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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煤礦調度管理規定(3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6-28 11:10:06 查看人數:14

      s煤礦調度管理規定

      第1篇 s煤礦調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調度管理,強化調度指揮,充分發揮調度職能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調度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領導值帶班制度、生產調度會議制度、生產協調會議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調度業務學習制度、調度交接班制度、調度資料保管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調度信息體系,做好上傳下達工作,確保信息暢通。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對調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五條 調度匯報要及時、真實,杜絕遲報、漏報、虛報、瞞報等現象。

      第六條 調度工作人員應掌握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熟知《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本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調度工作人員應深入現場,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

      第八條 調度工作人員必須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事故匯報及搶險處理

      第一節 事故匯報

      第九條 發生事故時必須按事故匯報處理程序及時、準確向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匯報。

      發生重大事故(冒頂埋人、煤與瓦斯突出、瓦斯煤塵爆炸、突水、火災事故等)時,必須按事故匯報處理程序立即向值班領導、主要領導、總工程師、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匯報。

      第十條 重大事故匯報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在發生事故30分鐘內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及時匯報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二)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時,必須將事故快報在24小時內報送公司調度中心;對當時傷情不清的,必須在醫院鑒定后24小時內補報事故報告。

      重大事故匯報程序圖

      第十一條 值班調度員聽取事故匯報時必須記錄準確,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十二條 值班調度員向有關領導匯報時必須記錄匯報時間、領導姓名、領導安排的處理意見,并記錄領導意見的傳達與落實情況等。

      第十三條 生產礦井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當班匯報:

      (一)影響范圍為一個工作面且影響時間3小時以上(包括3小時)的。

      (二)影響范圍為一個采區且影響時間2小時以上(含2小時)的。

      (三)影響范圍為整個井下生產且影響時間為30分鐘及其以上的。

      (四)生產系統更換設備等影響生產1小時及其以上的。

      (五)全礦范圍跳電,主扇停止運行的。

      (六)因責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變電所、重要車間停電5分鐘內未恢復供電的。

      (七)壓風機風包和出風管路因積塵著火、爆炸,壓風機搗缸的。

      (八)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環形管路炸管的。

      (九)主提升機發生放大滑,過卷蹲罐,卡箕斗、卡罐、提升容器墜物、斷尾繩、尾繩相互纏繞的。

      (十)主要運輸巷道因事故中斷運輸四小時以上的。

      (十一)主運輸皮帶因事故影響生產四小時以上的。

      (十二)發生斜井跑車事故的。

      (十三)礦車墜井以及電機車碰頭、側撞、追尾的。

      (十四)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 地面生產系統、廠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及時匯報:

      (一)凡影響生產時間達3小時及以上的。

      (二)因地面生產系統更換設備等影響生產1小時及以上的。

      (三)大面積停電影響生產和安全的。

      (四)地面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淹泵房。

      (五)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六) 地面鐵路運輸,主要車站或主要正線行車中斷而影響煤炭外運長達2小時的。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必須及時匯報:

      (一)井下發生重傷或死亡

      事故的。

      (二)地面發生輕傷(需住院治療的)或輕傷以上事故的。

      (三)一次事故造成二人以上輕傷的。

      (四)放炮崩人、炮煙熏人的。

      (五)垮棚、冒頂、冒頂埋人或堵人的。

      (六)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

      (七) 井下出現高溫火點、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

      (八)透水,誤透老峒、老塘的。

      (九)墜眼,車輛放大滑的。

      (十)井下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的。

      (十一)煤和瓦斯突出的。

      (十二)瓦斯和煤塵爆炸的。

      (十三)主扇停止運行時間超過10分鐘的。

      (十四)全礦停電時間超過10分鐘的。

      (十五)井上下觸電事故的。

      (十六)井下淹泵房的。

      (十七)其它重大事故的。

      第二節 搶險處理

      第十六條 對礦(基層)匯報影響生產的一般性事故時,由當班調度員聯系有關業務處室(科室)負責處理并匯報當日值班領導。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事故時,必須及時、準確的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處理,并做好原始記錄:

      (一)采掘工作面發生冒頂事故時,必須調清現場實際情況,以及現場組織搶救情況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事故處理經過等,并及時、準確的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處理,做好原始記錄。

      (二)發生突水事故時,必須調清出水時間、地點、水量、水溫、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圍,危險區域人員撤離情況,現場疏、排水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三)發生煤(巖)、瓦斯突出事故時,必須調清煤(巖)、瓦斯突出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突出物堆積狀況,巷道堵塞情況,瓦斯濃度和波及范圍,災區和可能受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情況,遇險人員情況,通風系統和通風設施情況,供電系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等。

