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tem id="pjhyg"><sup id="pjhyg"></sup></menuitem>

      <nav id="pjhyg"></nav>
    1. 日本肉体xxxx裸交,岛国av无码免费无禁网站,性色a码一区二区三区天美传媒,在线观看精品视频网站,无码人妻系列,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蜜臀,视频一区视频二区卡通动漫,一区天堂中文最新版在线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企業管理 > 管理辦法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9-05 09:06:01 查看人數:17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第1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內各種臨時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新建項目參照執行。

      2.2 動火作業的范圍:

      2.1.1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電鉆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2.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編制依據

      aq3022-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70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gb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術規程》

      4 釋義

      4.1特級動火作業

      4.1.1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的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4.1.2 在20:00至次日8:00期間的一級動火作業;

      4.1.3 在運行的液化氣球罐區防火堤內的動火作業;

      4.1.4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4.2.1 正在運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區;

      4.2.2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及有毒介質的泵房和機房(區);

      4.2.3 各類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充裝站及可燃液體罐區防火堤內、液態烴罐區封閉管理區內;

      4.2.4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洗槽站;

      4.2.5 工業污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4.2.6 切出運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系統工藝設備管線;

      4.2.7 危險化學品庫和空分的純氧系統等動火作業;

      4.2.8 廠區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作業

      4.3.1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 廠區外的系統管網;

      4.3.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并與系統采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3.4 從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設備和管線;

      4.3.5生產裝置區、罐區內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綠化帶等;

      4.3.6 鐵路作業站、固體產品站臺、倉庫、車庫、木材加工廠房等禁火區;

      4.4三級動火作業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動火。

      4.5固定動火區

      除特級、一級、二級動火范圍以外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劃出的固定動火作業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4.6“三不動火”

      即沒有經批準的火票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

      4.7 五大紀律

      指勞動紀律、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工作紀律和施工紀律。

      4.8 《動火安全作業票》以下簡稱“動火票”。

      5 職責

      5.1 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本細則,監督檢查所屬各單位執行該細則的情況;負責特級動火作業方案的審核。

      5.2 化驗中心負責安全動火的采樣分析,并對分析檢測數據準確性負責。

      5.3 所屬各單位按照本細則的要求嚴格執行。

      5.4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5.4.1 作業人員職責

      a) 動火作業人員(電焊、氣割工)應持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動火作業;

      b) 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

      c) 動火票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確認無誤,獲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d) 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本細則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

      e)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火種,在切斷電源和氣源后方可離開現場。

      5.4.2 監護人員職責

      a) 動火監護人應持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對動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制止作業;

      b) 動火監護人應佩戴看火專用標志,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護人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

      d) 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或違反“五大紀律”的,有權收回動火票,并報告相關負責人。

      e) 動火作業完成后,檢查作業現場,確認無安全隱患。

      5.4.3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職責

      a) 負責動火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種資質審查,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行為;作業完成后,負責完工驗收;

      b) 負責動火分析申請。

      5.4.4 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或領導職責

      負責施工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制定、審查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并監督執行;負責在動火票上簽署意見(特級動火票必須由施工單位領導簽署)。

      5.4.5 申請單位負責人或領導

      .5.火2收。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作業地點及周圍環境情況,審查動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實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特級動火票必須由申請單位負責人審批)

      6 要求

      6.1 管理原則

      6.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票,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2節假日期間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確因生產需要進行動火的需要提高一個動火等級。

      6.1.3 特級、一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72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三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20小時,但每天作業前應對條件進行確認;固定動火票有效期不超過1個月。

      6.1.4動火作業涉及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時,還需辦理相關作業許可證。

      6.1.5特級動火作業需編制作業方案,作業方案應經過施工單位和申請單位領導簽字批準后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6.2 管理內容

      6.2.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b)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級動火處理。

      c) 盲斷點的選取應本著與作業點最近的原則,液體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壓蒸汽清洗,氮氣置換要選好置換路徑,不留死角;應盡量避免直接向大氣釋放置換氣體,不得已時,應選好放空點,避免對人員造成傷害。

      d) 動火作業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g)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h) 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i)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j)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k)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l)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m) 電焊機回路線應直接接于焊接本體,嚴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或管道上,二次線(把線)絕緣必須良好。

      n) 動火過程中能夠對空的人孔、手孔、法蘭連接、低排或高排應全部打開。

      o)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驗分析合格方可繼續動火。

      p) 一張動火票只限用于一處動火點(一般情況10米作業范圍內同一平面且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可以作為一處動火點),不得用以多處動火點;需要同時進行多處動火作業的,每一處動火點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動火票。全面停工檢修期間15米范圍內不影響視線時可按照一處動火處理。

      q)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2 特級動火管理

      特級動火作業在符合6.2.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 動火作業前,所屬單位應通知生產調度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3 在受限空間內動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還要執行以下規定:

      a)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b)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他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進行監測,當可燃氣體報警儀報警時,必須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

      6.2.4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a)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b) 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取樣分析,特級、一、二、三級動火作業在作業前1小時內,申請單位向化驗中心提出委托,化驗中心對動火部位和環境進行動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結果上簽字。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應選擇足夠的檢測點以確保動火分析的樣品具有代表性,確保測試點符合檢測要求,裝置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質的設備管線上動火的,必須對設備管線內部的氣體進行有效的分析。

      c) 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米。

      d) 收到動火分析結果后超過30分鐘未動火,應重新分析。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e)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f) 一級動火時限已到,還需要繼續動火的,在重新辦理動火票前,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g) 一、二級動火作業過程中,每隔4小時由專業分析人員測爆分析一次,分析報告單粘貼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時就結束的作業而沒有進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要在動火票第一聯上寫明施工結束時間并簽字)。

      h)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7 工作程序

      參見hse-01-04-25《危險作業許可管理細則》。

      8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9 附件

      hse-01-04-26-c01 《特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2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4 《三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hse-01-04-26-c05 《固定動火安全作業票》 (保存期為1年)

      第2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 范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避免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1.3 應用領域

      本程序應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除規定場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2 參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鎖掛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3 定義

      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 煨管、熬瀝青、炒沙子等施工作業;

      -- 打磨、噴沙、錘擊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 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3.2 動火作業人

      動火作業的具體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動火申請人

      是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向批準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含承包商)現場作業負責人。

      3.4 動火批準人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利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屬地人員。公司指定的責任人為單位(部門)主任,被授權人應為副主任(基建項目為項目負責人),授權應以書面形式。

      3.5 動火監護人

      指經過安全培訓,由批準人指派在作業現場對動火作業過程實施安全監護的人員。

      4 職責

      4.1 企管法規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4.2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規定場所動火的審批、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并為動火作業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持。

      4.3 人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與本程序相關的各項培訓工作。

      4.4 各相關單位(部門)負責本程序的執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不動火;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5.1.3 嚴禁與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的動火。

      5.1.4 裝置開停工期間嚴禁動火。

      5.1.5 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動火人要立即停止動火。

      5.1.6 對于不符合條件強行動火的指令,現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

      5.1.7 作業單位在動火時應至少指派兩人作業,一人動火,一人監護。

      5.2 動火作業許可范圍

      5.2.1 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均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2.2 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公司范圍內以下場所設置為公司動火作業固定場所,動火時不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公司生產裝置發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5.2.2.1 維護車間工房;

