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油氣田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內動土作業安全管理,消除或削減動土作業本身的風險以及動土作業對地下隱蔽工程造成的危害,防止動土作業本身或者導致隱蔽工程發生事故,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范》(q/sy1247-2009),結合公司的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生活基地及在役油氣管道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的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可能存在隱蔽工程的墻壁開槽打眼的作業。
第三條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應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實行作業許可管理。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動土作業申請人、作業許可簽發人、作業批準人、專業人員、作業項目負責人、屬地監督、安全監護、隔離執行人、氣體檢測員、作業許可獨立審核員等人員職責按《西南油氣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定》的職責要求執行。
第六條作業人員應接受動土作業培訓,執行動土作業管理程序。
第三章技術安全措施
第七條動土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或制定作業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類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八條動土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注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動土范圍涉及鐵道等第三方設施的,須經其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第九條對地下情況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項目,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技術、設備、運行、安全等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條作業人員安全要求
(一)在坑、井、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二)熟知作業區域已存在的地下設施(電纜、光纜及油、氣水管線等)情況;
(三)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動土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四)人工開挖基坑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于2.5米;
(五)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一條動土安全要求
(一)動土作業前對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巖石或建筑物下面進行作業。
(二)監督人員對動土區域、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監督,發現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三)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應進行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四)對于作業過程中暴露出的線纜、管線或其它不能確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待現場確認,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繼續作業。
(五)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十二條動土方式安全要求
(一)當地下情況不明時,嚴禁使用施工機械進行動土作業。
(二)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鎬只能用來開挖表面)來確認1.2米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三)開挖作業臨近地下隱蔽工程時,應采用人工方式,禁止使用鐵釬、鐵鎬等工具和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四)采用機械設備開挖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機械動土,多臺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多臺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離應大于10米。
第十三條保護系統安全要求
(一)對于動土深度6米以內的作業,為防止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動土深度超過6米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人員設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