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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腳手架安全質量管理措施(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7 09:54:01 查看人數:92

      腳手架安全質量管理措施

      第1篇 腳手架安全質量管理措施

      腳手架的安全質量管理措施

      1、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按現行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 上崗人員應定期體檢,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搭設腳手架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

      3、腳手架的構配件質量與搭設質量,必須按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4、作業層上的施工荷戴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戴,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5、當有大風和霧、雨、雪天氣時應停止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雨、霧后上架作業應有防滑措施,并應掃除積雪。

      6、腳手架的安全質量檢查

      6.1 腳手架及其地基應在下列階段進行檢查驗收:

      ① 基礎完工后及腳手架搭設前。

      ② 作業層上施加荷載前。

      ③ 每搭設完一桿(6m 高)后。

      ④ 達到設計高度后。

      ⑤ 遇有大風與大雨后,寒冷區開凍后。

      ⑥ 停用超過一個月。

      6.2 進行腳手架檢查驗收時應根據下列技術文件:

      ① 施工規范

      ② 施工組織設計及變更文件

      ③ 技術交底文件

      6.3 腳手架使用中,應定期檢查下列項目:

      ① 桿件的設置和連接、連墻件、支撐、門洞桁架等的構造是否符合要求。

      ② 地基是否積水、底座是否松動、立桿是否懸空。

      ③ 扣件螺栓是否松動。

      ④ 立桿的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⑤ 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⑥ 是否超載。

      7、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下列桿件:

      ① 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掃地桿。

      ② 連墻件。

      8、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否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9、臨街搭設腳手架時,外側應有防止墜物傷人的防護措施。

      10、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有防火措施和專人看守。

      11、工地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及腳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應齊全。

      12、搭拆腳手架時,地面應設圍攔和警戒標志,并派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第2篇 某某工程腳手架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某工程腳手架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基本要求:

      1)腳手架的搭設和拆除必須編寫施工方案,必須進行設計計算,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要經過總工程師審批。

      2)腳手架搭設和拆除前必須有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技術交底要有文字記錄。

      3)腳手架施工的人員資質、機具和材料要經過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對照有關規定和施工方案進行認定,不符合的不允許使用。

      4)腳手架的搭設、拆除過程應有專職安全員進行監督。

      5)腳手架搭設完成,使用前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組織進行試驗和驗收。

      6)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臨時用電線路架設及腳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執行。

      (2)材料、構配件質量要求:

      1)腳手架桿材質:

      ①鋼筋材持一般應使用q235鋼材(在有可靠數據情況下也可使用其他材質,但必須審批手續齊全),外徑48mm、壁厚不小于3.0mm的焊接鋼管,小橫桿長度2.1-2.3m為宜,立桿、大橫桿的長度4-4.5m為宜(不超過6.5m),其重量控制在每根25kg以內。銹蝕、變形超過規定的禁止使用。也可選用新型優質鋼管材。

      ②腳手架塔設必須選用同一種材,不得使用不同材質混搭。

      2)腳手板:

      木腳手板應選用厚5cm,非脆性木材(如樺木、楊木等)無腐朽、劈裂板。

      3)懸挑式腳手架的懸挑架和吊籃腳手架的吊籃平臺,可選用型鋼制作,其節點必須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不允許使用鋼管扣件連接方法組裝。

      4)所有的安全裝置必須有產品鑒定證書、制造廠的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證明書,在現場還應進行檢驗和試驗。

      (3)主要構造和施工要求:

      1)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橫距、步距、允許搭設高度、連墻件的布置、桿件及腳手板搭接等構造要求,必須符合行業標準《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

      2)腳手架立桿基礎應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①搭設高度在25m以下時,可素土夯實找平,上面鋪5cm厚木板,長度為2m時垂直于墻面放置,長度大于3m時平行于墻面放置。

      ②塔設高度超過5m時,應進行計算并根據地耐力設計基礎作法,或于地面下1m深處采用灰土地基,或澆注50cm厚混凝土基礎,其上采用枕木支墊。

      3)腳手架的外側應按規定設置密目安全網,安全網設置在外排立桿的里面。密目網必須用合乎要求的系繩將網周邊每隔45cm(每個環扣間隔)系牢在腳手桿上。

      4)施工層外側要按臨邊防護的要求設置1.2m高防護欄桿和18cm高擋腳板。

      5)腳手架必須配合施工進度搭設,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件以上兩步,否則應采取臨時穩定措施,直到一層連墻桿搭設完后方可根據情況拆除。剪刀撐、橫向斜撐應隨立桿、縱向和橫向水平桿等同步搭設,各底層斜桿下端均必須支撐在墊塊或墊板上。

      6)拆除腳手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拆除,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②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應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應增設連墻件加固。

      ③當腳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長立桿的高度(約6.5m)時,應先在適當位置搭設臨時拋撐加固后,再拆除墻件。

      ④當腳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兩端應按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和橫向斜撐加固。

      7)施工方案應對立桿的穩定措施、與建筑結構的連接等關鍵部位,繪制大樣詳圖指導施工。

      8)腳手板:

      ①鋪設腳手板時,首先檢查腳手架切實掛牢后才可進行。腳手板必須使用5cm厚木板,不得使用竹腳手板。板必須長出支點20cm以上。

      ②腳手板要鋪滿鋪嚴,沿長度方向搭接后與腳手架綁扎牢固。

      ③禁止出現探頭板。

      第3篇 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以下簡稱水電廠)所轄生產生活區域等施工作業中的有關腳手架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腳手架坍塌、高處墜落等事故的發生,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腳手架作業安全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等,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腳手架是一種臨時搭設的、可供人員在其上施工、承載建筑、設備和物料的平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水電廠所屬各單位(包括廠監管的多元經濟單位)及承攬水電廠施工任務承包商的任何金屬(木)腳手架作業活動,包括搭建、拆卸、移動、提升、改建和使用腳手架作業。

      第二章 腳手架作業管理要求

      第四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度,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應有許可票見附件),并詳細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五條 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識別腳手架作業對生產區域的具體影響,進行工作安全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第六條 由施工單位編寫腳手架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按照等級劃分逐級辦理作業許可票,批準后方可進入生產區域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具有腳手架作業相關資質;腳手架作業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有相應資質;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病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允許進行腳手架作業。

      第八條 凡是沒有辦理作業許可手續、沒有落實作業安全措施、未設現場作業監護人以及腳手架作業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作業。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十條 腳手架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hse控制措施,并組織作業方案與hse控制措施的專門培訓,使作業相關人員充分理解和熟知腳手架搭設作業技術要求、存在危害。hse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2、風險評估結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3、安全工作方案:腳手架作業安全方案,應具體描述腳手架作業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周圍工藝設備和容器、工藝管線、電力線、危險區域等的安全,如何消除相互的影響。必要時應提供示意圖;

      4、個人防護裝備;

      5、其他相關資料。

      工作前安全分析時應考慮但不限于:

      --高處作業;

      --現場存在的電力線或工藝設備和容器;