      5.2.2.2 公司批準的與周邊區域有效隔離的新建項目施工現場。

      5.3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實地參與動火作業所涵蓋的工作,否則作業不能得到批準。申請人應準備好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許可證兩份申請表以及如下相關支持資料和設施:

      5.3.1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5.3.2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等(必要時);

      5.3.3 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

      5.3.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必要時);

      5.3.6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5.3.7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必要時);

      5.3.8 其他相關資料。

      5.4 風險評估

      5.4.1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5.4.2.1 作業過程中火災和爆炸的潛在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業人員的工作習慣、經驗及能力;

      5.4.2.3 作業設備、機具;

      5.4.2.4 受影響的區域,包括臨近的其他作業和人員、周圍環境、系統管線、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及設備材料等。

      5.5 系統的隔離、檢測及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退料并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厚度不低于4mm,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業時需考慮區域隔離。具體執行《上鎖掛牌管理程序》、《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5.5.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5.5.2.1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采樣分析時,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4%時,允許濃度<0.2%(體積)。

      5.5.2.3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動火作業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頻率和檢測結果。

      5.5.3 凡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由化驗分析車間進行采樣分析,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小時。分析內容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5.2的相關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儲存重質油品的容器設備動火時,容器壁若有殘留重質油品附著,即使采樣分析合格,也不允許動火,必須將殘留重質油品清理干凈。

      5.5.4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作業,重新檢測。

      5.5.5 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動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高處動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周邊部位安排監護人。

      5.5.6 風力5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動火,6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動火。

      5.5.7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5.5.8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5.5.9 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5.5.9.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5.5.9.2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3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的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4 特殊情況下需要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5.5.9.5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5.5.10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不是必須動火的一律不用,動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5.5.11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5.5.12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迅速撤離。

      5.5.13 動火前應在現場放置2臺滅火器,并對動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動火,必要時可申請消防車保護。

      5.5.14 動火作業雙方應指派監護人對動火過程進行全程監護。

      5.6 書面審查

      在收到申請人的動火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申請人及相關人員(含相關單位人員),按照本程序5.3條款的要求集中進行書面審查,審查人員中應包括安全監督,審查內容包括:

      5.6.1 確認動火作業的詳細內容;

      5.6.2 確認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工作安全分析、安全工作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動火作業部位的工藝流程圖、作業人員資質等;

      5.6.3 確認對安全完成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專項作業及要求,如高處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

      5.6.4 確認動火作業前后應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應急措施;

      5.6.5 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間的相互影響,并確認安全措施;

      5.6.6 確認許可證期限及延期次數;

      5.6.7 其他。

      5.7 現場核查

      5.7.1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應在現場共同核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的落實情況,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5.7.1.1 動火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5.7.1.2 現場作業人員資質及能力情況;

      5.7.1.3 系統隔離、置換、吹掃、檢測情況;

      5.7.1.4 復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及粉塵的濃度;

      5.7.1.5 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況;

      5.7.1.6 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情況;

      5.7.1.7 安全消防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5.7.1.8 作業人員的培訓、溝通情況;

      5.7.1.9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的落實情況。

      5.7.2 通過安全工作方案審查且現場核查確認合格后,批準人方可簽署動火作業許可證。

      5.8 安全設施

      作業前雙方應確定動火所需安全設施的提供方,并確認其完好性。

      5.9 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

      5.9.1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后,批準人或其授權人、申請人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5.9.2 若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應記錄在案,申請人應重新提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申請。

      5.9.3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5.9.4 作業人或監護人等現場人員在交接班或因其他情況發生變更時,應經過批準人的審批,并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確認。

      5.10 動火作業許可證取消

      5.10.1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出現違章、發生事故等,雙方有責任隨時停止作業、取消許可,并通知相關方。

      5.10.2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旦被取消即作廢,如再開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

      5.10.3 取消動火作業應由提出人和批準人在許可證正本上簽字,并將已下發的副本收回。

      5.11 動火作業許可證期限、延期和關閉

      5.11.1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作業期限不能超過作業許可證的時間限定,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批準人可延長作業期限,但總期限不能超過24小時,且不應超過作業許可證的期限。

      5.11.2 在作業過程中,如果在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完成作業,申請人須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延期。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延期時,申請人和批準人應重新檢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的安全條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準延期。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間工作的照明)均應在申請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實以后,申請人和批準人方可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延期。

      5.11.3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5.12.1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

      5.12.1.1 正本(白色):批準人留存;

      5.12.1.2 第一副本(黃色):交給申請人放置在作業現場;

      5.12.1.3 第二副本(粉色):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

      5.12.1.4 第三副本(藍色):送交相關方。

      5.12.2 工作完成后,正本由申請人、批準人簽字關閉后交批準方存檔并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許可證)。

      5.12.3 動火作業許可證應由批準人編號,避免與其它裝置或區域發生重復。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

      5.12.4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的操作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一次使用。如動火作業在本班次沒有完成,交接班時應對動火作業進行交接(交底)并重新確認,由接班監護人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5.13 安全職責

      5.13.1 動火批準人或授權人職責

      5.13.1.1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

      5.13.1.2 與作業方溝通工作區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5.13.1.3 組織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工作,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13.1.4 批準人應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該責任在書面委托授權人后仍然承擔。

      5.13.2 屬地單位職責

      5.13.2.1 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

      5.13.2.2 協助作業單位進行工作安全分析;

      5.13.2.3 負責審定動火安全措施,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5.13.2.4 審查和批準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

      5.13.2.5 負責對崗位員工進行動火作業培訓,為每次動火作業指派專人監護,并對該次動火作業的風險及控制措施進行專門的培訓;

      5.13.2.6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5.13.2.7 動火作業涉及相關單位時,應與相關單位共同落實有關的安全措施,并向相關單位提交相應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復本(參見《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5.13.3 作業單位職責

      5.13.3.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13.3.2 負責作業前對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

      5.13.3.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5.13.3.4 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5.13.4 動火監護人職責

      5.13.4.1 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在承擔監護任務前應接受本次動火相關安全措施的培訓,并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動火,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

      5.13.4.2 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

      5.13.4.3 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不安全行為,有責任批評教育,及時制止;

      5.13.4.4 監護人要佩戴明顯的標志,堅守崗位,不得擅離現場,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要求作業人員停止作業。

      5.13.5 動火作業人

      5.13.5.1 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5.13.5.2 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5.13.5.3 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

      5.14 監督

      質量安全環保處的區域安全監督,應對動火作業過程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程序要求時可責令停止作業,直到整改符合規定要求為止,安全監督保留相關記錄。

      6 管理系統

      6.1 資源支持

      大港石化公司現有資源都是協助實施本規范的可利用的資源。

      6.2 管理記錄

      企管法規處保留本程序各版本的留存記錄和修改明細。

      6.3 審核要求

      按hse管理體系審核方案的要求進行。

      6.4 復核與更新

      本程序應定期評審和必要時的修訂,最低頻次自上一次發布之日起不超過3年。

      6.5 偏離管理

      本程序所發生的偏離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偏離應書面記載,其內容應包括支持偏離理由的相關事實。每一次授權偏離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逾期應重新申報。

