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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7 21:24:06 查看人數:40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1篇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范圍

      為規范大港油田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防止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油集團公司q/sy1236-2009《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了高處作業項目安全許可審批管理、墜落預防、墜落控制及相關安全要求等內容,是對gy01/f7.28《生產安全與職業衛生管理程序》和gy01/f7.28.20《特殊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的補充。

      本辦法適用于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外部承包商實施高處作業許可管理。

      2術語和簡略語

      2.1 本辦法采用gb/t 19001-2008、gb/t 24001-2004、gb/t 28001-2001和q/sy 1002.1-2007 標準規定的術語。

      2.2 墜落高度基準面:可能墜落范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2.3 高處作業: 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且具有墜落風險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2.4 吊繩: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繩,固定到一個錨固點上或兩個錨固點之間,可以在其上面掛安全繩或安全帶。

      2.5 個人墜落保護系統:用于阻止從工作高度墜落的一種系統。個人墜落保護系統包括有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還可能包括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緩沖器、吊繩或它們的組合。

      2.6 錨固點:用于其上固定吊繩、引入線或安全繩的固定點。

      2.7 安全繩:安全帶上保護人體不墜落的系繩,用于將安全帶和錨固點或吊繩相連接。

      2.8 錨固點連接器:把墜落保護設施固定到錨固點上的一個部件或裝置。

      2.9 緩沖器:當人體墜落時,能減少人體受力,吸收墜落過程中產生部分能量的裝置,例如抓繩器、可撕縫合安全繩等。

      2.10 全身式安全帶: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備,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吊繩上的兩根安全繩。

      2.11 臨邊:地板、甲板或柵格板的邊緣。

      3職責

      3.1 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標準。兩級hse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辦法的培訓教育,相關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

      3.2 油田公司各單位組織實施本辦法,并按照直線領導和屬地管理原則,具體落實高處作業許可審批和作業。

      3.3 作業許可管理涉及的工作職責執行gy01/f7.28.20《特殊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4管理內容

      4.1 作業許可審批管理

      4.1.1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審批實行第二、第三級管理。凡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gy01jl7.28.22-01)。

      4.1.2各二級單位應按照風險程度、資源掌控和審批權限等條件,具體劃分屬于二級和三級許可審批的高處作業項目,并經過有效審批和發布。

      4.1.3許可管理涉及的風險評估、作業許可申請、書面審查、現場核查、許可審批、許可證使用、許可證取消、許可證延期和關閉及監督等管理環節,均應執行gy01/f7.28.20《特殊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4.2墜落預防

      4.2.1 如果存在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4.2.2 應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4.2.3 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制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4.2.4 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臺。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臺。

      4.2.5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操作平臺和升降機應進行有效的檢查、檢測與維護,確保安全性能良好。

      4.2.6 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或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4.2.7 梯子使用要求

      a) 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結構是否牢固. 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

      b) 踏步間距不得大于300mm。

      c) 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兩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d) 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措施。

      e) 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

      f) 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

      g) 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如在懸空的板上架設梯子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h) 必須設專人監護,禁止兩人及以上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

      墜落控制

      4.3.1 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預防墜落危害,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的墜落危害,選擇、安裝、使用墜落保護設備,如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4.3.2 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抓繩器、緩沖器、緩沖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墜落保護裝備的所有附件進行檢查。

      4.3.3 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沖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4.3.4 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臺等設施時,也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4.3.5 吊繩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安裝和使用。水平吊繩可以充當機動固定點,能夠在水平移動的同時提供防墜落保護。垂直吊繩從頂部獨立的錨固點上延伸出來,使用期間應該保持垂直狀態。安全繩應通過抓繩器裝置固定到垂直吊繩上。

      4.3.6 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安全帶應系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如凈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式。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4.3.7 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時應按gb5725-1997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掉入安全網的材料、構件和工具應及時予以清除。

      4.4其它要求

      4.4.1 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4.4.2 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4.4.3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4.4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

      4.4.5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

      4.4.6禁止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4.4.7 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

      4.4.8 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按gb/t4200-2008的要求輪換作業。

      4.4.9 工作內容復雜、高處作業周期長、墜落點多等風險程度高的高處作業項目應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具體格式執行“安全工作方案”(gy01jl7.28.20-02)。

      4.5 作業過程中險情應急處置執行有關應急預案。

      4.6 培訓和溝通

      本標準由公司兩級hse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培訓,相關管理、技術和操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

