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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芾磙k法(七篇)

      發布時間:2024-03-23 21:20:12 查看人數: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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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 ?;饭芾磙k法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全體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日照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1號令)及有關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心所屬各相關科室,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 應確定專人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儲存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條 與危險化學品有接觸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安全知識、職業健康安全防護、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 為保障本辦法的順利貫徹落實,中心成立領導工作組,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緊急處理和部署工作。中心主任擔任組長,批準危險化學品的購買申請,批準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方案。中心副主任、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核危險化學品的購買申請;質量負責人批準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方案。成員為總務科、質管科及各檢驗科室負責人。質管科為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和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編制?;钒踩鹿收{查處理方案及組織危險事故調查處理??倓湛曝撠熚kU化學品的采購、驗收、入庫、發放及庫房管理工作,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各檢驗科室負責本科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圍和分類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中心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主要有如下幾類:

      第一類 劇毒性及毒性藥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堿等。

      第二類 腐蝕性藥品:強酸、強堿、溴、甲醛、氫氧化鈉等。

      第三類 易爆藥品及能成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燒的氧化劑:氯酸鉀、氯酸鈉、硝酸、過氧化鈉、硝酸鉀等。

      第四類易燃及助燃氣體:氫氣、乙炔氣、煤氣、氧氣等。

      第五類 閃點在45℃及45℃以下的易燃液體: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丙醇等。

      第三章采購和驗收

      第六條 各檢驗科室需用危險化學品,須提交采購申請,技術負責人審核,中心主任批準后,報總務科統一購買??倓湛祈毎磭矣嘘P規定,規范辦理購買手續。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量,原則上用多少購多少,以減少庫存量;庫存量不應多于檢驗科室6個月的使用量。

      第八條 總務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進行合格供方評價。?;返墓虘斁邆湮kU化學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贰?/p>

      第九條 總務科和使用科室按程序共同對新購進的危險化學品進行驗收??倓湛曝撠煍盗亢屯庥^的驗收,驗收內容至少應包括:包裝完好,無泄漏現象;標志清晰,無缺損;確認包裝或容器上貼有或拴掛有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使用科室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技術驗收。填寫驗收記錄。

      第十條 總務科負責保存所有危險化學品的購買文件,包括危險化學品供應商資質、進貨、驗收和入庫記錄等。保存期不少于6年。

      第四章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驗收合格,總務科進行登記入庫。領用時,應由領用人簽字領用??倓湛曝撠熥龊孟嚓P臺賬,每月對帳一次,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應分類存放,試劑貯存室內存放的試劑不得過高過密,應限制最大儲備定額,不應超儲,互相有影響的?;凡坏没旆?必須分區存儲。 庫內配備排風設施,消防器材,供電采用防爆電器設施。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

      易燃、易爆危化品應設專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嚴禁煙火,杜絕一切可能產生火花的因素。 庫內配備排風設施,消防器材,供電采用防爆電器設施。

      第十三條 在存儲的過程中必須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防濕、防熱、防曬、防凍,防風化等。經常檢查,防止因變質、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時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十四條 檢驗科室負責人應組織人員詳細登記本科室在用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并備注其化學性質和基本的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應編制相應的安全作業指導書。使用危險化學品,應做好記錄。檢驗科室負責人應監督危險化學品的日常使用。

      第十五條 對劇毒藥品必須嚴格執行專柜保管,實行專人專帳雙人雙鎖單獨在保險鐵柜內存放。劇毒藥品不得出售、借用和送人。使用劇毒藥品時,要有申請手續,領用時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字后,由兩方參與同時開鎖方可領取,并做好記錄。使用劇毒藥品時必須堅持雙人同時領取,雙人使用,雙人簽字制度(配制和未配制品),對每次耗用數量認真做好記錄,對剩余劇毒品要及時封口,登記重量,務必準確。

