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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坍塌安全技術管理措施(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16 16:05:01 查看人數:15

      防坍塌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第1篇 防坍塌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為預防坍塌事故發生,保證施工安全,依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對施工企業提出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安全技術措施。

      坍塌是指施工基坑(槽)坍塌、邊坡坍塌、基礎樁壁坍塌、模板支撐系統失穩坍塌及施工現場臨時建筑(包括施工圍墻)倒塌等。

      1、土方開挖編制施工方案,制定防護措施,經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后,方可作業。土方開挖時,應對相鄰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況進行觀測。

      2、施工單位應編制深基坑(槽)、高切坡、樁基和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等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專家審查。

      深基坑(槽)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過5m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高切坡是指巖質邊坡超過30m、或土質邊坡超過15m的邊坡。超高、超重、大跨度模板支撐系統是指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3、應作好施工區域內臨時排水系統規劃,臨時排水不得破壞相鄰建(構)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邊坡。在地形、地質條件復雜,可能發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時,應由設計單位確定排水方案。場地周圍出現地表水匯流、排瀉或地下水管滲漏時,施工單位應組織排水,對基坑采取保護措施。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邊坡和基礎樁時,應合理選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4、機械開挖土方時,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機械作業范圍內進行清理或找坡作業。

      5、施工單位應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內造成邊坡塌方或土體破壞。基坑(槽)開挖后,應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和安裝工程施工,基坑(槽)開挖或回填應連續進行。在施工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坑(槽)壁的穩定情況。

      6、模板作業時,施工單位對模板支撐宜采用鋼支撐材料作支撐立柱,不得使用嚴重銹蝕、變形、斷裂、脫焊、螺栓松動的鋼支撐材料和竹材作立柱。支撐立柱基礎應牢固,并按設計計算嚴格控制模板支撐系統的沉降量。支撐立柱基礎為泥土地面時,應采取排水措施,對地面平整、夯實,并加設滿足支撐承載力要求的墊板后,方可用以支撐立柱。斜支撐和立柱應牢固拉接,行成整體。

      7、樓面、屋面堆放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機具或其他物料時,應嚴格控制數量、重量,防止超載。堆放數量較多時,應進行荷載計算,并對樓面、屋面進行加固。

      8、臨時建筑外側為街道或行人通道的,應采取加固措施。禁止在施工圍墻墻體上方或緊靠施工圍墻架設廣告或宣傳標牌。施工圍墻外側應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砌土方、貨物等的警示。

      9、施工現場使用的組裝式活動房屋應有產品合格證。在組裝后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簽字后,方能使用。對搭設在空曠地帶的活動房應采取防風、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

      10、雨期施工,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排水系統進行檢查和維護,保證排水暢通。在傍山、沿河地區施工時,應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

      11、深基坑特別是穩定性差的土質邊坡、順向坡,施工方案應充分考慮雨季施工等誘發因素,提出預案措施。

      第2篇 防坍塌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總則

      為了規范公司模板(腳手架)及支撐系統、建(構)筑物拆除等作業,杜絕坍塌事故的發生,依據國標及集團公司相關管理規范制定本規定。

      2.范圍

      2.1適用于公司施工、生產領域涉及模板(腳手架)及支撐系統、建(構)筑物拆除等作業的管理;

      2.2在以下范圍內的作業,執行建設部規定。由項目部組織專業人員編制方案及專家評審,項目總工審核、項目經理審批、報監理、甲方負責人審批。

      2.2.1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⑴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⑵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建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⑶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2.2.2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2.3甲方另有規定的,按甲方規定執行。

      3.職責

      3.1安全質量部負責制、修訂防坍塌安全管理制度,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

      3.2 工程部負責作業的技術支持、服務。

      3.3分公司(項目部)對所轄區域內的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建(構)筑物拆除等作業安全管理負責,為作業提供人員、技術、設備、設施保障。

      3.4 作業批準人---項目部經理或授權人

      3.4.1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

      3.4.2指定或確認現場負責人,核實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3.4.3組織風險危害辨識、編制、審批《項目hse計劃方案》,對作業單位進行《項目hse技術交底》;

      3.4.4《項目hse計劃方案》編制內容如下:

      ⑴工程概況及實物工作量;