      5更改

      本辦法的更改執行gy01/f4.1《文件和記錄管理程序》的規定,如程序文件更改影響本辦法的執行需要更改時,應一起組織更改。

      6相關文件、實施證據和表單

      6.1 相關程序文件和作業文件

      gy01/f7.28生產安全與職業衛生管理程序

      gy01/f7.28.20特殊危險作業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6.2 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q/sy1236-2009《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6.3 相關技術文件

      附錄a墜落預防計劃指南

      大港油田公司特殊危險作業網絡辦公系統

      6.4 實施證據和表單

      gy01jl7.28.20-02安全工作方案

      gy01jl7.28.22-01 高處作業許可證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墜落預防計劃指南

      墜落預防計劃

      b.1為了作業人員能夠確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墜落危險,并采取有效的墜落預防措施,防止墜落事故發生,應在作業前制定墜落預防計劃。

      b.2墜落預防計劃應由作業負責人組織編制并在作業中負責執行。計劃中應針對現存及潛在的危害,制定墜落預防措施。

      b.3墜落預防計劃一旦制定,所有作業人員應得到充分培訓,并在作業負責人的指導下實施。員工有責任向作業負責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傷害的不安全行為或狀況。

      b.4墜落預防計劃的任何變更都應經過批準。

      墜落預防計劃(示例):

      作業單位: 作業項目:

      1工作區域的墜落危險有以下類型:

      ·高空升降機;

      ·腳手架、梯子;

      ·高空平臺;

      ·深坑、洞口邊緣;

      ·建筑物、設備邊緣;

      ·其他。

      2防墜落裝備至少應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帶,配有背上定位的d形環;

      ·單個或兩個帶有自鎖鉚釘掛鉤的緩沖減震安全繩;

      ·掛鉤;

      ·尼龍繩;

      ·抓繩器。

      3檢查

      所有設備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一旦發現有缺陷的墜落防護裝備,應停止使用,并立即銷毀。

      4頭部保護

      在高處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傷害頭部的危險突出物,均應設置警告標識。

      5急救和救援

      5.1應根據現場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與預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聯絡,做好救援準備。如果現場發生墜落事故,應根據傷情選擇由兼職醫療救護人員或預定的醫療機構實施救援。

      5.2作業單位應備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業人員方便獲取的地方,并在作業前上告知所有的作業人員。

      6援救人員注意事項

      如果發生墜落事故,作業人員應能得到及時的救助或者進行自救,以防止懸空時間過長造成窒息傷害。應對援救人員、梯子、高空升降機或其他援救設備的可用性進行評估。

      第2篇 鋼結構工程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鋼結構工程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措施

      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2米并超過2米以上為高處作業。凡從事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外,除接受安全技術教育外,安全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網)。

      以兩個跨距為一個單元體,縱向在地面上用通長高強鋼絲繩布置在跨距上,然后在地面預先鋪設安全防護網,系在鋼絲繩上,系緊,繃平。

      鋼絲繩的四個拉點,同時在梁上面人工拉起,拉至加固位置(梁上面向下返一米左右處),先從平行兩點處用卡具固定鋼絲繩,然后拉緊鋼絲繩,用卡具固定另外兩點,下饒過大梁處用吊索提拽吊點固定在梁面或檁條下面。

      拆換安全網。當屋面板在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作,按順序解開安全網系扣,折疊好以備下次使用,嚴禁生拉硬拽安全網,高強鋼絲繩拆除時(系扣和卡具)要緩慢拆除,安全網拆除時,下部嚴禁站人。

      安全網拉設面積至少要比安裝作業面多兩個跨距,所使用的安全網及高強鋼絲繩要有安全出廠合格證書及檢測報告,安全網拉設完畢后,必須經安全管理人員和監理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安全網拉設完畢后,網面不應有漏洞、網邊栓接不牢、網面不平等現象,現場用100公斤沙袋從屋面施工作業面向網面拋擲做破損失效實驗,以承接住沙袋而不破損為符合要求。

      安全網為臨時安全防護用品,嚴禁施工人員在網面上行走和借用網面放置施工用品。

      安全網在一個結構單元體上使用完畢后拆換到另一個結構單元體上時,應及時對索具及安全網進行檢查,嚴禁網面有破損及繩索有嚴重刻痕的情況。

      第3篇 某物業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作業指導書

      1.0目的

      為了確保公司員工和相關方在公司所轄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時的人生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所有的過程、活動和服務中人員在離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工作時的管理。

      3.0定義

      高處作業: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本公司的高處作業有:幕墻清洗、電梯井道維修、機電設備維修保養時的高處作業、廣告牌安裝等。