      第五章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六條當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任何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采取措施,防止災害蔓延,同時,應向中心領導匯報。清理化學危險品事故現場,需安全員在現場監督。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存放的庫房必須嚴禁煙火且嚴禁使用手機,并配置防火器材。如遇火警、水患時,首先切斷電源,同時報警,并組織現場自救;如需進入事故現場,應佩戴防毒面具;情況危急時,應迅速疏散人員,及時撤離。

      第十八條如發生化學危險品失竊事件,必須保護現場,立即上報中心領導。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條 盛放劇毒物品的容器不得亂丟亂放,更不得盛放其它用品,要統一交回總務科,統一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危險化學品的廢液、殘渣等嚴禁隨意拋灑,要統一交回總務科,統一處理,并做好處理記錄。否則由此引起的嚴重后果應由當事人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部門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2篇 ?;钒踩芾頃盒修k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東然管道安裝中心(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部室、車間(以下簡稱“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腐蝕品。

      如 四氫噻吩、乙炔、油漆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民用燃氣不適用于本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安全許可證和資質認定。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五條 儲存場所與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口密集區域和公共設施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向周圍單位神居民宣傳和告知有關危險化學品的防護知識發生事故的急救辦法。

      第七條 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管理,其他部門負責業務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第二章 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向相關部門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制相應的《操作規程》,操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事故應急處理的工具、裝備。

      第十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應在生產作業場所設置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可靠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場所,其各類設備、報警系統和聯鎖保護系統等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有關規定,并定期對其維護、維修、檢測,保持完好。未經許可禁止從事設備檢修、拆除等作業。

      第十二條 公司在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中,應對工作場所的危險化學品的危害因素應進行定期監測和評估,對接觸人員定期組織職業健康體檢,建立監測評估和人員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 公司在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總,應核對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實物的一致性,編制使用《安全規程》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操作崗位,應按國家及行業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懸掛危瞼化學品安全周知卡。

      第三章 儲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應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存放,并有明顯的貨物標志,堆垛之間應留有足夠的垛距、墻距、頂距和安全通道。

      第十六條 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室,存儲易爆品庫房應有足夠的泄壓面積和良好的通風設。對于禁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對存溫度要求較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應有降溫設施;儲存遇濕易溶解、燃燒、爆炸的物品,應有防潮、防雨措。

      第十七條 倉庫應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并設置明顯標志。存儲易燃易爆品庫房應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火源管理、電源管理、門衛值班、崗位巡檢等制度,嚴格防火、防洪(汛)、防盜等措施。

      第十八條 劇毒化學品儲存應設置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專庫(柜)保管,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并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應制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設專人管理,嚴格核對、檢驗進出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并登記。無產地、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定期對庫存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 用于儲有的設備和安全消防設施應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 專用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等標準的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并納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儲存應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裝配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劇毒物品不可與其他危險物品存放于同一倉庫;

      (二)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類物質不可與易燃物品存放于同一倉庫;

      (三)盛裝性質相抵觸的氣瓶不可存放于同一個倉庫

      (四)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存放于同一倉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五)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潮濕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第二十三條 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及時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種承壓儲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附件應齊全完好。

      第二十六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二十七條 閃點低于28度,沸點低于85度的易燃液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永噴淋設施。

      第二十八條 罐區防火堤(墻)的排水管應當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在不排水時關閉閥門。

      第二十九條 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十條 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為倉庫保管人員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三十一條 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

      第四章 購買、銷售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司銷售、經營危險化學品時,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銷售活動。

      第三十三條 銷售場所、設施、建筑物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經營場所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第三十四條 嚴禁購買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三十五條 嚴禁購買不具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在使用劇毒化學品時,應當向所在地公安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證購買。

      第五章 包裝、運輸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和容器,應由專業企業定生產,并經國家質檢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件質量(重量),應與所包裝的危瞼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三十九條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條 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按國家有關規定噴涂色標,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印貼或拴掛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應急咨詢服務電話,并附危險化學品安全說明書。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托運、承運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承運企業應按國冢有關規定力理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未取得相應資質,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

