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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坑安全管理措施(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25 14:05:05 查看人數:81

      基坑安全管理措施

      第1篇 基坑安全管理措施

      1)由土建技術員提供的技術計算書,包括基坑護壁的設計計算、護壁厚度的選擇、安全系數的計算、鋼筋與混凝土的選擇、四木架基礎的選擇等;

      2)土建技術員和監理必須在現場監督混凝土護壁的鋼筋綁扎、護壁的厚度、支模和澆注等關鍵工序,必要時對混凝土強度取樣檢查;

      3)成形后的基坑的要有由土建技術員的定期檢查,檢測其位移做好檢查記錄,特別時雨后必須進行基坑檢查后才允許進入基坑作業;

      4) 基坑四周2米禁止堆放材料和停放設備;開挖出來的土不允許堆在作業坑四周以免加大支壁的側壓;土質較差或是路邊的作業坑應考慮選擇圓形支壁, 頂管套管用可靠的楔子固定,以防滾動.

      5)基坑四周必須設置足夠強度合適的硬圍護(上護欄、中護欄和踢腳板);

      6)超過2米的基坑按高空作業防護標準執行,施工平臺必須有足夠強度的防護欄桿和全身式的安全帶,在吊裝過程,頂管內的監護人員和下層操作人員應站在落物碰不到的地方;

      7)基坑內設置合適的上下通道上下通道盡量不用直爬梯,使用籠式直爬梯,

      8) 在作業坑四周筑圍堰,防止雨水倒灌入基坑,并在坑內配備專門抽水泵及積水池.

      第2篇 基坑支護降水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基坑支護、降水、土方開挖工程都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為確保施工安全,制定基坑支護、降水、土方開挖工程安全預控措施。

      1、施工前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2、施工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3、對于深基坑(槽)、高切坡、樁基(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巖質邊坡超過30m、或土質邊坡超過15m的邊坡。)除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外,并應組織專家審查。

      4、基礎施工必須要有操作性強的支護方案,且必須經上級審批。

      5、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必須有防護措施。

      6、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規劃,臨時排水不得破壞相鄰建(構)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邊坡。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由設計單位確定排水方案。場地周圍出現地表水匯流、排瀉或地下水管滲漏時,應組織排水,對基坑采取保護措施。開挖低于地下水的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時,應合理選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7、坑槽開挖設置邊坡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基坑(槽)、邊坡設置坑(槽)壁支撐時,應根據開挖深度、土質條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鄰建(構)筑物等情況設計支撐,支撐要牢固不變形。拆除支撐時應按基坑(槽)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層拆除,隨拆隨填,防止邊坡塌方或相鄰建(構)筑物產生破壞,必要時采取加固措施。

      8、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堆置各類建筑材料的,應按規定距離堆置。各類施工機構距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孔邊的距離,應根據設備重量、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的支護、土質情況確定,并不得小于1.5m。

      9、基坑(槽)作業時,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攀登設施及專用通道,作業人員不得攀爬模板、腳手架等臨時設施。

      10、機械開挖土方時,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機械作業范圍內進行清理或找坡作業。

      11、地質災害易發區內施工時,應根據地質勘察資料編制施工方案,由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簽字,項目分管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作業。施工時應遵循自上而下的開挖順序,嚴禁先切除坡腳。爆破施工時,應防止爆破震動影響邊坡穩定。

      12、應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內造成邊坡塌方或土體破壞。基坑(槽)開挖后,應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和安裝工程施工,基坑(槽)開挖或回填應連續進行。在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坑(槽)壁的穩定情況。

      13、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施工及模板作業時,應指定專人指揮、監護,出現位移、開裂及滲漏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將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待險情排除后,方可作業。

      14、深基坑特別是穩定性差的土質邊坡、順向坡,施工方案應充分考慮雨季施工等誘發因素,提出預案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3篇 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基坑支護工程是建筑施工中不可或缺的一種施工方法,它包括地下連續墻、排樁支護、重力式檔土結構、噴錨支護結構和組合式支護結構等形式,其施工過程極易發生坍塌傷亡事故。建設部《建筑工程預坊坍塌事故若干規定》中明確指出,基坑支護是多發事故專項治理的主要內容之一應制定預防坍塌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施工組織,確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也明確規定基坑支護工程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否則該項為“零分項”。因此加強基坑支護工程技術安全措施至關重要。

      1基坑坍塌的常見原因

      1.1坑壁的形式選用不合理

      基礎施工時,坑壁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采用坡率法,即自然放坡;二是采用支護結構。實踐證明,基坑坑壁的形式直接影響基坑的安全性若選用不當會為基坑施工埋一隱患。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時,過多考慮節省投資和縮短工期,忽視對坑壁形式的正確選用,從而出現坑壁形式選用不當。

      在大多數工程中,由于采用坡率法比采用支護結構節省投資,因此,這種方式常被施工單位作為基坑施工的首選形式。但坡率法只能在工程條件許可時才能采用,如果施工場地有限不能滿足規范所要求的坡率或者地下水豐富、土質穩定性差,一般不能考慮坡率法,否則,容易出現隱患,造成坑壁坍塌。當不具備采用坡率法的條件時,應對基坑采用支護措施。成都地區常用的支護結構有土釘墻支護、噴錨支護、混凝土灌注支護等。施工前,應根據工程所處周邊環境、地質水文條件以及工程施工工藝要求對支護形式進行合理選擇、設計,若為節省資金僅憑經驗確定支護形式,很可能達不到支護的目的,同樣容易出現坑壁坍塌的情況,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對這種坑壁,采用混凝土灌注樁效果更為理想,安全性更高。

      1.2坑壁土方施工不規范

      一些施工單位在基坑施工中,不重視施工管理控制,隨意更改施工設計,違反技術規范要求也是帶來基坑施工隱患,造成坑壁坍塌的主要原因。

      主要表現在:一是采用坡率法時坡率值不足。當工程條件許可時,基坑施工一般采用坡率法。但采用坡率法必須嚴格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搞好基坑施工的坡率控制。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施工單位常常因為土方開挖時坡率控制不好或地勘資料不準確,造成開挖深度大于預計深度,出現基坑坑壁坡率小于設計值的情況,使基坑坑壁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最容易出現坑壁坍塌;二是支護結構施工時未按要求進行土方開挖。在進行土釘墻支護或噴錨支護結構施工時,按照規范要求,應根據土釘或錨桿的排距分層開挖,開挖一層土方后立即進行支護,待支護結構達到設計要求后再開挖下一層土方。但現場施工時,常因土方開挖作業與護壁施工未緊密配合,土方挖運速度,坑壁直立土方大面積長時間裸露,為坑壁坍塌創造了條件。

      1.3對地表水的處理不重視

      基坑施工的“水患”一是地下水,二是地表水。由于地下水處理不好將直接影響基礎工程的施工并對基礎坑坑壁的穩定性造成威脅,因此建筑工程相關各方都對地下水的處理非常重視,從勘察、設計和資金投入等方面均能得到保證。現在,成都地區普遍采用管井降水,降水效果良好,有效地消除了地下水對基坑坑壁的不良影響。另外,地表水對基坑坑壁穩定性的作用同樣影響很大。地表水可分為“一明一暗”兩種情況“,明”主要是指施工現場內地面可能出現的地表水,如雨水、施工用水、從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暗”主要是指基坑周邊地面以下的管網滲漏、爆管等產生的地表水。這兩種情況若不及時處理都會對坑壁的穩定性產生威脅,有可能造成坑壁坍塌,特別是地下管網產生的地表水,因其不易被發現,造成的后果往往更為嚴重。

