
每年開展二次設備安全大檢查,由裝備環保部會同安全生產管理部組成設備安全大檢查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對設備隱患進行檢查和督促整改,并組織對特種設備(電氣、起重設備、壓力容器、工業建筑)進行季節性檢查。
6.6.3
各部門要定期對職工進行預防事故教育。要害部門要定期進行反事故演習。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由裝備環保部組織實施、檢查,提供考核依據;
7.2 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造成一般設備事故,作一般違標處理。
7.3 發生重大設備事故,作嚴重違標處理,并行使設備否決權。
7.4 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或一年發生二次重大設備事故,作嚴重違標處理,行使設備否決權,并對事故發生部門主要領導追究行政責任。
7.5對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嫁禍于人或不負責任、搶修不力造成事故擴大者,對有關責任者處以重罰,并對發生部門主要領導追究行政責任。
7.6 公司erp推進辦公室對裝備環保部組織實施本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2篇 設備事故備品備件管理標準規定
設備事故備品備件管理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系統設備事故備品備件工作的,管理內容與要求。
1.2 本標準適用于電力系統設備事故備品備件的管理部門和有關工作人員。
2 引用標準
2.1 本標準引用部頒“電力工業發供電設備事故備品管理辦法”結合我公司實際而編寫。
3 術語
3.1 事故備品包括配備性備品,設備性備品材料備品。
3.1.1 配件性備品是指主要設備(主機和輔機)的零部件。
3.1.2 設備性備品是指除主機以外的其它重要設備。
3.1.3 材料性備品是解決主機設備事故搶修時和加工配件備品所需特殊材料。
3.2 備品范圍為正在正常運行情況下,不易磨損,檢修中不需更換,而一旦損壞后,將造成發供電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或直接影響主要設備的出力和安全,必須更換者,以及在零部件一旦損壞后,短時間內不易修復、購買、制造,又屬生產必需者。
3.3 下列情況不包括在事故備品范圍之內
3.3.1 設備正常運行中的易損件,正常檢修中需要更換的零部件。
3.3.2 為縮短檢修時間用的檢修輪換件。
3.3.3 設備損壞后,短時間內能修復、購買、制造的零部件和器材。
3.3.4 特殊檢修需要的大宗材料,特殊材料及零部件。
3.3.5 現場固定安裝的備用設備,如備用礪磁機、備用開關、備用水泵等。
4 備品的定額管理
4.1 備品的定額各處室虹作由總工程師的領導,備品儲備定額由生技科、物質科、財務科及有關生產單位,根據所管轄范圍內設備的類型和健康狀況,本著既保證安全生產,又要節約資金的原則,共同研究,編制清冊,經總工程師審查,報省公司審批后執行。
4.2 編制事故備品定額應注意以下事項:
4.2.1 省公司已集中儲備的備品,原則上我公司不再儲備。
4.2.2 重點考慮電網和關鍵設備的事故備呂。
4.2.3 同型號和不同型號的設備能互換、通用的零部件只備一種。
4.2.4 備品儲備定額的修訂,原則上三年進行一次,修改變動的部分需經省公司核準調整備品資金。
4.2.5 新投設備所帶的專用工具和備品備件,由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驗收、登記,并交生產單位保管,施工單位使用時可向生產單位領用,投產后,施工單位應將專用工具移交生產韻。
4.2.6 新設備投產后,要補充事故備品定額。
4.2.7 掌握設備及零部件的技術要求,損壞規律,更換變動狀況,定期檢查定額執行情況,積累有關資料,不斷提高定額管理水平,使定額各處室日趨完善。
5 備品的儲備
5.1 事故備品備件由公司集中管理,要動用必須經生技科主管備品備件專責人的同意,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
5.2 事故備品備件只能在事故搶修和臨時發現事故性缺陷,急速處理時才能運用,其它情況一律不得領用。
5.3 事故備品領用單位付款后,供應部門盡快將備品備件不足部分補齊。
5.4 供應單位對備品、備件要精心保管,確保質量合格,不損傷、不變質、不失散,分類清楚,型號圖號與實際相符。
5.5 備品要單獨立帳,做到帳、卡、物相符,要與正常維護備件,材料嚴格區分,不能混用。
5.6 備品備件的訂購、必須嚴格按照生技科提供的技術要求辦理,不得隨意變更技術要求和型號。砍需變更時必須經生技科專責人同意。
5.7 備品備件的入庫應驗收并填寫入庫驗收卡,由驗收人簽字和實物一起存放,加工圖紙,出廠合格證及有關證件由保管員妥善保管。驗收不合格的備品備件不能入庫。
5.8 各級備品專責管理人員,要有備品清冊,掌握備品備件的數量及其動用補充情況。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并向有關領導和總工程師進行匯報。
5.9 對已淘汰設備的備品,備件已變質,損壞的備品備件,由生技科簽字儲備單位向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和財務部門提出報廢報告,并上報省公司。
6 備品管理的專責分工
6.1 生技科
6.1.1 組織有關部門編制、修訂事故備品儲備定額。
6.1.2 組織主要關鍵備品圖紙的測繪審定工作。
6.1.3 配合物資科解決加工訂貨中的技術問題。
6.1.4 組織重要備品的驗收鑒定工作和試驗檢查工作。
6.1.5 審核外調,處理和報廢的備品項目。
6.2 物資科
6.2.1 按備品定額編制備品申請計劃,加工備品所需材料的供應計劃。
6.2.2 備品備件的訂購工作。
6.2.3 備品的運轉、入庫、保管、保養、發放、退庫盤點,提請有關單位進行質量驗收,檢查和定期檢查等。
6.2.4 處理多余、報廢和已淘汰的備品。
6.3 財務科
6.3.1 按備品編制資金計劃,組織資金的供應,并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
6.3.2 定期總結分析備品備件資金使用情況,提出改進管理意見。
6.4 各生產單位
6.4.1 提供備品加工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
6.4.2 掌握備品使用規律,提供備品消耗資料,編制本單位儲備定額。
6.4.3 對淘汰報廢備品的工作,參加技術鑒定,提出意見。
第3篇 設備事故管理規定辦法
設備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保障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機械事故處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國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間、場院行駛、作業或者停放時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其它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機事故,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三輪農用運輸車及其它農用輪式專用機械在國道、省道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在鐵路道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縣以上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農機事故的現場勘查處理、責任認定、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依法處罰事故責任者。
第五條 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依法及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公正裁處。
