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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汛抗災安全管理措施

      發布時間:2023-08-16 14:05:02 查看人數:20

      防汛抗災安全管理措施

      防汛抗災安全管理措施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做好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了汛抗災工作,保障企業生產建設順利進行、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家屬生命產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防汛抗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三條 直屬企業防汛抗災工作由當地政府和集團公司共同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

      第四條 直企業防汛抗工作實行行政一把手責任制和防汛抗災崗位責任制、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第五條 直屬企業各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防汛抗災設施完好和參加防汛抗災的義務。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直屬企業防汛抗災主要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當地政府和集團公司頒布的有關法令、方針政策和制度;

      2.編制防汛抗災工程規劃,防洪防澇工程應達到當地設防標準;

      3.汛前做好防汛抗災準備,汛期做好安全度汛和搶險救災,汛后做好善后工作;

      4.積極開展防汛抗災知識的宣傳、教育;

      5.編制防汛抗災應急預案;

      6.推廣和應用防汛抗災的先進經驗和科學技術,提高企業防汛抗災科學技術水平;

      7.完成當地政府分配的防汛任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集團公司設立防汛抗災總指揮部,其職責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履行,負責做好集團公司系統內防汛抗災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安全環保局。

      第八條 直屬企業應設立防汛抗災組織,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九條 直屬企業應組織防汛搶險隊伍,明確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規劃

      第十條 根據所在地區防洪治澇規劃,直屬企業規劃應達到當地設防標準和防大汛、抗大災的防御目標。

      第十一條 規劃內容包括:防洪治澇工程現狀和問題;根據所在地區出現超標準水位時,排洪治澇對策和措施;在同時遭遇其他(如臺風、龍卷風、風暴潮、雷電、塌方、滑坡、泥石流等)災害時的應急措施;完成地方政府分配的防洪治澇工程項目;落實實現規劃的經費和時間。

      第十二條 編制防汛抗災規劃應與所在地區防洪治澇和城市建設規劃相結合;與本企業發展規劃相結合;與企業安全生產和其他抗災防災相結合;實行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特別應處理好外洪與內澇的關系,不斷提高企業防汛抗災能力。

      第十三條 規劃應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防汛抗災組織應定期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當所在地區規劃變更、企業發展、實踐驗證和防災科學進步時,應組織修改規劃,并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制(修)訂的規劃,應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五章 制度

      第十四條 直屬企業應建立健全防汛抗災組織及崗位責任制。明確各級工作人員的任務和要求,并針對防汛抗災工作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使防汛抗災工作做到正規化、規范化。

      1.防汛抗災組織工作制度;

      2.清障、清淤管理制度;

      3.防汛抗災物質儲備、管理、調用制度;

      4.防汛抗災指揮、搶險隊伍演練制度;

      5.洪澇災情、工程設施、建筑遭損檢查核實統計制度;

      6.獎勵懲罰制度。

      第六章 汛前預防措施

      第十五條 汛前預防工作堅持“以防為主、平汛結合、防重于搶”的原則,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災,打有準備之仗。

      第十六條 直屬企業防汛抗災指揮部應認真組織汛前檢查,內容包括;

      1.雨水排放系統,泄洪排澇設施;

      2.風暴潮易發地區的海堤、防汛墻、閘壩、防汛門、碼頭設施、排水泵站、高壓電線;

      3.地下式和半地下式設施;

      4.建(構)筑物防汛抗災能力及潛在隱患;

      5.劈洪溝及有關涵洞;

      6.生產要害部位、關鍵設備、生命線工程及各種物資儲庫;

      7.通信設備、緊急報警系統;

      8.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和管理;

      9.居民避洪、緊急撤退道路、救生、疏散地的準備;

      10.醫療衛生防疫工作;

      11.安全保衛工作;

      12.轄區范圍內的道路、交通運輸機具。

      以上檢查,如發現問題應立即解決,不應貽誤。

      第十七條 對本企業所轄范圍內阻礙排洪排澇的臨時建(構)筑物、工料棚舍、陳舊危防和設施,一律限期拆除。

      第十八條 汛前應認真防汛抗災搶險演習,搞好宣傳教育,使每個職工、家屬明確防汛抗災的重要意義和在防汛抗災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章 汛期防汛抗災