      ⑵作業領導小組;

      ⑶管理、技術、特種作業人員一覽表;

      ⑷《風險因素清單》及控制措施、作業程序;

      ⑸相關方要求及管理措施;

      ⑹應急管理及措施;

      ⑺其它補充內容。

      3.4.5作業前,監督作業單位對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項目hse技術交底》、作業區域的安全要求、應急措施等內容進行培訓;

      3.4.5負責審批作業許可證,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為作業單位提供安全的施工環境;

      3.4.6作業過程中,監督作業單位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操作規程、《項目hse技術交底》;對現場“三違”行為,有權批評教育、制止、處罰或取消作業許可證。

      3.5作業申請人—作業隊(分包方)現場負責人

      3.5.1對作業人員進行《項目hse技術交底》的培訓、落實責任人;

      3.5.2按項目部要求準備相關資料、提出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對模板(腳手架)及支撐系統、建(構)筑物拆除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3.5.3負責按《項目hse技術交底》的要求執行hse措施,落實防坍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區域隔離與警戒等工作,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后方準作業,對措施的可靠性、有效性負責;

      3.5.4嚴格執行安全法規、制度、標準和操作規程,維護作業區域環境、其它設備、設施、物資;

      3.5.5施工中,監督、檢查監護人和作業人等履行安全責任,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權批評教育、制止、處罰或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處理措施,排險后方可重新作業。

      3.6作業監護人員、監督人員

      3.6.1項目部派出監護人員、監督人員。監護人員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擔任;作業監督人員由安全員承擔;

      3.6.2監護、監督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了解作業區域和作業過程,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護、監督責任;

      3.6.2監護人員嚴格按方案要求和作業程序進行技術指導、控制進度;監督人員負責確認現場作業條件符合方案要求,在作業過程中對所有違章行為有權制止和糾正;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要求停止作業。

      3.6.3作業完工后,檢查現場、清點作業人員數量;確認無人員遺漏后方能離開。

      3.7作業人

      3.7.1是具體操作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責任,需持證上崗的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操作規程,嚴格執行作業工作方案和作業許可證的要求;

      3.7.4作業前,必須核實作業部位、作業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接到既定作業指令后,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的情況下方能作業;

      3.7.5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作業,待隱患整改后方能繼續作業;

      3.7.6按規定使用作業設備、器材及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3.7.7熟悉并掌握《項目hse技術交底》中的安全、應急措施。

      3.8項目或作業對外分包的,項目部參照本規定、分包合同對分包商作業過程實施監督、管理,對作業過程的安全與分包商負同等責任。

      3.9建(構)筑物拆除作業,必須由具備相應資(格)質的單位(人員)實施。

      4.作業許可管理

      4.1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模板(腳手架)支撐系統、建(構)筑物拆除等作業,應在作業前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許可證的作業。

      4.2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4.2.1作業申請人準備作業方案等資料、填寫許可證報項目部經理或授權人審批。

      在第2.2款規定范圍內的作業許可證由項目部經理審批。

      批準人接到申請人作業申請,進行書面審查、現場核查,檢查確認符合要求,批準人、申請人在許可證上簽字后許可證生效。

      4.2.2作業申請人向批準人申請辦理許可證,應準備以下資料:

      ⑴作業內容說明;

      ⑵相關附圖,如作業區域示意圖、作業點示意圖、人員布置示意圖等;

      ⑶《項目hse技術交底》及補充措施;

      ⑷工作前《項目hse技術交底》中的風險危害確認情況;

      ⑸特種作業及其他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⑹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⑺其他相關資料。

      審批程序見《cpe油建公司特殊危險作業許可審批管理辦法》。

      4.3作業許可證的時效

      4.3.1許可證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班次,延期后總期限不超過24小時;隔日繼續作業的,應召開每日工作前會議,確認安全措施到位,并做好記錄;

      4.3.2在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核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作業時間,應根據作業性質、風險、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

      4.3.3延期只適用于安全措施有效、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沒有變化的情況;

      4.3.4批準后的作業許可證不得涂改,一份只限一次使用。

      4.4許可證取消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生產單位和作業單位的現場監督人員應立即取消作業,取消相關作業許可證,并通知批準人。