      --危險區域劃分;

      --作業環境;

      --鄰近工作人員的相互影響;

      --腳手架基礎或鄰近區域挖掘作業的影響;

      --氣候的影響。

      第十一條? 腳手架管理實行綠色和紅色標識:

      綠色表示腳手架已經過檢查且符合設計要求,可以使用;

      紅色表示腳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設或待拆除,除搭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第三章? 腳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動、改裝

      第十二條? 腳手架的搭設、拆除、移動、改裝等作業應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現場指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 作業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工具袋等裝備。

      第十四條 腳手架應正確設置、使用防墜落裝置,每一作業層的架體應設置完整可靠的臺面、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使用特殊防護設施時應在作業負責人指導下進行。

      第十五條 腳手板除了用作鋪設腳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十六條 腳手架的支撐腳應可靠、牢固,能夠承載許用最大載荷。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第十七條 當腳手架的高度超過其最小基礎尺寸的4倍時,應在其頂部采取防傾覆的措施。

      第十八條 腳手架搭設作業當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應進行檢查,并采取臨時性加固措施。

      第十九條 腳手架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工地臨時用電線路架設及腳手架接地措施等執行jgj46標準。

      第二十條 遇有六級及以上強風、濃霧、大雪及雷雨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腳手架搭設作業,正在使用的腳手架應以紅色掛牌替換綠色掛牌。雨雪過后,應把架面上的積雪、積水清除掉,避免發生滑跌。大風過后,應對腳手架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

      第二十一條 腳手架作業過程中禁止高空拋物、禁止上下同時拆卸。桿件尚未牢固時,禁止中途停止作業,禁止攜帶物品上下腳手架,所有物品應使用繩索或其他傳送設施傳遞。

      第四章 腳手架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搭設期間遇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根據腳手架檢查清單逐項檢查確認,并根據結果設置警示牌:

      --分段搭設的腳手架,在每段搭設完成后;

      --每搭設完10~13m高度后;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

      腳手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a,腳手架警示牌參見附錄b。

      第二十三條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有下列情況時,作業負責人應檢查腳手架,并根據檢查結果設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大雪、大風(六級及以上)、寒冷地區解凍后;

      --每一班次作業開始之前;

      --作業平臺上施加載荷前;

      --腳手架改動后;

      --每隔7~10天。

      第二十四條 檢查發現腳手架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重新設置綠色警示牌。檢查依據包括《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28-2000;《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6-2008。

      第五章 隔離與防護

      第二十五條 在腳手架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根據需求設置安全通道和隔離區,隔離區應設置警戒標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

      第二十六條 腳手架外側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做全封閉,不得留有空隙。腳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動部件,如扣件、活動鋼管、鋼筋、工器具等。

      第二十七條 超出避雷裝置保護范圍的大型腳手架應按相關標準設置避雷裝置。

      第六章 腳手架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 腳手架的使用

      1、腳手架的使用者都要接受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作業規程、作業危害、安全防護措施等。

      2、腳手架的使用者要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主動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3、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4、使用者應通過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腳手架。腳手架橫桿不可用作爬梯,按照爬梯設計的除外。

      5、腳手架上的載荷不允許超過其容許的最大工作載荷。

      6、腳手架無扶手、腰桿和完整的踏板時,腳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墜落保護措施。

      7、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

      8、在腳手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同時執行水電廠動火相關規定。

      9、腳手板材料應為木板或竹架板,腳手板放置在腳手架上后,兩頭應用直徑不低于5mm的鐵絲捆綁,防止負重后翻板。

      第七章 腳手架材料

      第二十九條 腳手架材料包括鋼管、門架、扣件和腳手板等,質量要符合國家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廠業務主管部門或總包單位應在施工作業單位入場前對其腳手架材料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對腳手架廠商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料進行審驗。重復使用的腳手架鋼管、門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狀尺寸、性能應滿足腳手架技術規范要求,嚴禁使用裂縫、變形、滑絲和銹蝕的腳手架材料。腳手板材料應符合作業方案中對承載力的要求,嚴禁使用腐朽的腳手板。

      第三十條 在入庫前和使用前應對腳手架材料和部件進行檢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應及時修復或銷毀,在銷毀前應附上標簽避免誤用。

      第三十一條 應妥善保管腳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無腐蝕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損壞,使用期間應定期檢查。

      第三十二條 腳手架部件的檢查結果應附在腳手架的相關資料中。

      第八章 腳手架作業許可票管理

      第三十三條 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管理。凡在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腳手架作業前,須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區域所屬基層單位辦理許可票,經業務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主管領導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后按照等級劃分簽發腳手架作業許可票。

      對搭設高度5米及以下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一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報施工作業所在區域的基層單位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5米至15米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二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審批后,報廠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簽發。

      對于搭設高度15米及以上的腳手架作業,實行三級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在基層單位和業務部門審批完后,報廠主管領導審批簽發。

      第三十四條 腳手架作業結束后,申請人和許可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關閉腳手架作業許可。

      第九章 安全職責

      第三十五條? 廠主管部門職責

      根據廠業務部門職能職責,由各業務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內的腳手架許可手續審批和日常管理檢查工作。主要負責合理安排施工單位的工作內容,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業務、管安全”的要求;及時組織相應的安全技術交底,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環保措施;組織定期的安全檢查,督促問題整改和考核。

      第三十六條? 質量安全環保科職責

      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章制度,督促對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落實作業許可制度和現場安全環保措施;督促業務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和屬地管理單位落實各自安全環保責任及安全措施;并對作業許可制度、腳手架作業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施工作業審查及許可人職責:

      1、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信息和特殊要求;

      2、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3、批準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票;

      4、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三十八條? 基層單位職責:

      1、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2、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危險點源和危險狀況;

      3、負責配合施工單位制定腳手架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4、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范、操作規程,落實作業許可,負責現場監護;

      5、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工藝設備、設施。

      第三十九條? 施工單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油田公司相關規定;

      2、負責制定切實可靠的作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批準后嚴格組織施工;

      3、在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

      4、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設備和器材;

      5、負責對施工作業隊伍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施工作業前、施工中發現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如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搶險,并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是指施工單位腳手架搭建現場負責人,其安全責任如下:

      1、對腳手架現場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2、負責對腳手架作業的現場指導;

      3、負責腳手架搭建期間的安全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設置綠色或紅色警示牌;

      4、負責辦理作業許可票,督促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作業;

      5、作業前,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6、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對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險情排除后方可重新作業。

      第四十一條? 現場監管人員安全職責

      1、現場監管人由基層單位或監理公司指派,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現場監管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培訓;

      3、現場監管人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區域環境狀況,熟悉工藝設備運行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救護器具及消防器材;

      4、現場監管人在接到作業許可票后,應逐項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確認后方準作業,當發現作業部位與作業許可票不相符合,或者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有權制止作業;

      5、現場監管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6、作業過程中,現場監管人發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監護人必須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的行為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作業許可票、作業方案的行為,應先停止其作業,監督其整改后,方準許繼續作業;