      4.0職責

      4.1各部門、管理處負責人應對各類高處作業活動中的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

      4.2各部門、管理處負責對本部門所負責的過程、活動和服務過程中涉及到的高處作業過程及人員防護所需的設備設施進行管理,并對其責任范圍內的相關方進行安全意識的宣貫及現場施工的監督管理。

      5.0內容

      5.1高處作業主要類型有:臨邊作業、洞口作業、攀登作業、懸空作業、操作平臺、

      交叉作業。高處作業必須執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5.2高處作業的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5.2.1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人員的防護用品和各種設備

      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如保險帶、保險繩、安全帽等,并定期對其進行性能檢測,使其符合相關標準。

      5.2.2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對操作者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杜絕違規操作。

      5.2.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精神或神經系統、高血壓、貧血、平衡機能失常、呼吸系統疾病、色盲、視力不良、聽力障礙、肢體殘障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5.2.4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5.2.5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并及時清除積水。在大霧、大雨和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5.2.6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以及高處作業施工時,應設警戒區,并進行圍欄標識,以示行人注意安全。

      5.2.7高處作業人員要身穿緊口工作服,腳穿防滑鞋,頭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帶,進

      入施工區域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5.2.8高處作業暫時不用的工具和零件、螺栓等,應裝入工具袋,隨用隨拿。不用時

      不得向下拋擲,使用時防止物件高處掉下傷人。

      5.2.9高處作業使用單梯、人字梯要有防滑措施,人在梯上施工時,梯下應有專人扶守。

      5.3高空作業事故應急處理

      5.3.1發生跌落但未倒地摔傷時,及時組織人員通過保險繩將跌落員工慢慢放下,扶到陰涼處休息,安定該員工情緒。

      5.3.2發生輕微跌傷時,首先安定該員工情緒,并及時送醫院檢查、治療,同時向上級領導報告。

      5.3.3發生嚴重跌傷時,立即撥打120救護,同時對該員工出血部位及時包扎處理,并送往就近醫院進行搶救。

      5.3.4 對于事故的處理具體執行《事故報告和處理作業指導書》。

      6.0相關文件

      《事故報告和處理作業指導書》

      7.0記錄

      第4篇 油庫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減少油庫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度在2-5米,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5-15米,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15一30米,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度在30米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三條 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時,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高處作業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填寫,經油庫負責人審批,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未辦理作業許可證,嚴禁進行三級、特級高處作業。

      第四條 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五條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六條 因事故或災害需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帶電、懸空和搶救高處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并經油庫負責人審批。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準,作業后立即報油庫負責人。

      第七條 本規定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法令、法規執行。

      第5篇 中國石化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舍2米),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2)進行15米(合1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應辦理“中國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詳見附件,以下簡稱許可證)。凡經高處作業特殊培訓的崗位人員(如油田企業井架工、供電線路外線工等)、在正式巡檢路線進行正常高處檢查的人員等不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高處作業涉及用水、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2 管理內容及要求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識別、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許可證辦理程序、作業安全措施、作業人員的職責、許可證管理等。

      (1)危害識別

      ①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②將安全措施填入許可證內。

      (2)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①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疾患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②作業人員應熟悉高處作業有關的安全知識,掌握操作技能。

      (3)許可證辦理程序

      ①施工單位負責人持施工任務單,到各企事業單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各單位)基層單位辦理許可證。

      ②各單位基層單位負責人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許可證。

      ③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時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現場監督。

      ④高處作業完工后,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在許可證完工驗收欄簽字。

      (4)作業安全措施

      ①各單位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應對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內容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②應制定應急預案,其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下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③ 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在進行高處移動作業時,應設置便于移動作業人員系掛安全 帶的安全繩。

      ④勞動保護服裝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對于需要戴安全帽進行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帽帶。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⑤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工具在使用時應系有安全繩,不用時應放入工具套(袋)內。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確需進行交叉作業時,中間應設置安全防護層,其中對于墜落高度超過24米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安全防護。

      ⑥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在高處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上方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

      ⑦ 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腳手架。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⑧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應完好,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

      ⑨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設備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范圍內,也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⑩遇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惡劣氣象條件(如六級風以上、雷電、暴雨、大霧等)時,嚴禁露天高處作業。

      (5)作業人員的職責

      ①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許可證方可進行15米以上(含15米)高處作業。

      ②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和作業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③對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④對違反本規定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⑤在作業中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6)許可證的管理