      (四)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必須調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波及范圍,災區和受威脅區域人員的撤離情況,遇險人員情況,火源情況,通風系統和通風設施情況,供電系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等。

      (五)發生火災事故時,必須調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災區通風、瓦斯、煤塵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情況,現場滅火情況,火勢情況,災區和受威脅區域人員的撤離情況,供電系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等。

      第十八條 對生產過程中發生重大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司(礦)值班調度員接事故匯報后,立即按事故匯報處理程序向當日值班領導匯報,由值班領導負責處理和安排有關業務處室(科室)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二)由公司(礦)值班調度員負責將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反饋到礦調度所(基層單位)并督促執行。

      (三)由礦調度所負責及時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傳公司調度中心備查。

      第十九條 各礦醫院(所)在接到搶救工傷的調度通知后,必須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做好工傷搶救的準備工作,同時在初診結束后,20分鐘內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并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工傷進行搶救。

      第二十條 各礦醫院(所)要將工傷治療情況及時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

      第二十一條 救護隊在接到事故搶救調度命令后,必須按救護規程規定趕赴事故現場,并將事故處理情況定時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

      第二十二條 公司(礦)值班領導負責當日公司(礦)安全生產的安排和處理工作。發生下列事故時,由當日值班領導組織相關部門追查處理:

      (一)影響生產的重大非人身機電事故,公司機運管理部(礦機電科)負責。

      (二)影響生產的重大非人身頂板事故,公司生產技術部(礦技術科)負責。

      (三)影響生產的重大非人身透水、地測責任事故以及瓦斯超限事故,公司通防地測部(礦地測科)負責。

      (四)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監察局(礦安監處)負責。

      第三章 生產調度及匯報

      第一節 生產調度

      第二十三條 交接班時必須將上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領導指示交接清楚。

      第二十四條 接班后及時跟蹤調度上班存在問題及處理情況,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班中全面調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產情況、主要系統運轉狀況,并及時匯報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重要采掘工作面和領導交辦事項要重點調度。重點調度應做到:

      (一)高瓦斯區域

      1.每次通風排查會議所提出的重點頭面,必須進行跟蹤調度。

      2.遇瓦斯超限時,必須調清瓦斯超限的時間、地點、范圍,瓦斯濃度及瓦斯超限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并及時匯報、處理,做好原始記錄。

      3.石門揭煤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要調清現場實際情況、進度和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時協調、處理相關問題,做好記錄。

      (二)水文異常區域

      1.臨近采空區、斷層破碎帶及其他可能出水地區和縮小防水煤柱、提高回采上限開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調清工作面的進度、采高、頂板和地質變化情況以及現場采取的措施,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并做好記錄。

      2.出現水患(異常)時,必須要求現場停止作業、撤出威脅區人員,調清出水的時間、地點、出水量、水溫和采取的措施等,及時匯報處理,做好記錄。

      (三)采掘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安裝時,必須調清切眼頂板、支護、隱蔽工程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2.采煤工作面初放期間,推進度、頂板冒落情況、特殊支護和采取的措施等。

      3.采煤工作面收作期間,必須調清工作面支護、頂板、出口、通風、瓦斯、水

      4.掘進工作面開工撥門期間,必須調清支護、頂板、放炮管理和采取的措施等。

      5.掘進巷道貫通施工期間,要調清貫通剩余距離、每班進尺情況、被貫通巷道的瓦斯、水、頂板和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6.采掘工作面過斷層或異常帶時,必須調清斷層或異常帶的實際情況、頂板情況、水和瓦斯變化情況及采取的措施等。

      (四)礦井停產檢修期間,必須調清檢修進度、存在問題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交班前全面調度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調清存在問題。

      第二十八條 必須及時傳達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令,并督促落實,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認真填寫調度日志和有關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點調度等記錄。

      第三十條 調度記錄要字跡清楚、內容完整、詳細規范。

      第三十一條 匯報問題要及時、準確,用語文明規范。

      第三十二條 各類傳真、電文和通知要及時處理、分類歸檔。

      第三十三條 調度交接班應做到“五交清”,即交清當日(班)生產任務完成情況;交清安全生產事故、重點工作情況;交清領導指示、上級通知通報的貫徹執行情況;交清待處理問題;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產任務。

      第三十四條 調度資料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班、日調度記錄應保存5年以上。

      (二)調度日報、旬報和文字分析資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關通知、通報、傳真電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記錄、重大非傷亡事故專項記錄、非傷亡事故分類綜合統計資料要永久保存。

      (五)統計資料不得隨意對外公布。

      第二節 生產匯報

      第三十五條 班日匯報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班實際產量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