      7、現場監管人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存在后,在作業許可票上簽字,并對作業過程中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記錄注明后方可撤離。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作業人員職責:

      1、作業人是施工具體操作者,對作業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措施;

      2、腳手架作業人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持證上崗;

      3、作業人必須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

      4、作業人在作業前,必須核準作業方案,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接到作業指令后,必須在作業(技術)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可作業;

      5、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經負責人、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作業;

      6、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作業設備和工具,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規劃計劃科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淺析升降腳手架的安全管理

      隨著現代城市高層、超高層建筑施工的發展,目前升降腳手架使用也較為普遍。升降腳手架是一種新興的架體結構,它結構形式多樣,耗材少,整體升降速度快,影響其他工種時間短,并且成本低,在高層建筑施工中越來越受歡迎。但是,作為一種新型產品,它的各方面技術尚在完善中,再加上作業工人綜合素質不高等因素,升降腳手架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故障安全事故,給管理者提出了一些新的課題,下面結合升降腳手架的故障分析,淺談升降腳手架安全管理的一些看法。

      一、升降腳手架的故障分析

      升降腳手架的作業面離地面有一定的高度,人或物件的失控,屏蔽措施失效往往產生故障甚至釀成事故。防止架體的墜落是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下面對“升降腳手架墜落”時間進行故障樹分析,如圖所示:

      圖1升降腳手架墜落故障樹分析圖

      二、升降腳手架安全生產管理的重點

      通過升降腳手架故障的分析圖,可以把安全生產管理分為對人、對物兩大類,重點保證設備的安全狀態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

      1.保證設備的安全狀態

      采取技術措施,保障硬件的安全可靠。在設計時應考慮機物的簡捷可靠,便于操作,采用防墜、防傾、同步限載保護機構,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對a1、a2事件提供安全措施:機位的合理布置、采用螺栓連接的定型框架作為架體板的承力桁架:在加工生產中加強監督,出廠、進場設備嚴格驗收,防止質量事故發生,保證設備的安全狀態。

      2.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

      為了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除了平時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外,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作業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同時須加強現場檢查,防止拆除、周轉升降機構時因安裝不規范及工步混亂造成的事故,消除x2、x3、x4等事件于未然,防止人為因素造成設備的不安全狀態。

      三、升降腳手架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及改進環節

      1.升降腳手架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

      (1)由于建筑物外形結構的變化、建筑施工工藝的要求或施工電梯相互重疊,架體升降板通過塔吊附墻等因素,使升降腳手架必須在空中斷開、甚至部分拆除原來連在一起的整體結構;

      (2)在升降作業過程中,因異物干涉,架體不同步造成內應力集中從而使升降腳手架處于不穩定狀態,容易發生作業故障甚至引發安全事故;

      (3)架體安裝、升降作業、機構拆除或周轉時當勢能以外釋放,難以實施有效的防墜措施。

      2.升降腳手架安全管理的改進對策

      (1)技術性措施

      ① 編制組織設計時,必須充分了解建筑物的結構特點,明確塔吊、施工電梯等設備的

      安裝位置及施工工藝的個體要求等,制定相應的應變措施,盡量避免架體在空中的變化;

      ② 機位的布置,須全面考慮安全,平衡相臨機位間的荷載,即使某一機位失載,左右

      相臨機位能承受失載的機位的荷載,確保整個升降架體的本質安全。

      ③ 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多重安全防護措施,解決升降作業中缺乏有效墜落屏蔽問題,

      如目前已采用的防墜、防傾斜裝置和同步限載保護;同時應盡量減少由導軌到可滑動導柱的周轉構件。

      (2)組織性措施

      必須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管理標準和任務,職責分明,同時做好以下措施:

      ①安全技術交底

      在施工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其目的是使作業人員明白各自作業項目的特點、技術要求和安全措施;在作業過程中,如遇到工程變更等情況變化時,須及時補充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并重新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

      ②統一指揮升降作業

      架體升降作業須統一指揮,嚴格執行巡查制度,配備對講機、口哨等預警工具,發現險情時必須立刻報警,待排除險情后方可繼續作業;

      ③施工記錄

      施工記錄應由其項目主管根據施工進度,逐日認真填寫,其主要內容包括:施工

      日志、安裝驗收單、升降作業通知書、升降腳手架升降作業前檢查表、升降作業后檢查表、升降腳手架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等;

      ④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是施工企業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是確保設備安全的必要手段。每次檢查后必須填寫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填發整改通知書,按“三定原則”落實整改;檢查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責令停工整改,消除隱患后方可施工。

      總之,對升降腳手架的安全管理,需要一個:“認識—實踐—再認識—再實踐”的過程,只有我們不斷探索,不斷總結經驗,才能使它更安全、更可靠、更經濟地為建筑業服務。

      第5篇 腳手架維護保養安全管理規范

      1、拆模板時要防止模板、木枋、支頂等跌落,腳手架要墊襯防護;

      2、腳手架安裝前,所有配件均要涂上防銹漆。

      3、模板的支撐嚴禁以腳手架作為支承點。

      4、拆下的門架及其配件要進行保養和維修。而后分類堆放,堆放場地應平整,底面設置枕木墊襯且有良好的排水,上面設有遮雨設備;嚴禁在腳手架上堆存材料、構件等雜物。

      5、為了在拆除門架式腳手架時,不因使用過久連結處銹蝕而咬死,故在連接銷插入門架前宜涂上黃油。

      6、定期安排專人對腳手架進行維護檢查;管件、扣件、綁扎件發生異常情況時,要及時更換、緊固或者進行安全處理。

      7、腳手架的安全爬梯、密目網、馬道要定期檢查維護清掃,嚴防雜物墜落。

      8、安全警示標識要保持清潔醒目

      第6篇 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區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懸挑式腳手架的設計、施工(搭設、拆除)、使用、驗收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規定.懸挑式腳手架(以下簡稱懸挑架)是指架體結構卸荷在附著于建筑結構的剛性懸挑梁(架)上的腳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體或裝修工程的作業及其安全防護需要,每段搭設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條 懸挑架搭設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懸挑架搭設單位應對搭設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 懸挑架的設計、施工、檢查與驗收和監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規定外,尚應遵守其它相關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懸挑結構應符合《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架體部分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

      第五條 懸挑架施工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有施工圖和設計計算書,且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在施工前報送'龍崗區施工安全監督站'進行專項方案備案監督.

      第六條 懸挑架的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架體與建筑物連接及支承等構造詳圖、荷載取值、使用要求,架體搭設、維護及拆卸等安全技術措施.懸挑架依附的建筑結構應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不得依附在磚混結構或石結構上.并應對所依附的結構構件進行搭設后的承載能力及變形驗算,滿足要求后方可實施懸挑構件及架體的搭設.

      懸挑式腳手架的特殊部位處理(如陽臺、轉角、采光井、架體開口處等部位),必須在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詳細搭設要求,繪制節點詳圖指導施工,并做到架體立桿底部有可靠支承點且確保不發生位移.

