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使用小區內停車位車輛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
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六、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七、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八、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由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標識,并黏貼于檔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并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于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九、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8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十、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并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于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5、對于外來車輛收取一定的場地占用費,收費標準按《景洪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第2篇 小區車輛進出停放管理規定
小區車輛進出及停放管理規定
為了使進出****小區的車輛安全、有序,特制定車輛停放管理規定,請自覺遵守。
一、小區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1、小區內停車場采取購買或租用車位的方式,對進入小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實行全封閉式統一管理(禮賓24小時值班),請各業主(住戶)先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引導下辦理好車位租用手續,領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車場。
2、車輛進出停車場時,禮賓人員認“卡”對車,“車位卡”與車輛牌號不符合者,禁止車輛出入,所以請車主(司機)認真保管好“車位卡”并隨身攜帶,如“卡”一旦丟失或損壞,車主應在第一時間書面報請服務中心進行處理,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任何后果將由車主負責。
3、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區的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離車時要鎖好門窗,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5、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6、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喇叭。
7、不準在小區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習。
8、不準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9、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服務中心指定位置),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經勸阻不聽者,將按市“交管部門拖車處罰管理辦法”處理。
10、除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等)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1、停車場停放車輛為高度不超過1.8m的小汽車和小型貨車。
2、停車場的停車位只供機動車輛停車用,禁止擅自改變車位使用功能或從事除停車以外的其
他行為。
3、嚴禁小孩及無關人員進入車庫車道及場內玩耍。
4、車輛進出車庫停車場憑車輛入場證,按規定所提示方向減速慢行,有秩序地進出,車輛在停放、行駛中應注意安全。
5、車輛必須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地停放,嚴禁跨越車位或在車道上停放。
6、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必須服從場內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嚴禁車輛在出、入口處逆向行駛。
7、嚴禁在地下停車場內加油,維修保養車輛。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場內管理人員同意。
8、嚴禁裝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及裝有貨物的貨車進入停放。
9、車輛停放后,貴重物品不能留滯在車內,人員離開時應該關好門窗、車門,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一切由車主自負。
10、禁止在地下停車場內吸煙。
11、禁止在地下停車場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服務中心審批,并做好有效防范措施,方可動工。
12、嚴禁在停車場內存放汽油、機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及焚燒廢棄物;不準在車庫私拉電線。
13、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車場內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14、禁止一切車輛在停車場內練習、修理車輛及車輛加油、過油、洗車等。
15、所有車主應自覺保持車場內清潔衛生。
16、車輛進場、離場時,車場管理人員有權對車況進行管理,檢查。車主須配合履行相應的驗車手續后方可離開,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16、任何人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管理人員,必要時可利用地下停車場內現有的消防設施滅火。
廣州華利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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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6
1.進入小區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15公里),禁止鳴號,謹慎駕駛。
2.外來機動車輛(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車除外)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本小區,進入小區的車輛,須按照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3.禁止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有污染性物品的車輛和2、5噸以上貨車進入小區。