農機監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現場處理
第六條
發生事故的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機或停止作業,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并迅速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不得逃逸、破壞、偽造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目擊者或過往行人,應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者,向農機監理機構報案,并提供有關證據。
因搶救受傷者需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標明物品在移動前的位置。
第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接到事故報案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勘查現場,收集證據,并采取措施恢復生產秩序。
農機監理機構認為不屬于農機事故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發生重大、特大農機事故時,農機監理機構應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第八條 農機監理機構根據處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者的車輛、農業機械或有關證件、物品,待事故責任認定后及時歸還。
暫扣車輛、農業機械或證件、物品應開具扣押憑證。
暫扣肇事汽車、摩托車等,應及時告知公安機關。
第九條 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監理機構指定的當事人預付。事故處理結案后,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條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事故的受傷者,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第十一條
事故的尸體經檢驗后,農機監理機構應通知死者家屬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辦理的,由農機監理機構依法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無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員,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公告。
第十二條 因事故損壞的農業機械及物品,應在事故發生地修復。事故發生地無法修復的,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復。無法修復的,依本辦法規定作價賠償。
第三章 責任認定
第十三條 農機事故根據人身傷亡、機具毀損及財產損失情況,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輕傷1至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傷1至2人,或輕傷3至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傷3至10人,或輕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
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事故現場勘驗、調查、詢問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的因果關系,依據本辦法規定認定事故責任,并制作《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農機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農機事故無因果關系的,不負農機事故責任。
第十六條 農機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農機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農機事故的,根據各方的違章行為在農機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第十七條 農機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其責任按以下規定認定:
(一)當事人逃逸、破壞、仿造、隱藏、毀滅證據,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負全部責任;
(二)一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該方負全部責任;
(三)各方當事人都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致使農機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各方負同等責任;
(四)學習駕駛員在教練員的指導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發生事故的,教練員應負事故責任部分的主要或全部責任;
(五)縱容、迫使他人違章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發生農機事故的,縱容、迫使者負事故責任部分的主要責任;
(六)強行乘、爬、攀附農業機械造成自身傷亡的,強行乘、爬、攀附者負全部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后30日內,向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十九條 農機監理機構可向重大、特大農機事故的責任者收取事故處理費。
事故處理費應當上繳財政部門。具體收費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損害賠償與調解
第二十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可應用調解方式。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實事求是,合法公正,平等自愿,互諒互讓。
第二十一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致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等。
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項目由農機監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事故處理結案時,限期由事故責任者一次性償付。