      1.4支護結構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因基坑支護結構是建筑施工過程中的一項臨時設施,目前許多施工單位對其施工質量重視不夠,護壁施工單位的施工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約束,不按設計方案施工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支護結構的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存在坑壁坍塌隱患。

      2基坑坍塌的預防措施

      2.1選擇適合的基坑坑壁形式

      基坑施工前,首先應按照規范的要求,依據基坑坑壁破壞后可能造成后果的嚴重性確定基坑坑壁的等級,然后根據坑壁安全等級、基坑周邊環境、開挖深度、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施工作業設備和施工季節的條件等因素選擇坑壁的形式。

      當坑基頂部無重要建(構)筑物,場地有放坡條件且基坑深度≤10m時,可以優先采用坡率法。采用坡率法時,關鍵是要確定正確的坡率允許值。一般坑壁的坡率允許值可按工程類比的原則并結合已有穩定邊坡的坡率值分析確定。當施工場地不能滿足設計坡率值的要求時,應對坑壁采取支護措施。選擇支護結構,首先要確定基坑坑壁的安全等級。按照規范的要求,坑壁的安全等級按其損壞后可能造成的破壞后果的嚴重性、坑壁類型和基坑深度等因素,確定為一、二、三級。坑壁安全等級一、二級適合采用挖孔灌注樁護壁,坑壁安全等級二、三級適合采用土釘墻護壁。

      2.2加強對土方開挖的監控

      基坑土方一般采用機械挖法,開挖前,應根據基坑坑壁形式、降排水要求等制定開挖方案,并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交底。開挖時,應有技術人員在場,對開挖深度、坑壁坡度進行監控,防止超挖。對采用土釘墻支護的基坑,土方開挖深度應嚴格控制,不得在上一段土釘墻護壁未施工完畢前開挖下一段土方。軟土基坑必須分層均衡開挖,層高不宜超過1m。對采用自然放坡的基坑,坑壁坡度過快,使是監控的重點,當出現基坑實際深度大于設計深度時,應及時調整坑頂開挖線,保證坑壁坡率滿足要求。

      2.3加強對支護結構施工質量的監督

      建立健全施工企業內部支護結構施工質量檢驗制度,是保證支護結構施工質量的重要手段質量檢驗的對象包括支護結構所用材料和支護結構本身。對支護結構原材料及半成品應遵照有關施工驗收標準進行檢驗,主要內容有:(1)材料出廠合格證檢查;(2)材料現場抽檢;(3)錨桿漿體和混凝土的配合比試驗,強度等級檢驗。對支護結構本身的檢驗要根據支護結構的形式選擇,如土釘墻應對土釘采用抗拉試驗檢測承載力、對混凝土灌注應檢測樁身完整性等。

      2.4加強對地表水的控制

      在基坑施工產前,應摸清基坑周邊的管網情況,避免在施工過程中對管網造成損害,出現爆或滲漏。同時為減少地表水滲入坑壁土體,基坑頂部四周應用混凝土封閉,施工現場內應設地表排水系統,對雨水、施工用水、從降水井中抽出的地下水等進行有組織排放,對坑邊的積水坑、降水沉砂池應做防水處理,防止出現滲漏。對采用支護結構的坑壁應設置泄水孔,保證護壁內側土體內水壓力能及時消除,減少土體含水率,也便于觀察基坑周邊土體內地表水的情況,及時采取措施。泄水孔外傾坡度不宜小于5%,間距宜為2~3m,并宜按梅花形布置。

      2.5搞好支護結構的現場監測

      支護結構的監測是防止支護結構發生坍塌的重要手段。在支護結構設計時應提出監測要求由有資質的監測單位編制監測方案,經設計、監理認可后實施。監測方案應包括監測目的、監測項目、測試方法、測點布置、監測周期、監測項目報警值、信息反饋制度和現場原始狀態資料記錄等內容。監測項目的內容有:基坑頂部水下位移和垂直位移、基坑頂部建(構)筑物變形等。監測項目的選擇應考慮基坑的安全等級、支護結構變形控制要求、地質和支護結構的特點。監測方案可根據設計要求、護壁穩定性、周邊環境和施工進程等因素確定。監測單位應定期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通報監測情況,當監測值超過報警值時應立即通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結語

      為切實做好基坑支護工程施工,預防坍塌事故發生,必須嚴格按照《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及設計圖紙等有關文件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則,針對工程不同地質特點,實施可行的施工方案,保證施工質量與工作人員安全。

      第4篇 基坑槽開挖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所屬各項目部施工現場基坑(槽)開挖的施工程序,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項目部對基坑(槽)開挖工作的安全管理。

      3 引用文件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手冊》

      《火力發電廠地基處理技術規定》(試行)dl5024-93

      4 術語與定義(無)

      5 職責

      5.1項目部負責對開挖工作的綜合管理,負責開挖作業的組織、協調工作。

      5.2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5.3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開挖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6 具體內容

      6.1施工前,施工單位根據現場環境特點,以及有關地質勘測報告,確定施工方案,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門審批后執行。

      6.2機械化公司根據項目部的要求,提供性能可靠的施工機械和合格的機械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服從使用單位的統一調配。

      6.3施工前由施工技術負責人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進行全員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6.4施工單位負責人在開挖前同現場臨時供水、供電管理部門聯系,確定開挖范圍內的臨時供水管線和臨時供電線路埋設情況,制訂防范措施。

      6.5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在施工區域內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6.6施工中如需進行爆破作業,要由專業化隊伍進行施工。

      6.6.1爆破工程施工前應指定專人負責,爆破工作人員必須受過爆破技術訓練,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經縣、市公安局考試合格,方可參加爆破工作。

      6.6.2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炸材料應根據使用條件選用,并應符合現行的國家及相關的地方標準。

      6.6.3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保管,應遵守國家及地方關于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

      6.6.4由專業化隊伍根據需爆破地點的環境及地質條件,制訂出施工技術措施,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門審批,并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6.6.5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門根據工程施工需要,統籌安排爆破工程的施工。

      6.6.6爆破工程爆破完畢后,由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檢查核對,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開展下一步施工工作。

      6.7基坑開挖完畢后,由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對基坑的安全條件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工作。

      6.8基坑開挖及土方運輸過程中,施工單位要注意采取措施,避免產生施工揚塵。

      7 相關文件

      qb 553-18-00——《施工技術措施編制及執行管理辦法》

      8 相關記錄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安全檢查記錄”

      第5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1.1本規定為了在建筑基坑支護設計與施工中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基坑邊坡穩定、基坑周邊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設施和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

      2? 引用標準

      施工過程中的深基坑支護工作要嚴格執行《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 定義

      3.1 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過5米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