4.進出小區的車輛應遵守本規定,若損壞公共設施設備、道路或他人財物,須照價賠償,否則,管理處有權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第4篇 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為了物業管理區的寧靜與安全,規范轄區內的車輛停放,為業主提供高效而且安全的服務,保障車輛停放有序,交通順暢,避免車輛丟失事故的發生,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 本中心負責轄區內交通管制和機動車輛及單車的停放管理工作。所有車主在物業管理區內均要按照中心規定的有關場地、路線和時間行駛以及停放,并繳納相應的停放費用。車場管理員要具備敬業精神和高度的責任心、紀律觀念,盡職盡責,做好巡視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禁擅自離崗;文明執勤,認真檢查,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場內秩序。
2 機動車輛停放場地將采用24小時值班并做好記錄,嚴格按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3 停放場內保持清潔衛生,無關人員不準隨意進入。不得在場內擺買、會客、喝酒、睡覺或喧嘩、吵鬧和長時間聊天等。禁止裝截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4 車輛進入停放場,必須服從管理員的指揮和安排,征得管理員同意后方可進入;車輛進出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車場管理員應認真核查車型、車牌號和車輛有無上鎖或外部破損等異常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車主并作好登記。
5 所有在停放場固定車位存放的機動車輛都必須向中心提供保險公司保險證明(如全車盜搶險、無過失責任險等)和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交復印件),填寫《車位租用登記表》,否則一切責任有車主承擔。
6 固定車位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專用車位停放,臨時車輛按管理員指定位置停放。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7 進入車場時嚴禁攜帶或裝載易燃物品和危險品(如煙花、爆竹、汽油、酒精、香蕉水、炸藥、雷管等),禁止在車場內吸煙,以確保車場安全。
8 車主要愛護停放場內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專用設備和公用設施。不慎損壞時需按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9 車主要嚴格按照中心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繳交。憑統一規定的收費票據發放出b入卡,憑卡進出,否則車輛不予進入停放場,超過 月欠繳停放費者將取消原固定車位,臨時停車者由車場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發放臨時出入卡,并根據停車時間按規定繳交停放費。
10 若車主不慎丟失出入卡,應立即通知停放場管理員,車主應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后繳交成本費由中心補發出入卡。
11 若機車車輛在停放場內停放后被損壞者,原則上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管理員與物業管理中心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2 所有停放車輛必須在當日23時30分之前進入停車場。停放在大門之外產生的一切后果有車主承擔。
第5篇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辦法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1】
管理處負責業主(住房)的車輛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處經理負責協調指導停車場(庫)的管理工作,車管安防員負責車輛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體管理。
1.對進入停車場車輛的管理規定
①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號牌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
②進入停車場的司機,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序辦理停車手續,并按指定的車位停放。
③車輛停放后,司機須配合安防員做好車輛的檢查記錄,并鎖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安防員沒有幫司機保管物品的義務。
④進場車輛嚴禁在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禁止任何人在場內學習駕駛車輛。
⑤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在場內吸煙。⑥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⑦禁止超過停車場限高規定的車輛、集裝箱車以及漏油、漏水車輛進入停車場。
⑧進場車輛如不服從安防員指揮,造成本身車輛受損時,后果自負。
2.小區(大廈)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②車輛不準在小區內長期停放,臨時停放按《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
③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
⑤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
⑥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號。
⑦不準在小區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
⑧不準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⑨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自行車棚或保管站。
⑩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3.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①停車場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
②停車場(庫)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定期檢查,由車庫崗負責管理使用。
③在停車場(庫)和小區車行道路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并在主要車行道轉彎處安裝凸面鏡。
④在停車場(庫)出入口處設置垃圾桶(箱),在小區必要位置設路障和防護欄。
⑤機動車進場(庫)時應服從安防員指揮,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庫)有關手續,按規定繳納保管費。