      (二)通過公路運輸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通過公路運輸劇毒?;瘜W品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或有關手續;

      (三)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嚴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遇水燃燒物品及育毒物品。禁止小型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五)托運入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說職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井遞交安全技求說明書。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如承運人。

      第四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要求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裝卸,應按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使用的車輛、船舶、容器、槽罐等設備設施,按規定檢測檢驗合格;

      (二)裝卸作業必須由專人在現場負責指揮,裝卸運輸作業人員應按所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帶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三)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裝卸后必須清理干凈;

      (四)裝運具有爆炸、劇毒、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性質的化學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五)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裝卸流速不得超過上限值;

      (六)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質底板車及汽車掛車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

      (七)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降溫措施。

      第四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要求

      (一)通過金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編制應急預案,對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要做到“一車一案”;

      (二)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多裝、超載;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四)劇毒化學品在運輸途中發生盜竊、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五)運輸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強超強會、超速行駛。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六)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六章 處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處置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產品、原料時,應制定處置方案。處置方案必須科學合理,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并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公安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劇毒物品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包裝廢棄物,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統一銷毀。金屬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清理干凈,不得改作它用。包裝容器的銷毀,必須在安全、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監護下進行。

      第四十六條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有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先清理干凈,并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四十七條 處置閑置不用的危險化學品,應經有危險化學品銷售許可的單位銷售。對失效過期,已經分解、理化性質改變的危險化學品,不能銷售、轉移,應組織銷毀。

      第四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第四十九條 批量銷毀危險化學品或劇毒等危險性大的危險化學品時,應委托獲得國家資質的單位完成,委托雙方要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義務和完成時限,不能將危險化學品私自轉移、變賣。

      第五十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渣、廢料。不準將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傾倒入下靠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七章 培訓與應急救援管理

      第五十一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過程中,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五十二條 公司在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建立化學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體系,制定應急處置和救援預案,配備應急處置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要報所在地的安全監督部門和公司安全部備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未做具體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菲髽I安全標準化供應商管理辦法

      1目的

      本程序規定了對提供產品的供應商的管理,確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為本公司提供產品及服務的各供應商。

      3術語

      供應商:指為本公司供應材料、設備及配件的工廠、公司、店鋪及承包人。

      4職責

      4.1供應科負責對供應商的管理工作,對供應商的安全管理負主要責任,負責制定、修訂本程序;負責對所購產品進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驗證,并對供應商的業績進行評價。

      4.2安環科及生技科參與對供應商安全資格認證和評價;

      4.3采購員負責保存供應商安全評價記錄并建立供應商管理檔案。

      4.4生技科、安環科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評審,確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使用部門應檢查、評價供應商安全表現,并將其表現反饋至供應科。

      5、 管理辦法

      5.1合格供應商的選擇和評價。

      5.1.1供應科負責收集和審查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填寫“供應商安全健康資格調查表”

      內容包括:

      a) 供應商的資質證書;

      b) 供應商以往的業績;

      c) 了解供應商安全計劃、實施程序和管理情況(包括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保證體系等);

      d) 產品的性能和產品供應的售后服務與質量保證體系;

      e) 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質量保證書;

      f)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1.2供應商(供方)評價

      5.1.2.1供應科負責組織對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5.1.2.2供應科負責編制“合格供應商名單”,報總經理批準。

      5.2選擇供應商

      5.2.1供應科進行物資采購以及發生招、投標業務時,應優先選擇“合格供方名單”中的供應商。

      5.2.2當出現生產及檢維修等緊急情況時,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冊以外進行采購時,應經部門經理審核,最后交公司總經理審批。

      5.3 簽訂合同

      供應科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應嚴格審查供應商在合同條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內容:

      a) 明確供應商對所提供的產品應執行的有關規范、標準;

      b) 明確供應商對所提供的產品應承擔的責任;

      c) 明確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的處理措施;

      d) 對產品出現的問題應提供有效的技術服務等。

      5.4 產品驗收和驗證

      5.4.1 采購的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備品配件等由安環科、生計科負責驗收,符合要求的入庫。不合格的作退貨處理。