      6.6 培訓和溝通

      本程序由人事處負責組織培訓和溝通。相關管理、維護和操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

      6.7 解釋

      本程序由企管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3篇 某基建工程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點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華能長興電廠(以下簡稱“電廠”)基建工程范圍內基建、生活、辦公區及與基建相關聯的區域內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規定場所除外)。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如化驗室、專門的焊接檢修場所、鍋爐等。

      本標準適用于參加電廠基建工程的建設、監理、施工等各參建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dl5027—1993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 術語與定義

      3.1

      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系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間接方式的作業:

      3.1.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3.1.2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1.3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3.1.4

      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3.2

      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禁火區域內;貯存或貯存過可燃氣體(液體)、易燃氣體(液體)的容器、系統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變壓器本體及與本體相連接的設備;危險化學品庫、氧氣和乙炔站;防腐作業期間的相關設備。

      3.3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4 動火管理

      4.1 動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轄范圍內工程各節點的重點防火部位,執行動火審批和許可證制度,并向項目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1.2 重點防火部位施工現場動火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辦理動火作業許可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項目監理單位負責檢查執行情況。

      4.2 動火審批權限。

      4.2.1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和電廠的安質部門負責人、保衛(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總監理許可,電廠分管基建的副廠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一級動火期限為1天,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三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b)并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由施工單位部門(工段)負責人簽發,報監理單位安全監理、施工單位項目部安監人員、消防保衛人員審核,施工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三天,二級動火申請應在一天前提出,批準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4.2.3 一、二級動動火許可證一式三份。一份由現場作業工作負責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動火許可證交還給施工單位留存;一份交監理單位留存;一份交電廠安質部留存。

      4.2.4 一、二級動火許可手續的各級人員應經本單位考試合格,經施工單位項目部批準書面公布,并向監理單位和電廠報備。

      4.2.5 動火執行人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

      4.2.6 當油、氫、制粉等系統一經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質時;電氣開關室電纜溝(井)開始鋪設電纜時,動火作業宜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

      4.2.7 若動火工作與生產區域或試運行的設備、系統有關時,應按電廠的《動火管理制度》的要求執行,并履行分級審批手續。

      4.2.8 除一、二級動火區域外,在現場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固定場地進行焊割作業的,可以不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仍需做好相應的防火措施。

      4.3 動火的現場監護。

      4.3.1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許可證的填寫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 一、二級動火必須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必須持合適、有效的消防器材進行監護,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及項目監理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4.3.4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工段)應指定人員,并和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4.3.5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5 動火工作原則

      5.1 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5.2 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5.3 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5.4.1 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

      5.4.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5.4.4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4.5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6 確保動火安全的技術措施

      6.1 油罐區、燃油系統的動火安全措施

      6.1.1 需動火的設備和管道與運行或備用系統已全部隔絕。

      6.1.2 需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特別對低位設備和管道應按規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進行有效沖洗。確實做到管道已泄壓、無油、無可燃氣體。

      6.1.3 完成沖洗后,各隔絕閥門應掛警告牌,與油罐或回油管相連的閥門應加堵板、上鎖。

      6.1.4 對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應拆開通往運行或備用設備相連接的法蘭,油罐一側的管道法蘭應拆開通大氣,并用絕緣物分隔,在運行和備用設備可靠裝上嚴密的堵板,并將動火管道兩端通大氣。通氣口的總面積不應小于通火的管徑。與燃油設備和管道連接的第一只蒸汽閥門及儀表一次閥上也應裝設堵板。如特殊部位確有困難時,須經有關人員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噴入泡沫滅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須有一端通大氣。

      6.1.5 對需要動火的燃油設備和管道,還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動火,應密切注意當時風向、風力、周圍環境和設備連接情況,動火地點應處于下風向。若在高處動火,特別是氣焊切割,應采取防止火星飛濺的措施。油罐動火,需強制通風48h,動火期間不得停止強制通風。

      6.1.7 進入油罐、污油池等箱體內部動火工作時,應把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全部拆開、隔絕,存油清除干凈,用蒸汽反復沖洗干凈,并采取強力通風排除油氣后,用測燃儀檢查內部應無可燃氣體。

      6.1.8 電氣工具不準放在油罐箱體內部。照明應使用12v防爆燈。在油罐箱體內不宜長時間工作。箱外應有專責聯絡人,并應經常保持聯系。檢修工具應使用銅或其它有色金屬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鐵制工具應采取防止產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黃油、加銅墊等。

      6.1.9 電焊、氣焊設備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應距油庫區外10m。電源應裝在油罐圍墻外。電源線應完好無損。電源線通過通道時,應采取防止軋壞的措施。禁止使用漏電、漏氣的設備。

      6.1.10 在燃油設備上電焊作業,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須焊接的同一設備上,其接地點應靠近焊接點約1m距離內,禁止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鐵棒等金屬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

      6.1.11 動火現場必須配足滅火器材。動火手續未辦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時,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動火。

      6.2 儲煤、制粉、輸煤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倉動火前,應先進行對流通風或其它強行通風,內部和周圍積煤必須清除干凈。

      6.2.2 在磨煤機進出口處動火前應將磨煤機內煤粉走空,打開進出口,檢查、監視內部有無火星和積煤自燃。嚴禁在運行中的制粉系統設備上動火。

      6.2.3 輸煤系統動火必須將設備停止運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6.2.4 傳動機械、支架、罩殼、分離器、碎煤機、電動磅秤、通風設備、各種管道動火前,要將周圍積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凈,皮帶、落煤斗管口等應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開。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塵器等動火前,應將內部存煤(粉)放盡,皮帶上積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鐵板等可靠隔絕,并要采取降溫措施。

      6.2.6 堆取料機等設備動火,應在停止使用條件下才可進行,動火前應清理周圍雜物、易燃物,皮帶上積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應采取降溫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帶上方動火前必須用水將皮帶沖濕,工作完畢后必須用水沖洗導料槽內部,確保無火種遺留。

      6.2.8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共同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和其它雜物,方可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終結手續。

      6.3 汽輪機、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安全措施

      6.3.1 動火前必須將油放盡,動火部分在動火前必須清楷、沖洗干凈。

      6.3.2 動火工作員工必須了解油系統清況,動火前,必須將動火部分與系統可靠隔絕。

      6.3.3 油箱動火時,應做好可靠的隔絕措施,放盡箱內存油,沖洗干凈,并打開蓋子后再動火。

      6.3.4 變壓器在運行狀態下,一般不進行動火作業。變壓器油系統動火工作屬一級動火。

      6.3.5 變壓器附件動火,如能將附件與本體斷開,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進行的,可不用動火安全措施票。

      6.4 脫硫防腐作業

      6.4.1 施工區域必須采取嚴密的全封閉式隔離措施,嚴格執行出入制度,嚴禁火種進入。

      6.4.2 減少吸收塔、煙道內的可燃物,腳手板、蓋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積物料。

      6.4.3 吸收塔、煙道內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設備的溫度不能過高施工時照明設備應遠離襯膠好防腐涂層,以防烘烤產生明火。