      4? 職責

      4.1施工單位:

      4.1.1、應針對土質的類別、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節、周圍環境、擬采用的施工機具來確定開挖方案。

      4.1.2、開挖基坑(槽)設計深度如比鄰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深時,應采用邊坡支撐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動態觀測。

      4.1.3、根據基坑的深度、土質的特性和周圍環境確定對基坑的支護方案。

      4.1.4、根據選定的基坑支護方案進行設計和驗算。

      4.1.5、根據所采用的開挖方案編制操作程序和規程。

      4.1.6、繪制施工圖;制定回填方案。

      4.1.7、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作業必須編制專項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4.1.8、對于結構復雜、危險性較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不僅要按照上述要求編制專項的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4.1.9、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基坑邊沿設置安全可靠的圍擋措施,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夜晚設立紅燈警示。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即《安全標志》(gb2894-1996)。

      4.1.10、施工單位在對深基坑作業時必須嚴格遵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三十條等相關法規及規范要求組織施工,施工企業還需編制出深基坑工程可能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2監理單位:

      4.2.1、監理單位負責相關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方案的許可審批工作及作業全過程各項安全措施的檢查確認和督促落實。

      4.2.2、對違章行為進行制止,情節嚴重的停工整改,待達到安全標準要求后方可復工。按要求簽發動土作業許可證。

      4.2.3、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必須及時上報安全質量監督站。

      4.3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根據支護結構的極限狀態、承載力極限狀態與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照《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密切配合施工單位對結構及土體的變形進行認真計算,在設計方案中給施工單位安全施工以必要的建議。

      4.4勘察單位:

      勘察單位根據主體結構的初勘階段成果對基坑支護提出支護方案的建議,勘察點的深度以滿足支護結構設計要求深度為宜。認真查明地下水的性質,并對地下水可能影響周邊環境提出相應的治理措施供設計人員參考。

      5 深基坑(槽)施工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5.1基坑土方施工時不論是土方開挖還是土方回填必須根據《jgj59-99》安全檢查表要求遵守以下規定:

      5.1.1、機械挖填土

      5.1.1.1、參加機械挖土的人員必須遵守所使用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前必須要有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機械的各種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司機要持證上崗。

      5.1.1.2、土方開挖的順序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或根據現場技術技術人員交底要求,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5.1.1.3、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配合機械挖土的人員,在坑、槽內作業時要按規定坡度順序作業,任何人不得進入挖土作業的范圍內。

      第6篇 如何做好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規范

      1.深基坑工程的定義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87號)的有關規定,深基坑的定義如下: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深基坑工程為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工程勘察前,建設單位應對相鄰設施的現狀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資料(包括周邊建筑物基礎、結構形式,地下管線分布圖等)提供給勘察、設計單位。

      調查范圍以基坑、邊坡頂邊線起向外延伸相當于基坑、邊坡開挖深度或高度的2倍距離。

      施工、監理單位進場后應熟悉設計文件,按照深基坑的定義,確定本工程是否屬于深基坑的范疇,并做好深基坑施工的相關工作。

      2. 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2.1 自然放坡自然放坡適用于周圍場地開闊,周圍無重要建筑物的深基坑工程,一般出現在郊區,安全風險相對較小,因占地大、回填量大而較少采用,在此暫不討論。

      2. 2 支擋式結構支護支擋式結構具體形式有錨拉式支擋結構、支撐式支擋結構、懸臂式支擋結構。

      支擋式結構一般由排樁、地下連續墻、錨桿(索)、支撐桿件中的一種或幾種組成。

      2.2.1 排樁和地下連續墻施工安全管理支擋式結構的排樁包括混凝土灌注樁、型鋼樁、鋼管樁、鋼板樁、型釧混凝土攪拌樁等樁型。

      采用人工挖孔樁作業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人工挖孔樁應編制專項方案,超過16m的還應進行專家論證。

      (2)孔壁支護。

      第一次護壁,應高出自然地面30cm;

      開挖非巖石層時,每鉆進1m左右時,立模澆筑混凝土護壁;

      如有滲水、涌水的土層,應每鉆進50cm,進行混凝土護壁;

      如有薄層流沙、淤質土層時,應每鉆進50am甚至更淺的深度,采用鋼筋混凝土護壁;

      地質情況惡劣情況下,采用鋼護筒或者預制混凝土護筒進行扶壁支撐。

      (3)孔內送風,防止中毒。

      如云南省楚雄經濟開發區內某藥廠工地,在樁內下放鋼筋籠時,因未提前通風,孔內二氧化碳含量超標70倍,致使下井人員4a死亡,3人受傷。

      故《建筑樁基技術規范》規定下孔前必須進行檢測,井深超過lom時必須采用人工送風。

      (4)孔內設置防護板。

      為防止井內人員受物體打擊傷害,應在作業層頭頂2m左右的位置,設置孔截面1/3面積的防護板,并隨作業深度的加深而逐漸下移。

      (5)安裝防濺型漏電保護裝置。

      對于地f水豐富土層,需要設置潛水泵排水的,應安裝防濺型漏電保護器,且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原則上不得邊排水邊施工,防止觸電。

      對于機械成孔,地下連續墻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機械傷害等主要事故類別。

      對此,機械施工應注意以下事項:

      (1)施工機械應有出,‘合格證或年度檢測合格報告、進場驗收合格手續、安裝驗收。

      保證安全保險、限位裝置齊全有效。

      (2)機械作業區域平整、夯實,保證施工機械安放穩定,不會因施工震動而傾斜、甚至傾覆。

      (3)當排樁樁位鄰近的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對地震動敏感時,應采取控制地基變形的防護措施。

      包括:間隔成樁的施工順序,設置隔震、隔音的溝槽,采用震動噪音小的施工設備等措施。

      (4)作業人員施工前,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試樁作業。

      2.2.2 錨桿施工安全管理錨桿施工過程中, 由于土方超挖、錨桿固結體強度未達到15mp且設計強度未達75%以上進行張拉鎖定、錨桿抗拔承載力 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操作平臺不穩定等因素,可能發生基坑坍塌、操作人員高處墜落等主要安全事故。

      對此,錨桿施工應注意的事項:

      (1)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規范標準要求進行施工,嚴禁超挖。

      一般一次土方開挖深度控制在擬施工錨桿以下1m左右,留出適當的操作面,便于錨桿施工。

      (2)錨桿固結體強度達到15mp且設計強度達到75%以上方可進行張拉鎖定,并進行錨桿抗拔力檢測。

      只有當錨桿抗拔力檢測值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后方可進行f層土方開挖施工。

      (3)搭設安全穩定的錨桿施工平臺。

      平臺底部平整、夯實、四周可根據情況設置支撐,平臺周邊設置防護欄桿。

      2.2.3 內支撐桿件施工安全管理內支撐桿件包括鋼支撐、混凝土支撐、鋼與混凝土支撐組合支撐。

      內支撐根據基坑的形狀、大小而異,有水半撐、斜撐、角撐、環撐等形式,合理的內支撐方式是保證基坑圍護結構穩定的重點。

      在安裝(或澆筑)、拆除過程中,可能發生坍塌、高處墜落等主要類別的安全事故。

      例:2023年8月,上海市某地鐵試驗工程基坑施工過程中,發生局部土方塌方,造成4人死亡,事故調查發現,該工程基坑開挖范圍內基本上均為淤泥質土,而施工單位未按規范要求,采用連續式垂直支撐或鋼構架支撐方式,因支撐方式不合理,致使發生坍塌事故。