      (二)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影響生產的各種因素(采掘工作面條件變化,生產、提升、運輸等主要系統發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綜采、機采工作面當班割煤情況。

      (四)礦井原煤日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產量。

      (五)高瓦斯頭面的瓦斯情況。

      (六)水文變化情況。

      (七)礦值、帶班領導名單。

      (八)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

      (九)當班煤炭外運情況。

      第三十六條 班日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早班匯報時間:7:00~8:00;中班匯報時間:14:00~15:00;夜班匯報時間:21:30~22:30。

      (二)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匯報時間:7:00~8:00。

      (三)礦井原煤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精煤產量及綜、機采園班割煤刀數匯報時間:15:00前。

      (四)礦值、帶班領導名單匯報時間:17:30前。

      (五)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匯報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現瓦斯異常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七)水文異常且水量超過5m3/h的必須在當班匯報。

      (八)采掘工作面出現冒頂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第三十七條 隨機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將工作面放頂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傳公司調度中心。

      (二)巷道貫通施工期間,必須匯報日進度和剩余距離。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須將接替面的準備情況匯報公司調度中心。

      (四)各級安監部門停頭(面)情況應在頭(面)被停當班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調度中心。

      第三十八條 月度總結匯報材料應包括月度生產指標完檢修期間,必須調清檢修進度、存在問題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交班前全面調度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調清存在問題。

      第二十八條 必須及時傳達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令,并督促落實,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認真填寫調度日志和有關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點調度等記錄。

      第三十條 調度記錄要字跡清楚、內容完整、詳細規范。

      第三十一條 匯報問題要及時、準確,用語文明規范。

      第三十二條 各類傳真、電文和通知要及時處理、分類歸檔。

      第三十三條 調度交接班應做到“五交清”,即交清當日(班)生產任務完成情況;交清安全生產事故、重點工作情況;交清領導指示、上級通知通報的貫徹執行情況;交清待處理問題;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產任務。

      第三十四條 調度資料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班、日調度記錄應保存5年以上。

      (二)調度日報、旬報和文字分析資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關通知、通報、傳真電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記錄、重大非傷亡事故專項記錄、非傷亡事故分類綜合統計資料要永久保存。

      (五)統計資料不得隨意對外公布。

      第二節 生產匯報

      第三十五條 班日匯報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班實際產量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

      (二)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影響生產的各種因素(采掘工作面條件變化,生產、提升、運輸等主要系統發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綜采、機采工作面當班割煤情況。

      (四)礦井原煤日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產量。

      (五)高瓦斯頭面的瓦斯情況。

      (六)水文變化情況。

      (七)礦值、帶班領導名單。

      (八)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

      (九)當班煤炭外運情況。

      第三十六條 班日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早班匯報時間:7:00~8:00;中班匯報時間:14:00~15:00;夜班匯報時間:21:30~22:30。

      (二)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匯報時間:7:00~8:00。

      (三)礦井原煤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精煤產量及綜、機采園班割煤刀數匯報時間:15:00前。

      (四)礦值、帶班領導名單匯報時間:17:30前。

      (五)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匯報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現瓦斯異常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七)水文異常且水量超過5m3/h的必須在當班匯報。

      (八)采掘工作面出現冒頂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第三十七條 隨機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將工作面放頂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傳公司調度中心。

      (二)巷道貫通施工期間,必須匯報日進度和剩余距離。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須將接替面的準備情況匯報公司調度中心。

      (四)各級安監部門停頭(面)情況應在頭(面)被停當班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調度中心。

      第三十八條 月度總結匯報材料應包括月度生產指標完制度,及時通報防汛工作情況。

      第五十三條 防汛值班領導要堅守崗位,掌握雨情汛情動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

      第五十四條 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注意天氣變化情況,根據需要及時成立和組織搶險隊伍。

      第三節 冬季“三防”

      第五十五條 冬季“三防”要做到人力、物力、財力“三落實”。

      第五十六條 結冰期前,礦井要對地面生產系統、排矸系統、主副井口、絞車房、變電所、壓風機房等崗位,車輛、管道、通道等設備設施,重點崗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研究制定本單位冬季“三防”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報公司調度室。

      第五十七條 必須確保在結冰期前安裝或檢修好取暖鍋爐,整修和保護好通往井口、等候室、洗煤廠、出煤系統、排矸系統、浴室等崗位的供氣和供水管道,整修好井口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主扇風機房等要害地點的墻壁和門窗。

      第五十八條 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井筒結冰。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要強化用火、用電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和礦區的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要害部位及易燃、易爆場所用火、用電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要認真安排好治安保衛人員的值班和巡查工作,切實做好礦區的防火、防盜和綜合治安工作。