      第七條 懸挑架的支承結構應為型鋼制作的懸挑梁或懸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鋼管;其節點應螺栓聯結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連接.與建筑結構的固定方式應經設計計算確定,并經工程設計單位認可,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對防范生產安全提出指導意見.

      懸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鋼,其型號、規格、固端和懸挑端尺寸的選用應經設計計算確定,與建筑結構連接應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結構上的形式,固端長度應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長度,與建筑物連接必須可靠(如由不少于兩道的預埋u型螺栓與壓板采用雙螺母固定,螺桿露出螺母應不少于3扣),連接強度應經計算確定.采用鋼筋焊接連接時,應采用hpb235(φ)級鋼筋.鋼絲繩等柔性材料僅可以作為一種安全儲備措施,不得作為懸挑結構的受力桿件,更不得參與方案中的計算.

      第八條 懸挑架架體應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牢靠連接,連墻件應設置在與懸挑梁相對應的建筑物結構上.腳手架每兩步三跨或腳手架架體立面投影面積每27㎡以內應設置一道剛性連墻件.嚴禁采用鋼筋等柔性連墻件.連墻件應靠近主節點設置,偏離主節點的距離不應大于300mm;連墻件應從底部第一步縱向水平桿開始設置,設置有困難時,應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體結構陽角或陰角部位,兩個方向均應設置連墻件.

      第九條 腳手架應在外側立面沿整個長度和高度上設置連續剪刀撐,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桿根數為5-7根,最小距離不得小于6m,剪刀撐水平夾角為45°-60°,將構架與懸挑梁(架)連成一體.一字型、開口型腳手架的端部必須設置橫向斜撐;中間應每隔6個立桿間距設置一道,同時該位置應設置連墻件;轉角位置可設置橫向斜撐作為加固.橫向斜撐應由底至頂層呈之字型連續布置.

      第十條 構架底部與懸挑結構應連接牢靠,不得滑動或竄動.構架底部應設置縱向和橫向掃地桿,橫向掃地桿應貼近懸挑梁(架),縱向掃地桿距懸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縱向水平桿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條 架體結構在下列部位應有加固措施:

      1、架體立面轉角及一字形外架兩端處;

      2、架體與塔吊、電梯、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等設備需要斷開或開口處;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條 卸料平臺應單獨搭設,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工程結構或地面,不得傳遞給腳手架架體.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砼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卸料平臺的搭設方案與設計計算應按本辦法中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材料及制作

      懸挑架構配件采用的原、輔材料材質及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構配件不得使用:

      1、鋼管、扣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的;

      2、扣件無生產許可證的;

      3、懸挑支撐件有裂縫、變形的;

      4、螺栓連接件變形、磨損、銹蝕嚴重或螺栓損壞的;

      5、鋼管、扣件未進行防銹處理的.

      第十四條 搭卸前準備工作

      1、搭設、拆卸作業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搭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搭設前應按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準確放線定位.

      3、拆卸前應對擬拆卸腳手架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架體結構安全,并對影響到正在使用的腳手架進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條 搭設

      1、懸挑式腳手架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施工方案進行搭設.懸挑支承結構安裝完后,應對其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構架搭設.

      2、懸挑架高度應與施工進度同步,懸挑架構架的搭設應按現行規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的要求及專項施工方案進行;

      3、懸挑式腳手架搭設過程中,須指定監護人員進行監護;

      4、腳手架采用租賃形式或由專業施工單位進行腳手架搭設施工的,總包單位對其搭設過程負有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義務.

      5、同一單體工程的外腳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規格的鋼管搭設.

      第十六條 懸挑式腳手架搭設完畢后,方案編制人員、審批人員必須參加驗收,確認符合設計要求,并簽署意見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檢查驗收中如發現懸挑式腳手架不符合設計或規范規定的,應立即落實整改.對檢查驗收的結果及整改情況,應按實記錄,并由驗收人員簽名留檔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應進行檢查驗收:

      (1)單層懸挑架搭設完畢;

      (2)多層懸挑架每次搭設完畢;

      (3)強臺風等惡劣天氣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個月以上,重新啟用前.

      腳手架采用租賃形式或由專業施工單位進行腳手架搭設施工的,使用前必須辦理驗收和移交手續,由搭設單位和使用單位雙方進行簽字認可.

      第十七條 懸挑架防護

      1、沿架體外圍必須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全封閉,密目式安全立網應設置在腳手架外立桿的內側,并順環扣逐個與架體綁扎牢固.安裝時,密目式安全立網上的每個環扣都必須穿入符合規定的纖維繩,允許使用強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標準規定的其他繩索(如鋼絲繩或金屬線)代替.

      2、架體底層的腳手板必須鋪設牢靠、嚴實,且應用平網及密目式安全網雙層兜底.

      3、在每一個作業層架體外立桿內側應設置上下兩道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上道欄桿高度為1.2m,下道欄桿高度為0.6m,擋腳板高度為0.18m.塔吊處或開口及內立桿與外墻間距大于20cm的位置應密封嚴實.

      4、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懸挑架在使用過程中嚴禁進行下列作業:

      1、在架體上推車;

      2、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

      3、利用架體吊運物料;

      4、物料平臺與架體相連接;

      5、任意拆除架體結構件或連墻件;

      6、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

      7、利用架體支頂模板;

      8、其它影響架體安全的作業.

      第十九條 拆卸

      1、擬拆卸懸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懸挑架拆卸作業.

      2、拆卸工作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

      3、拆卸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卸時應有可靠的安全作業條件與防止物料墜落措施,嚴禁拋擲物料.

      第二十條 夜間或遇六級(含六級)以上大風及雷雨等天氣,不得進行搭設與拆卸作業.

      第二十一條 懸挑架搭設、拆卸作業時,應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及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第二十二條 懸挑架應按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確使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架體上的施工荷載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或集中堆載;架體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雜物應及時清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企業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1 按相關要求完成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聘請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后,在施工前報送'龍崗區施工安全監督站'進行專項方案備案監督.

      2 搭設過程中應分階段組織監理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對方案的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2 安裝中分階段進行對旁站監督;

      3 對施工企業的驗收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監督單位在懸挑外架的施工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1 對方案備案進行監督;

      2 對驗收情況進行監督;

      3對安裝及拆卸工程進行抽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4月10日起執行.