⑥集裝箱車、2.5t以上的貨車(搬家車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⑦不損壞停車場(庫)消防、通信、電器、供水等場地設施。
⑧保持場(庫)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⑨禁止在停車場(庫)內洗車(固定洗車臺除外)、修車、試車、練車。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辦法【2】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小區機動車的停放與行駛,維護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內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和<浦東新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金橋灣清水苑小區(以下簡稱:小區)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委托小區物業公司組織實施。
物業公司對車輛的管理是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小區內所有車輛使用人應接受物業公司車輛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車管員)的行駛管理與停放引導。
第三條小區車位實行有償使用,車輛使用人在小區泊車應交納停車費。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停車費收入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應有專人進行停車費管理,公開賬目,并定期結算與公示收支情況。根據維修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停車費收入在扣除車輛管理成本和業主大會授權使用的費用后的結余部分納入小區維修基金賬戶,每年一次分攤到業主賬戶。欠繳或侵占停車費是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將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供車輛使用人停車的行為關系,不含有對車輛保管的義務與責任。提供良好的停車條件,營造有序的活動場所是小區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標。
車輛進出管理
第五條小區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車輛智能化管理。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所有車輛進出小區必須持清水苑小區車輛ic卡(以下簡稱:ic卡)刷卡通行。車輛在通過大門道閘時必須一車一桿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沖卡。
第六條ic卡分為月卡、充值卡和臨時卡三種。實行一車一卡制。ic卡不得轉讓或一卡多車。車卡不一致的車輛不準進出小區。
第七條月卡僅限小區居民及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申辦車位登記手續時領取,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八條實行來訪車輛登記制度。來訪車輛應登記后領取臨時卡,刷卡進入。駛離時在小區出口處驗卡后交卡付費。小區居民和單位也可以選擇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現金繳費驗卡和進入登記的麻煩。固定車位車主不得使用充值卡。來訪車輛當天再次進出小區憑繳費收據免繳費。
第九條前來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等車輛后出入小區可免繳費。
第十條領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繳押金20元,無卡或ic卡遺失、超期和損壞的車輛無法進出小區,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ic卡遺失、損壞應支付損失費30元。
第十一條非小區居民接送幼兒園入托幼兒的車輛不能進入小區。各類大中型車輛,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不經允許禁止進入小區。
第十二條小區車位滿位,車管員應及時告示并拒絕其他外來車輛進入小區。
車輛行駛管理
第十三條小區主干道實行單向行駛。長島路北大門為進口,只進不出;臺兒莊路西大門為出口,只出不進。司機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條為了保持小區的安寧,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晚間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第十五條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六條車位的設置。停車位分為固定車位與臨時車位二種,統一編號。固定車位標有車牌號,供小區居民和單位工作人員停車。臨時車位無車牌號標志,主要供外來車輛停車。
第十七條車輛的停放。小區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未經車管員同意,來訪車輛不得占用固定車位。車位內不得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車位的申請。無欠費記錄的車輛使有人,小區居民可持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等到物業公司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工作證或單位證明、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
按登記先后順序,先到先得原則安排車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擁有一個固定車位。對確需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居民戶,經批準后可以申請登記,按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停車費標準繳費。但無車位居民應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車位的登記。車位申請確認后,車位使用人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車輛停放協議,繳費,領取停車證(置于車輛擋風玻璃右側內)與ic卡。手續辦理不完備不能領取停車證與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車位。
第二十條車位的變更。變更固定車位使用人僅限本戶居住人,經物業公司同意后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車位的退還。車位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資源,業主產權轉讓、租賃戶更變等,應及時到管理處辦理退還手續,不得擅自轉讓車位。一旦發現,將收回原使用車位并取消雙方車位申請資格。車位退還后如再次申請須另行申請登記。