      第六十條 運送職工上下班大客車的單位要加強車輛管理,保證行車安全和車內保暖。

      第六十一條 結冰期前對礦內、外的低壓供電線路要進行全面整理,杜絕亂拉亂掛現象。

      第六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注意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調度防寒、防凍情況。

      第五章 下井匯報

      第六十三條 礦領導帶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帶班領導應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帶班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檢查巡視情況和帶班地點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礦井每月28日前排定下月礦領導帶班計劃,并報公司安全監察局、調度中心。

      第六十四條 礦井重點頭面跟、帶班人員必須做到“一班三匯報”,即每班開工前、班中、班末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第六十五條 公司領導及安全生產部室負責人下井須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所到礦井、現場存在的問題及安排解決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公司原《調度管理規定》(**煤電生技﹝2010﹞12號附件8)同時廢止,解釋權在公司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

      第2篇 煤礦調度裝備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監總局通知規定,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井下通信聯絡系統被列入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納入煤礦重點監察項目。為確保我礦調度裝備靈敏可靠、安全穩定運行,使其充分發揮作用,更好的服務安全生產,特制訂如下管理規定。

      本著“誰使用、誰安裝、誰維護”的原則,我礦的調度裝備系統在調度室的統一管理下,由各使用單位全面負責安裝及維護。

      一、 安全監控系統

      (一)、安裝

      (1)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及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連接電纜、供電電源等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和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2)井下監控系統的主電纜和分站由調度室負責,被服務單位協助敷設。監控系統的電源線及關聯的控制線均由使用單位專業電工接入相關設備內。

      (3)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應安設監控系統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在未安裝之前嚴禁施工,特殊情況下須由調度室報礦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4)應安設監控系統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安裝系統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提前一星期送調度室。《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中應該注明現場通風系統、供電系統示意圖;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等內容。

      (5)調度室接到《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安排使用單位領取設備并指導完成安裝及調試。

      (二)、 使用

      (1)由分站到工作地點的電纜及安全監控設備由所在生產單位的機電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管和使用。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由當班電工處理。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等必須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并懸掛整齊,嚴禁亂扔亂放、擅自停用等。

      (2)掘進工區向前延伸所需電纜報調度室領用并負責敷設及管理。采煤工作面隨著推進,監控電纜由采煤工區負責吊掛管理。所有多余電纜必須盤在專用電纜架上,固定整齊,必須到有接線盒的地方方可截斷并交至調度室。所有延伸回撤電纜全部記錄在案。采掘工作面結束后,監控系統的電纜均由使用單位回撤后交還調度室匯總,發現丟失應按原價賠償并加罰200元。

      (3)未經調度室同意,不得將監控系統的電纜截斷或挪作他用。發現人為截斷或破壞電纜者,按電纜原價2倍處罰,損壞一根加罰200元。保管使用不當造成電纜或設備損壞的,除按設備的原價賠償外并視情節的輕重另行加罰200元。

      (4)故意破壞、盜竊安全監控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5)故意不使用斷電儀、不按標準安裝使用的、不按規定懸掛傳感器等,發現一次處以100-500元的罰款。

      (三)、 維護

      (1)安全監控系統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必須每10天對甲烷傳感器進行一次調校。每次調校必須使用空氣樣和標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正。每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安全監控系統設備自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后必須將井下部分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以上工作由調度室負責。

      (2)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由使用單位維修人員及時處理,在現場條件允許下未及時處理影響設備正常運行的罰款200元,確因設備損壞現場無法解決時,及時報調度室維修人員下井維修,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更換。

      (3)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必須經調度室批準,并同專職人員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或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礦調度室,并制定經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四)、 系統運行程序

      (1)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濃度的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調度室值班人員負責實施監測各類數據變化情況并做好值班記錄。接到報警后,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立即按程序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2)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

      (3)調度室值班監控員要認真監視各測點數據信息變化情況,發現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或出現無信號、無數據,應立即向相應地點了解情況及時安排處理,同時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匯報,并作詳細記錄備案。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后,應立即向礦調度值班人員匯報,查明原因,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并做好詳細記錄備案。

      二、 人員定位系統

      (一)使用管理:

      1、調度室負責人員定位設備的安裝管理,定期檢修等工作。

      2、井下所有人員定位設備及傳輸電纜、接線盒等按照所屬管轄區域范圍劃分至各相關單位管理、使用和維護。

      3、使用單位對人員定位設備和傳輸電纜要嚴格保護,避免塵遮、水淋、物撞、炮崩等。

      4、各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人員定位設備及電纜每班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協助處理。