      5.5供應商(供方)管理

      5.5.1供應科每一年根據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氣防器械的供貨質量、價格、安全管理和交貨情況,組織安環科、生計科對供應商的安全、質量表現及產品售后服務進行評價,對有關的危害及風險進行識別和管理,考評結果實施優勝劣汰。

      5.5.2由安環科填寫“供應商一年評價情況表”,經公司總經理審批。供應科據此編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冊”,經批準后提交一份由安環科安全標準化協調員備案。

      6相關記錄

      供應商安全健康資格調查表

      供應商安全資格評審記錄

      合格供應商名錄

      第4篇 ?;愤\輸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含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危險貨物品名分類以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準。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及有關技術規范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五條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 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

      2.必須在托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

      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并在托運單備注欄內注明;

      5.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

      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托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

      1.根據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

      2.承運爆炸品、劇毒pin、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噸,均應于起運前十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

      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

      凡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裝運。

      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5.運輸結束后,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污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

      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托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

      第十四條 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還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品;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

      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

      第十五條 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證和票據,并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

      第十六條 凡運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專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設置危險貨物專用停車場及專用倉庫,向專業化、專用化方向發展。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十八條 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改裝的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去污清洗等設備,劃定專用修理車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在技術合格證上加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用》,方能從事維修、改裝作業。

      第十九條 動用明火維修裝運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罐(槽)車,要執行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前必須對車輛進行測爆和安全處理。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發生重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搶救,并做好現場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在三天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機關,并在三十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按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運輸條件、安全管理、專用防護設備、運輸單證、運輸質量和技術業務規范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消除。

      第二十五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違 行為,應做好現場記錄,經被檢查人簽認,作為處理違 的依據,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 處罰規定》(試行)處理。

      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中遠、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設、中外運長航集團,部屬各單位:

      近年來,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山西“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啡急鹿?、浙江杭州桐廬縣境內化學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和社會廣泛關注。

      為堅決遏制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現就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危險品運輸市場準入

      (一)嚴格企業準入管理。

      嚴格危險品運輸資質許可,認真審核申請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經營條件。

      一是2023年底前,暫停審批道路危險品運輸企業。

      做好“掛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責任不落實車輛的清理,實現道路危險品運輸企業全部車輛公司化經營。

      二是2023年底前,暫停審批內河水路油品、化學品運輸單船公司。

      三是嚴格新建、改建、擴建的港口危險品罐區(儲罐)、庫(堆)場、危險品碼頭和輸送管線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驗收,凡未通過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一律不得開工;未通過項目驗收、取得危險品碼頭作業附證的,一律不得運營生產。

      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終身責任制。

      四是危險品運輸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的,限期予以整改,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仍未達標的企業不得新增運力和擴大經營范圍;水路危險品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取得doc證書的,不得從事運輸經營。

      (二)嚴格運輸工具準入管理。

      一是嚴格道路危險品運輸車輛準入前材料審核和年度審驗,禁止不合格車輛準入。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起,無緊急切斷裝置且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液體危險品罐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通過年審,并注銷其道路運輸證。

      三是加強危險品運輸船舶準入,嚴格船舶檢驗,未取得船舶檢驗證書的,不得從事運輸經營。

      四是逐步淘汰“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的內河單殼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自2023年1月1日起,長江干線全面禁止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危險品運輸船舶船型標準化率達到70%。

      (三)嚴格從業人員準入管理。

      一是嚴把道路水路危險品運輸從業人員考試與證件發放關,嚴禁考試和發證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等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二是從事道路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從事水路危險品運輸的船員、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檢查員必須持相應的資格證上崗。

