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井下作業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遼河油田井下作業公司作業前危害分析,控制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范》(q/sy1238-2009)及遼河油田公司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前安全分析(簡稱jsa)是指事先或定期對某項工作任務進行風險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達到最大限度消除或控制風險的方法。
(一)暴露頻率是指單位時間內人員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次數。
(二)嚴重性是可能引起的后果的嚴重程度。
(三)可能性是指后果事件發生的幾率。
(四)風險是指某一特定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組合。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井下作業公司所屬單位和承包商的現場作業活動。
第四條凡是作業前需要編制hse作業計劃書的項目,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項目包括下列作業活動:
(一)評估現有的作業:試油(氣)作業、修井作業、壓裂(酸化)作業等;
(二)新的作業;
(三)改變現有的作業;
(四)承包商作業;
(五)非常規性(臨時)的作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公司安全監察科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對規定的執行提供咨詢、培訓,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其他職能部門和所屬單位組織推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公司所屬單位按要求執行公司jsa管理規定,組建jsa小組,指定組長,由jsa小組組長具體負責開展jsa工作。
第七條基層單位安全人員協助jsa組長確定需要進行jsa的工作,對員工提供jsa培訓、咨詢并參與jsa活動,jsa小組負責記錄相關活動,并移交安全人員存檔。
第八條作業人員參與jsa過程,識別、認知作業活動風險,掌握風險控制措施,并監視工作環境的變化。
第三章 工作任務初步審查
第九條 工作任務分為新工作任務、以前作過分析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低風險任務。現場作業人員均可提出需要進行jsa的工作任務。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流程圖見附錄a。
第十條 所屬單位負責人對提出的需要進行jsa的工作任務進行初始審查,確定工作任務內容,判斷該工作任務是否需要做jsa,明確執行jsa人員所需要的能力,制定jsa計劃。
第十一條 若初步審查判斷出的工作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工作任務內容。一般情況下,新工作任務(指以前沒做過或分析過的工作任務)在開始前均應進行jsa。如果該工作任務是低風險活動,并由有勝任能力的人員完成,可不做工作前安全分析,但應對工作環境進行分析。
第十二條《作業指導書》和《作業計劃書》已經作過風險分析、制定并實施了風險削減措施或已有操作規程的工作任務可以不再進行jsa;但基層單位應審查以前jsa或操作規程是否有效,如果存在懷疑,應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三條 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在應急預案執行過程中,如果現場第一責任人認為預案設定條件已經改變,必須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十四條 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情況之一, 必須進行jsa:
(一) 無程序管理、控制的工作;
(二)新的工作(首次由操作人員或承包商人員實施的工作,新設備、工藝和工序的應用);
(三)有程序控制, 但工作環境變化或工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程序未明確的危害, 如: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發生井噴、有毒氣體泄漏、火災、爆炸等;
(四)可能偏離程序的非常規作業;
(五)現場作業人員(屬地主管)提出需要進行jsa的工作任務。
第四章 工作前安全分析步驟
第十五條基層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指定jsa小組組長;組長選擇熟悉jsa方法的人員組成jsa小組,組員至少包括管理、技術、安全和操作人員。小組成員應了解工作任務,并熟悉所在區域環境、設備和相關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審查工作計劃安排,分解工作任務,搜集相關信息,實地考察工作現場,核查以下內容:
(一)以前此項工作任務中出現的健康、安全、環境問題和事故;
(二)工作中是否使用新設備;
(三)工作環境、空間、照明、通風、出入口等;
(四)工作任務的關鍵環節;
(五)作業人員是否有足夠的知識、技能;
(六)是否需要作業許可及作業許可的類型;
(七)是否有嚴重影響本工作安全的交叉作業;
(八)其他。
第十七條 jsa小組識別該工作任務關鍵環節的危害及影響,進行初步風險評估然后并填寫jsa表(見附錄b)。識別危害時應充分考慮在正常、異常、緊急三個狀態下的人員、設備、材料、環境、方法五個方面危害,同時還應識別危害的影響和可能影響的人群,并應考慮工作場所內所有人員。
第十八條對存在危害因素的關鍵活動或重要步驟進行風險評價。根據判別標準確定初始風險等級和風險是否可接受。風險評價采用風險矩陣法、經驗法。風險矩陣法見附錄c;經驗法見附錄d。
第十九條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應針對識別出的每個風險制定控制措施,以及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圍。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風險控制措施優先順序示意圖參見附錄e。如果作業任務風險無法接受,則應停止該工作任務,或者重新設定作業任務內容。
第二十條 制定出所有風險的控制措施后,還應確定以下問題:
(一) 是否全面有效的制定了所有的控制措施;
(二) 對實施該項工作的人員還需要提出什么要求;
(三) 風險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條在控制措施實施后,如果每個風險在可接受范圍之內,并得到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成員的一致同意,方可進行作業前準備。
第五章 作業許可和風險溝通
第二十二條需要辦理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活動,作業前應獲得相應的作業許可,才可開展工作。作業許可應同原始風險高低相當,并獲得相應屬地主管的許可。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召開工作前安全分析會,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
(一)讓參與此項工作的每個人理解完成該工作任務所涉及的活動細節及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和每個人的職責;
(二)參與此項工作的人員進一步識別可能遺漏的危害因素;
(三)如果作業人員意見不一致,異議解決后,達成一致,方可作業;
(四)如果在實際工作中條件或者人員發生變化,或原先假設的條件不成立,則應對作業風險進行重新分析。
第六章 現場監控
第二十四條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落實控制措施,根據作業許可的要求,指派相應的負責人(一般是屬地主管)監視整個工作過程,特別要注意工作人員的變化和工作場所出現的新情況以及未識別出的危害因素。
第二十五條任何人都有權利和責任要求停止他們認為不安全的或者風險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不需要作業許可要求的作業,應由jsa小組組長或其指定人員對作業過程進行檢查確認。
第七章 總結與反饋
第二十七條 作業任務完成后,作業人員應進行總結,若發現工作前安全分析過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時向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反饋。如果作業過程中出現新的隱患或發生未遂事件和事故,小組應審查工作前安全分析,重新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
第二十八條 根據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情況,工作前安全分析小組提出完善該作業程序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 由作業負責人填寫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判斷作業人員對作業任務的勝任程度。工作前安全分析跟蹤評價表參見附錄f。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