      5、人員定位的發射天線,任何單位不得隨意挪動或拆除,否則影響定位精度,特殊情況須匯報調度室,經調度室同意,方可變動。

      6、標識卡正面的紅色按鈕為求救按鈕,不能隨意觸按。工作指示燈30秒閃爍一下為工作正常,2-4秒閃爍一下為電量不足或處以求救狀態。工作不正常時應及時送到調度室進行檢查,以免不能正常考勤。

      (二)、處罰規定:

      1、所有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標識卡,妥善保管,防水防震,嚴禁私自拆卸,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丟失的對使用人罰款200元。

      2、標識卡作為人員考勤和安全定位的終端,必須由本人隨身攜帶,不得漏帶、捎帶,否則按“三違”處理。

      3、員工不得無故按紅色求救按鈕,否則每次罰款100元,對本礦造成其它影響的要加大處理力度。

      4、使用單位對人員定位設備和傳輸電纜因水淋、物撞、炮崩等造成的人為損壞,按設備購價進行加倍處罰!

      5、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挪動讀卡器等設備位置,否者罰款200-1000元,造成其他影響的加倍處罰!

      三、通信聯絡系統

      我礦通訊系統包括調度電話、井下無線通訊系統、井下語音廣播系統。

      (一)、使用管理:

      1、調度室負責通訊系統的統一管理,定期調校、檢修等工作。通訊系統中心站管理員應詳細記錄系統運行狀態,做好故障記錄。

      2、通訊系統運行不正常或出現無信號等情況,調度通訊管理員應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聯系廠家技術人員來礦處理。

      3、井下所有通訊設備及傳輸電纜、接線盒等按照所屬管轄區域范圍劃分至所在生產單位的機電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管和使用。使用單位對通訊設備和傳輸電纜要嚴格保護,避免塵遮、水淋、物撞、炮崩等。生產單位的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監管范圍內的通訊設備及通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由當班電工處理,若問題無法解決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對需要經常移動的通訊設備、電纜等必須由采掘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動,并懸掛整齊,嚴禁亂扔亂放。

      4、,小靈通基站、廣播音箱需要延伸及回撤時,應提前一星期向調度室申請,由調度室監管指導,使用單位協助完成。

      5、掘進工區向前延伸所需通訊電纜報調度室領用并負責敷設及管理。采煤工作面隨著推進,通訊電纜由采煤工區負責吊掛管理。所有多余通訊電纜必須盤在專用電纜架上,固定整齊,必須到有接線盒的地方方可截斷并交至調度室。所有延伸回撤通訊電纜全部記錄在案。采掘工作面結束后,通訊系統的電纜均由使用單位回撤后交還調度室匯總,發現丟失應按原價賠償

      二、處罰規定:

      1、未經調度室同意,不得將通訊系統的電纜截斷或挪作他用。發現人為截斷或破壞電纜者,按電纜原價2倍處罰并加罰200元。保管使用不當造成通訊設施損壞或丟失的,除按設備的原價賠償及維修費用全額處罰外并視情節的輕重另行加罰。

      2、故意破壞、盜竊通訊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3、對井下所屬范圍內的傳輸電纜出現損壞(破皮、斷開)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3篇 煤礦調度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調度管理,強化調度指揮,充分發揮調度職能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調度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領導值帶班制度、生產調度會議制度、生產協調會議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調度業務學習制度、調度交接班制度、調度資料保管制度等規章制度。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調度信息體系,做好上傳下達工作,確保信息暢通。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對調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五條 調度匯報要及時、真實,杜絕遲報、漏報、虛報、瞞報等現象。

      第六條 調度工作人員應掌握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熟知《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本企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調度工作人員應深入現場,及時了解安全生產情況。

      第八條 調度工作人員必須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事故匯報及搶險處理

      第一節 事故匯報

      第九條 發生事故時必須按事故匯報處理程序及時、準確向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匯報。

      發生重大事故(冒頂埋人、煤與瓦斯突出、瓦斯煤塵爆炸、突水、火災事故等)時,必須按事故匯報處理程序立即向值班領導、主要領導、總工程師、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匯報。

      第十條 重大事故匯報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生重大事故時,必須在發生事故30分鐘內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及時匯報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二)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時,必須將事故快報在24小時內報送公司調度中心;對當時傷情不清的,必須在醫院鑒定后24小時內補報事故報告。

      重大事故匯報程序圖

      第十一條 值班調度員聽取事故匯報時必須記錄準確,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十二條 值班調度員向有關領導匯報時必須記錄匯報時間、領導姓名、領導安排的處理意見,并記錄領導意見的傳達與落實情況等。

      第十三條 生產礦井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當班匯報:

      (一)影響范圍為一個工作面且影響時間3小時以上(包括3小時)的。

      (二)影響范圍為一個采區且影響時間2小時以上(含2小時)的。

      (三)影響范圍為整個井下生產且影響時間為30分鐘及其以上的。

      (四)生產系統更換設備等影響生產1小時及其以上的。

      (五)全礦范圍跳電,主扇停止運行的。

      (六)因責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變電所、重要車間停電5分鐘內未恢復供電的。

      (七)壓風機風包和出風管路因積塵著火、爆炸,壓風機搗缸的。

      (八)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環形管路炸管的。

      (九)主提升機發生放大滑,過卷蹲罐,卡箕斗、卡罐、提升容器墜物、斷尾繩、尾繩相互纏繞的。

      (十)主要運輸巷道因事故中斷運輸四小時以上的。

      (十一)主運輸皮帶因事故影響生產四小時以上的。

      (十二)發生斜井跑車事故的。

      (十三)礦車墜井以及電機車碰頭、側撞、追尾的。

      (十四)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 地面生產系統、廠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及時匯報:

      (一)凡影響生產時間達3小時及以上的。

      (二)因地面生產系統更換設備等影響生產1小時及以上的。

      (三)大面積停電影響生產和安全的。

      (四)地面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淹泵房。

      (五)因責任事故造成設備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六) 地面鐵路運輸,主要車站或主要正線行車中斷而影響煤炭外運長達2小時的。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必須及時匯報:

      (一)井下發生重傷或死亡

      事故的。

      (二)地面發生輕傷(需住院治療的)或輕傷以上事故的。

      (三)一次事故造成二人以上輕傷的。

      (四)放炮崩人、炮煙熏人的。

      (五)垮棚、冒頂、冒頂埋人或堵人的。

      (六)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

      (七) 井下出現高溫火點、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

      (八)透水,誤透老峒、老塘的。

      (九)墜眼,車輛放大滑的。

      (十)井下無計劃停電造成瓦斯積聚的。

      (十一)煤和瓦斯突出的。

      (十二)瓦斯和煤塵爆炸的。

      (十三)主扇停止運行時間超過10分鐘的。

      (十四)全礦停電時間超過10分鐘的。

      (十五)井上下觸電事故的。

      (十六)井下淹泵房的。

      (十七)其它重大事故的。

      第二節 搶險處理

      第十六條 對礦(基層)匯報影響生產的一般性事故時,由當班調度員聯系有關業務處室(科室)負責處理并匯報當日值班領導。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事故時,必須及時、準確的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處理,并做好原始記錄:

      (一)采掘工作面發生冒頂事故時,必須調清現場實際情況,以及現場組織搶救情況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事故處理經過等,并及時、準確的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處理,做好原始記錄。

      (二)發生突水事故時,必須調清出水時間、地點、水量、水溫、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圍,危險區域人員撤離情況,現場疏、排水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三)發生煤(巖)、瓦斯突出事故時,必須調清煤(巖)、瓦斯突出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突出物堆積狀況,巷道堵塞情況,瓦斯濃度和波及范圍,災區和可能受威脅地區的人員撤離情況,遇險人員情況,通風系統和通風設施情況,供電系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等。

      (四)發生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時,必須調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波及范圍,災區和受威脅區域人員的撤離情況,遇險人員情況,火源情況,通風系統和通風設施情況,供電系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等。

      (五)發生火災事故時,必須調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災區通風、瓦斯、煤塵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情況,現場滅火情況,火勢情況,災區和受威脅區域人員的撤離情況,供電系統情況,搶險救災情況等。

      第十八條 對生產過程中發生重大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司(礦)值班調度員接事故匯報后,立即按事故匯報處理程序向當日值班領導匯報,由值班領導負責處理和安排有關業務處室(科室)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二)由公司(礦)值班調度員負責將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反饋到礦調度所(基層單位)并督促執行。

      (三)由礦調度所負責及時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傳公司調度中心備查。

      第十九條 各礦醫院(所)在接到搶救工傷的調度通知后,必須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做好工傷搶救的準備工作,同時在初診結束后,20分鐘內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并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工傷進行搶救。

      第二十條 各礦醫院(所)要將工傷治療情況及時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

      第二十一條 救護隊在接到事故搶救調度命令后,必須按救護規程規定趕赴事故現場,并將事故處理情況定時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

      第二十二條 公司(礦)值班領導負責當日公司(礦)安全生產的安排和處理工作。發生下列事故時,由當日值班領導組織相關部門追查處理:

      (一)影響生產的重大非人身機電事故,公司機運管理部(礦機電科)負責。

      (二)影響生產的重大非人身頂板事故,公司生產技術部(礦技術科)負責。

      (三)影響生產的重大非人身透水、地測責任事故以及瓦斯超限事故,公司通防地測部(礦地測科)負責。

      (四)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監察局(礦安監處)負責。

      第三章 生產調度及匯報

      第一節 生產調度

      第二十三條 交接班時必須將上班安全生產情況、存在的問題及領導指示交接清楚。

      第二十四條 接班后及時跟蹤調度上班存在問題及處理情況,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班中全面調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產情況、主要系統運轉狀況,并及時匯報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重要采掘工作面和領導交辦事項要重點調度。重點調度應做到:

      (一)高瓦斯區域

      1.每次通風排查會議所提出的重點頭面,必須進行跟蹤調度。

      2.遇瓦斯超限時,必須調清瓦斯超限的時間、地點、范圍,瓦斯濃度及瓦斯超限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并及時匯報、處理,做好原始記錄。

      3.石門揭煤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要調清現場實際情況、進度和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時協調、處理相關問題,做好記錄。

      (二)水文異常區域

      1.臨近采空區、斷層破碎帶及其他可能出水地區和縮小防水煤柱、提高回采上限開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須調清工作面的進度、采高、頂板和地質變化情況以及現場采取的措施,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并做好記錄。

      2.出現水患(異常)時,必須要求現場停止作業、撤出威脅區人員,調清出水的時間、地點、出水量、水溫和采取的措施等,及時匯報處理,做好記錄。

      (三)采掘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安裝時,必須調清切眼頂板、支護、隱蔽工程情況及采取的措施。

      2.采煤工作面初放期間,推進度、頂板冒落情況、特殊支護和采取的措施等。

      3.采煤工作面收作期間,必須調清工作面支護、頂板、出口、通風、瓦斯、水

      4.掘進工作面開工撥門期間,必須調清支護、頂板、放炮管理和采取的措施等。

      5.掘進巷道貫通施工期間,要調清貫通剩余距離、每班進尺情況、被貫通巷道的瓦斯、水、頂板和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6.采掘工作面過斷層或異常帶時,必須調清斷層或異常帶的實際情況、頂板情況、水和瓦斯變化情況及采取的措施等。

      (四)礦井停產檢修期間,必須調清檢修進度、存在問題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交班前全面調度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調清存在問題。

      第二十八條 必須及時傳達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令,并督促落實,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認真填寫調度日志和有關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點調度等記錄。

      第三十條 調度記錄要字跡清楚、內容完整、詳細規范。

      第三十一條 匯報問題要及時、準確,用語文明規范。

      第三十二條 各類傳真、電文和通知要及時處理、分類歸檔。

      第三十三條 調度交接班應做到“五交清”,即交清當日(班)生產任務完成情況;交清安全生產事故、重點工作情況;交清領導指示、上級通知通報的貫徹執行情況;交清待處理問題;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產任務。

      第三十四條 調度資料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班、日調度記錄應保存5年以上。

      (二)調度日報、旬報和文字分析資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關通知、通報、傳真電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記錄、重大非傷亡事故專項記錄、非傷亡事故分類綜合統計資料要永久保存。

      (五)統計資料不得隨意對外公布。

      第二節 生產匯報

      第三十五條 班日匯報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班實際產量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

      (二)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影響生產的各種因素(采掘工作面條件變化,生產、提升、運輸等主要系統發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綜采、機采工作面當班割煤情況。

      (四)礦井原煤日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產量。

      (五)高瓦斯頭面的瓦斯情況。

      (六)水文變化情況。

      (七)礦值、帶班領導名單。

      (八)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

      (九)當班煤炭外運情況。

      第三十六條 班日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早班匯報時間:7:00~8:00;中班匯報時間:14:00~15:00;夜班匯報時間:21:30~22:30。

      (二)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匯報時間:7:00~8:00。

      (三)礦井原煤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精煤產量及綜、機采園班割煤刀數匯報時間:15:00前。

      (四)礦值、帶班領導名單匯報時間:17:30前。

      (五)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匯報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現瓦斯異常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七)水文異常且水量超過5m3/h的必須在當班匯報。

      (八)采掘工作面出現冒頂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第三十七條 隨機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將工作面放頂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傳公司調度中心。

      (二)巷道貫通施工期間,必須匯報日進度和剩余距離。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須將接替面的準備情況匯報公司調度中心。

      (四)各級安監部門停頭(面)情況應在頭(面)被停當班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調度中心。

      第三十八條 月度總結匯報材料應包括月度生產指標完檢修期間,必須調清檢修進度、存在問題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交班前全面調度當班安全生產情況,調清存在問題。