      (文獻,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警示錄,p7,四川出版集團.四川科學技術出版社)對此,內支撐桿件施工過程中,應注意如f事項:)

      ① 內支撐結構施工應對稱進行,保持桿件受力均衡。

      ②對鋼支撐,當夏季施工產生較大溫度應力時,應及時對支撐采取降溫措施;

      當冬季施工降溫產生的收縮使支撐斷頭出現空隙時,應及時用鐵楔或采用其他可靠連接措施。

      ③ 內支撐結構的施工與拆除順序,應與設計工況一致,必須遵循先支撐后開挖的原則。

      ④土方開挖應分層均勻開挖,開挖過程中,基坑內不能形成較大的高差,造成圍護結構、支撐桿件的不均布受力,形成應力集中。

      同時,土方開挖及運輸過程中應避免土方機械碰撞內支撐桿件。

      ⑤搭設安全穩定的錨桿施工平臺。

      平臺底部平整、夯實,四周可根據情況設置支撐,平臺周邊設置防護欄桿。

      2. 3 土釘墻支護土釘墻一般由鋼筋或鋼管土釘、鋼筋網、噴射混凝土面層組成。

      當正常情況下穩定的土體發生一定變形后,變形產生的側壓力通過噴射混凝土鋼筋網、土釘,傳給深層土體,保證邊坡穩定,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邊坡坍塌、高處墜落、觸電等主要安全事故,因此土釘墻應注意如下事項:

      ①施工單位應在邊坡附近設置變形觀測點,觀測邊坡變形,安排專職安全警戒人員,設置警戒線,制定應急救援、搶險措施,保證施工及行人的安全。

      ②搭設安全穩定的土釘施工平臺。

      平臺底部平整、夯實,四周可根據情況設置支撐,平臺周邊設置防護欄桿。

      ③ 在鋼筋網的施焊過程中, 由于邊坡面長、傾斜,場地潮濕,造成電焊機、開關箱等設備安置不便,易產生用電隱患。

      因此現場的電焊機應放在穩定、干燥、絕緣的平臺上,設備開關箱應滿足“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要求,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小于0.1s。

      2. 4 重力式水泥土墻重力式水泥土墻一般采用水泥土攪拌樁相互搭接成格柵狀或實體狀的結構形式,一般體積較大,質量較大,依靠水泥土自身的重量抵擋邊坡的變形。

      一般采用機械施工,施工過程中,應選用設備安全,限位、保險裝置齊全的設備,并履行設備的進場、安裝驗收程序,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施工安全。

      3. 深基坑工程的后續安全管理基礎施工期間,應加強基坑工程后續安全管理工作:

      ①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按照深基坑施工設計文件的總體要求,加強對基坑邊坡、毗鄰建(構)筑物、設施等變形觀測工作。

      ② 工程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開展對基坑安全的日常檢查工作,并針對基坑坍塌開展緊急救援預演練工作。

      ③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時完成,暴露時間超過支護設計規定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復核,并采取相應措施。

      因工程停工,深基坑工程超過支護設計規定使用期1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回填措施。

      需重新開挖深基坑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設計、施工。

      總之,深基坑工程涉及到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毗鄰建筑物安全、其他市政地下管網等設施的運行安全,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

      因此,深基坑安全是擬建建(構)筑物的“奠基石”,我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7篇 基坑槽開挖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公司所屬各項目部施工現場基坑(槽)開挖的施工程序,特制訂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各項目部對基坑(槽)開挖工作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83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手冊》

      《火力發電廠地基處理技術規定》(試行)dl5024-93

      4術語與定義(無)

      5職責

      5.1項目部負責對開挖工作的綜合管理,負責開挖作業的組織、協調工作。

      5.2施工單位對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5.3項目部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開挖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6具體內容

      6.1施工前,施工單位根據現場環境特點,以及有關地質勘測報告,確定施工方案,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門審批后執行。

      6.2機械化公司根據項目部的要求,提供性能可靠的施工機械和合格的機械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服從使用單位的統一調配。

      6.3施工前由施工技術負責人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進行全員安全施工技術交底。

      6.4施工單位負責人在開挖前同現場臨時供水、供電管理部門聯系,確定開挖范圍內的臨時供水管線和臨時供電線路埋設情況,制訂防范措施。

      6.5施工單位應為施工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在施工區域內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6.6施工中如需進行爆破作業,要由專業化隊伍進行施工。

      6.6.1爆破工程施工前應指定專人負責,爆破工作人員必須受過爆破技術訓練,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經縣、市公安局考試合格,方可參加爆破工作。

      6.6.2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炸材料應根據使用條件選用,并應符合現行的國家及相關的地方標準。

      6.6.3爆炸材料的購買、運輸、儲存、保管,應遵守國家及地方關于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

      6.6.4由專業化隊伍根據需爆破地點的環境及地質條件,制訂出施工技術措施,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門審批,并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由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6.6.5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門根據工程施工需要,統籌安排爆破工程的施工。

      6.6.6爆破工程爆破完畢后,由相關專業人員進行檢查核對,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開展下一步施工工作。

      6.7基坑開挖完畢后,由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對基坑的安全條件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工作。

      6.8基坑開挖及土方運輸過程中,施工單位要注意采取措施,避免產生施工揚塵。

      7相關文件

      qb 553-18-00——《施工技術措施編制及執行管理辦法》

      8相關記錄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記錄”

      “安全檢查記錄”

      第8篇 深基坑開挖安全管理措施

      為確保深基坑開挖施工安全,特編制此管理措施。

      一、深基坑開挖應事先由項目技術管理人員對開挖工程編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應包括具體的安全預防措施或控制要點。安全人員要與施工人員一道了解相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二、安全預防措施或控制要點應包括:

      1、對施工方案安全可靠性的評價;

      2、對人機作業區域的確定以及對參與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勞動紀律的要求;

      3、對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實施、檢查的要求;

      4、明確現場指揮即安全責任人,明確參加施工的各類人員的安全職責。

      三、安全技術要求:

      1、基坑施工應有支護方案;

      2、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應有臨邊防護;

      3、坑壁支護或放坡應與設計相一致;

      4、基坑應設置有效排水措施,坑外降水有防止臨近建、構筑物危險沉降的措施;

      5、坑邊荷載(積土、料具堆放,機械設備作業)與槽邊距離符合規定;

      6、設置人員上下專用通道;

      7、施工機械作業半徑內不得站人;

      8、施工機械位置堅牢;

      9、有專人負責對基坑支護變形或透水先兆進行監測;

      10、垂直作業應有安全隔離防護措施,坑內人員應有安全立足點;