      三是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落實道路運輸(危險品)經理人從業資格制度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四是嚴格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及時掌握駕駛員的違章、事故記錄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等情況,對于記分周期內扣滿12分的駕駛員,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三年內不予重新核發。

      二、強化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四)加強危險品運輸作業過程監督管理。

      一是嚴格危險貨物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接入管理,凡應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車輛、已裝監控系統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車輛以及故意損毀、屏蔽系統的,責令其整頓,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從嚴處罰。

      二是港口危險品罐區(儲罐)、庫(堆)場、危險品碼頭應按相關規定配備消防、防雷電、防靜電、防污染等相關設施設備,并做到監測監控全覆蓋,安排專人實時監控。

      三是加強船舶載運危險品進出港口申報管理,加強對進入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控制水域的載運危險品船舶的跟蹤監管。

      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品;除上述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品。

      四是從事危險品運輸的企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按照運輸車船的核定載質量(重量)裝載危險品,不得超載、謊報和瞞報。

      (五)加強危險品運輸督查檢查。

      一是定期深入企業、深入基層、深入現場開展督查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基層一線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等情況。

      二是嚴格查處危險貨物托運人未依法將危險貨物委托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車船)承運危險貨物的行為。

      三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約談、重點監管名單、掛牌督辦等相關規定,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從事危險品運輸的企業、車船和從業人員,對未按約談、掛牌督辦要求整改的或納入重點監管名單仍然違法違規運輸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從嚴追究責任。

      (六)深化危險品運輸安全專項整治行動。

      針對道路水路危險品運輸、港口危險品罐區和油氣輸送管線等重點領域,開展危險品專項整治行動,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凡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停產停業整頓。

      嚴厲打擊危險品運輸非法違規行為,重點打擊無證經營、越范圍經營、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非法改裝和非法夾帶危險品運輸等行為。

      三、推進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控

      (七)開展危險品運輸風險防控。

      一是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制度,開展風險源辨識、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制定具體控制措施。

      二是細化落實重大風險源安全管控責任制,建立風險源數據庫,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重大風險源報備工作,實時掌握重大風險源變化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實現全過程控制。

      (八)加強危險品運輸事故應急處置。

      一是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完善道路水路危險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納入地方政府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并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

      二是危險品運輸企業要編制具體的危險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并發放到相關車船和一線從業人員。

      三是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配備應急裝備設施和物資,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有條件的應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四、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監管隊伍建設

      (九)強化從業人員教育培訓。

      一是督促企業健全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切實抓好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和繼續教育。

      二是重點要強化危險品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人員的教育培訓。

      三是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考培分離制度,嚴把考試發證質量關,凡符合考試條件要求的可不通過培訓直接考試。

      (十)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管隊伍建設。

      一是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特別是負有港口危險品罐區監管職責的管理部門,要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管隊伍建設,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監管人員。

      二是部、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建立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專家庫,讓專家參與技術咨詢、督促檢查和參謀決策等工作。

      五、嚴肅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加大事故查處力度。

      一是切實做好水上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置情況的監督,確保事故調查處理從嚴、據實、及時結案。

      二是積極主動參與和協助公安、安監等部門做好危險品道路運輸、港口儲運和裝卸作業等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加強事故的警示教育。

      一是按時上報危險品運輸事故信息,及時發布事故警示通報。

      二是加強事故統計、分析,深度剖析典型事故案例,總結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六、建立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十三)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法規建設。

      一是認真梳理并進一步完善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及時廢止不必要的法規。

      二是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加強與地方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快危險品運輸相關法規的制修訂工作。

      (十四)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技術和信息化應用。

      一是充分發揮全國道路危險品運輸聯網聯控信息系統的管控作用,提高聯網聯控系統在過程管理、監管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應用水平。

      二是加快推進長江危險品運輸、港口危險品碼頭和港口危險品罐區監測監控等信息系統建設和完善。

      三是加強物聯網、車聯網、船聯網等關鍵技術在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應用,加大危險品運輸防泄漏、應急處置等關鍵技術研發和應用力度,積極引導使用安全技術性能高的運輸工具和設施裝備。