      ①許可證是進行高處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

      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許可證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②許可證一式兩聯,各單位基層單位留存第一聯,施工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持有第二聯。

      ③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

      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證。

      第6篇 煉化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生產作業、化工銷售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場所進行的作業。

      第四條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1.在作業基準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2.符合以下情況的高處作業為特殊高處作業。

      a.在作業基準面30米(含30米)以上。

      b.雨雪天氣。

      c.夜間。

      d.在有限空間內的高處作業。

      e.接近或接觸帶電體。

      f.突發災害的高處搶救。

      g.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五條凡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票》(見附表),高處作業票由作業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負責填寫,與作業點所在基層單位安全負責人(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或主管安全副主任)聯合檢查確認作業點安全措施并簽字后,由作業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或主管安全的副主任、副經理)審批,并由作業單位派監護人。特殊高處作業必須經施工單位和作業點所在單位副處及以上級別領導或安全總監會簽,雙方各派一名監護人。未辦理作業票嚴禁作業。嚴禁在六級(風速10.8m/s)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處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處作業應按《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gb935—89)標準中“重勞動”工作時間輪換作業。

      第六條經醫生診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七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安全帶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損壞的不得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當遇特殊情況并經作業風險分析評價認為不宜系安全帶的高處作業,經作業車間的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但必須經過嚴格審核并采取嚴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第八條 安全帶必須系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掛方法。如遇作業現場無法滿足系掛要求的,要采取措施盡量滿足系掛要求,并經上級安全管理部門批準。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第九條 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第十條 高處作業與架空電線應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離。

      第十一條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條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要設安全警戒區,要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各種工具要有防掉繩,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內。

      第十三條 嚴禁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須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堅固的蓋板或圍欄。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第十五條30m以上的特殊高處作業,應設有專人負責的與地面聯系的通訊裝置(如對講機等)。

      第十六條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

      第十七條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嚴禁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登。

      第十八條從事特殊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定作業方案,填寫作業票,并經施工地點所在廠主管領導會簽,由施工單位主管領導簽發。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作業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在保證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準作業,作業后立即報安全部門備案;需繼續作業時應補辦作業票證。

      第十九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后,辦理特殊高處作業票。

      第二十條高處作業票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天(連續作業不超過24小時),間斷作業在重新作業前,雙方安全監督或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重新確認安全措施,如有變化,應重新落實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簽字后生效。高處作業票由作業所在車間保管,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二十一條高處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1.作業負責人職責

      作業負責人是指現場作業具體負責人,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監督落實,按照高處作業要求安排作業人員,確保作業安全。

      2.作業人員職責

      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有效的高處作業票時應拒絕高處作業。

      3.監護人職責

      負責確認安全措施和落實應急方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命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進行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

      4.車間安全負責人職責

      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確保作業現場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職責

      負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簽發高處作業票。

      6.其他簽字領導職責

      對特殊高處作業的組織、安排、作業負總責。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高處作業票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高處作業票№

      作業單位

      作業級別

      高處作業安全措施

      1.作業人員身體條件符合要求。

      2.作業人員著裝符合要求。

      3.作業人員佩帶安全帶、安全帽。

      4.作業人員攜帶有工具袋。

      5.作業點下方設警戒區并有警戒標志。

      6.現場搭設的腳手架、防護圍欄符合安全規程。

      7.垂直分層作業中間有隔離設施。

      8.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業應搭設固定承重板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9.梯子或繩梯符合安全規程規定。

      10.夜間高處作業有充足照明,安裝臨時行燈、防爆燈。

      11.特級高處作業配有通訊工具。

      12.其它措施。

      作業地點

      作業高度

      作業人員

      監護人

      作業內容

      作業時間

      自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

      安全措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補充措施及注意事項:

      現場作業人員

      (簽字)

      監護人

      (簽字)

      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

      (簽字)

      作業地點所在單位安全負責人

      (簽字)

      施工單位領導

      (簽字)

      特殊高處作業審批

      (簽字)

      注:本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監護人持有,第二聯作業負責人持有;第三聯車間安全技術人員持有。在安全措施欄內,確認畫○,否認畫×。

      第7篇 高處作業及懸空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離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

      (1) 凡從事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都要參加崗前學習和培訓教育,充分了解認識國家安全生產的政策,方針及有關操作規程;

      (2) 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 掌握施工現場安全防范設施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備,必須在施工前認真檢查,確認完好,佩戴好高空作業應使用的安全保護用品方能上崗操作;