第6篇 s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物業小區停車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在鄭州市市區內提供物業服務時收取物業服務費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鄭州市市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由鄭州市物價局負責;各縣(市)、上街區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工作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綜合管理服務;
(二)物業共用部位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使用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四)環境衛生、綠化管理服務;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維護。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透明和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價格管理模式。
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住宅小區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別墅及非住宅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服務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應當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經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等級管理。
(一)物業服務項目包括綜合管理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公共區域清潔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服務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維修服務五項。
(二)每個服務項目根據服務要求、設施設備配置情況不同,分為五個收費等級。
(三)物業服務企業所申報的綜合管理服務項目的等級,不得高于所選的公共區域清潔服務、公共區域秩序維護項目等級。
(四)物業服務最終價格為五項對應等級收費標準之和。
第九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各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具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
各住宅小區具體的物業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物業服務項目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約定。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時約定。
第十一條 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持以下資料原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物業服務收費項目等級標準。
價格主管部門在實地勘驗后,對具備收費條件的物業小區核定收費項目等級標準。
(一)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住宅小區總平面圖;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服務等級標準材料;
(三)申請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的書面材料;
(四)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五)法人登記證書及營業執照副本;
(六)物業服務合同;
(七)物業承接查驗報告;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繼續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如需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范圍內進行調整,并應征得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計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以售房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計算。
第十五條 完成物業承接查驗并交付使用的房屋,自開發建設單位交付之日下月起,業主開始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六條 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房屋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十七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期間產生的裝修(建筑)垃圾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按規定自行清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清運費用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推廣使用集成電路卡(ic卡)的,按業主實際使用數量免費發放,丟失補辦的可按成本價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
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共用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停車服務費,收取的停車服務費如何使用,應當經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在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和地下規劃共用車位、道路或其他共用場地收取的停車服務費,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后的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商定的意見或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在產權人取得相關產權后,可由產權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產權未明晰前,車位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二十條 物業企業代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收費時,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采取公示欄、公示牌、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或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