      6.4.4 脫硫系統的吸收塔、箱、罐及煙道襯鱗片防腐,施工過程中均會揮發出大量的可燃氣體,應在吸收塔內安裝兩臺防爆型軸流通風機,保證通風良好減少揮發氣體的積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關的焊接工作,特別是在吸收塔、煙道上的支吊架、測點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結束后,不得進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關熱處理作業。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煙道安裝連接作業前,必須用防火布或金屬板全部封堵,縫隙堵塞嚴實,所有的管口全部嚴密封堵,確保無電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內,施焊、切割時,設立監護人,配足滅火器,跟蹤監護,確保安全。

      6.5 其它動火規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有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放盡,用清水將箱體內外沖洗干凈,拆開所有與其連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絕,并在閥門上掛危險牌(有的應上鎖)。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學物質箱體動火前,應將通向箱體的一側拆開,另一側通大氣,并用清水沖洗隔絕。

      6.5.3 在氫管道附近進行焊接或點火工作,應事先經過氫量測定,證實工作區域氫氣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檢查與考核

      7.1 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電廠安質部負責檢查與考核。

      7.2 本標準按《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違章考核細則》和《華能長興電廠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第4篇 項目建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明火管理的職責、審批程序,要求以及防火管理等內容。

      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單位在本公司區域內從事臨時動火作業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3、本標準不適用于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的管理。

      二、術語與分類

      1、明火作業:本標準所指的明火作業,系指除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作業以外的從事電、氣焊(割)、噴燈、熬煉等臨時性動火以及在易燃易爆區域內使用電鉆、砂輪等電動工具及敲打、摩擦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溫度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2、易燃易爆區域:是火災危險類別為甲、乙類的生產、儲存區域。

      3、動火作業分級

      3.1 特級動火:是指正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庫區、貯罐區等重要部位。

      3.2 一級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區域內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3 二級動火:是指除特級、一級動火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

      3.4 全廠、某個分廠或車間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后可依據火災危險性的大小,經主管防火部門批準,可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但遇節假日需動火時,應升級管理。

      三、管理職責

      1、特級動火的管理權為中煤龍化化工公司。

      2、一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安全部

      3、二級動火的管理權為各分廠和直屬單位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

      4、動火部位的負責人為車間主任或施工項目負責人。

      5、各級動火檢測分析工作由中央化驗室負責;

      四、動火證管理

      1、式樣見附表(補充件)

      2、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安全員(或防火員)具體辦理,辦證人應按要求逐項認真填寫。

      3、需進行動火分析的項目,必須進行檢測分析,確認合格后分析人應當簽字以示負責。

      4、依據動火等級,按審批權限辦理動火手續。

      5、動火證終審批準后,辦證人應將動火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6、動火項目負責人,應認真檢查動火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向動火人、監護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證交給動火人。

      7、不準一證多人或多作業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有多人交叉作業時,其中電、氣焊也必須分別辦理動火證。

      8、動火證應填寫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單位各持一份存查,動火證不得轉借、涂改,不準移地使用或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9、動火證的效力時限

      9.1、特級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的,要按程序重新申辦動火證。

      9.2、二級動火證有效期為五天。

      五、動火作業的審批程序

      1、特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沒設生技科的由分廠安全防火員負責)→分廠主管領導(或安全部)→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的程序逐級申請,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廠長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員)→分廠生產機動科→分廠主管領導→公安部或安全處的程序逐級申請,公安處和安全處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由動火單位按動火項目負責人→車間安全員(或防火專責)→分廠生產機動科(或保衛科)→分廠主管領導的程序逐級申請,分廠主管領導終審批準或指揮部安全組。

      4、履行動火審批權的各級人員和部門都應親臨動火作業現場,對動火安全的可行性進行直觀審查并確定防范措施后再行審批。

      六、動火分析的要求

      1、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它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項目、設備、取樣點等均由動火所在單位的當班班長(組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負責提出。

      3、需要動火分析的裝置、設備,必須清洗干凈。鎖閉閥門、在與其它設備的連接處應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連接管線,使之與其它設備徹底隔離。

      4、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時的氣氛應與動火狀態下的氣氛相同。

      5、取樣與動火的間隔時間不準超過30分鐘,如超出此間隔時間或動火作業時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6、用測爆儀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是經過檢定并合格的測爆儀。

      7、若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8、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體積);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2%(體積)。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混合氣體,其動火分析,以爆炸下限最低的可燃氣體為準。

      9、氧氣、富氧設備、管道容器及其附近的氧含量小于或等于22%合格。

      10、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內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分析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容許濃度,氧含量為19-22%為合格。

      七、動火作業參予人員的職責與要求

      1、動火項目責任人

      1.1 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1.2 參與動火安全措施制定,并督促落實。

      1.3 動火作業完成后,負責組織防火人員認真清理遺留火種,確認無遺留隱患經監護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2、動火人

      2.1 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并持有特殊工種安全作業證的人員但任。

      2.2 動火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記載的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到位,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否則有權拒絕動火。

      2.3 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證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人員的檢驗。

      2.4 動火作業前必須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或化工崗位操作工人以及消防監督人員呈驗動火證,經其簽字后方可作業。

      3、動火監護人

      3.1 監護人由動火所在單位指派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了解生產工藝、懂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也可與動火單位協商共同指派。

      3.2 新建項目施工的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直接指派。

      3.3 一、二級動火作業至少應有一名監護人,特級動火,每一動火點至少應設兩名監護人,并備有相應的救護設備及人員。

      3.4 監護人的設置應以能方便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的最大范圍為宜。必要時須隨時增設監護人。

      3.5 負責動火現場滅火工具的準備和防火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告知動火人中止作業。

      3.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集中精力,動火作業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3.7 動火作業結束后,監督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

      4.1 對分析手段及其結果負責,必須親自到動火點取樣分析,并將結果如實填入動火證欄內。

      4.2 對使用的各種分析儀器,應嚴格校正,降低誤差值,以確保分析精度。

      4.3 動火分析的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4 動火分析的時間、取樣點、項目、數據填寫分析結果報告單并附在動火許可證上。

      5 動火單位負責人

      5.1 車間主任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系統動火作業的安全負責。

      5.2 參予制定和落實動火作業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5.3 負責組織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

      5.4 指定動火分析的取樣點,檢查動火證。

      5.5 有權制止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6 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遇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中止動火作業。

      6、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

      6.1 負責檢查和督促所管區域內動火作業現場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隨時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

      6.2 負責對動火作業人員進行防火防爆的安全教育。

      6.3 特級、一級的動火作業,廠、分廠、車間各級專(兼)職防火干部(或安全員)均須到場。

      7、動火作業審查批準人

      7.1 審批動火作業必須親臨現場,全面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的情況。

      7.2 嚴格審查核對并準確認定動火等級。

      7.3 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及辦理其他有關手續。

      7.4 審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7.5 審查動火證的審批程序、填寫項目是否完備。

      7.6 批準動火作業。

      八、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1、動火作業前,應徹底清除現場及周圍的易燃、易爆、可燃物質,設專人監護動火,并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

      2、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采取隔離措施的區域內,在動火作業尚未結束前不準再存放易燃易爆物料。

      3、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如生產特需時,應按特級危險動火管理。

      4、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發生器的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距明火點均不應小于10m,不準放在廠房內道路上,不準放在管架、架空管線和架空電線的下方。乙炔瓶不準臥放使用和運輸。不準在工藝設備、管道上搭接電焊二次線或在上面試火。

