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材城商家管理標準
裝飾城商家管理標準
第一條 商家入場裝修須簽定裝修合同,并應將裝修規定張貼于攤位處,商場物業部人員必須按裝修規定嚴格檢查商家進場裝修是否符合裝修規定,不得有循私的行為發生;
第二條 商家入場,物業人員必須按規定告知商家相關經營事宜,并將資料發放至商家負責人手上,并為其作相應說明;
第三條 商場物業部需與每個進場商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四條 商場物業部應與每個進場商家簽定質量協議,并按協議收集齊商家應交納資料。
第五條 物管人員需定期督促并配合商家填寫'商家調查表',同時做好'商家調查表'的發放,收取及歸類等工作;
第六條 商家所出售的所有商品必須懸掛由**裝飾城統一印制的物價局監別價格標簽,標簽上必須注明商品名稱、規格、產地、單價;
第七條 商場物管人員需監督各商家不得改變所租賃經營商鋪的經營用途,類別調整需報物管部負責人批準;
第八條 物業人員、家裝部工作人員不得私自為商家介紹工程以謀取利益;
第九條 商家必須服從商場內的統一布局、規劃,不能私自更換經營品種,如因經營實際,需要更換品種,必須報商場物業部門批準同意,同時商場物業部必須指派專人負責統一調整工作;
第十條 商場物業部須專人負責每月召開一次商家會議,以收集商家意見、建議、傳達商場方意見。堅持商家至上的原則,做好商家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 對租賃期限將到的商家,物業部需提前二至三個月做好其商家續簽動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