      第二十八條 必須及時傳達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令,并督促落實,做好記錄。

      第二十九條 認真填寫調度日志和有關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點調度等記錄。

      第三十條 調度記錄要字跡清楚、內容完整、詳細規范。

      第三十一條 匯報問題要及時、準確,用語文明規范。

      第三十二條 各類傳真、電文和通知要及時處理、分類歸檔。

      第三十三條 調度交接班應做到“五交清”,即交清當日(班)生產任務完成情況;交清安全生產事故、重點工作情況;交清領導指示、上級通知通報的貫徹執行情況;交清待處理問題;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產任務。

      第三十四條 調度資料保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班、日調度記錄應保存5年以上。

      (二)調度日報、旬報和文字分析資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關通知、通報、傳真電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記錄、重大非傷亡事故專項記錄、非傷亡事故分類綜合統計資料要永久保存。

      (五)統計資料不得隨意對外公布。

      第二節 生產匯報

      第三十五條 班日匯報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班實際產量完成情況及存在問題。

      (二)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影響生產的各種因素(采掘工作面條件變化,生產、提升、運輸等主要系統發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綜采、機采工作面當班割煤情況。

      (四)礦井原煤日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產量。

      (五)高瓦斯頭面的瓦斯情況。

      (六)水文變化情況。

      (七)礦值、帶班領導名單。

      (八)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

      (九)當班煤炭外運情況。

      第三十六條 班日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早班匯報時間:7:00~8:00;中班匯報時間:14:00~15:00;夜班匯報時間:21:30~22:30。

      (二)礦井分區隊回采產量匯報時間:7:00~8:00。

      (三)礦井原煤產量、掘進進尺、重點工程、開拓進尺、入洗原煤量、精煤產量及綜、機采園班割煤刀數匯報時間:15:00前。

      (四)礦值、帶班領導名單匯報時間:17:30前。

      (五)當班安全生產情況匯報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現瓦斯異常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七)水文異常且水量超過5m3/h的必須在當班匯報。

      (八)采掘工作面出現冒頂時,必須在當班匯報。

      第三十七條 隨機匯報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將工作面放頂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傳公司調度中心。

      (二)巷道貫通施工期間,必須匯報日進度和剩余距離。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須將接替面的準備情況匯報公司調度中心。

      (四)各級安監部門停頭(面)情況應在頭(面)被停當班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調度中心。

      第三十八條 月度總結匯報材料應包括月度生產指標完制度,及時通報防汛工作情況。

      第五十三條 防汛值班領導要堅守崗位,掌握雨情汛情動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

      第五十四條 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注意天氣變化情況,根據需要及時成立和組織搶險隊伍。

      第三節 冬季“三防”

      第五十五條 冬季“三防”要做到人力、物力、財力“三落實”。

      第五十六條 結冰期前,礦井要對地面生產系統、排矸系統、主副井口、絞車房、變電所、壓風機房等崗位,車輛、管道、通道等設備設施,重點崗位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根據檢查情況,研究制定本單位冬季“三防”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報公司調度室。

      第五十七條 必須確保在結冰期前安裝或檢修好取暖鍋爐,整修和保護好通往井口、等候室、洗煤廠、出煤系統、排矸系統、浴室等崗位的供氣和供水管道,整修好井口房、絞車房、壓風機房、變電所、主扇風機房等要害地點的墻壁和門窗。

      第五十八條 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井筒結冰。

      第五十九條 各單位要強化用火、用電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和礦區的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要害部位及易燃、易爆場所用火、用電的監督檢查和管理。要認真安排好治安保衛人員的值班和巡查工作,切實做好礦區的防火、防盜和綜合治安工作。

      第六十條 運送職工上下班大客車的單位要加強車輛管理,保證行車安全和車內保暖。

      第六十一條 結冰期前對礦內、外的低壓供電線路要進行全面整理,杜絕亂拉亂掛現象。

      第六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氣象部門的聯系,注意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調度防寒、防凍情況。

      第五章 下井匯報

      第六十三條 礦領導帶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井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帶班領導應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帶班重點部位、關鍵環節檢查巡視情況和帶班地點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礦井每月28日前排定下月礦領導帶班計劃,并報公司安全監察局、調度中心。

      第六十四條 礦井重點頭面跟、帶班人員必須做到“一班三匯報”,即每班開工前、班中、班末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第六十五條 公司領導及安全生產部室負責人下井須向公司調度中心匯報所到礦井、現場存在的問題及安排解決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公司原《調度管理規定》(**煤電生技﹝2010﹞12號附件8)同時廢止,解釋權在公司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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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調度管理,強化調度指揮,充分發揮調度職能作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級調度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領導值帶班制度、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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