      5、特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可靠的安全措施。

      6、動火作業時專職消防隊,應當到場監護。

      7、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必須一點一票。

      8、焊接作業時,要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具,在有毒有害氣體車間焊接時,應備好防毒面具和面罩。并做好通風措施,同時監護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

      9、焊接工具應合乎標準,焊槍的風、氣門要嚴密可靠,焊把絕緣要良好。

      10、電焊作業時,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處。

      11、電焊機電源要安設獨立電閘,焊機二次線圈及外殼,必須妥善接地。

      12、在多人交叉作業場所從事動火作業時,要設防護遮板,以防傷害。

      13、在設備、容器、地溝等動火,必須設監護人,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應清除干凈,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九、檢查與考核

      本制度由公安處及擴建指揮部安全組負責管理與考核。

      第5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1? 范圍與應用領域

      1.1? 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避免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程序。

      1.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大港石化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1.3? 應用領域

      本程序應用于公司所轄區域內除規定場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2? 參考文件

      大港石化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上鎖掛牌管理程序》

      大港石化公司《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3? 定義

      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 煨管、熬瀝青、炒沙子等施工作業;

      -- 打磨、噴沙、錘擊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 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3.2? 動火作業人

      動火作業的具體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動火申請人

      是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向批準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含承包商)現場作業負責人。

      3.4? 動火批準人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利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屬地人員。公司指定的責任人為單位(部門)主任,被授權人應為副主任(基建項目為項目負責人),授權應以書面形式。

      3.5? 動火監護人

      指經過安全培訓,由批準人指派在作業現場對動火作業過程實施安全監護的人員。

      4 職責

      4.1? 企管法規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4.2? 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規定場所動火的審批、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并為動火作業提供咨詢和技術支持。

      4.3? 人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與本程序相關的各項培訓工作。

      4.4? 各相關單位(部門)負責本程序的執行。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批準不動火;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5.1.3 嚴禁與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的動火。

      5.1.4 裝置開停工期間嚴禁動火。

      5.1.5 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動火人要立即停止動火。

      5.1.6 對于不符合條件強行動火的指令,現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

      5.1.7 作業單位在動火時應至少指派兩人作業,一人動火,一人監護。

      5.2? 動火作業許可范圍

      5.2.1 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均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2.2 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置的固定場所。公司范圍內以下場所設置為公司動火作業固定場所,動火時不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但公司生產裝置發生可燃物重大泄漏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5.2.2.1 維護車間工房;

      5.2.2.2 公司批準的與周邊區域有效隔離的新建項目施工現場。

      5.3?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實地參與動火作業所涵蓋的工作,否則作業不能得到批準。申請人應準備好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許可證兩份申請表以及如下相關支持資料和設施:

      5.3.1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5.3.2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等(必要時);

      5.3.3 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業計劃書(必要時);

      5.3.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必要時);

      5.3.6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5.3.7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必要時);

      5.3.8 其他相關資料。

      5.4? 風險評估

      5.4.1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5.4.2 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5.4.2.1 作業過程中火災和爆炸的潛在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業人員的工作習慣、經驗及能力;

      5.4.2.3 作業設備、機具;

      5.4.2.4 受影響的區域,包括臨近的其他作業和人員、周圍環境、系統管線、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及設備材料等。

      5.5? 系統的隔離、檢測及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質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退料并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厚度不低于4mm,嚴禁用鐵皮及石棉板代替。交叉作業時需考慮區域隔離。具體執行《上鎖掛牌管理程序》、《管線/設備打開管理程序》。

      5.5.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5.5.2.1 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5.5.2.2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采樣分析時,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o.5%(體積);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4%時,允許濃度<0.2%(體積)。

      5.5.2.3 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動火作業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頻率和檢測結果。

      5.5.3 凡進入受限空間動火,必須由化驗分析車間進行采樣分析,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8小時。分析內容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5.2的相關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儲存重質油品的容器設備動火時,容器壁若有殘留重質油品附著,即使采樣分析合格,也不允許動火,必須將殘留重質油品清理干凈。

      5.5.4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作業,重新檢測。

      5.5.5 高處動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動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高處動火部位正下方地面要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周邊部位安排監護人。

      5.5.6 風力5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動火,6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動火。

      5.5.7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5.5.8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5.5.9 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5.5.9.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5.5.9.2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3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的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5.5.9.4 特殊情況下需要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5.5.9.5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5.5.10 處于運行狀態的裝置內,凡不是必須動火的一律不用,動火部件能拆卸的,一律要拆卸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5.5.11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5.5.12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作業人員迅速撤離。

      5.5.13 動火前應在現場放置2臺滅火器,并對動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動火,必要時可申請消防車保護。

      第6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依據《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結合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火作業是指:凡在油氣貯存及易燃易爆裝置區域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場所內等各種禁火區域,使用氣焊、電焊、噴燈、電鉆、砂輪及其它各種焊、割工具,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動火作業分級

      根據火災爆炸危害程度及影響范圍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

      1.一級動火作業: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油氣管道和油罐貯存區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區域(即禁火區域)的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除一級、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廠屬各單位動火作業中所有可能發生火災危害的安全管理。外來施工單位或承包商在企業內的動火作業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證制度,除生產區域的固定用火作業外,其它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動火作業申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見附件)。

      第六條 申請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開展安全分析,辨識危害因素,評估潛在風險,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結合單位實際編制動火安全作業方案。

      第七條 凡是沒有辦理《許可證》,沒有落實動火安全作業方案,未設動火作業監護人以及動火安全作業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一律禁止動火。

      第八條《許可證》是動火作業現場操作依據,只限一處使用,不得在《許可證》審批(申報)以外的場所和時間作業使用,不得涂改、偽造、代簽。

      第九條 處于運行狀態且帶有可燃、有毒、易爆的容器、設備、管線嚴禁動火作業。確屬生產需要必須動火作業時,應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經審批(申報)許可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 動火作業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作業區域,動火作業現場應配備保證動火安全的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 與動火作業點直接相連的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鎖閉或拆除處理。

      第十二條 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的間隔

      不小于5 米,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 米,室外作業時嚴禁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十三條 距動火作業地點 15 米范圍內不得有可燃、有毒、易爆容器暴露。

      第十四條 進入有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相關手續,執行有限空間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高處動火作業應設置防落物、防火花濺落設施,并安排專人觀察。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應停止高處及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第十六條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應將其內部采取吹掃、置換、沖洗等方法清除可燃、有毒、易爆等介質,經檢查后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形成空氣對流,方可作業。

      受限空間的可燃、有毒、易爆介質氣體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應確定作業現場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方位并做好消防準備與安全防護,地上物、土方進行必要的支撐防護。

      第三章 職責界定

      第十八條 動火申請單位及負責人按照“屬地管理”在哪個區域動火作業由哪個區域主要領導負責的原則,動火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必須組織、指導做好作業區域的有關安全工作。

      1.填寫、辦理《許可證》審批手續,并提供相關資源保障。

      2.負責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3.向動火施工作業單位明確動火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協助動火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并向動火作業單位提供動火作業安全條件。

      4.監督動火作業安全,發現違章動火作業有權撤銷《許可證》,并及時報告動火作業審批人。

      5.負責指派動火監護人,對動火施工作業全過程進行全面安全監督與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匯報。