      勘誤:第四條中應符合的《鋼結構設計規范》(gbj17-88)改為《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2003)

      第7篇 腳手架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內容2

      2、腳手板可采用竹、木、鋼腳手板,其材質應符合規范要求。竹腳手板應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串片板、竹笆板。竹板必須是空釘牢固,無殘缺竹片的;木腳手板應是5cm厚,非脆性木材(如樺木等)無腐朽、劈裂板;鋼腳手板用2mm厚板材沖壓制成,如有銹蝕、裂紋者不能使用。

      3、凡腳手板伸出小橫桿以外大于20cm的稱為探頭板。由于目前鋪鳳腳手板大多不與腳手架綁扎牢固,若遇探頭板有可能造成墜落事故,為此必須嚴禁探頭板出現。當操作層不需沿腳手架長度滿鋪腳手板時,可在端部采用護欄及立網將作業面限定,把探頭板封閉在作業面以外。

      4、腳手困的外側應按規定設置密目安全網,安全網設置在外排立桿的里面。密目網必須用合首要求的系繩將網周邊每隔45cm(每個環扣間隔)系牢在腳手管上。

      5、遇作業層時,還要在腳手架外側大橫桿與腳手板之間,按臨邊防護的要求設置防護攔桿和擋腳板,防止作業人員墜落和腳手板上物料滾落。

      (六)交底與驗收

      1、腳手架搭設前,施工負責人應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結合施工現場作業條件和隊伍情況,做詳細的交底,并有專人指揮。

      2、腳手架搭設完畢,應由施工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按照施工方案和規范分段進行逐項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檢驗標準:(應按照相應規范要求進行)

      (1)鋼管立桿縱距偏差為±50mm

      (2)鋼管立桿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100h,且不大于10cm(h為總高度)。

      (3)扣件緊固力矩為:40-50n.m,不大于65n.m。抽查安裝數量5%,扣件不合格數量不多于抽查數量的10%。

      (4)扣件緊固程序直接影響腳手架的承載能力。試驗表明當扣件螺栓扭力矩為30n.m時,比40n.m時的腳手架承載能力下降20%。

      4、對腳手架檢查驗收按規范規定進行,凡不符合規定的應立即進行整改,對檢查結果及整改情況,應按實測數據進行記錄,并由檢測人員簽字。

      (七)小橫桿設置

      1、規范規定應該在立桿與大橫桿的交點處設置小橫桿,小橫桿應緊靠立桿用扣件與大橫桿扣牢。設置小橫桿的作用有三:一是承受腳手板傳來的荷載;二是增強腳手架橫向平面的剛度;三是約束雙排腳手架里外兩排立桿的側向變形,與大橫桿組成一個剛性平面,縮小立桿的長細比,提高立桿的承載能力。當遇作業層時,應在兩立桿中間再增加一道小橫桿,以縮小腳手板的跨度,當作業層轉入其他層時,中間處小橫桿可以隨腳手板一同折除,但交點處小橫桿不應拆除。

      2、雙排腳手架搭設的小橫桿,必須在小橫桿的兩端與里外排大橫桿扣牢,否則雙排腳手架將變成兩片腳手架,不能共同工作,失去腳手架的整體性;當使用竹笆腳手板時,雙排腳手架的小橫桿兩端應固定在立桿上,大橫桿擱置在小橫桿上固定,大橫桿間距≤40cm。

      3、單排腳手架小橫桿的設置位置,與雙排腳手架相同。不能用于半磚墻、18cm墻、輕質墻、土坯墻等穩定性差的墻體。小橫桿在墻上的擱置長度不應小于18cm,小橫桿人墻過小一是影響支點強度,另外單排腳手架產生變形時,小橫桿容易撥出。

      (八)桿件搭接

      1、木腳手架的立桿及大橫桿的接長應采用搭接方法,搭接長度不小于1.5m并應大于步距和跨距,防止受力后產生轉動。

      2、鋼管腳手架的立桿及大橫桿的接長應采用對接方法。立桿若采用搭接,當受力時,因扣件的銷軸受剪,降低承載能力,試驗表明:對接扣件的承載能力比搭接大2倍以上;大橫桿采用對接可使小橫桿在同一水平面上,利于腳手架搭設;剪力撐由于受拉(壓),所以接長時應采用搭接,搭接長度不小于50cm,接頭處設置扣件不小于兩個。考慮腳手架的各桿件接頭處傳力性能差,所以接頭應交錯排列不得設置在一個平面內。

      (九)架體內封閉

      1、腳手架鋪設腳手板一般應至少兩層,上層為作業層下層為防護層,當作業層腳手板發生問題而落人物時,下層有一層起防護作用。當作業層的腳手板下無防護層時,應盡量靠近作業層處掛一層平網作防護層,平網不應離作業層過遠,應防止墜落時平網與作業層之間小橫桿的傷害。

      2、當作業層腳手板與建筑物之間縫隙(≥15cm)已構成落物、落人危險時,也應采取防護措施,不使落物對作業層以下發生傷害。

      (十)腳手架材質

      1、木腳手架應采用質輕堅韌的剝皮杉桿或落葉松,不得使用質脆、腐朽及有枯節木材。立桿梢徑不小于7cm,橫桿梢徑不小于8cm。

      2、鋼管材質一般應使用q235(3號鋼)鋼材,外徑48mm(51mm)、壁厚3.5mm的焊接鋼管,小橫桿長度2.1~2.3m為宜,立桿、大橫桿的長度4~4.5m為宜(不超過6.5m),其重量控制在每根25kg以內,便于操作。銹蝕、變形超過規定的禁止使用。

      扣件由可鍛鑄鐵制成,當扣件螺栓擰緊,扭力矩為40~50n.m時,扣件本身所具有的抗滑、抗旋轉和抗拔能力均能滿足實際使用要求。

      3、關于取消竹腳手架。

      這次制訂檢查標準時取消了竹腳手架,因為原國家規程規定,作為腳手架的材質必須為4年生長期竹桿梢經不小于7.5cm的竹材,而目前各地搭設腳手架的材質遠遠達不到這一要求,直接影響了腳手架的承載能力。另外,一些地區對竹腳手架的搭設高度也未進行嚴格控制(h≤2.5m),使搭設后的腳手架彎曲變形沒有安全保障。

      4、腳手架搭設必須選用同一種材質,當不同材質混搭時,節點的傳力不合理,判定不合格腳手架,檢查表不得分。

      (十一)通道

      1、各類人員上下腳手架必須在專門設置的人行通道(斜道)行走,不準攀爬腳手架,通道可附著在腳手架設置,也可靠近建筑物獨立設置。

      2、通道(斜道)構造要求:

      (1)人行通道寬度不小于1m,坡度宜用1:3;運料斜道寬度不小于1.5m,,坡度1:6。

      (2)拐彎處應設平臺,通道及平臺按臨邊防護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及擋腳板。

      (3)腳手板橫鋪時,橫向水平桿中間增設縱向斜桿;腳手板順鋪時,接頭采用搭接,下面板壓住上面板。

      (4)通道應設防滑條,間距不大于30cm。

      (十二)卸料平臺

      1、施工現場所用各種卸料平臺,必須單獨與門做出設計并繪制施工圖紙。

      2、卸料平臺的施工荷載一般可按砌筑腳手架施工荷載3kn/m計算,當有特殊要求時,按要求進行設計。

      第8篇 腳手架的維護保養安全管理

      1、拆模板時要防止模板、木枋、支頂等跌落,腳手架要墊襯防護;