      四是建設全國重點監管企業、車船、人員信息數據庫;積極推進道路水路危險品運輸重要信息與路網、通航信息以及相關重要監督管理信息跨區域、跨部門的共享。

      (十五)加強區域和相關部門協作配合。

      加強與公安、安監、環保、海關、質檢等相關部門和周邊地區的溝通協作、密切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和應急反應機制,特別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對港口危險品罐區、庫(堆)場和油氣輸送管線,道路?;泛蜔熁ū竦纫兹家妆锲芬约皠《竞头派湫晕镔|運輸等領域的聯合執法,切實解決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深層次問題。

      交通運輸部(章)

      2023年10月13日

      抄送:國務院應急辦,國務院安委辦,部內有關司局,部辦公廳文秘處。

      第5篇 ?;穫}庫管理規定辦法

      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一)

      一. 目的

      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達到消除危害、安全生產的目的。

      二. 適用范圍

      危化學品倉庫。

      三. 注意事項

      1.化學品倉庫實行雙鎖制度,a鎖鑰匙由保管員保存,b鎖鑰匙由主管副總保存,業務部門需要領用時持領料申請單向主管副總申領領料通知書和b鑰匙,領料完成后交還鑰匙,并將領料回執送保管員處。

      2. 人員培訓:?;瘜W品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對危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倉庫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順序及方法。

      3. 危險化學品庫只允許化學品倉管人員能夠出入,嚴禁其他人員在未經化學品庫管員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化學品庫。供應商及生產領料員提供或領取化學品時,應通過庫管員,嚴禁供應商及生產領料員擅自進入化學品庫

      4.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倉庫應設置靜電消除裝置。

      5. 危險化學品庫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6. 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其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等。化學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泄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7. 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

      品。裝卸高毒類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佩戴防毒用品;裝卸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防酸堿服,戴防飛濺面罩。

      8. 危險化學品裝卸前后,必須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清掃干凈,裝卸作業使用的工具必須能防止產生火花,必須有各種防護裝置。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9. 廢棄物處理。禁止在化學品庫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泄漏和滲漏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按化學品特征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職責

      危險化學品倉庫設專人管理,職責如下:

      一、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熟悉儲存物品的性質,保管業務 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準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月底盤點出入庫清單,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點報表。

      三、負責按消防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四、負責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五、負責庫存物品按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六、負責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員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產品流失。

      七、負責及時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八、負責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定期進行清掃。

      九、按時完成與庫管相關的其他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儲管理制度

      1、倉庫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3、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分垛儲存,危險物品倉庫內只能貯存同一類化學危險物品,不同品種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貯存,并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證道路通暢。

      4、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5、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入庫驗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登記,嚴格核對和檢驗物品的名稱、規格、案例標簽、質量、數量、包裝。物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無產地、品牌、安全標簽和產品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6. 貯存的化學品應有中文化學品安全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7、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8、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指批準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管理,選用經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防爆電氣產品。

      10、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做好記錄。

      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指認,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危化品倉庫管理規定(二)

      1.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必須遵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汽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3.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化學品的部門或個人,其主要安全責任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安全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負責。

      4.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庫管理,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物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求援知識的培訓,并經安全部門考核合格,持有關部頒發的證書方可上崗。

      5.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場地設置通訊、報警裝置與保衛部門系統連接,并時刻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6.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儲存的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7.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8.危險化學品計劃采購人員必須做到遵紀守法、遵守勞動紀律,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有關的安全管理,計劃采購規定,按計劃辦事,不準隨意加大計劃和超庫存,保持年度進出庫的平衡,認真完成編報計劃。

      9.做到進貨保質量,經驗收凡屬質量,包裝不合格產品,不準入庫,應即時向供貨單位辦理退貨、退票手續,貨物入庫采購人員必須親自協助庫管人員一起同時驗收入庫,發現問題即時解決。