      11、坑內應有足夠照明。

      第9篇 深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的安全監督與投資管理

      深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并不構成工程實體,屬于施工安全措施范疇。因涉及到方案的設計、審查和專家論證,因此其方案的確定、安全監督,以及其造價的確認與結算等,究竟如何定位和實施,是一個比較難以把握的事。相信大家在很多工程的施工中,都曾不同程度遇見過。現將自己粗淺的理解與大家分享。

      一、安全監督

      根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文件規定: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分項分部工程,以及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工程,均為危險性較大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因此做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監理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現將深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的主要安全監理工作要點簡要介紹如下: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文件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就是施工單位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際情況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作為監理方應及時督促施工方編制上述專項方案,并認真審核后監督執行。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對于深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工程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督促施工方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

      專項方案應要求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會簽。審核合格以后,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由公司技術負責人級別相適應的安全技術印章,不能僅僅加蓋現場項目部印章。因為公司技術、安全、質量部門及單位技術負責人均不受現場項目部管理和約束。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可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應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專項方案經施工方內部審核批準以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實施。

      對于“具有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專項方案經施工方內部審核批準以后,須組織專家論證,由專家組應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根據《河南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豫建2010(25)號文件規定,基坑支護為超過7米(含7米)或雖未超過7m,但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劃分標準基坑安全等級為二級及以上的基坑土質;邊坡高度超過15m(含15m)土質邊坡高度或雖未超過15m,但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劃分標準邊坡安全等級為一級的建筑邊坡,其基坑開挖與支護工程必須由具備巖土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審查合格后的勘察報告以及邊坡與基坑周邊的地質情況、周圍環境、工程主體設計要求和施工條件等確定設計方案,并由河南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專家委員組織評審。因此監理方應及時協同和督促建設方或施工方按照上述要求委托設計單位出具深基坑開挖和支護設計方案,并聯系和組織專家評審。

      督促建設或施工方聯系設計單位作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過程的技術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同時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審查審核通過的設計方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要求施工方項目技術負責人開工前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河南省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豫建2010(25)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建筑邊坡與深基坑工程支護體系的變形監測、相鄰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地下水位等的監測應當委托有巖土工程監測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承擔,監測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監理部須根據每日監測報告及監測方提出的問題和建議督促施工方及時處理,確保基坑或邊坡處于安全狀態。

      二、投資管理

      鑒于深基坑開挖與支護上述規定,也給相應投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難題。首先,深基坑基坑屬于土方開挖工程的措施費。而作為現場施工的措施費,建設方一般都要求施工方投標時自主報價。這樣一來對于固定價格合同,這項費用也按投標報價一次包死。如果屬于固定單價合同,則該項費用分解到每立方土的開挖單價中,基坑支護費用總額隨著清單工程量數量的變化而變化;如果施工中發生了非施工方原因,導致了清單數量和綜合單價發生變化,比如土方開挖深度增大、支護工藝調整等,則應根據合同約定或地方慣例將其作為合同外費用數目合理調整合同價。其次,由于基坑支護方法很多,施工工藝也各有不同,加上深度超過5米的基坑支護方案需要經過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因此在投標時對支護方案和施工方法很難預見,這也給投標報價帶來了較大難度。第三,對于上述基坑開挖與支護超過7米的,其支護方案還需要請具有巖土專業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其專項施工方法也須組織專家論證。因此,對于該類基坑支護在投標時是無法報價的,因為對其支護方案的確定和施工工藝的選擇,均屬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難以預見的。因此對于基坑支護的投標報價和投資管理工作,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對于一般風險程度的基坑開挖,按照正常慣例,施工方根據擬采用的施工方案,在投標時合理計算和報價,除非發生非施工方原因導致費用變化,結算時不再調整。

      對于深度超過5米的深基坑開挖,如果不涉及基坑支護,或即使涉及但數量較少、比例較小和比較簡單,能夠合理預見,亦按第1條對待。

      對于深度超過5米的深基坑支護,如果投標前施工方無法合理預見和確定主要支護方案,則投標報價時就無法準確計算報價。這種情況下,有以下幾種處理辦法:

      按照擬定做法報價,并盡量詳細的體現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待專家論證時,如果方案有較大改動,則應相應調整造價。

      當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調整時,應在答疑中提出,通過與建設方溝通,通過限值調整或限制條件調整達到合理解決的目的。

      對于像上述河南省規定的深基坑支護深度“7米”以上的情況,因為涉及到專業設計和設計論證,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很難在投標時合理預見,因此也就無法合理報價。一般來講,該部分費用要么由建設方提前按照規定要求設計、論證后,將該部分內容寫入招標文件,作為投標報價的一部分;要么施工后另行設計,按實結算。

      對于一切非施工方原因導致清單數量增加、綜合單價提高或總投資增加的情況,建設方均應合理調整合同額或結算價。

      作為建設方、管理方對深基坑開挖與支護造價控制的主要工作如下:

      認真把握招投標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相關條款的含義,做到工作有理有據。

      招投標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漏洞較大、歧義較多、前后矛盾,以及明顯違反相應關法律法規條款,應本著合理協商、合理合法也,認真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通過有效方式合理調整和補充上述合同文件內容,進一步妥善解決相應費用承擔問題。

      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做到合情合理。

      第10篇 基坑挖掘中的安全管理細則

      煙囪等建筑在進行興建的時候,需要先挖出合適的基坑來。在挖掘基坑的過程中,很有可能因為挖掘操作上的原因產生危險事故,這就要求挖掘人員能夠遵守一定的條例和細則,以保證挖掘過程中的安全。而基坑作為建筑本身的第一個也是最為重要的環節,只要抓好這里的安全管理工作,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作好排水處理,防止地表水(包括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廢水)流入施工現場,沖刷基坑邊坡;下大雨時應暫停土方施工。

      開挖土方應從上而下逐層挖掘,兩人間距應大于2米。嚴禁采用掏挖的操作方法。

      開挖坑(槽)、溝深度超過1.5m時,應根據土質情況,按規定放坡或進行支撐,并設置人員上下專用坡道或爬梯;開挖深度超過2m時,必須按規定在基坑邊沿設置防護欄桿;深基坑開挖應有專人進行監護。

      基坑開挖作業中要隨時注意土壁變動情況,發現裂紋或塌落跡象,要及時進行處理。夜間進行土方施工時,應有足夠的照明。

      基坑(槽)、溝邊沿1m范圍內不得堆土、堆料和停置機械設備。

      基坑(槽)、溝邊與建、構筑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5m;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和建(構)筑物安全;

      基坑開挖作業時應對各類地下管線進行有效防護,防止管線被挖斷損壞導致漏水、漏電、漏氣等,威脅到作業人員的安全健康。

      開挖的坑(槽)、溝臨近道路的,應設置紅色標志燈,夜間警示。

      第11篇 深基坑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和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這是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要形成一套規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必須牢固對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計。建立以建筑企業領導層為首,企業各部門和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通過簽訂各級安全生產責任狀及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項目部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進一步完善落實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2必須了解施工場地的有關情況