      (4)高處作業及懸空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整,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中,拆下的物件及余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放或向下拋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5) 對高聳建筑物、應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與懸空高處作業,雨天,雪天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6) 作業時間需要臨時拆除成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應立即恢復,打設和拆除防護棚,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7)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第8篇 高處作業及垂直交叉作業安全管理

      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區域施工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未經落實不得進行施工。

      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人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設施,發現有缺陷及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施工作業場所,所有存在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及裝卸。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馬道,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雨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可靠措施,作業后立即恢復。

      防護棚搭設與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嚴禁上下同時拆除。

      交叉作業時,各工種進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層作業的位置,必須處于依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之外,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防護層。

      第9篇 管道局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管道局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高處作業項目的風險識別、安全措施的制定、作業票申報、審批等內容。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道局所屬各單位、直屬機構、各工程施工項目部及為局服務的分包商。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高處作業許可管理程序或實施細則;施工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進行培訓、監督和考核;安全部門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六條 員工接受高處作業培訓,執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參與高處作業的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作業人員

      1.按要求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2.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和相關安全規定。

      第三章 高處作業分級

      第八條 高度在2~5m(含2m),稱為一級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含5m),稱為二級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含15m),稱為三級高處作業;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九條 以下為特殊高處作業:陣風風力在六級以上;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高處作業;在降雪時進行高處作業;在降雨時進行高處作業;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高處作業;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在無立足點或無牢固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險高處作業;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燒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在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條 基本要求:

      1.墜落防護應通過采取消除墜落危害、墜落預防和墜落控制等措施來實現。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盡量選擇在地面作業,避免高處作業;

      --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使用工作平臺,如腳手架或帶升降的工作平臺等;

      --使用邊緣限位安全繩,以避免作業人員的身體靠近高處作業的邊緣;

      --使用墜落保護裝備,如配備緩沖裝置的全身式安全帶和安全繩。

      如果以上防護措施無法實施,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高處作業許可證參見《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

      3.對于頻繁的高處作業活動,如更換路燈等,進行了風險識別和控制,并有操作規程或方案,可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高處作業人員應接受培訓。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手腳殘疾、飲酒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十一條 消除墜落危害

      1.在作業項目的設計和計劃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2.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盡可能在地面進行。

      3.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設備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制定墜落保護計劃。墜落保護計劃指南參見附錄 a。

      4.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設備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在設計階段就應對可能發生墜落的部位設置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5.各單位、項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在高處作業施工前,必須開展風險識別工作,將識別出的風險對施工人員進行交底,并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設備。

      第十二條 墜落預防

      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2.應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制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3.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制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4.盡可能采用腳手架、操作平臺和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臺。高空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放線)應設置作業平臺。

      5.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禁止在平臺、孔洞邊緣、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樓板上的孔洞應設蓋板或圍欄。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梁、砌體、不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6.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結構是否牢固。踏步間距不得大于 300mm;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跨度的拉鏈。禁止踏在梯子頂端工作。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過6m,應在中間設支撐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應采取端部套、綁防滑膠皮等措施。直梯應放置穩定,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在容易滑偏的構件上靠梯時,梯子上端應用繩綁在上方牢固構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設梯子。

      第十三條 墜落控制

      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預防墜落危害,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的墜落危害,選擇安裝使用墜落保護設備,如安全帶、安全繩、緩沖器、抓繩器、吊繩、錨固點、安全網等。

      2.個人墜落保護裝備包括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吊繩、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抓繩器、緩沖器、緩沖安全繩或其組合。使用前,應對墜落保護裝備的所有附件進行檢查,墜落保護系統檢查清單參見附錄b。

      3.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接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沖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接。

      4.在屋頂、腳手架、貯罐、塔、容器、人孔等處作業時,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動式梯子及升降平臺等設施時,也應考慮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5.吊繩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安裝和使用。水平吊繩可以充當機動固定點,能夠在水平移動的同時提供防墜落保護。垂直吊繩從頂部獨立的錨固點上延伸出來,使用期間應該保持垂直狀態。安全繩應通過抓繩器裝置固定到垂直吊繩上。

      6.全身式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全身式安全帶檢查清單參見附錄c。安全帶應系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凈空,如凈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帶應高掛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掛方式。禁止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帶。

      7.安全網是防止墜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時應按gb5725進行安裝和墜落測試,滿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網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磨損、損壞和老化情況。掉入安全網的材料、構件和工具應及時予以清除。