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價格管理形式、價格舉報電話12358、行業監督電話等。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收費相關規定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鄭州市物價局 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印發<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鄭價公〔2004〕2號)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規定同時廢止。
小區車輛停放管理制度【2】
1)小區內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于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并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于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于 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于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鎖好防盜鎖。
1)小區內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于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并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于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于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于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鎖好防盜鎖。
停車場內部管理制度【3】
一、車場內部管理守則
1、任何車輛進入停車場停泊,必須要求其按規定讀卡、交費。
2、車輛進入停車場后,須按停車場的指引箭頭及提示語或管理人員的指揮行駛,不得逆行且應限速5公里/小時以下。
3、任何車況不良或有漏油現象的車輛均不得進入停車場。
4、任何車輛及人士均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停車場。
5、任何車輛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洗車等。
6、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
7、損壞停車場設施設備的須照價賠償。
9、駕駛員離開前須自行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不得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車輛管理人員需要求其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10、不得有任何車輛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11、不得有車輛堵塞停車場行車道的現象,否則物業公司相關部門,即安防部與物業部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且一切后果由該車駕駛員負責。
12、駕駛員如遺失<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須向出入口當值人員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證及行駛證原件,進行登記確認后方可離開現場。
次租車輛必須繳清<臨時停車證>賠償費(20元/張)及停車費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車輛出入管理規程
1、私家車位車輛
持有私家車位<停車證>之車輛憑車輛ic卡進出車場出入口,經安防員檢查核實后,記錄進出車場時間,登記車牌號碼。
2、次租車輛
a)由車場出入口安防員發出次租車輛ic卡,記錄次租車輛ic卡號碼、車牌號碼、進場時間,指引其停放于次租車位;
b)停放30分種內離開,免收次租費用,停放時間超過30分種,則按1小時收費;停放時間達到1小時且超過1分鐘即按2小時收費(若離開車輛的司機提出強烈異議時,經安防主管及財務主管同意后,可酌情放寬到超過5分種后按2小時收費)。
c)車輛離開時,由出口安防員核對車牌號碼,記錄出場時間,收回次租車輛ic卡,轉交收銀員,收銀員按電腦計費收費后,開啟道閘予以放行(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
3、免費車輛
持有<免費停車證>之車輛,經安防員檢查核實后,使用專用車輛ic卡開啟道閘(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并指引其停放于非私家車位處,記錄進出車場時間,登記車牌號碼。
4、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對每一輛出入車輛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車牌號碼、出入車場時間,并用顏色來區分私家車、次租車及免費車。
次租車必須在出入口處領取次租車輛ic卡,讀卡后方可進入(特殊情況及手工收費另計)。
5、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制止超出出入口限高鐵桿、裝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況不良及漏油等狀況的車輛進入場,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車道堵塞。
6、任何人員不得在行車道上行走,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做好勸阻工作。
本公司工作人員因公原因除外。
7、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提示車主先交費后取車,以免因交費而引起車輛阻塞。
8、車輛出場時,車場出入口處當值人員須正確指揮車輛按順序排列,確保車輛正常出入。
9、出入車道發生車輛阻塞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負責疏通車輛,保持車道暢通。
10、出入口讀卡機發生故障,影響車輛正常出入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迅速通知領班到現場處理。
若故障一時排除不了,當值領班拆下攔車臂桿,疏通車道,并報維修部搶修,同時按手工收費確保車場出入口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車輛泊位與檢查規程
1、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引導車輛泊位,不得跨位停泊及停入他人之私家車位上。
2、車場管理人員須于巡場時隨時提醒駕駛員鎖好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3、車場管理人員須按規定認真檢查車況,若發現問題,應及時請駕駛員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四、車場巡查規程
1、負責地庫巡邏的安防員須每小時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進行例行巡查。
2、車場出入口當值安防員應每20分鐘對車場例行巡查。
3、安防經理、經理助理須每日對車場及后圍非機動車車庫進行例行巡查兩次。