      深基坑一般指開挖深度大于5米的基坑,深基坑施工前,應了解建筑現場及周邊,地表至支護結構底面下一定深度范圍內地層結構、巖土性狀、含水層性質、地下水位、滲透系數等;了解建筑施工現場及其附近的地下管線,地下埋設物的位置、深度、結構形式及埋設時間等。對已有鄰近建筑的深基坑施工情況,以及鄰近建筑物位置、層數、高度、結構類型、基礎類型等。此外,也應掌握深基坑施工的其他條件,如基坑周圍的地面排水情況,地面雨水,流水,上下水管線排入或漏入基坑的可能性以及基坑附近的地面堆載及大型車輛經過所產生的動、靜荷載。

      2.3編制有針對性的責任施工方案

      施工組織設計是指導施工現場全部生產活動的重要技術文件,必須要編制一個針對性,專業性很強和切合施工現場實際的施工組織設計來指導工程的施工活動。深基坑支護是一項安全防護要求很高的單項工程,安全管理及安全防護在深基坑施工中是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編制一個針對性強且對施工現場安全施工能起到指導作用的專項施工方案來指導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

      2.4必須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技術交底

      首先,必須切實加強'三級安全教育',深基坑開挖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施工作業,參加深基坑開挖的工人必須熟悉深基坑開挖的施工方案,對工人要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操作技能教育,并且要對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要有總體全局的交底,也要有分部、分項的全面細致的交底,,要及時、細致、切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交底,不可無的放矢,應付差事,釀成責任事故。再就是要對工人進行應急預案的宣貫和演練;并且對接受以上培訓教育過工人必須逐一簽字確認,并建卡存檔。而所有工人在接受安全教育、技術交底和應急預案的宣貫和演練后都必須進行嚴格的考核,合格才能上崗,不合格必須重新教育,考核。

      2.5必須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

      由于深基坑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針對深基坑施工的特點,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防止突發事故的發生。1)必須堅持常備不懈的原則。常備不懈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基礎,在深基坑施工時,應根據深基坑作業的特點及可能發生的事故,做好事故的預防工作,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率,落實好救援工作的各項準備措施,做好預防準備。2)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的原則。施工企業應建立從企業到項目部再到作業組的應急救援體制,從人、財、物上全面落實,充分發揮事故單位及施工所在地的優勢作用。深基坑施工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并且容易引起群死群傷的事故,所以應當根據施工的各工種、各工序,有針對性地作好事故防范及應急救援準備。必須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主動性和力量,形成統一、高效的救援指揮部,一旦有事故發生,能迅速啟動救援機制,迅速有效地組織實施救援,盡可能避免傷亡事故發生。

      2.6必須加強日常的檢查和監督管理

      由于深基坑施工具有一定危險的施工作業,在日常的施工安全檢查和監督中,必須嚴格執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于深基坑來說,必須做好基坑變形監測的工作, 就要按照規范規程的要求經常觀察周圍建筑是否產生裂縫,周圍地面是否發生異常情況,而且要使用必要的儀器,工具觀測支護結構的位移,周邊的沉降度,并建立一套相關的數據庫,分析其數據的規律,突變原因。當深基坑支護結構或周邊土體變形到一定的程度時,必須根據施工規范的要求,斷然采取技術措施,保證基坑的安全。

      我國高層建筑發展潛力巨大,深基坑防護技術發展很快,但相應的安全技術發展緩慢,安全管理作為深基坑支護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今后一定會逐步得到加強,完善和規范,深基坑施工雖然具有一定的難度和危險性,但只要企業的領導層,管理層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機構的建設,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工人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范,規程和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責任單位都能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各司其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嚴格按照專項監督計劃加強監督,深基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安全隱患是完全可以消除的

      第12篇 深基坑開挖項目安全管理體系

      1、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職責

      針對我標段施工時間短、施工任務重的特點,我項目部成立了以項目經理劉宇廷為組長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確保對各種工序施工安全進行有效地控制。項目部和各作業班組均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明確安全生產目標,有針對性的安全保證措施、雙方責任及獎罰辦法。建立項目部各級、各部門和各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制度,考核均用書面記錄,定期進行評議。施工現場配備一名專職安全員,負責管理安全生產工作。項目部技術人員、檢測人員、各作業隊隊長、工班長為兼職安全員,協助安全員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3、安全管理力量配備及責任

      (1)項目經理對管內安全工作負第一管理責任;常務副項目經理全面負責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布置;主管生產的副項目經理具體負責安全工作的抓、管及落實情況。各職能部門根據中鐵*局安(20**)007號文規定,對安全工作履行相應職責。

      (2)項目部設置安質環保部,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布置、落實管內各項安全措施,規章制度的執行,并處理好日常的各項安全工作。

      (3)各作業隊隊長對本隊安全工作負全責。管生產的副隊長具體分管安全。按規定設置安全室。根據施工需要,設專職安全員1人,負責抓好管內的施工安全,參與制定各項安全措施、規章制度。并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布置、落實現場各項安全措施,規章制度的執行。

      (4)各作業班(組)設置兼職安全員1-2名,協助班(組)長抓好、管好本班的安全工作。指導本班(組)人員認真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糾正違章違紀行為。

      (5)在明確管理責任、配備齊了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力量的同時,充分發揮黨、團、工會組織的優勢,建立黨團員及工會會員安全崗哨,形成一個主要領導負責、主管領導主抓、主管、職能部門具體落實、各級組織協管共建、全員參與的平面臺階式安全網絡。

      第13篇 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一、指導思想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管理,預防深基坑與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工程發生施工質量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廣東省建設工程高支撐模板系統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適用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包括基坑支護、降水、土方開挖等內容。

      (二)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 ,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三、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與審查

      (一)承接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組織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根據設計文件和技術設計要求,結合工程的實際,編制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

      (二)專項施工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支護、支撐系統的結構設計(包括結構選型及其計算依據;結構變形、位移和沉降觀測的允許值以及臨界狀態報警值;結構設計的安全有效使用期)。

      2、施工工藝要求,施工程序和施工進度安排。

      3、對設計要求及施工現場情況的監測控制措施。

      4、各階段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措施。

      (三)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后應由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簽字。

      (四)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

      1、施工單位應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2、專家組由勘察、設計(注冊結構工程師)、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在佛山市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論證審查專家庫中選取,但不能選擇本工程相關企業的專家。專家名單可在佛山市建設局網站()上查閱。若根據工程需要選取市專家庫以外的專家,施工單位應向市建設局提出申請。

      3、專家組的人員組成及論證審查會的召開時間,應通知建設、監理單位和區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情況應同時通知市質量、安全監督站:

      (1)地下室兩層以上(含兩層)的深基坑;

      (2)高大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12m(含12m)。

      4、施工單位應在論證會3天前將專項方案及相關資料送達各論證專家及質量、安全監督站。

      5、專家審查時,應由專家選出專家組的組長,并由組長主持專家論證會。專家組討論確定審查結論時,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應離場回避。

      6、專家組必須對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填寫專家審查表格(附表1)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1.doc>,并作為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

      (五)施工單位應根據專家組的論證審查意見,對已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整理完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批準。

      (六)專家組及成員應當依據有關技術標準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對審查的專項施工方案負相應的審查責任,但不代替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承擔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四、建設單位的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管理。

      (二)深基坑施工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三)深基坑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和監測單位,對鄰近建(構)筑物的現狀進行周密的調查、測繪或攝像,并作好詳細記錄。必要時應有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安全鑒定。