      2、腳手架安裝前,所有配件均要涂上防銹漆。

      3、模板的支撐嚴禁以腳手架作為支承點。

      4、拆下的門架及其配件要進行保養和維修。而后分類堆放,堆放場地應平整,底面設置枕木墊襯且有良好的排水,上面設有遮雨設備;嚴禁在腳手架上堆存材料、構件等雜物。

      5、為了在拆除門架式腳手架時,不因使用過久連結處銹蝕而咬死,故在連接銷插入門架前宜涂上黃油。

      6、定期安排專人對腳手架進行維護檢查;管件、扣件、綁扎件發生異常情況時,要及時更換、緊固或者進行安全處理。

      7、腳手架的安全爬梯、密目網、馬道要定期檢查維護清掃,嚴防雜物墜落。

      8、安全警示標識要保持清潔醒目

      第9篇 腳手架模板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山東省建筑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查與專家論證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的購置與租賃、方案編制與論證、搭設與拆除、驗收與使用和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青島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安全監督的管理部門。

      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安全監督的管理。

      第二章 鋼管、扣件的購置租賃與維修保養

      第一節 購 置

      第四條 產權單位是指自行購置使用鋼管、扣件的施工單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鋼管、扣件的租賃單位。

      第五條 產權單位應購置外徑為48mm,壁厚為3.5mm的鋼管,鋼管必須符合《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3091)的規定;扣件必須符合《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的規定。

      第六條 購置前,產權單位應通過互聯網等方式核查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及檢測報告等有關技術資料,確認產品證件齊全有效。

      第七條 產權單位應按照有關標準對鋼管、扣件的外觀質量等進行檢查驗收,并簽字確認。其外觀質量檢驗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條 產權單位應建立鋼管、扣件使用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資料:

      (一)產品購銷合同、生產許可證、質量合格證、檢測報告等;

      (二)歷次租賃使用合同及使用臺帳;

      (三)歷次檢測、檢驗等相關資料;

      (四)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其它資料。

      第二節 租賃

      第九條 租賃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未辦理合法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現場出租鋼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條 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應簽訂租賃協議,同時應當出具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等有關材料。租賃單位應對出租的鋼管、扣件的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節 維修保養

      第十一條 產權單位應對回收入庫的鋼管、扣件進行嚴格的檢查驗收,要按使用年限、規格分類存放。庫房應防潮、防雨。

      第十二條 產權單位應按規定每年不少于2次對鋼管、扣件進行除銹、涂刷防腐漆及更換破損零部件等維修保養。

      第十三條 產權單位應建立淘汰報廢制度,鋼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應做報廢處理:

      (一)鋼管表面有裂縫的;

      (二)鋼管有孔洞的;

      (三)鋼管表面壓痕深度大于0.5mm的;

      (四)鋼管內外表面銹蝕深度大于0.5mm的;

      (五)扣件有裂縫的;

      (六)扣件有變形的;

      (七)鋼管、扣件租賃使用超過8年的;

      (八)經檢測力學性能達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 方案的編制與論證

      第一節 方案的編制

      第十四條 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前必須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安全方案),安全方案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編制人員應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 安全方案應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和勘察設計文件,并結合工程項目和分部分項工程的具體特點進行編制。除工程建設標準有明確規定外,安全方案主要應包括工程概況、周邊環境、理論計算(簡圖、詳圖)、施工工序、施工工藝、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勞動力組織、使用的設備、器具與材料等內容。

      第十六條 安全方案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施工技術、設備、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組織本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提報的安全方案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審批。

      第十八條 安全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等人員應在其方案審批表上簽名并注明技術職稱。

      第二節 設計與計算

      第十九條 下列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必須進行計算:

      (一)搭設高度超過24m的腳手架;

      (二)懸挑式腳手架;

      (三)分段搭設的腳手架;

      (四)落地式接料平臺;

      (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撐系統;

      (六)搭設在地面或樓板上的腳手架或模板支撐系統,應對其地基或樓板的承載力進行驗算。

      第二十條 腳手架及接料平臺的荷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修用腳手架荷載不得大于2kn/m2;

      (二)結構用腳手架荷載不得大于3kn/m2;

      (三)懸挑腳手架施工荷載不得大于2kn/m2;

      (四)腳手架上人斜道荷載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臺總面積不得大于12m2,荷載不宜大于1.2kn/m2,且總荷載不得大于12kn。

      第二十一條 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計算內容主要包括:

      (一)縱向、橫向水平桿等受彎構件的強度和連接扣件的抗滑承載力計算;

      (二)立桿的穩定性計算;

      (三)連墻件的強度、穩定性和連接強度的計算。

      第二十二條 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宜采用經過建設部鑒定的施工安全設施計算軟件進行計算。

      第三節 方案的論證

      第二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模板支撐系統稱為高大模板支撐系統:

      (一)高度超過8m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

      (二)跨度超過18m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

      (三)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

      (四)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梁500mm寬×1000mm高)的現澆混凝土梁板構件模板支撐系統;

      (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腳手架(搭設高度超過30m的構筑物腳手架)。

      第二十四條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安全方案必須經專家論證審查。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腳手架及高模板支撐系統方案的論證審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安全方案經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通過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從腳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論證專家庫中(見附件2)抽取5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組到施工現場進行論證審查工作。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專家應合理配置,并不應超過專家組總人數的一半。

      第二十六條 對大型、特別復雜的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安全方案,必須聘請全國知名、權威專家進行論證審查。施工總承包單位聘請專家庫以外的全國知名權威專家人員應上報青島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列席論證會:

      (一)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相關部門和有關人員;

      (二)方案編制人員;

      (三)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八條 專家組在論證審查前,應實地查看現場情況,嚴格執行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本著安全可靠的原則對安全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九條 專家組應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內容是否完整,數學模型、驗算依據、計算數據是否準確以及是否符合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等進行論證審查,形成一致意見后,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專家組成員本人應在論證審查報告上簽字、注明技術職稱,并對審查結論的技術安全性負責。

      第三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照專家組提出的論證審查報告對安全方案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后,應經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專家組認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編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照專家組論證審查意見重新編制其方案,經審批后再次聘請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三十二條 專家組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專家組論證審查報告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組織原專家組對大型、特別復雜的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回訪,專家組應為施工現場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腳手架的搭設提供技術服務。

      第四章 搭設要求

      第一節 前期準備

      第三十四條 搭設與拆除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的作業人員應是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架子工,按規定進行健康體檢,并經安全培訓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 鋼管、扣件進入施工現場使用前,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材料員、項目總監、產權單位負責人等應共同按批次對其外觀質量等進行聯合檢查驗收,并履行簽字手續。

      第三十六條 外觀質量檢驗、生產許可證、質量合格證、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應齊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備查。

      第三十七條 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前,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應當根據安全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第二節 腳手架的搭設

      第三十八條 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時,可采用落地式外腳手架按規范一次性搭設;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時,應采取懸挑式腳手架分段搭設,每段搭設高度不得超過20m。