4、安防領班每次巡崗時須對車場進行例行巡查,早、中班巡查不得少于5次,夜班巡查不得少于8次。
五、智能化監控規程
1、車場實行24小時閉路監控,由監控員負責監控工作。
2、監控員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巡查安防員處理,必要時須定鏡錄像。
六、人工起桿規定
1、當車主持卡在出口讀卡機上不能讀卡時,由收費員通知出口安防員核查車主所持卡是否有效,如是有效卡,應報請當班領班級以上人員同意后,人工起桿。
起桿后,取回不能讀卡的卡,并在卡上寫'不能讀卡'字樣,交收費員保存,作為核查依據。
2、它特殊情況需使用人工起桿時,須經領班級以上人員同意。
3、每次使用人工起桿,須在當值記錄本上詳細記錄。
七、臨時手動計費程序
1、車輛進入車場時,入口崗用對講機通知當值領班用打卡機按計時卡序號打卡后,將計時卡交車輛駕駛員。
2、車輛駕駛員離場前到入口打卡處打卡,并在15分鐘內到收款處交車輛停車費。
3、出車口安防員在車輛離開時收回計時卡,核對是否超時。
4、出車口安防員在交班時將收回的計時卡交收款處。
九、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
(一)收費標準
1、次租車輛按小時計費。
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費,超過1小時15分種按2小時計費,以此類推。
2、次租車輛先交費后取車,交費后15分鐘內必須出閘離場,超過15分鐘仍未離場,另外計收停車費。
3、次租車輛ic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員登記的入場時間收取停車費。
(二)免費處理規定
1、本公司的車輛可免費,但駕駛員必須在計時卡上簽名,以便財務部查核。
2、軍警或特種車牌車輛,除因執行任務由公司領導在計時卡上簽名的可免費外,其他一律不能免費。
3、非辦公時間,由帶班主任、領班用電話向上級領導匯報,經同意后,才能作免費處理。
4、所有作免費處理的時鐘卡,經出口讀卡機讀卡后,收費員要立即通知出車口安防員用鑰匙打開出口處讀卡機,收回原卡交收費室保存,并在卡上寫上'免費'字樣,留作財務部核算依據。
(三)過夜車輛的收費規定
由22:00開始停泊至次日8:00的車輛,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
(四)收費室交接班規定
1、交班時,交班人將金額總數如數交下一班,并在交班人一欄簽名。
接班人核對無誤后在接班人一欄簽名確認。
2、接班人接班時,應當面點清金額及票據,認真辯別鈔票真偽,交班后發現有錯誤或假鈔,由接班人負責。
3、每天夜班接班后,到出車口打開讀卡機,將一天的ic卡打包封好,由早班交財務部核查。
十、車場巡邏管理人員職責
直屬上司:安防領班
1、認真履行車場管理規定,不得玩忽職守。
2、加強車場巡回檢查,制止閑散無關人員進入停車場,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領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車輛要規范,停放要整齊,禁止在停車場內維修車輛及動火,特殊情況須經安防部門主任及以上人員批準,還需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4、對進入車場的人員要注意觀察,閑雜人員應勸其離開。
5、對進入停車場車輛有損壞部位登記清楚,交接班時說明。
工作時間不斷巡查車輛停放情況,夜間八點以后出場的車輛車管員要提高警惕,觀查車輛起動是否正常,如有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出口處值班人員和領班。
6、對進入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要引導車主停放在相應的車位上,保障停車場暢通無阻,發現有停放不整情況,及時和車主取得聯系。
7、嚴格執行停車場車管員服務用語。
第7篇 嘉豪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嘉園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尊敬的z嘉園業主/住戶: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z嘉園小區
3.職責
3.1 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 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車證信息記錄表》
《車位檔案表》
《車庫信息
資料表》
此通知長期有效
z嘉園物業管理處
第8篇 生活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某生活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一、車輛的等級
小區業主、使用人停放車輛,均應由物業管理處分類登記。
二、泊車位的使用
1、本小區停車位由物業負責統一管理,需使用車位必須向開發商購買或辦理車位租用并辦理停車泊位手續,領取“停車證”后,方可使用停車位。
2、保安人員認證對車、凡“停車證”與車位號碼不符合者,禁止車輛停泊,所有進入小區內停放的車輛必須在車頭擋風玻璃左側顯示停車證,否則保安人員有權不予放行。停車證如有遺失,須立即向物業管理處報失并支付停車證的工本費。“停車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上述行為如有查實,物業管理處將收回停車證,如事件行為有違法性質,將送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3、進入停車場車輛自覺保持車輛內清潔衛生,本小區停車場有權禁止車容不整車輛入內停。
4、進入停車場停放的機動車輛,應按指定車位停放,不得異區、異位停放,否則,停車場有權將未按指定停放的車輛拖至適當地點,并由其車主承擔一切費用。
5、小區停車場只向使用停車場停車的機動車輛提供車位的使用權,不負責車輛保管責任,無需為停泊車輛承擔損壞,損毀及遺失責任。
6、使用停車位的車主應按物價部門審定收費標準暗示交付車位使用租金或管理費。臨時停放車輛按規定交付臨時車輛停放費。
三、車輛的進出和停放
1、小區車輛出入口為1處,設置24小時保安人員值勤。
2、備有自行車、助動車的業主、使用人請將車輛停放在非機動車車庫內,不得將車輛停放在樓內公共區域或小區通道上。
3、購買獨立車庫的業主應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停入獨立車庫內,不得將車輛停放在樓內公共區域或者小區通道上。
4、為了業主、使用人的安全,管理處會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出租車在未搭載乘客的情況下,禁止在小區內停留。
5、駛入或停放小區的車輛、請車主(司機)不要將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遺留在車上,離車時要鎖好門窗。
6、進入小區的車輛限速5公里/小時,并禁止鳴笛,接收物業工作人員引導,按規定區域、車位停放。
7、進入小區的車輛限速5公里/小時,并禁止鳴笛,接受物業工作人員引導,按規定區域,車位停放。
8、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否則,車主將賠償其所造成的損失,并承擔可能引起的一切責任。
9、搬運或送貨的車輛,必須聽從物業管理人員的指揮,在完成貨物運送后,應立即駛離本小區。
10、進出小區的箱式貨運車,應接受當直保安員打開箱門檢查,對據查者,不予放行。
第9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8
物業作業指導書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1.0目的:確保車輛安全、維護小區秩序。
2.0適用范圍:小區內車輛的管理。
3.0職責:護衛員負責監督執行。
4.0基本內容
4.1所有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轄區,進入小區的車輛憑證出入,不得亂停亂放。