      (四)深基坑開挖或支護施工完成后,因建設資金等問題可能造成其長期暴露或超過支護設計安全期而危及周邊環境安全的,建設單位應主動回填,并承擔因未能及時回填而發生安全事故的相應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單項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六)建設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技術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指定或隨意減少監測項目,以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五、施工單位的責任

      (一)應嚴格依照經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和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組織施工。

      (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安全負責人或其委托人、項目經理應參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填寫附表6備查)。混凝土澆灌前,施工單位應將驗收記錄送達質量和安全監督站的項目監督負責人,并告知澆灌時間。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澆灌混凝土時,項目經理應委派專人全過程在現場監控支撐體系的安全。另外,項目經理至少要在正澆灌混凝土的樓面上帶班檢查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檢查記錄由監理員簽名見證(填寫附表5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5.doc>備查)。

      (四)應就有關的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雙方簽字確認。

      (五)應及時有效地對工程進行監測,并應詳細記錄。

      (六)應有針對性地根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措施組織演練。

      (七)各項目部應把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為本工程的重大危險源在工地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六、監理單位的責任

      (一)應根據規范要求、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及專家組論證審查意見等有關資料文件,根據工程實際提出監理意見,對該專項方案編寫監理綱要和實施細則。

      (二)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或其委托人、總監應參加深基坑和高大模板的驗收,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填寫附表6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6.doc>備查)。

      (三)高大模板工程在澆灌混凝土時,總監應委派專人全過程在現場監控支撐體系的安全。另外,總監至少要在正澆灌混凝土的樓面上帶班檢查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填寫附表5備查)。

      (四)工程出現險情或發生安全事故時,應下達暫停令,協助施工單位啟動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措施,并向建設主管等有關部門報告。

      七、監督管理

      (一)各區建設局負責區域內各項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建設局應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督促各方落實責任,實行嚴格管理,并把本地區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為重大危險源予以公示。

      (二)各區要建立信息快報制度,按規定程序具備開工條件的所有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必須在10天內由各區安監站綜合信息上報至區建設局和市安監站(附表2)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2.doc>。

      (三)各區建設局應將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作為本地區的重大危險源予以公示。

      (四)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實行專項登記制度,開工前由施工單位向質量、安全監督站辦理登記(附表3)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3.doc>。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經專家審查論證后整理完善的專項施工方案;

      2、專家組審查論證的書面意見和專家審查表(附表1)。

      (五)各區的質量監督站與安全監督站對深基坑及高大模板均應落實監督責任,實行重點監督。

      1、各區質量監督站應將專項施工方案中的結構設計及專家審查論證、基坑支護工程的質量檢測和驗收、基坑開挖各階段的驗收、基坑變形控制觀測、高大模板及其支架的承載能力、剛度和穩定性等列為重點監督內容。

      2、各區安全監督站應將經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中有關安全施工技術監控措施的落實、基坑工程的施工準備評價和達標評價、高大模板專項工程安全檢查評分和分項驗收等列為重點監督內容,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全面匯總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報告(附表4) <佛建工[2006]21號附件4.doc>。

      3、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監督站負責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所監督的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應有針對性地編制監督計劃,并在開工前對項目經理、總監等人員進行監督交底,對本辦法要求重點監督的內容要形成監督記錄。

      4、經常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情況,對深基坑工程監督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高大模板工程驗收時監督負責人必須到場監督。

      (六)市建設局委托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不定期地對各區內正在施工的深基坑與高大模板工程進行巡查,監督檢查各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監督站、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的質量安全管理實施情況,并將巡查情況向市建設局報告。

      (七)市建設局對各區實施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把本市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情況在網站上予以公示。

      八、罰則

      各有關單位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質量及安全生產責任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企業和責任人的責任。

      九、附則

      (一)本辦法由佛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如何做好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

      1.深基坑工程的定義

      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的有關規定,深基坑的定義如下: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深基坑工程為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工程勘察前,建設單位應對相鄰設施的現狀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資料(包括周邊建筑物基礎、結構形式,地下管線分布圖等)提供給勘察、設計單位。調查范圍以基坑、邊坡頂邊線起向外延伸相當于基坑、邊坡開挖深度或高度的2倍距離。施工、監理單位進場后應熟悉設計文件,按照深基坑的定義,確定本工程是否屬于深基坑的范疇,并做好深基坑施工的相關工作。

      2.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1 自然放坡

      自然放坡適用于周圍場地開闊,周圍無重要建筑物的深基坑工程,一般出現在郊區,安全風險相對較小,因占地大、回填量大而較少采用,在此暫不討論。

      2.2 支擋式結構支護

      支擋式結構具體形式有錨拉式支擋結構、支撐式支擋結構、懸臂式支擋結構。支擋式結構一般由排樁、地下連續墻、錨桿(索)、支撐桿件中的一種或幾種組成。

      2.2.1排樁和地下連續墻施工安全管理

      支擋式結構的排樁包括混凝土灌注樁、型鋼樁、鋼管樁、鋼板樁、型釧混凝土攪拌樁等樁型。采用人工挖孔樁作業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人工挖孔樁應編制專項方案,超過16m的還應進行專家論證。(2)孔壁支護。第一次護壁,應高出自然地面30cm;開挖非巖石層時,每鉆進1m左右時,立模澆筑混凝土護壁;如有滲水、涌水的土層,應每鉆進50cm,進行混凝土護壁;如有薄層流沙、淤質土層時,應每鉆進50am甚至更淺的深度,采用鋼筋混凝土護壁;地質情況惡劣情況下,采用鋼護筒或者預制混凝土護筒進行扶壁支撐。(3)孔內送風,防止中毒。如云南省楚雄經濟開發區內某藥廠工地,在樁內下放鋼筋籠時,因未提前通風,孔內二氧化碳含量超標70倍,致使下井人員4a死亡,3人受傷。故《建筑樁基技術規范》規定下孔前必須進行檢測,井深超過lom時必須采用人工送風。(4)孔內設置防護板。為防止井內人員受物體打擊傷害,應在作業層頭頂2m左右的位置,設置孔截面1/3面積的防護板,并隨作業深度的加深而逐漸下移。(5)安裝防濺型漏電保護裝置。對于地f水豐富土層,需要設置潛水泵排水的,應安裝防濺型漏電保護器,且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原則上不得邊排水邊施工,防止觸電。

      對于機械成孔,地下連續墻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機械傷害等主要事故類別。對此,機械施工應注意以下事項:(1)施工機械應有出,‘合格證或年度檢測合格報告、進場驗收合格手續、安裝驗收。保證安全保險、限位裝置齊全有效。(2)機械作業區域平整、夯實,保證施工機械安放穩定,不會因施工震動而傾斜、甚至傾覆。(3)當排樁樁位鄰近的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對地震動敏感時,應采取控制地基變形的防護措施。包括:間隔成樁的施工順序,設置隔震、隔音的溝槽,采用震動噪音小的施工設備等措施。(4)作業人員施工前,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試樁作業。

