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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體報警器管理規定(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7-12 09:55:06 查看人數:49

      氣體報警器管理規定

      第1篇 氣體報警器管理規定

      1.總廠、分公司所屬各單位所使用的氣體報警器由信息儀控中心屬下相關專業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

      2.有關部門必須對氣體報警器進行系統的設備管理,每月以書面表格的形式將氣體報警器的設備狀態上報至信息儀控中心生產技術室;

      3.氣體報警器的維護由具體班組負責,由專人對其進行每天的巡回檢查和記錄;

      4.氣體報警器的報廢、更新必須經過專業技術人員的鑒定認可并報信息儀控中心生產技術室批準后才能實施;

      5.氣體報警器的拆除、停用、臨時停用,必須由提出單位寫出書面報告,經安全部門審核,并作出書面答復后,方可執行;

      6.對于新建、改建工程的氣體報警器,由相關專業的車間會同信息儀控中心生技室一起參加驗收。

      第2篇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管理,確保報警器時刻處于完好備用和報警可信的狀態,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氣體:指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通過肢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酰氯)等。

      釋放源:指可釋放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或有毒氣體的位置或地點。

      檢(探)測器:指由傳感器和轉換器組成,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單元。

      指示報警設備:指接受檢(探)測器的輸出信號,發出指示、報警、控制信號的電子部件。

      檢測范圍:指檢(探)測器在試驗條件下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報警設定值:指報警器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

      響應時間:指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達到穩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定指示值90%的時間作為響應時間;恢復到穩定指示值10%的時間作為恢復時間。

      安裝高度:指檢(探)測器檢測口到制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爆炸下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上限濃度(v%)值。

      最高容許濃度: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直接致害濃度:指環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生產裝置設置報警器的施工及投運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測、技改計劃的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檢修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投運率、完好率和準確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及現場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3.3 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采購工作,動力分廠配合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選型。

      3.4 動力分廠負責固定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

      3.5 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必須保證崗位操作人員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負責報警器運行記錄,確保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正常運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 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區域,必須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4.2 報警器屬于生產安全設施,實行公司、分廠、工區、班組四級管理,報警器的日常檢查、維護、檢修、停用、拆除與報廢工作需嚴格遵守《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4.3 選型要求

      4.3.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選用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4.3.2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經國家制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還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4.3.3對機械性損壞、雨水和風沙等侵害有防護措施;有防電磁干擾功能,避免信號失真。

      4.4 安裝規范

      4.4.1設置的地點、數量、安裝方式應遵守《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等現行標準規范,保障生產安全需求。

      4.4.2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報警器。

      4.4.3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4.4.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報警器;當不 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

      4.4.5已知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經常或者持續超過報警限制的特殊場所,可不設立固定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點。如因工作需要進入作業場所,有關人員應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及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

      4.5 運行維護

      4.5.1 生產部每年制定報警器檢測計劃,并實施;每月對報警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各分廠月度績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對報警器進行一次檢查,分廠、工區每月對區域內的報警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同時填寫《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專項檢查表》。

      4.5.3 生產崗位人員負責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的運行數據記錄工作,數據異常及時記錄填寫《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并向上級匯報。

      4.5.4 儀控人員每班對所轄區域報警器進行一次巡檢,發現故障及時處理,確保報警器運行正常;檢修維護報警器時,填寫《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4.6 檔案管理

      4.6.1 檢測報警器的原始資料及時存檔,包括名稱、型號、傳感器類型及壽命,主要技術指標以及出廠和安裝時間及安裝位置等。

      4.6.2 檢測報警器的運行記錄、標定記錄、維護記錄和計量檢定資料等及時存檔。

      4.7 報廢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報警器,必須停用時需按相關程序審批,報安全部備案。

      4.7.2 在報警器臨時停用狀態下,生產單位應按照本規定4.4.4和4.4.5要求,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確定檢測頻率做好相關記錄,制定相關應急措施并嚴格執行。

      4.7.3 探測器的傳感器應按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壽命或無法正確標定時應及時更換。

      4.7.4由于使用不當或者惡劣環境的影響,確認檢測報警器損壞不能修復時,需要及時報廢更新。

      4.8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5.相關文件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專項檢查表》、《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7.分發范圍

      生產部特檢職能級以上人員、安全部主管級以上人員;供應主管級以上人員;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及動力分廠主管級以上人員、安全員、安全考核員、生產系統各班長tsd

      第3篇 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規范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管理,確保報警器時刻處于完好備用和報警可信的狀態,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管理。

      注:可燃氣體:指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可燃液體氣化后形成的可燃氣體。

      有毒氣體: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通過肢體接觸可引起急性或慢性健康的氣體。常見的有:二氧化氮、硫化氫、苯、氰化氫、氨、氯氣、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氣(碳酰氯)等。