第二十二條 損害賠償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包括搶救費、掛號費、醫療費、檢驗費、手術費等,憑急救醫療單位或農機監理機構指定就醫的醫療單位出具的憑證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傷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固定收入高出當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低于當地平均生活費或無固定收入的,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護理費以1人為限,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當地平均生活費的120%計算;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尚能自理的,按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其他殘疾者,根據傷殘等級按照公安部門規定的傷殘補助級差比例與當地平均生活費折合計算。賠償年限自致殘之日起為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傷殘等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功能補償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當地喪葬費標準計算。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但對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對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被撫養人按5年計算。
(十)交通費及住宿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憑據支付。最高不超過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十一)直接財產損失:因農機事故損壞的車輛、機具、物品、設施等,已修復的,按實際必需的費用憑據計算;未修復或者無法修復以及牲畜因農機事故致傷失去價值或者死亡的,按照實際價值折價計算。
第二十三條 參加處理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標準計算,但各方當事人納入計算費用的人數均不得超過3人。
第二十四條 農機事故受傷者需要住院、轉院并護理的,應有醫院證明,并經農機監理機構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的,其費用由受傷者承擔。
與住院有關的費用的計算時間,以醫院通知的入、出院日期為準。
第二十五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由事故責任者依照應負責任,按下列比例承擔:
(一)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
(二)負主要責任的承擔60%至90%;負次要責任的,承擔10%至40%;
(三)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者各承擔相同比例的損害賠償;
(四)無責任的,不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費。
第二十六條
農機行駛、作業或停放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農機監理機構調查不能確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農機監理機構在認定農機事故責任、確定農機事故損害賠償數額后,應召集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承擔損害賠償份額進行調解。
第二十八條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在30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可延長15日。
致人傷殘的農機事故的調解期限,從受傷者出院之日起計算;致人死亡的,從規定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計算;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機監理機構應制作《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由參與調解各方簽字,并加蓋農機監理機構印章后生效,調解書應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條
事故當事人各方或一方經農機監理機構兩次召集調解拒不到場,或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制作《農機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不再調解,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書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監理機構對造成農機事故責任者的處罰,《陜西省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規定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負全部、主要或同等責任的,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系駕駛、操作人員的,并處吊扣12個月駕駛、操作證;
(二)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一般事故負全部、主要或同等責任的,處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責任者系駕駛、操作人員的,可并處吊扣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駕駛、操作證;
(三)在一般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及輕微事故者,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任者系駕駛、操作人員的,并可吊扣6個月以下駕駛、操作證。
第三十二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事故發生后,逃逸、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隱瞞事故真相、嫁禍于人或其他惡劣行為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農機監理機構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2個月駕駛、操作證。
第三十三條 農機事故責任者在農機事故發生后,主動搶救傷者、協助查明情況,或采取積極措施減少事故損害的,可視情節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對農機事故責任者需要處以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有固定收入的'是指非農業人口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及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的收入,其中包括工資、獎金、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等。農業人口為直接從事農、林、牧、副、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當地農村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二)'無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等有關憑證,在農機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者、家庭勞動人員等;
(三)'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養,或偶有少量收入但不能維護正常生活的;