      10.計劃采購人員在辦理申報計劃,接待教學、科研訂貨時要做到:接待主動,有問必答,到貨后要即時通知訂貨人領取,方便教學、科研,服務到位。

      11.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發、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發、誤用時,必須立即報告保衛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2.庫管人員執行領發工作中必須做到安全第一,認真負責的職業精神。工作時間應堅守崗們,不得離開工作崗位。有事外出必經部門領導批準方可外出并有專人頂替。

      13.庫管人員對入庫物品要憑采購人員填寫深圳大學入庫單、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單價、質量等,驗收無誤后簽字方可入庫。

      14.庫管人員做到庫存物品分類要清楚,庫管人員必按物品分類分庫儲存,并分類發放,嚴禁混庫、混領、混裝,編號準確,排列整齊,賬物相符,賬賬相符,并做到按庫物品和季節變化,每天上下班后對各庫認真檢查,庫內定時通風,定時降溫,各項安全儲存管理措施要到位。

      15.出庫物品的管理人員要憑深圳大學危險化學品試劑領取憑證及使用單位(院)批條或證明方可出庫物品,在出庫物品時庫管人員必須親自進庫拿試劑,不準領取人進入庫房。物品出庫必須門衛值班人員核實后方可放行。

      16.庫管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出庫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記賬或登記的物品不準出庫。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況,教學、科研急需,要經主管單位同意,通過管理人員辦理臨時領用或借物手續,嚴禁庫管人員私自出庫物品送人。

      17.庫管人員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領導和采購人員提供庫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積壓或斷檔供應不及時。

      18.庫管人員在領發危險化學品時,做到服務為第一己任,出庫登記劃價準確即時,在發放工作中必須根據危險品安全管理,發放有關規定,嚴格把關,做好賬物分類管理的各項工作。

      19.認為做好危險化學物品出入庫登記,清查賬目,月進出庫結賬,報表。年終庫存,報提、報廢報表,盤虧盤盈報表,年終總結報告,賬物核對調賬等工作。并做到進出物品的賬目清楚、數字準確,各類單據保存完好整齊,裝訂有序。

      20.劇毒物品的儲存發放必須做到“五雙”的工作環節,做好劇種的賬目管理,嚴格按規定辦事。

      21.危險品應設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嚴守工作職責不能擅自離崗,庫區內不準閑雜人員和無關車輛進入。做好日常出入車輛和人員登記工作,凡屬脫崗、空崗造成事故者追究個人責任和行政責任。

      22.認真負責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規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崗位責任制,落實到人,凡違反規定,不按規定辦事者,發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當事人個人責任。

      23.庫管人員和值班人員都必須做到“三懂”、“三會”。消防器材應放在易拿顯眼位置,保持完整、完好、有效,定期檢查,專人負責更換。庫區內嚴禁明火作業,裝卸危險品時,車輛一律滅火工作,庫區內嚴禁吸煙、不準使用電源。

      第6篇 ?;方ㄔO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配套輸送及儲存,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六條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審查結果由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安全審查。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審查:

      (一)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對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政策與布局;

      (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區域規劃;

      (三)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等相關標準;涉及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是否符合《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50251)、《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等相關標準;

      (四)建設項目周邊重要場所、區域及居民分布情況,建設項目的設施分布和連續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及其相互影響情況,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五)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

      (六)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

      (七)依托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十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四)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五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的要求。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受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對未采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準備的完成情況;

      (二)投料試車方案;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四)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七)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 條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

      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前,將試生產(使用)方案,報送出具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表;

      (二)試生產(使用)方案;

      (三)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試生產(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備試生產(使用)條件的意見;

      (四)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審查意見;

      (五)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情況的報告;

      (六)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設計落實情況的報告;

      (七)組織設計漏項、工程質量、工程隱患的檢查情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報告;

      (八)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制件);

      (九)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手續(復制件);