      6.《許可證》申請單位負責人,承擔動火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

      第十九條 動火施工作業單位負責人

      1.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安全培訓,嚴格按照《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2.辦理《許可證》前,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現場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在《許可證》上簽署意見。

      3.隨時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動火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負責指派施工監護人,對動火施工作業全過程進行全面安全監督與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匯報。

      5.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負全責。

      第二十條 動火作業人員

      1.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所持證件與現場動火作業人員及《許可證》信息必須一致,嚴禁偽造、借用、冒名代替、過期使用等行為。

      2.嚴格按照《許可證》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嚴禁違章、違規操作,對動火作業安全負有直接責任。

      3.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明確動火作業現場的危險狀況,作業現場不具備有效的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和個人防護的,有權拒絕動火作業。

      4.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熟悉安全應急措施,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第二十一條 動火監護人、施工監護人

      1.動火監護人、施工監護人作為申請單位和動火施工作業單位分別指定的安全監護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和資質,必須經過專業安全培訓,有較強的責任心,對動火作業現場作業全過程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全面了解動火作業所在區域和部位狀況,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安全應急措施,并能組織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3.掌握急救方法,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

      4.確認各項安全措施、消防設施落實到位,發現落實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停作業;對現場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5.必須攜帶《許可證》堅守崗位,動火作業期間,不準離開動火作業地點,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審批人是負責審批《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力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直接管理人員。

      1.全面了解動火作業地點、時間、內容。

      2.核實并審查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3.核實并審查《許可證》填寫內容是否正確并符合要求。

      4.對違章動火作業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按依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單位動火作業責任制及管理程序。

      第四章 動火作業申請許可與關閉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辦理。辦證人應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第二十五條 一級動火作業,必須有書面報告,經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同意后,動火申請單位填報《許可證》,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簽字,并報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六條 二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由動火申請單位分管安全負責人審查簽字后,報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三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由動火申請單位領導審查簽字同意,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并報送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八條 逢節假日、夜班的應急搶修動火作業由動火地點分管安全領導審查并審核實批準后實施,安全、消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審批后的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在72小時內實施,在許可時間內未完成動火作業確需延期的,需提前向審批人提出延期申請許可,并在《許可證》注明、簽字。三級動火作業必須在當日實施。

      第三十條 動火作業工作中斷超過 2 小時,繼續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動火作業監護人應重新確認作業現場安全條件。

      第三十一條 動火作業工作結束后,應清理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作業監護人應認真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任何安全隱患,動火申請單位負責人或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審批人在《許可證關閉回執》上簽字,并及時報送審批人在《許可證關閉回執》上簽字確認,關閉動火作業許可。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應一事一辦。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事項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三十四條《許可證》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門、消防主管部門、動火申請單位和動火作業負責人各持一份存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六 條本辦法由安全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7篇 石油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全體員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動火作業。

      本程序適用于所屬各單位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除為動火設置的固定場所之外,如化驗室、專門的維修場所、鍋爐及焚燒爐等。

      2 術語2.1 動火作業:在生產區域內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可能導致著火、爆炸事故發生的臨時作業,主要包括:

      2.1.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1.2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2.1.3 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電器照明。

      2.1.4 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或打磨、噴砂、保溫及其它可產生火花的作業。

      2.1.5 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包括使用電鉆、砂輪、風鎬等非防爆電動工具。

      2.1.6 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2.1.7 在生產區(包括生產區內的操作室、辦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電器。

      2. 2 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2. 3 動火作業人:是指動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動火人員,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3. 職責3.1 公司hse委員會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序。

      3. 2 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程序的執行,并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3. 3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對動火作業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3. 4 公司所屬各單位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3. 5 公司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程序,參加動火作業審核,并提出改進建議。

      4 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動火,動火范圍劃分如下:

      序號

      動火等級劃分

      動火范圍劃分

      1

      一級動火

      (1)天然氣管道本體及 動火;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本體及 動火;

      (3)站區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

      (4)排污池5米區域內動火;

      (5)管溝內動火。

      2

      二級動火

      除一級動火外的其它所有動火。

      4.1.2 動火作業實行作業許可,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1.3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屬地領導審批。

      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執行情況,并審批一級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4 動火作業前,應辨識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采取安全措施,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4.1.5 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變動且未經批準的,禁止動火。

      4.1.6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設備(管線)、指定的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

      4.1.7 處于運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4.1.8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

      確屬生產需要應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后方可動火。

      4.2 動火作業前準備

      4.2.1 風險評估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4.2.2 系統隔離

      4.2.2.1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4.2.2.2 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4.2.2.3 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上鎖掛牌;

      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須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4.2.2.4 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2.2.5 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準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泄漏;

      半徑15m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4.2.2.6 動火作業需要管線打開的,具體執行《管線打開安全管理程序》。

      4.2.3 可燃氣體檢測

      4.2.3.1 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4.2.3.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

      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4.2.3.3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要檢測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4.2.3.4 氣體檢測的位置和所采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2.3.5 用于檢測氣體的檢測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并在每次使用前與其他同類型檢測儀進行比對檢查,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4.3 實施動火作業

      4.3.1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4.3.2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4.3.3 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3.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根據安全工作方案中規定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進行檢測,填寫檢測記錄,注明檢測的時間和檢測結果。

      4.3.5 動火作業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堅守作業現場。

      動火監護人發生變化需經批準。

      4.4 特殊情況動火作業

      4.4.1 高處動火作業

      4.4.1.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4.4.1.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4.4.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4.4.2 進入受限空間動火作業

      4.4.2.1 進入受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在將受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4.4.2.2 受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執行5.

      2.3.2 要求,氧含量1

      9.5%~22.5%,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4.4.3 挖掘作業中動火作業

      4.4.3.1 挖掘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 klcng/pd38《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4.4.3.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4.4.4 其他特殊動火

      4.4.4.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4.4.4.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4.4.5 反映重大hse活動或hse事故調查的現場錄像、照片應由事故調查組織部門整理后交檔案管理部門存檔,必要時,事故調查組織部門可復制一份保存。

      4.5 動火作業許可證

      4.5.1 由動火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并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和設施: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風險評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

      ——其他相關資料。

      4.5.2 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使用。

      一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 8小時,必須連續監測;

      二級動火許可證不超過24小時。

      許可證的審批、分發、延期、取消、 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4.5.3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30min,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4.5.4 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動火監護人留守現場并確認無任何火源和隱患后,申請人與批準人簽字 動火作業許可證。

      4.6 安全職責

      4.6.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

      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要求并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批準安全措施,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證。

      4.6.2 動火作業單位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制定安全措施,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6.3 動火作業申請人

      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4.6.4 動火作業批準人或授權人

      公司總經理負可書面授權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但批準人委托授權人書面授權后仍承擔動火安全的最終責任。

      4.6.5 動火監護人

      由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擔任動火監護人,應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應急預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動火,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即刻啟動應急預案。

      4.6.6 動火作業人

      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動火作業前,核實動火部位、動火時間,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能動火。

      5 相關文件

      5.1 klcng/pd3 3. 作業許可管理程序 編號:klcng/pd-30-01

      5.2 klcng/pd 3.