      第十九條 直屬企業防汛抗災組織應根據當地政府發布的汛期范圍,確定本企業汛期的起止日期,并根據所在地設防水位、洪澇汛情、風暴潮和暴雨情況,下達進入防汛緊急狀態令,啟動“防汛抗災應急預案”。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抗災指揮成員應全部到崗,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防汛部門管理干部和防汛救災搶險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第二十條 在汛情緊急情況下,防汛組織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防汛抗災急需物資、設備、交通運輸機具和人力,保證安全生產的應急措施的實施,確保生產、建設系統順利進行。

      第八章 搶險救災

      第二十一條 遭受洪澇災害時,防汛抗災組織應即刻將災情報告當地政府和集團公司,同時,向全體職工、家屬緊急動員,發布有關安全禁令。所有單位、個人必須聽從防汛抗災組織統一領導。

      第二十二條 災害現場指揮人員和生產調度部門必須隨時向防汛抗災組織匯報生產建設系統遭災情況,接受指令,協調和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十三條 防汛抗災組織要做好險區群眾撤離,安排好生活、醫療衛生和巡邏保衛等事宜。

      第二十四條 對要害部位、關鍵設備、生命線工程、化學危險品庫和儲罐要加強檢查、監護。由于自然災害造成化學危險品溢出和泄漏,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應采取積極搶護措施。任何單位、個人若發現新的險情應及時主動報告,防汛抗災組織有關人員應及時到現場實地察看,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五條 遭災時,生產崗位工人在沒有接到停止生產指令情況下,應堅守生產崗位。根據災情,采取相應的自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災情嚴重、搶險救災力量有限時,應及時向當地政府、駐軍、武警部隊和兄弟單位求援,同時報告集團公司。

      第九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 災后、直屬企業防汛抗災組織應做好受災職工、家屬的生活供給及住房安置,醫療防疫及傷亡人員處理,恢復生產,做好水毀工程修復,學校復課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防汛抗災總指揮部應根據災情派員到受災單位,指導災后恢復生產與生活、災情調查和善后處理等工作,并協調有關事宜。

      第二十九條 直屬企業應按國家統計部門和集團公司關于洪澇災害統計報表的要求,會同當地水行政部門、保險公司和集團公司保險部門統計、核實洪澇災情,并及時上報。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應虛報、瞞報。

      第十章 防汛經費

      第三十條 直企業防汛抗災經費應按性質納入有關計劃,列入年度財務預決算,予以確保。新增設施費用,從技措費用中支付,其維護修理費用從企業維修、大修費用中支付,用于地方政府分派企業的防汛、排漬所需經費,應積極安排。

      第三十一條 重大險段搶修改造、新增堤防和排漬設施費用,在自籌有困難時,可申報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給予補助。上級補助資金必須??顚S?。上級主管部門每年對防汛資金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十一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二條 認真執行本規定,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集團公司或企業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在執行防汛抗災搶險任務時,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得力,奮力搶險,完成任務有突出貢獻者;

      2.堅持巡堤查險,發現險情及時報告,奮力抗洪搶險,成績顯著者;

      3.在危險關頭,組織群眾保護國家和人民財產,保證生產安全,搶救群眾有功者;

      4.為防汛抗災獻計獻策,效益顯著者;

      5.及時供應防汛物料、工具,愛護防汛器材,節約經費開支,完成防汛搶險任務成績顯著者;

      6.平時防汛抗災工作出色,企業遭受到異常災害影響時,安然度災的組織者;

      7.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成績顯著者。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拒不執行防汛抗災有關指令,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個人;

      2.玩忽職守在防汛搶險緊要關頭臨陣脫逃者;

      3.非法扒口決堤,或者開閘者;

      4.防汛抗災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者;

      5.挪用、貪污、盜竊防汛救災錢款或物資者;

      6.阻礙防汛指揮人員、搶險救災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者;

      7.出現災情趁火打劫、盜竊,毀壞防汛工程設施、生產設施或其他違法活動者;

      8.其他嚴重危害防汛抗災工作者。

      第三十四條 虛報、瞞報洪澇災情,偽造、篡改洪澇災害統計資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防汛抗災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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