      第十四條 其他安全要求

      1.作業人員應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靈便,禁止穿帶釘易滑的鞋。

      2.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標準規范的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和擋腳板等。作業前,作業人員應仔細檢查作業平臺是否堅固、牢靠。

      3.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4.高處作業禁止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工具應有防掉繩,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應有明顯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以防人員有可能進入墜物區域。

      5.禁止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措施。30m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許一個人在上面工作,不準帶人移動梯子。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作業人員應沿著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桿攀爬。

      7.嚴禁在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空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空作業應按gb/t4200-2008的要求輪換作業。

      第十五條 高處作業許可證

      1.作業負責人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前應準備如下相關資料:

      --高處作業內容詳細說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結果;

      --墜落保護計劃;

      --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

      --其他。

      2.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3.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延期、關閉及分發具體按照《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法》執行。

      4.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現場監護人員應及時取消作業,終止相關作業許可證,并通知批準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高處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事故狀態下。

      5.安全職責

      (1)作業申請人:

      --是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

      --辦理作業許可證;

      --識別作業風險,熟悉作業內容;

      --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組織實施作業;

      --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2)作業批準人:

      --清楚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批準和取消作業。

      (3)作業人員:

      --持有經審批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

      --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

      (4)作業監護人:

      --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處理異常情況;

      --核實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完善,暫停作業;

      --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

      --發生緊急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作業許可證(簡稱作業票)的管理

      1.一級、二級高處作業,由施工班(組)長與機組技術、hse監督員,根據項目部的技術方案或施工措施,填寫作業票,由班(組)所在機組的機組長審批。、

      2.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由作業機組長會同項目部技術、hse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和作業措施,上報各單位安全部門和主管領導審批。

      3. 高處作業前,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作業項目主管部門或作業項目所在基層隊組織項目相關部門、施工作業單位、項目所在基層單位有關人員,共同到現場分析作業過程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并按照消除風險、降低風險、個體防護的優先順序,制定詳細的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

      4.根據現場風險識別和制定的措施,由施工作業單位負責填寫“高處作業安全工作票”履行申辦審批手續。審批手續應在作業開工前完成。

      5.作業票通過審批手續后,施工作業前,施工作業單位應指定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監護人及重要操作崗位人,并明確職責。

      6.施工作業前,作業票必須攜帶到現場,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監護人,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對風險削減和控制措施從新確認并簽字。現場負責人負責組織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在作業票上簽字。所有人員應按照作業票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施工作業。

      7.作業票一處一次一辦。如遇人員、工藝、設備、環境發生重要變化,應由作業現場負責人下令停止施工。并上報項目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重新組織風險識別,完善控制措施,并重新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局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應在管道局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術語和定義

      1.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位置進行的作業。

      2.墜落高度基準面:可能墜落范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3.基礎高度:以作業位置為中心,6m為半徑,劃出一個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間,此柱形空間內最低處與作業位置間的高度差稱為基礎高度。

      4.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確定可能墜落范圍而規定的相對于作業位置的一段水平距離稱為可能墜落范圍半徑。其大小取決于與作業現場的地形、地勢或建筑物分布等有關的基礎高度。

      5.可能墜落范圍:以作業位置為中心,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半徑劃成的與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間,稱為可能墜落范圍。

      6.高處作業高度:作業區各作業位置至相應墜落高度基準面的垂直距離中的最大值,稱為該作業區的高處作業高度。簡稱作業高度。

      7.吊繩: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繩,固定到一個錨固點上或兩個錨固點之間,可以在其上面掛安全繩或安全帶。

      8.個人墜落保護系統:用于阻止從工作高度墜落的一種系統。個人墜落保護系統包括有錨固點、連接器、全身式安全帶,還可能包括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緩沖器、吊繩或它們的組合。

      9.錨固點:用于其上固定吊繩、引入線或安全繩的固定點。

      10.安全繩:安全帶上保護人體不墜落的系繩,用于將安全帶和錨固點或吊繩相連接。

      11.錨固點連接器:把墜落保護設施固定到錨固點上的一個部件或裝置。

      12.緩沖器:當人體墜落時,能減少人體受力,吸收墜落過程中產生部分能量的裝置,例如抓繩器、可撕縫合安全繩等。

      13.全身式安全帶:能夠系住人的軀干,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備,包括用于掛在錨固點或吊繩上的兩根安全繩。

      14.臨邊:地板、甲板或柵格板的邊緣。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墜落預防計劃指南

      墜落預防計劃

      a.1 為了作業人員能夠確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墜落危險,并采取有效的墜落預防措施,防止墜落事故發