      5 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序

      5.3 klcng/pd3

      6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程序

      6 記錄

      6.1《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8篇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及規范施工現場動火作業過程管理,確保保利東江首府一期工程項目部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及生產作業環境安全,。

      二、范圍

      適用于保利東江首府一期工程項目部的生活區臨建及施工現場范圍內的動火作業。

      三、職責

      3.1執行部門

      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審批的實施由項目部的安全部負責,安全負責人對動火作業的歸口管理,并指導監督本安全管理規定的執行,各相關部門必須配合實施。

      3.2動火作業安全職責

      3.2.1審批人的安全職責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的必要性。

      審查動火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動火現場是否配備有效滅火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審查動火作業工作環境是否安全,如動火作業周圍是否有易燃易爆物體等。

      審查動火作業審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動火作業現場是否相符。

      3.2.2動火作業申請人的安全職責

      辦理動火工作自開工和終結的跟蹤。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

      落實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進行安全教育。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

      動火工作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3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在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狀態,及時制止違章動火行為,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動火間斷、轉移、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3.2.4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職責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審批表。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及時清除動火區域周圍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四、動火作業程序

      4.1動火類別

      4.1.1動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進行電焊、氣焊或氣割等工作。

      4.2場內動火區域劃分

      4.2.1非生產動火區:食堂、各部門辦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區:各個物資倉庫、現場存放易燃物料區域等。

      4.2.3防火區:施工現場各作業區。

      4.3動火作業原則

      4.3.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

      4.3.2可動火可不動火的,堅決以不在禁火區內動火為原則,即能夠移去別處維修的則一律應拆除后,運到安全地點進行。

      4.3.3現場動火,必須移開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塊足夠的作業區域,動火時有專人監護和消防器材作戒備。

      4.4辦理動火作業審批表的規定

      4.4.1在防火區內動火必須在動火之前辦好《動火作業審批表》,申報人應填明動火所在地點、詳細情況及列出動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動火均由項目部安全員劉望負責審批,并安排安全員做好現場監督工作,禁火區域須經項目經理審批等批復后方可進行動火,負責批準的責任人指派人員到現場監督。

      4.4.2《動火作業審批表》由需要動火的各區棟長及各主管施工員負責填寫,在送交審批前應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審批人在接到《動火作業審批表》后,對于禁火區域的動火,必須親自或指定專人到動火現場,檢查落實措施或建議補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簽審批表,并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4.4.3《動火作業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執行動火人員,另一份交安全資料員存檔。

      4.5動火作業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班組不得動火。

      4.5.4如有違反本管理規定,不按要求辦理動炎審批手續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動火作業人員,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動火作業在不安全情況下審批人也同意動火作業的,每次罰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5.5 如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違章操作及監護人跟蹤不到位、變換動火部位時未辦理審批等,每次罰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經濟賠償及報公安機關處理。

      4.6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動火中'八不':

      ⑴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⑵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⑶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⑷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涮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⑸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⑹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⑺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經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⑻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 動火中'四要':

      ⑴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⑵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⑶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

      ⑷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4.7、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施工現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事務所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4.8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6.1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安全地。

      4.6.2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4.6.3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采取措施圍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防止火花飛濺到周圍可燃物上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6.4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4.6.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前應清除現場及周圍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6.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

      4.6.8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6.9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保安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4.9動火作業中異常情況的處理

      4.7.1發現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4.7.2現場環境變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時,應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控制,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立即停止工作。

      4.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搶時間為理由勉強地草率行事。

      4.7.6如發生緊急事故,應參照《事故應急預案》執行。

      五、各分包單位動火作業

      凡進行施工現場的各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動火作業,必須按照我司的動火審批流程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作業,如擅自動火作業,每次罰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災及經濟損失,并承擔一切責任。

      五、附: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動火作業審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稱:施工單位:

      申請動火單位

      動火班組

      動火部位

      動火作業組別種類(用火、氣焊、電焊等)

      級動火

      動火作業起止時間

      由年月日時分起

      至年月日時分止

      動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備的消防器材:

      監護人:申請人:年月日

      審批意見:

      審批人簽名:年月日

      動火監護和作業后施工現場處理情況:

      作業人簽名:監護人簽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單位填寫。

      2、動火作業審批表當日有效,變換動火部位時應重新申請。

      00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項目部

      2023年9月13日

      第9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 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 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

      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

      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

      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

      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

      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6. 作業單位應根據工業動火風險識別的結果編制作業方案,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風險,均應在作業方案中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

      油氣生產

      一、二級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一級及特殊工業動火還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7. 在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作業單位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

      8.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9.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安全管理部門對核發的《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作業延期和 。

      1.工業動火作業實行一處一證,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2. 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可申請延期。

      申請負責人、批準人應重新核查,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作業人身體狀況、作業環境,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 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立即取消工業動火作業,終止作業許可。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3.工業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發現危及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6.事故、災害狀態下。

      第十一條 在工業動火作業中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責任:

      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即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危險狀況;2. 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3.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4.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2. 負責作業前對動火作業涉及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作業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單位。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作業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要配備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7. 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3.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 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6. 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7. 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機具要求

      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一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3.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并實行鎖定管理;

      與動火施工相關的設備、設施由屬地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

      5. 距動火點15米內的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氣體檢測要求

      1. 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中應明確氣體檢測方式和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未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

      2.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必須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進行檢測分析。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4小時。

      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5%(v/v);

      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2%(v/v)。

      5.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第二十四條 高處動火作業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

      4.1.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

      1. 進入有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受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有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2. 有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氧含量為1

      9.5%~23.5%,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動土作業中動火作業

      1.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10篇 檢修施工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2用火作業票的管理

      (1)用火作業票的審批

      ①特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師終審批準。

      ②一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③二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2)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級用火作業票和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期限為24小時。

      ②二級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為120小時。

      (3)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指定的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

      (4)一份用火作業票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有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用火作業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5)用火作業票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3氣體采樣分析

      (1)動火作業現場氣體采樣分析應合格。

      (2)一般在動火作業前1小時內進行采樣分析。

      (3)氣體采樣分析人員應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在用火作業票上填寫取樣分析時間、分析結果最后動火分析人還應簽字確認。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制度。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在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如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五級或五級風以上的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8)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9)當生產不穩定或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時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0)對特級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級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第11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基本要求

      1.1本規定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設備檢維修中的動火作業。

      1.2 本規定所稱動火作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主要包括:

      a)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b)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c)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破拆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d)生產裝置和罐區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e)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1.3 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場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

      1.4 動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盲板抽堵等特殊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2 分工與職責

      2.1 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是動火作業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2.2 企業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含盲板圖);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動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工作。

      2.3 企業設備(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審核安全作業方案,督促和檢查施工單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實專業安全措施;負責組織、協調盲板加、拆工作,參與現場盲板的檢查確認;負責組織、協調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及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2.4 動火作業部位所在單位,負責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負責作業現場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2.5 動火作業人職責

      2.5.1 動火作業人應持有有效的本工種作業證。

      2.5.2 動火作業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件1)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動火。

      2.6 動火監護人職責

      2.6.1 動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6.2 應參加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的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門發放的《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2.6.3 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監護人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基層單位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情況。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應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暫停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

      2.6.4 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安全作業證》不相符合,或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動火安全作業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動火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動火分析人的職責、動火作業審批人的職責可結合本企業管理實際及參照aq3022-2008的相關內容補充制定。