      第三十九條 腳手架必須搭設雙排,腳手架立桿縱距不大于1.5m,橫距不大于1.2m,大橫桿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條 懸挑腳手架懸挑梁必須使用16號以上工字鋼或槽鋼。懸挑梁尾端應使用φ16以上鋼筋錨固在工程結構上,錨固點不少于2處;懸挑梁前端應采用φ14以上鋼絲繩進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條 腳手架應為獨立的系統,禁止與卸料平臺、模板支撐體系、物料提升機及外用施工電梯等相連接。

      第三節 接料平臺的搭設

      第四十二條 接料平臺搭設形式有兩種:落地式、懸挑式。

      第四十三條 落地式接料平臺搭設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桿件的間距應由計算決定,但縱橫向立桿間距及大橫桿的步距均不應大于1.2m。接料平臺架體應設置縱橫向剪刀撐。

      第四十四條 懸挑接料平臺的懸挑梁應采用16號以上工字鋼或槽鋼。懸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結構上的長度不應小于1.2m,使用φ16以上鋼筋錨固在工程結構上,錨固點不少于2處;懸挑梁前端應采用φ14以上的鋼絲繩進行吊拉卸荷,吊拉點不少于2處。

      第四十五條 懸挑接料平臺應設計成定型化、工具化產品,四周圍護高度宜為1.5m,其周邊按規定設置兩道防護欄桿,并用竹膠合板等進行硬防護。

      第四十六條 接料平臺上應在明顯處設置標志牌,規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載荷。接料平臺應為獨立的受力系統。

      第四節 腳手架的安全防護

      第四十七條 建筑物外側應實行全封閉圍擋, 腳手架應按規定設置密目安全網。

      第四十八條 腳手架操作層安全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腳手架搭設應高于操作層1.5m以上;

      (二) 在操作層上,腳手架外側大橫桿與腳手板之間要按要求設置兩道防護欄桿和擋腳板,上欄桿高度為1.2m,下欄桿高度0.6m,擋腳板高度為18cm;

      (三) 操作層腳手板應鋪滿、鋪穩,嚴禁出現探頭板。當使用竹笆腳手板時,縱向水平桿應固定在橫向水平桿上,并應等間距設置,間距不應大于40cm;使用木腳手板時,接頭處應采用對接平鋪,接頭處下方必須設置兩根小橫桿,并用定型化的腳手板卡帶固定;

      (四) 操作層腳手板與墻體的距離不應大于15cm,超過時應加設腳手板進行有效防護;

      (五) 腳手架操作層下方三步架內,必須按照操作層的要求,層層加設防護欄桿、擋腳板,滿鋪腳手板,腳手板內側與墻體距離應滿足規范要求。

      第四十九條 腳手架內距地面3.2m處應設置首層安全平網,每隔不大于10m再設層間安全平網。安全平網內側距墻體不應大于15cm,大于時應加設安全平網進行有效防護。

      第五十條 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配置滅火裝置并設專人監護。

      第五節 模板支撐系統的搭設

      第五十一條 模板支撐系統應采用鋼管和扣件搭設,嚴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設。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設的模板支撐系統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嚴禁鋼管扣件和工具式腳手架混合搭設。

      第五十二條 模板支撐系統的基礎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每根立柱底部均應設置木墊板和鋼底座。

      第五十三條 模板支撐系統應按要求設置立柱和縱橫向掃地桿及大橫桿,各桿件的間距均由計算決定,同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 模板立柱間距不應大于1.2m;

      (二) 第一步大橫桿的步距均不應大于1.8m,其它大橫桿

      的步距均不應大于1.2m;

      (三) 最高一步大橫桿與模板支撐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大于

      50cm。

      第五十四條 模板立柱頂部應采用可調u型托直接支頂在底模的主梁上,不得將立柱頂端與做主梁的鋼管用扣件連接;可調頂托絲杠伸出長度不應大于200mm。

      第五十五條 4排及以上立柱的模板支架應按下列規定設置豎向和水平剪刀撐:

      (一)模扳支架外圍在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置剪刀撐;支架內部中間每隔5-6根立桿或5-7m應在縱、橫向的整個長度和高度上分別連續設置剪刀撐。

      (二)當模板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時,除應在其底部、頂部設置水平剪刀撐外;還應在模板支架中間的豎向剪刀撐的頂部平面內設置水平剪刀撐。

      第五十六條 4排以下立桿的模板支架,應在外圍縱向外側立面整個長度和高度上連續設置豎向剪刀撐;模板支架外圍橫向外側立面(即兩端外立面)和沿縱向每隔4根立桿從下至上設置一道連續的豎向剪刀撐;當設置剪刀撐有困難時,可采用之字斜桿支撐。

      第五十七條 模板支撐系統應為獨立的系統,禁止與腳手架、接料平臺、物料提升機及外用電梯等相連接。

      第五章驗收、使用與拆除

      第一節 檢查驗收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方案編制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項目總監應對腳手架與模板支撐系統分階段進行聯合驗收,經檢查合格并履行簽字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經專家論證的腳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應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技術、安全、設備部門及監理單位項目總監進行聯合檢查驗收。

      第五十九條 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下列階段應進行檢查與驗收:

      (一)基礎完工后;

      (二)腳手架搭設完10~13m高度,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6m高度后;

      (三)達到設計高度后;

      (四)操作層上加設荷載及澆筑混凝土前;

      (五)混凝土澆注完后;

      (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雨雪天氣后。

      第二節 使用管理

      第六十條 作業層上的施工載荷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澆注混凝土時,施工單位應派專人對模板支撐系統進行觀測,發現異常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第六十一條 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使用過程中,基礎應保持穩固、排水暢通,基礎周邊不得隨意開挖。

      第六十二條 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在使用過程中,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項目總監每周應對下列重點項目進行檢查并簽字確認:

      (一)各桿件的設置和連接,連墻件、支撐、門洞桁架等的構造是否符合要求;

      (二)地基是否積水,底座是否松動,立桿是否懸空;

      (三)扣件螺栓是否松動;

      (四)立桿的沉降與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過規定標準;

      (五)安全防護是否嚴密;

      (六)是否有超載現象;

      (七)規范標準要求的其它內容。

      第三節 拆除管理

      第六十三條 模板支撐系統拆除前,項目總監、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應核查混凝土強度報告,達到拆模強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審批簽字手續。

      第六十四條 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拆除時,地面應設圍欄和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監護,嚴禁非操作人員靠近拆除區域。

      第六十五條 腳手架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第六十六條 腳手架連墻件必須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

      第六十七條 拆除的鋼管、扣件及其它配件嚴禁從高處拋擲至地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各施工企業應將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作為重大隱患源實行“標示”管理,要設專人負責,重點監控,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的安全履行監理責任,對搭設與拆除、混凝土澆筑實施旁站監理,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對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的安全實行“點控”管理,嚴肅查處違反本規定的各類行為。

      第10篇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1)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按現行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 5036)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上崗人員應定期體檢,合格者方可持證上崗。