      生,應在作業前制定墜落預防計劃。

      a.2 墜落預防計劃應由作業負責人組織編制并在作業中負責執行。計劃中應針對現存及潛在的危害,

      制定墜落預防措施。

      a.3 墜落預防計劃一旦制定,所有作業人員應得到充分培訓,并在作業負責人的指導下實施。員工有

      責任向作業負責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傷害的不安全行為或狀況。

      a.4 墜落預防計劃的任何變更都應經過批準。

      墜落預防計劃(示例):

      作業單位: 作業項目:

      1. 工作區域的墜落危險有以下類型:

      高空升降機;

      腳手架、梯子;

      高空平臺;

      深坑、洞口邊緣;

      建筑物、設備邊緣;

      其他。

      2. 防墜落裝備至少應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帶,配有背上定位的 d 形環;

      單個或兩個帶有自鎖鉚釘掛鉤的緩沖減震安全繩;

      掛鉤;

      尼龍繩;

      抓繩器。

      3. 檢查

      所有設備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一旦發現有缺陷的墜落防護裝備,應停止使用,并立即銷毀。

      4. 頭部保護

      在高處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傷害頭部的危險突出物,均應設置警告標識。

      5. 急救和救援

      5.1 應根據現場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與預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聯絡,做好救援準備。如

      果現場發生墜落事故,應根據傷情選擇由兼職醫療救護人員或預定的醫療機構實施救援。

      5.2 作業單位應備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業人員方便獲取的地方,并在作業前上告知所有的作業人

      員。

      6. 援救人員注意事項

      如果發生墜落事故,作業人員應能得到及時的救助或者進行自救,以防止懸空時間過長造成窒息傷害。應對援救人員、梯子、高空升降機或其他援救設備的可用性進行評估。

      附 錄 b

      (資料性附錄)

      墜落保護系統檢查清單

      b.1 錨固點

      b.1.1 對于需要墜落保護或限位設施的每項任務,作業人員是否知道合適的錨固點

      b.1.2 所有錨固點是否能夠支撐至少對于固定到上面的每個人各 2268kg 的負荷;或者,整體墜落保護

      設施是否具有至少 2.0 的安全系數,并經過了合格人員的監督

      b.1.3 用于全身安全帶的所有錨固點是否超過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動收縮式吊繩系統的錨固點

      是否超過位于頭頂

      b.1.4 錨固點是否獨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b.1.5 作業人員是否能從一個位置移動到另一個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會有墜落機會

      b.1.6 如果吊繩、安全繩、或自行自動收縮式吊繩沒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業工人區域的錨固點上,

      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動期間第一個向上的人員 或最后一個向下的人員是否能受到保護

      b.2 垂直吊繩

      b.2.1 吊繩是否按期校驗和測試是否處在有效期內

      b.2.2 吊繩是否具有保護磨損、腐蝕或切割邊緣的措施

      b.2.3 當作業人員連接到吊繩上或者從它上面脫開時,系統能否提供墜落保護

      b.2.4 吊繩是否正確布置,使得作業人員絕對不會需要握住它來進行平衡

      b.2.5 與水平段綜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連續墜落保護

      b.3 水平吊繩

      b.3.1 整個水平吊繩是否是由合格人員設計和批準的

      b.3.2 用于固定吊繩的錨固點是否是專門為水平吊繩而設計的,并接受了評估

      b.3.3 用在水平吊繩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鋼制成

      b.3.4 繩子或鋼絲繩是否沒有磨損或腐蝕跡象

      b.3.5 繩子或鋼絲繩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馳量

      b.3.6 作業人員是否獲得關于潛在墜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b.4 抓繩器

      b.4.1 抓繩器是否能與將要安裝或操作的吊繩相匹配

      b.4.2 抓繩器是否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b.4.3 抓繩器是否配備有切換杠桿,這允許它變成吊繩上的一個固定錨桿

      b.4.4 抓繩器是否配備有鎖定機構;它能防止裝置的意外打開和隨后從吊繩上的脫離

      b.4.5 是否合適地標注出抓繩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設備能夠被正確地固定到線路上

      b.4.6 抓繩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規維護程序中

      b.5 安全繩

      b.5.1 安全繩的長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況下,其長度都不會大于 1.8m

      b.5.2 當希望能夠收回安全繩的松馳部分時,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調的安全繩

      b.5.3 如果安全繩帶有緩沖器,使用者能否輕易看出緩沖器曾經被伸展過

      b.5.4 是否需要雙重安全繩

      b.6 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b.6.1 工人是否受過合適的培訓,能正確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