      3 動火作業分級

      3.1 固定動火區外的動火作業一般分為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三個級別。遇節日、假日、夜間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升高一級。

      3.2 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氣體儲罐的圍堰內或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 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及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4 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管理部門確認,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5 企業內,除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范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區域,為固定動火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動火區域內,嚴禁設固定動火區。

      4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4.1 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或裝置)安全技術人員組織生產單元負責人及工段長(班長)、動火作業負責人,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安全技術人員負責填寫《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見附件2)。

      4.2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3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審查合格,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后,方可動火。

      4.4 固定動火區的設定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經企業涉及生產(技術)、設備(工程)、安全等專業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由企業分管生產(技術)或安全的負責人批準。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火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其中,1、2、3項由動火所在車間工藝技術人員確認簽字;4、5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的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6、7項由動火所在車間當班班長確認簽字;8-11項由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圍分別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4.6 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車間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后,在“相關單位意見”一欄會簽,并有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動火級別審批后,方可動火。

      4.7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對帶壓設備、容器、管線進行測厚,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8 作業結束后,動火人和監護人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并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5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5.1 企業應建立氣體取樣檢測分析操作規程,明確取樣分析項目和標準、取樣及檢測方式、檢測儀器的使用范圍和完好性。使用便攜式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選配檢測設備要與危害氣體種類相匹配,并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特殊動火作業應使用兩臺儀器同時檢測,檢測偏差不應大于儀器有效誤差范圍。取樣檢測的過程要有照片記錄,分析單要注明取樣位置和取樣時間。

      5.2 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對上、中、下各部位進行監測分析;在較長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分析;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m范圍內進行分析。

      5.3 動火分析與動火作業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30min,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4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a)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分數);

      b)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分數);

      c)動火設備、管線及作業環境內,氧含量不應大于23.5%;

      d)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進行監測分析。濃度超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規定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欄注明。

      5.5 分析報告單必須填寫到《動火安全作業證》或黏貼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 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6.1 作業前,作業單位和生產車間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6.2 作業前,應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主要內容如下:

      a)有關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

      b) 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的安全措施;

      c)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d)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識;

      e)相關的事故案例及經驗、教訓。

      6.3 作業前,生產車間應做好如下工作:

      a)對設備、管線進行隔絕、清洗、置換,并確認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b)對放射源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

      c)對作業現場地下隱蔽工程進行交底;

      d)腐蝕性介質的作業場所配備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

      e)夜間作業場所設置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

      f)會同作業單位應組織作業人員到現場,了解和熟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6.4 作業前,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

      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篦子板、蓋板等設施應完整、牢固,采取的臨時設施應確保安全;

      c)作業現場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設警示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并采用安全電壓;

      d)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訊和照明設備、腳手架或臨時作業平臺、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式、移動式電動工器具應逐個配置漏電保護器和電源開關,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6.5 作業前應清除動火作業現場及周圍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備消防器材,滿足作業現場應急要求。

      6.6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動火點周圍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隔離措施。

      6.7 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6.8 在有可燃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6.9 動火作業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6.10 鐵路沿線25m以內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6.11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傾倒措施,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點的間距不應小于10m,并應設防傾倒、防曬設施。

      6.12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安排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點所在車間應預先通知企業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d)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e)企業分管安全和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應共同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并在《安全交底和風險告知確認卡》簽字。

      6.13 進入作業現場的所有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器具;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規程,并按規定著裝及正確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器具;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患有職業禁忌癥者不應參加相應作業。

      6.14 作業完畢,應恢復作業時拆移的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將作業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及時撤離現場;將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凈,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15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由動火人持有,作業時隨身攜帶;第三聯由監護人持有,監護時隨身攜帶;第四聯存放在動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7.2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固定動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1次。

      7.3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車間存檔,保存期限為1年。

      第12篇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

      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動火許可證工作,并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三、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 動火人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焊工證,操作過程中設專門看火人。

      2、 清理動火施工現場內易燃易爆物,室外作業遇有五級風停止作業。

      3、 按要求配置看火人員,準備好滅火器材、水、沙子等。

      4、 氧氣瓶、乙炔瓶按要求分開放置。

      5、 嚴格執行中央大廈關于動火作業消防安全制度的規定。

      四、 園區內部不準隨意使用產生強烈熱輻射的電熱器具,如電爐、紅外線加熱器。

      五、 園區內部區域及外圍不許隨意焚燒垃圾、樹葉等,不許隨意使用明火進行任何施工。

      六、 電、氣焊工應持操作證上崗施工。

      七、 使用電、氣焊、噴燈,要選擇安全地點,作業前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情況,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應采取澆濕、設接火盆、遮擋或其它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八、 在焊割前,要對焊割工具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使用安全保護裝置不健全或失靈的焊割工具。

      九、 焊割作業及點火要嚴格遵守操作程序,焊條頭、熱噴嘴要放在安全地點,焊割結束或中途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仔細檢查現場,確認無余火復燃危險后方可離開。在易燃、可燃物較多的場所焊割,操作完畢時應反復檢查,預防火災事故。

      十、 電焊機的各種導線不得殘破裸露,更不準與氣焊的軟管、氣體的導管以及有氣體的氣瓶接觸,氣焊的軟管也不得從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等接觸。

      十一、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建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十二、 對盛有或裝過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十三、 嚴禁在有可燃、易燃、爆炸危險物品的場所焊割;

      十四、 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時間交叉作業。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十二篇)

      1目的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2適用范圍2.1本細則適用于公司所轄范圍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動火作業信息

      • 動火作業管理辦法(8篇范文)
      • 動火作業管理辦法(8篇范文)77人關注

        1.目的規范***廣場物業管理處對管理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2.范圍適用于規范***廣場物業管理處對管理區域內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與質量要求。3.管理規定3.1 ...[更多]

      •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2篇范文)
      •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2篇范文)68人關注

        1目的規范石化公司所轄區域內各種動火管理,明確和落實動火職責和責任,保證生產維護動火和施工動火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2適用范圍2.1本細則適用于公 ...[更多]

      • 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2篇范文)
      • 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2篇范文)60人關注

        一、目的為了加強燃氣帶氣、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質量控制,保障帶氣、動火作業的安全和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級帶氣 ...[更多]

      • 動火作業管理辦法(七篇)
      • 動火作業管理辦法(七篇)59人關注

        1.目的規范***廣場物業管理處對管理區域內的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2.范圍適用于規范***廣場物業管理處對管理區域內動火作業的管理過程與質量要求。3.管理規定3.1 ...[更多]

      • 管道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 管道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56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管道局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控制作業風險,保障作業安全,根據集團公司q/sy 1241-2009《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及《管道局作業許可管理辦 ...[更多]

      •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四篇)
      •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四篇)54人關注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 ...[更多]

      •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 動火作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52人關注

        一、 在園區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必須經保安部同意,以文字形式報保安部審核、批準,領取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二、 保安部負責審核、管理和簽發 ...[更多]

      • 動火作業票管理辦法
      • 動火作業票管理辦法49人關注

        一、 為了搞好脫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適用于脫硫施工、特別是防腐作業期間的防火 ...[更多]

      • 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
      • 帶氣動火作業管理辦法35人關注

        一、目的為了加強燃氣帶氣、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質量控制,保障帶氣、動火作業的安全和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辦法。二、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一、二、三級帶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