      2.2.2錨桿施工安全管理

      錨桿施工過程中, 由于土方超挖、錨桿固結體強度未達到15mp且設計強度未達75%以上進行張拉鎖定、錨桿抗拔承載力 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操作平臺不穩定等因素,可能發生基坑坍塌、操作人員高處墜落等主要安全事故。對此,錨桿施工應注意的事項:

      (1)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規范標準要求進行施工,嚴禁超挖。一般一次土方開挖深度控制在擬施工錨桿以下1m左右,留出適當的操作面,便于錨桿施工。(2)錨桿固結體強度達到15mp且設計強度達到75%以上方可進行張拉鎖定,并進行錨桿抗拔力檢測。只有當錨桿抗拔力檢測值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后方可進行f層土方開挖施工。(3)搭設安全穩定的錨桿施工平臺。平臺底部平整、夯實、四周可根據情況設置支撐,平臺周邊設置防護欄桿。

      2.2.3內支撐桿件施工安全管理

      內支撐桿件包括鋼支撐、混凝土支撐、鋼與混凝土支撐組合支撐。內支撐根據基坑的形狀、大小而異,有水半撐、斜撐、角撐、環撐等形式,合理的內支撐方式是保證基坑圍護結構穩定的重點。在安裝(或澆筑)、拆除過程中,可能發生坍塌、高處墜落等主要類別的安全事故。例:2001年8月,上海市某地鐵試驗工程基坑施工過程中,發生局部土方塌方,造成4人死亡,事故調查發現,該工程基坑開挖范圍內基本上均為淤泥質土,而施工單位未按規范要求,采用連續式垂直支撐或鋼構架支撐方式,因支撐方式不合理,致使發生坍塌事故。(文獻,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警示錄,p7,四川出版集團·四川科學技術出版社)對此,內支撐桿件施工過程中,應注意如f事項:)① 內支撐結構施工應對稱進行,保持桿件受力均衡。②對鋼支撐,當夏季施工產生較大溫度應力時,應及時對支撐采取降溫措施;當冬季施工降溫產生的收縮使支撐斷頭出現空隙時,應及時用鐵楔或采用其他可靠連接措施。③ 內支撐結構的施工與拆除順序,應與設計工況一致,必須遵循先支撐后開挖的原則。④土方開挖應分層均勻開挖,開挖過程中,基坑內不能形成較大的高差,造成圍護結構、支撐桿件的不均布受力,形成應力集中。同時,土方開挖及運輸過程中應避免土方機械碰撞內支撐桿件。⑤搭設安全穩定的錨桿施工平臺。平臺底部平整、夯實,四周可根據情況設置支撐,平臺周邊設置防護欄桿。

      2.3 土釘墻支護

      土釘墻一般由鋼筋或鋼管土釘、鋼筋網、噴射混凝土面層組成。當正常情況下穩定的土體發生一定變形后,變形產生的側壓力通過噴射混凝土鋼筋網、土釘,傳給深層土體,保證邊坡穩定,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邊坡坍塌、高處墜落、觸電等主要安全事故,因此土釘墻應注意如下事項:

      ①施工單位應在邊坡附近設置變形觀測點,觀測邊坡變形,安排專職安全警戒人員,設置警戒線,制定應急救援、搶險措施,保證施工及行人的安全。②搭設安全穩定的土釘施工平臺。平臺底部平整、夯實,四周可根據情況設置支撐,平臺周邊設置防護欄桿。③ 在鋼筋網的施焊過程中, 由于邊坡面長、傾斜,場地潮濕,造成電焊機、開關箱等設備安置不便,易產生用電隱患。因此現場的電焊機應放在穩定、干燥、絕緣的平臺上,設備開關箱應滿足“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要求,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小于0.1s。

      2.4 重力式水泥土墻

      重力式水泥土墻一般采用水泥土攪拌樁相互搭接成格柵狀或實體狀的結構形式,一般體積較大,質量較大,依靠水泥土自身的重量抵擋邊坡的變形。一般采用機械施工,施工過程中,應選用設備安全,限位、保險裝置齊全的設備,并履行設備的進場、安裝驗收程序,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施工安全。

      3.深基坑工程的后續安全管理

      基礎施工期間,應加強基坑工程后續安全管理工作:①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按照深基坑施工設計文件的總體要求,加強對基坑邊坡、毗鄰建(構)筑物、設施等變形觀測工作。② 工程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開展對基坑安全的日常檢查工作,并針對基坑坍塌開展緊急救援預演練工作。③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時完成,暴露時間超過支護設計規定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復核,并采取相應措施。

      因工程停工,深基坑工程超過支護設計規定使用期1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回填措施。需重新開挖深基坑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組織設計、施工。

      總之,深基坑工程涉及到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毗鄰建筑物安全、其他市政地下管網等設施的運行安全,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深基坑安全是擬建建(構)筑物的“奠基石”,我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15篇 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一。應采取支護措施的基坑(槽)

      1,基坑深度較大,且不具備自然放坡條件

      2.地基土質松軟,并有地下水或豐富的上層滯水。

      3,開挖危及鄰近建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線安全

      二基坑支護的主要方式

      原狀土放坡;簡單水平支撐

      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合理組合等

      三。基坑工程監測

      基坑工程監測包括劫掠結構監測和周圍環境監測

      四。地下水的控制方法

      地下水的控制方法主要有集水明排,真空進點降水,噴射進點降水,管井降水,截水回灌等

      五。基坑發生坍塌以前的主要跡象

      六。基坑支護破壞的主要形式

      七。基坑支護安全控制要點

      1,支護方案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簽字

      2,支護結構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

      3,基坑支護結構,(包括支撐等 )的實際水平位移和豎向位移,必須控制在設計允許范圍內

      4,控制好基坑支護與降水,止水帷幕等 施工質量,并確保位置正確

      5,控制好基坑支護,降水與開挖的順序

      6,控制好管涌,流沙,坑底隆起,坑外地下水位變化和地表的沉陷等

      7,控制好外建筑物,道路和管線等 的沉降,位移

      八,基坑施工應急處理措施

      1,滲水或漏水

      1)坑底設溝排水,引流修補

      2)密實混凝封堵;

      3)壓密注漿

      4)高壓噴射注漿

      2水泥土墻位移超過設計值

      1)采用水泥土墻背后卸載;

      2)加快墊層施工

      3)墊屋加厚

      4)加設支撐

      3,支撐式支護結構墻背土體沉陷

      1)增設坑內降水設備降低地下水;

      2)進行坑底加固

      3)墊層隨挖隨澆;

      4)加厚墊層或采用配筋墊層;

      5)設置坑底支撐

      4,鄰近建筑物沉降

      跟蹤注漿的方法

      腳手架安全管理

      一,一般腳手龍口奪食 安全控制要點

      1,腳手架搭投之前,確定搭設(包括拆除)施工方案。

      2,當基礎下有設備基礎,管溝時,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不應開挖,否則必須采取加固措施

      3,高度在24m以下的單,雙排腳手架,均必須在外側立面的兩端各設置一道剪刀撐,并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底層斜桿下端均必須支承在墊快或墊板上。

      4,高度在24m以下 的單雙排腳手架,宜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

      5,人員持證上崗

      基坑安全管理措施(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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