      b.6.2 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是否處于常規維護和檢驗程序之下

      b.6.3 繩子端部是否合適地穿繩眼(套環眼墊、回復編織環眼、和楔緊裝配/套環)

      b.7 彈簧鉤

      b.7.1 是否已經使用了雙重鎖定彈簧鉤

      b.7.2 彈簧鉤是否按照彈簧鉤制造商批準的方式固定到 d 形環、吊環螺栓、或其他五金件上

      b.7.3 是否定期檢驗彈簧鉤有無應力、磨損、扭曲和彈簧故障

      b.7.4 彈簧鉤布置是否正確,保證它們絕對不會互相連接在一起(不得將它們互相連接在一起)。

      b.8 全身式安全帶

      b.8.1 為具體作業而選擇的全身式安全帶是否配備有所有必要的附著點(用于墜落保護、工作定位、下

      降控制、營救或梯子墜落保護系統)

      b.8.2 是否定期檢查全身式安全帶,有無磨損、磨蝕、斷裂、縫合

      b.8.3 作業人員是否接受過關于全身式安全帶/安全帶使用和保管的培訓

      第10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管理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11篇 鋼結構工程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措施

      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2米并超過2米以上為高處作業。凡從事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外,除接受安全技術教育外,安全管理部門應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安全網)。

      ·以兩個跨距為一個單元體,縱向在地面上用通長高強鋼絲繩布置在跨距上,然后在地面預先鋪設安全防護網,系在鋼絲繩上,系緊,繃平。

      ·鋼絲繩的四個拉點,同時在梁上面人工拉起,拉至加固位置(梁上面向下返一米左右處),先從平行兩點處用卡具固定鋼絲繩,然后拉緊鋼絲繩,用卡具固定另外兩點,下饒過大梁處用吊索提拽吊點固定在梁面或檁條下面。

      ·拆換安全網。當屋面板在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作,按順序解開安全網系扣,折疊好以備下次使用,嚴禁生拉硬拽安全網,高強鋼絲繩拆除時(系扣和卡具)要緩慢拆除,安全網拆除時,下部嚴禁站人。

      安全網拉設面積至少要比安裝作業面多兩個跨距,所使用的安全網及高強鋼絲繩要有安全出廠合格證書及檢測報告,安全網拉設完畢后,必須經安全管理人員和監理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安全網拉設完畢后,網面不應有漏洞、網邊栓接不牢、網面不平等現象,現場用100公斤沙袋從屋面施工作業面向網面拋擲做破損失效實驗,以承接住沙袋而不破損為符合要求。

      安全網為臨時安全防護用品,嚴禁施工人員在網面上行走和借用網面放置施工用品。

      安全網在一個結構單元體上使用完畢后拆換到另一個結構單元體上時,應及時對索具及安全網進行檢查,嚴禁網面有破損及繩索有嚴重刻痕的情況。

      第12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全市受監工程吊籃的管理工作。各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對本轄區內受監工程的吊籃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吊籃租賃單位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對外出租。吊籃產權單位在租賃(使用)設備前,必須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備產權登記備案手續,方可租賃(使用)。

      出租吊籃時,租賃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使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五條 租賃單位購置的吊籃必須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租賃單位應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六條 租賃單位應派專業人員(也可委托安裝單位派人)負責吊籃設備日常使用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規范標準要求。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于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工作應當由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負責裝拆。無安裝資質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拆卸吊籃。吊籃安裝、拆卸作業人員應持有《登高架設作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吊籃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吊籃安裝、拆卸前,安裝單位應當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并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同時應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采用高處作業吊籃的,應將吊籃安裝、拆卸方案納入建筑幕墻安裝工程方案并經專家論證,方可實施。

      (三)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應設置警戒區,安裝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條 吊籃安裝完畢并自驗合格后,報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安裝驗收表》和《杭州市建設工程高處作業吊籃安裝使用登記表》,自檢測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程受理的監督機構登記備案。

      吊籃在同一施工現場進行二次移位安裝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安裝驗收表》,存現場備查。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審查安裝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

      (二)制定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程,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專業人員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每班作業前,使用單位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四)對吊籃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操作安全技術交底。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對吊籃實行專項檢查并有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吊籃使用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二)審查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吊籃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格證。

      (三)提供和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和安裝、拆卸安全條件,并提供臨時用電電源。

      (四)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驗收。

      (五)監督使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維修保養,派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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