      釋放源:指可釋放能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或有毒氣體的位置或地點。

      檢(探)測器:指由傳感器和轉換器組成,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轉換為電信號的電子單元。

      指示報警設備:指接受檢(探)測器的輸出信號,發出指示、報警、控制信號的電子部件。

      檢測范圍:指檢(探)測器在試驗條件下能夠檢測出被測氣體的濃度范圍

      報警設定值:指報警器預先設定的報警濃度值。

      響應時間:指在試驗條件下,從檢(探)測器接觸被測氣體達到穩定指示值的時間。通常,達到穩定指示值90%的時間作為響應時間;恢復到穩定指示值10%的時間作為恢復時間。

      安裝高度:指檢(探)測器檢測口到制定參照物的垂直距離。

      爆炸下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下限濃度(v%)值。

      爆炸上限:指可燃氣體爆炸上限濃度(v%)值。

      最高容許濃度: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鐘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直接致害濃度:指環境中空氣污染物濃度達到某種危險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損害健康,或使人立即喪失逃生能力。

      3. 職責

      3.1 生產部負責生產裝置設置報警器的施工及投運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報警器年(季)度檢測、技改計劃的審核;負責報警器運行狀況和檢修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報警器運行指標(投運率、完好率和準確率)的考核。

      3.2 安全部負責對報警器設計、安裝、投用、管理、維修及現場使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3.3 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采購工作,動力分廠配合采供部負責報警器的選型。

      3.4 動力分廠負責固定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

      3.5 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必須保證崗位操作人員懂得報警器的性能、原理,并會操作使用;負責報警器運行記錄,確保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正常運行。

      4.工作程序

      4.1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生產裝置及貯運系統,存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區域,必須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三同時”原則和設計規范的要求配備報警器。

      4.2 報警器屬于生產安全設施,實行公司、分廠、工區、班組四級管理,報警器的日常檢查、維護、檢修、停用、拆除與報廢工作需嚴格遵守《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4.3 選型要求

      4.3.1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選用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4.3.2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必須經國家制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還須經國家指定機構及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4.3.3對機械性損壞、雨水和風沙等侵害有防護措施;有防電磁干擾功能,避免信號失真。

      4.4 安裝規范

      4.4.1設置的地點、數量、安裝方式應遵守《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22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等現行標準規范,保障生產安全需求。

      4.4.2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報警器。

      4.4.3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4.4.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報警器;當不 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

      4.4.5已知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經常或者持續超過報警限制的特殊場所,可不設立固定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點。如因工作需要進入作業場所,有關人員應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及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

      4.5 運行維護

      4.5.1 生產部每年制定報警器檢測計劃,并實施;每月對報警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各分廠月度績效考核。

      4.5.2 安全部每季度對報警器進行一次檢查,分廠、工區每月對區域內的報警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同時填寫《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專項檢查表》。

      4.5.3 生產崗位人員負責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器的運行數據記錄工作,數據異常及時記錄填寫《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并向上級匯報。

      4.5.4 儀控人員每班對所轄區域報警器進行一次巡檢,發現故障及時處理,確保報警器運行正常;檢修維護報警器時,填寫《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4.6 檔案管理

      4.6.1 檢測報警器的原始資料及時存檔,包括名稱、型號、傳感器類型及壽命,主要技術指標以及出廠和安裝時間及安裝位置等。

      4.6.2 檢測報警器的運行記錄、標定記錄、維護記錄和計量檢定資料等及時存檔。

      4.7 報廢更新

      4.7.1 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報警器,必須停用時需按相關程序審批,報安全部備案。

      4.7.2 在報警器臨時停用狀態下,生產單位應按照本規定4.4.4和4.4.5要求,配備便攜式檢測報警器,確定檢測頻率做好相關記錄,制定相關應急措施并嚴格執行。

      4.7.3 探測器的傳感器應按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壽命或無法正確標定時應及時更換。

      4.7.4由于使用不當或者惡劣環境的影響,確認檢測報警器損壞不能修復時,需要及時報廢更新。

      4.8 在報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5.相關文件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2009

      《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09

      《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6.相關記錄

      《氣體泄漏報警系統專項檢查表》、《固定式氣體報警儀巡查記錄表》、《儀控檢修維護工作票》

      7.分發范圍

      生產部特檢職能級以上人員、安全部主管級以上人員;供應主管級以上人員;焦化分廠、甲醇分廠及動力分廠主管級以上人員、安全員、安全考核員、生產系統各班長t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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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總廠、分公司所屬各單位所使用的氣體報警器由信息儀控中心屬下相關專業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2.有關部門必須對氣體報警器進行系統的設備管理,每月以書面表格的形式將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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