      (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十一)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十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十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十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備案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書。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三十日,不超過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備案部門提出申請。經兩次延期后仍不能穩定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生產,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原因,整改問題后,按照本章的規定重新制定試生產(使用)方案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單位以往所承擔的建設項目施工情況;

      (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施工依據和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五)施工變更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在施工和試生產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評價。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結束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及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四)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五)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文件(復制件)。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三十二條 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驗收意見書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但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生產、經營、使用安全許可的現場核查意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證明材料和有關情況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時將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通報實施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變化后,未重新申請安全條件審查,以及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的法律責任條款給予處罰: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經變更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未通過,擅自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根據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五)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予通過,給予警告,并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自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審查。

      第四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

      第四十七條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方案備案及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二)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二)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二)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第五十一條 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所需的有關文書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需要簡化安全條件審查和分期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及其審查內容,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后,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生變化的(已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除外),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情況及檔案移交根據本辦法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7篇 ?;菲髽I安全標準化供應商的管理辦法

      1 目的

      本程序規定了對提供產品的供應商的管理,確保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為本公司提供產品及服務的各供應商。

      3 術語

      供應商:指為本公司供應材料、設備及配件的工廠、公司、店鋪及承包人。

      4 職責

      4.1 供應科負責對供應商的管理工作,對供應商的安全管理負主要責任,負責制定、修訂本程序;負責對所購產品進行符合安全要求的驗證,并對供應商的業績進行評價。

      4.2 安環科及生技科參與對供應商安全資格認證和評價;

      4.3 采購員負責保存供應商安全評價記錄并建立供應商管理檔案。

      4.4 生技科、安環科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評審,確保其符合健康的要求。

      4.5 使用部門應檢查、評價供應商安全表現,并將其表現反饋至供應科。

      5、 管理辦法

      5.1 合格供應商的選擇和評價。

      5.1.1 供應科負責收集和審查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填寫“供應商安全健康資格調查表”

      內容包括:

      a) 供應商的資質證書;

      b) 供應商以往的業績;

      c) 了解供應商安全計劃、實施程序和管理情況(包括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保證體系等);

      d) 產品的性能和產品供應的售后服務與質量保證體系;

      e) 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質量保證書;

      f)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5.1.2 供應商(供方)評價

      5.1.2.1 供應科負責組織對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報總經理批準。

      5.1.2.2 供應科負責編制“合格供應商名單”,報總經理批準。

      5.2 選擇供應商

      5.2.1 供應科進行物資采購以及發生招、投標業務時,應優先選擇“合格供方名單”中的供應商。

      5.2.2 當出現生產及檢維修等緊急情況時,凡需要在合格供方名冊以外進行采購時,應經部門經理審核,最后交公司總經理審批。

      5.3 簽訂合同

      供應科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應嚴格審查供應商在合同條款中所包括的安全內容:

      a) 明確供應商對所提供的產品應執行的有關規范、標準;

      b) 明確供應商對所提供的產品應承擔的責任;

      c) 明確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的處理措施;

      d) 對產品出現的問題應提供有效的技術服務等。

      5.4 產品驗收和驗證

      5.4.1 采購的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器材、備品配件等由安環科、生計科負責驗收,符合要求的入庫。不合格的作退貨處理。

      5.5 供應商(供方)管理

      5.5.1 供應科每一年根據設備、勞動防護用品、消防、氣防器械的供貨質量、價格、安全管理和交貨情況,組織安環科、生計科對供應商的安全、質量表現及產品售后服務進行評價,對有關的危害及風險進行識別和管理,考評結果實施優勝劣汰。

      5.5.2 由安環科填寫“供應商一年評價情況表”,經公司總經理審批。供應科據此編制新的“合格供方名冊”,經批準后提交一份由安環科安全標準化協調員備案。

      6 相關記錄

      供應商安全健康資格調查表

      供應商安全資格評審記錄

      合格供應商名錄

      危化品管理辦法(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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