      2)搭設腳手架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

      3)腳手架的構配件質量與搭設質量,應按jgj130-2001第8章的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4)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5)當有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和霧、雨、雪天氣時應停止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雨、雪后上架作業應有防滑措施,并應掃除積雪。

      6)腳手架的安全檢查與維護,應按規定進行。安全網應按有關規定搭設或拆除。

      7)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下列桿件:

      ①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

      ②連墻件。

      8)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否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9)臨街搭設腳手架時,外側應有防止墜物傷人的防護措施。

      10)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有防火措施和專人看守。

      11)工地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及腳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1988)的有關規定執行。

      12)搭拆腳手架時,地面應設圍欄和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第11篇 扣件式腳手架安全管理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分項工程名??? ? 稱

      施工部位

      交底內容:

      1.腳手架搭設人員必須是經過按現行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036)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上崗人員應定期體檢,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2.搭設腳手架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

      3.腳手架的構配件質量與搭設質量,應按照jgj130-2001第8章的規定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4.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不得超載。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腳手架上;嚴禁懸掛起重設備。

      5.當由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和霧、雨、雪天氣時應停止腳手架搭設與拆除作業。雨、雪后上架作業應有防滑措施,并應掃除積雪。

      6.腳手架的安全檢查與維護,應按規定進行。安全網應按有關規定搭設和拆除。

      7.在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下列桿件:

      1)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

      2)連墻桿

      8.不得在腳手架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否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9.臨街搭設腳手架時,外側應有防止墜物傷人的防護措施。

      10.在腳手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應有防火措施和專人看守。

      11.工地臨時用電線路的架設及腳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的有關規定執行。

      12.搭拆腳手架時,地面應設圍欄和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入內。

      補充內容: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日期

      作業班組人員簽名

      第12篇 懸挑式腳手架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懸挑式腳手架一般兩種:一種是每層一挑,將立桿底部頂在樓板、梁或墻體等建筑部位,向外傾斜固定后,在其上部搭設橫桿、鋪腳手板形成施工層,施工一個層高,待轉入上層后,再重新搭設腳手架,提供上一層施工;另外一種是多層懸挑,將全高的腳手架分成若干段,每段搭設高度不超過25m,利用懸挑梁或懸挑架作腳手架基礎分段懸挑分段搭設腳手架,利用此種方法可以搭設超過50m以上的腳手架。

      (一)施工方案

      1、懸挑腳手架在搭設之前,應制定搭設方案并繪制施工圖指導施工。對于多層懸挑的腳手架,必須經設計計算確定。其內容包括:懸挑梁或懸挑架的選材及搭設方法,懸挑梁的強度、剛度、抗傾覆驗算,與建筑結構連接做法及要求,上部腳手架立桿與懸挑梁的連接等。懸挑架的節點應該采用焊接或螺栓連接,不得采用扣件連接作法。其計算書及施工方案應經上級技術部門或總工審批。

      2、施工方案應對立桿的穩定措施、懸挑梁與建筑結構的連接等關鍵部位,繪制大樣說謊圖指導施工。

      (二)懸挑梁及架體穩定

      1、單層懸挑的腳手架的穩定關鍵在斜挑立桿的穩定與否,施工中往往將斜 立桿連接在支模的立柱上,這種作法不允許。必須采取措施與建筑結構連接,確保荷載傳給建筑結構承擔。

      2、多層懸挑可采用懸挑梁或懸挑架。懸挑梁尾端固定在鋼筋混凝土樓板上,另一端懸挑出樓板。懸挑梁按立桿間距(1.5m)布置,梁上焊短管作底座,腳手架立桿插入固定,然后綁掃地桿;也可采用懸挑架結構,將一段高度的腳手架荷載全部傳給底部的懸挑架承擔,懸挑架本身即形成一剛性框架,可采用型鋼或鋼管制作,但節點必須是螺栓連接或焊接的剛性節點,不得采用扣件連接,懸挑架與建筑結構的固定方法經計算確定。

      3、無論是單層懸挑還是多層懸挑,其立桿的底部必須支托在牢靠的地方,并有固定措施確保底部不發生位移。

      4、多層懸挑每段搭設的腳手架,應該按照一般落地腳手架搭設規定,垂直不大于二步,水平不大于三跨與建筑結構拉接,以保證架體的穩定。

      (三)腳手板

      1、必須按照腳手架的寬度滿鋪腳手板,板與板之間緊靠,腳手板平接或搭接應符合要求,板面應平穩,板與小橫桿放置牢靠。

      2、腳手板的材質及規格應符合規范要求。

      3、不允許出現探頭板。

      (四)荷載

      1、懸挑腳手架施工荷載一般可按裝飾架2kn/m計算,有特殊要求時,按施工方案規定,施工中不準超載使用。

      2、在懸挑架上不準存放大量材料、過重的設備,施工人員作業時,尺量分散腳手架的荷載,嚴禁利用腳手架空滑車做垂直運輸。

      (五)交底與驗收

      1、腳手架搭設之前,施工負責人必須組織作業人員進行交底;搭設后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進行檢查驗收,確認符合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2、交底、檢查驗收工作必須嚴肅認真進行,要對檢查情況、整改結果填寫記錄內容,并有簽字。

      (六)桿件間距

      1、立桿間距必須按施工方案規定,需要加大時必須修改方案,立直的傾斜角度也不準隨意改變。

      2、單層懸挑腳手架的立桿,應該按1. 5~ 1.8m步距設置大橫桿,并按落地式腳手架作業層的要求設置小橫桿。

      3、多層懸挑每段腳手架的搭設要求按落地式腳手架立桿、大橫桿、小橫桿及剪刀的規定進行。

      (七)架體防護

      1、懸挑腳手架的作業層外側,應按照臨邊防護的規定設置防護欄桿和擋腳板,防止人、物的墜落。

      2、架體外側用密目網封嚴。

      (1)單層懸挑架包括防護欄桿及斜立桿部分,全部用密目網封嚴。

      (2)多層懸挑架上搭設的腳手架,仍按落地式腳手架的要求,用密目網封嚴。

      (八)層間防護

      1、按照規定作業層下應有一道防護層,防止作業層人及物的墜落。

      (1)單層懸挑架一般只搭設一層腳手板為作業層,故須在緊貼腳手板下部掛一道平網作防護層,當在腳手板下掛平網有困難時,也可沿外挑斜立桿的密目網里側斜掛一道平網,作為人員墜落的防護層。

      (2)多層懸挑搭設的腳手架,仍按落地式腳手架的要求,不但有作業層下部的防護,還應在作業層腳手板與建筑物墻體縫隙過大時增加防護,防止人及物的墜落。

      2、安全網作防護層必須封掛嚴密牢靠,密目網用于立網防護,水平防護時必須采用平網,不準用立網代替平網。

      (九)腳手架材質

      腳手架材質要求同落地式腳手架,桿件、扣件、腳手板等施工用材必須符合規范規定。

      懸挑梁、懸挑架的用材、應符合鋼結構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應有試驗報告資料。

      腳手架安全質量管理措施(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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