      4.4.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4.4.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4.4.3實際作業與規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4.4發現有可能發生立即危及生命的違章行為

      4.4.5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4.4.6事故狀態下。

      4.5若作業涉及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等其它許可作業,遵守相關規定,同時辦理相應作業許可證。

      4.6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現場關鍵人員變更時,應經過批準人和申請人的審批。

      5.作業實施

      5.1 項目部按照《項目hse計劃方案》、《項目hse技術交底》,完成人員、設備、設施、作業現場準備,對作業人員資格確認并組織作業前培訓。

      5.2 本作業和涉及的挖掘、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的許可證都已經審批完成。

      5.3許可證記載的項目部現場負責人、作業申請人、安全員、監護人、作業人員到現場,確認作業條件滿足作業要求。

      5.4屬地管理單位甲方現場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到場,確認相關許可作業的準備工作已完成。

      5.5 作業前現場負責人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講明作業的危險及工作步驟、責任劃分、注意事項、應急措施等,并進行人員清點。

      5.6 項目部作業現場負責人,核實作業現場的所需生產、消防設備、設施的準備情況;作業區域圍護、隔離、警戒、放坡、支護、排水等措施落實情況;各項措施已落實、現場教育完成,下達實施作業指令。

      5.7作業過程中,各崗位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禁擅自離崗。

      5.8一般要求

      5.8.1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及單位進行或參加甲方組織的現場勘察、交底,針對作業內容、環境等進行風險辨識、評價,協助作業單位根據風險辨識結果編制“作業方案”,監督檢查現場負責人對參與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前培訓;

      5.8.2施工中使用的架桿、扣件、模板等材料必須按抽樣檢驗規定進行抽檢。

      5.8.3作業前對作業區域圍護隔離、設置標識(必要時設安全警戒區并安排專人監護);

      5.8.4作業區域涉及地上、地下設施(構筑物),按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的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5.8.5作業區域涉及道路、鐵路、水源、通訊等設施,作業前項目部必須到相關部門申請作業許可,并在相關管理部門采取必要的措施后實施作業。

      5.9安全措施

      5.9.1建筑物或構筑物的基礎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前根據設計部門的勘察報告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在施工時嚴格執行。對于土質疏松或較深的溝、坑和堆積較高的壩、坡等,必須按照規范及標準要求進行放坡、支護。

      5.9.2對于基坑、溝、槽、壩坡的邊緣和固壁支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后或解凍時期,發現邊坡的有裂痕、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5.9.3現場有指示標志,危險地區應懸掛“危險”等警示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5.9.4在架板或屋面上堆放材料、機具等應按規范、標準或施工技術方案要求進行,以避免產生過大的集中載荷,造成樓板或垛板斷裂坍塌。

      5.9.5城區或懸崖、陡坎處所施工,現場須按要求設置護墻。

      5.9.6溝內施工,遇有土方松動、裂縫、滲水等應及時加設固壁支撐,禁止用固壁支撐代替上下扶梯和吊裝支撐。

      5.9.7管理下溝所用機具、繩索,應完好、牢固、做到統一指揮,管溝內不得站人。

      5.9.8運輸管材、管件、設備、容器等要綁扎牢固;人工裝卸,起落要一致,通過溝、坑、井要搭牢通道;用滾杠運輸,嚴禁管子滾動前方站人及用手直接調整滾杠。

      5.9.9焊工在溝內、槽內及交叉施工點焊接,必須有監護。

      5.9.10暴風雨后,及時檢查工地臨時設施,簡易房屋、帳篷、機電設備,腳手架、臨時線路等,若發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現象應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應停止一切工作立即排除并上報有關部門。

      5.9.11其它有關土石方爆破、開挖、砌筑、腳手架搭設以及拆除工程的防坍塌具體措施,按《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5.9.12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10許可證關閉

      當作業完成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確認:

      5.10.1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警戒設施;

      5.10.2作業監護人檢查現場,并確認人員無遺漏、無任何隱患后;

      5.10.3申請人和批準人雙方現場確認、簽字,許可證關閉。

      6.附則

      6.1本規定由公司安全質量部組織制定、負責解釋。

      6.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6.3凡違反本規定,按公司《hse問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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