(四)'平均生活費'是指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五)'當地'是指事故發生所在地的縣(市、區);
(六)'事故責任部分'是指發生農機事故時的某一違章行為人應負的事故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制氧站設備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設備安全運行和氧氣的連續穩定的供應,防止設備事故的發生,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設備事故管理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設備事故分析要堅持事故原因不明、責任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未受到教育與處理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生產車間負責組織一般設備事故的分析及搶修。
第三章 設備事故的定義、分級
第四條 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的零件、構件損環,使生產突然中斷或受嚴重影響,或由于本崗位設備原因直接造成氧氣供應中斷而使生產突然中斷者,稱為設備事故。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不列為設備事故
(一)在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安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而未造成其他設備損壞者;
(二)在生產過程中易損件及大宗消耗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者;
(三)生產工藝事故,使生產中斷,而未造成設備、廠房、構筑物損壞者;
(四)交通事故,而未造成設備損壞者;
(五)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設備損壞使生產中斷者。
第六條 設備事故分級
(一)特大設備事故: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100萬元及以上者,為特大設備事故。
(二)重大設備事故: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即為重大設備事故。
1、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者;
2、主要生產設備發生設備事故使生產系統停機24小時及以上者;
(三)一般設備事故:凡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即為一般設備事故。
1、設備事故的設備修復費在1萬元及以上,10萬元以下者;
2、主要生產設備發生設備事故使生產系統停機1小時及以上,二十四小時以下者。
第四章 設備事故的統計與上報
第七條 事故統計。事故次數、事故發生時間、影響生產時間、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是設備事故管理的基本數據,應如實記錄,正確統計。
(一)事故次數:
設備發生事故使生產中斷,一般按中斷一次,計算一次。如果一臺設備發生事故,修復開機還沒有達到正常生產時,在同一部位又發生事故,后一事故應認為是前一事故的繼續,只計算一次。事故時間和修復費則要累計計算。
(二)事故時間:
1、一般按設備停機到設備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計算,玻璃纖維窯爐應加上影響生產的時間。
2、有備用機組的設備,事故時間為事故設備停機到備用機組開機的時間。
3、動力設備發生事故引起系統停機,其事故時間計算為涉及的生產設備中最長停機時間。
4、設備發生事故使生產中斷被迫提前檢修,或臨時安排計劃檢修者,其事故時間的計算統一規定為按事故設備停機到該設備具備開機狀態時之間的時間計算。
(三) 設備事故損失費為事故設備修復費與減產損失費之和。
1、設備事故修復費為修復損壞的設備發生的材料、備件、人工及管理費用等。備件、材料費用一律執行采購價格,人工費按發生事故單位設備系統人員平均日工資額乘以修復設備總工時計算。設備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應為改換與設備規格、裝備水平相應設備現行價格。
2、減產損失費為因設備事故使生產突然中斷減少的產品所帶來的經濟損失。一臺設備發生事故影響幾臺(套)設備停產時,其減產損失為被涉及的設備減產損失之和。
第八條 設備事故發生后,車間要立即報告設管部,在事故設備修復后12小時內把事故分析報告書報設管部。
第五章 設備事故的搶修、分析、處理
第九條 設備事故搶修。設備發生事故后,要迅速組織搶修,盡快恢復生產。
(一)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由設管部組織搶修。
(二)一般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搶修。
第十條 設備事故分析。事故分析是對事故原因、事故責任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防范措施,要堅持“三不放過”原則。
(一)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由機械動力部及機動技術科組織分析。
(二)一般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分析。
第十一條 設備事故處理。
(一)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由設管部提出處理意見,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二)一般設備事故由車間提出處理意見,由設管部領導審批。
第六章 獎勵和考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獎勵有關人員:
(一)能及時發現重大設備隱患,避免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發生者。
(二)參加事故搶修的單位或個人,能做到迅速排除事故恢復生產者。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違章操作造成設備事故者。
(二)玩忽職守,擅離工作崗位,違反勞動紀律造成設備事故者。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一)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設備事故者。
(二)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而上崗操作造成設備事故者。
(三)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運行或使用已批準報廢的設備造成設備事故者。
(四)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作業造成設備事故者。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有關人員從重考核:
(一)故意曲解事故定義,壓低事故等級,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者。
(二)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者。
(三)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修;或沒有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蔓延擴大,加大事故損失;或重復發生同類事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