4.2車輛在小區內行駛限速15公里/小時,按規定行駛路線行駛,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小區內禁止鳴笛。
4.3車輛停放后,關好門窗,注意車輛和車位清潔,不準停放漏水、漏油、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車輛。
4.4車輛在小區內如損壞路面和公共設施照價賠償。
4.5客戶固定在小區內停放的車輛,辦理保險,到客戶中心辦理立戶定位手續,領取車輛出入證。
4.6車輛出入小區時,護衛員只認可'出入證'是否與車牌號碼相符,否則禁止車輛出入,請客戶妥善保管好'出入證',如丟失或損壞,請速與客戶中心聯系確認,否則任何后果由客戶自負。
4.7停放車輛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車場設施和其它車輛,否則應主動知會管理處并進行妥善處理。對隱瞞不報、擅離現場者,一經發現、舉報或其它方法查出者,除責令其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進行罰款或禁止車輛出入該小區等處理。
4.8出入小區的所有車輛不允許任何原因的沖欄,對于沖欄行為,管理人員將以破壞和盜車嫌疑堅決扣車進行調查、索賠、處罰或送交有關部門處理。對小區內違規車輛,管理處作鎖車、罰款等處理。
4.9固定車位的車輛若需維修、年檢或其它原因暫不能使用,需暫時以另一部車代替,而該車若需進入小區,必須先通知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必須按小時收費。
4.10小區內的車場、車位并非保管車輛及財物,只是提供停車場地,車輛若有遺失或損壞,由車主自行承擔。
4.11車場、車位除指定停放車輛外,不得放置或安裝任何物件(除別墅車庫外)。
4.12小區僅允許限載1.5噸以下的機動車輛出入,超出此標準須經管理處同意。
4.13物業管理公司保留修改本規定的權利,如有更改,必須提前15日知會客戶。
5.0支持性文件和記錄:無
第10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小區公共管理制度:車輛管理規定
●為維護園區的交通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據交通法規和結合本園區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合各類車輛。
●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園區,車輛不整潔和畜力車不準進入園區。
●進入園區車輛需遵守交通標志低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以上。
●嚴禁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車輛。
●進入園區的車輛必須按物業公司指定的車位停放,停車計費標準按政府指導價執行。
●凡業主要求長期停放車輛,可向本公司申辦月卡或年度卡,申辦月卡的業主必須于指定時間內親臨管理處辦理下月月卡。
●本公司提供停放場地,收取車輛停車費,并對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因小區存在的特殊性,故車輛出入小區,本公司采取認卡放行制度,凡一切由于車主車卡遺失或因自己的過失造成車輛丟失、損壞或在車內存放的物品丟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車輛不準在園區內鳴喇叭。
●不準擅自在園區內洗車、修車和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
●嚴禁在園區內任何場所試車、練車。
●凡進入園區的車輛要自覺維護園區的道路、綠化草坪、花樹及公共配套設施,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禁止運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進入本園區,有特殊原因需征得公司允許方可進入。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11篇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住宅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詳細版)
**園物業管理處通字(2007)058號
尊敬的**園業主/住戶: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園小區
3.職責
3.1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
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crlm-hq-fw-04-f1 《車證信息記錄表》
crlm-hq-fw-04-f2 《車位檔案表》
crlm-hq-fw-04-f3 《車庫信息資料表》
**園物業管理處
第12篇 新城小區車輛管理及停放規定
某新城小區車輛管理及停放規定
依照國際慣例,為了確保車主/使用人及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相互利益,明確雙方的責任及義務,本車主/使用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承諾遵守以下關于****新城業管轄區域內車輛管理及停放的有關規定:
一、車輛進入轄區內,必須自覺服從物業管理公司的統一管理。
二、車輛進入轄區內,應按規定路正常行駛,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綠化道上行駛,不得高速行駛,不得鳴號,進出停車場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三、車輛進入停車場后必須按指定地進行停放,不得超越車位或跨位。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嚴禁停車。任何違章停放的車輛不須經過車主/使用人同意,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委托相關部門將車拖移,車主/使用人領取車輛時須另行交納拖車費。
四、車主/使用人應按規定自覺交納物業管理費或停車費。
1、私家車位:按照廣州市物價局穗價涵****號文《關于天河****新城物業管理費標準的批復》中的相關規定,私家車位(即室內已售停車位)的物業管理費為150元/月(含水電費),物業管理公司將于車位業主辦理車位收取手續當日預收三個月的物業管理費,管理費開始計收日期原則上按銷售發出的《通知》上通知車位業主可收取車位之日期開始計算。車位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方式為按季度收取,即每次預收三個月。
如車主/使用人延遲交納車位物業管理費達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委托相關部門將車拖移,車主/使用人領取車輛時須另行交納拖車費并交齊有關費用,同時所欠管理費應按規定繳納滯納金,按1‰物業管理費/天計算。
2、臨時車位:又稱次租車位,參照《廣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表》,次租車位(即h室內停車位)只限停放中、小型車(中、小型車指額定載量為2噸以下(含2噸)人貨兩用車,19座以下旅行車、各類型面包車、的士車),收費標準為10元/次(12小時為1次)。
五、私家車位的業主必須在辦理車位收取手續時自覺留取有關資料及證照復印件,以便辦理立戶手續,同時領取《停車證》并固定放于車輛擋風玻璃左下放,車輛必須憑證出入,對號進行停放。《停車證》如有遺失,車主/使用人應即刻通知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注銷并補辦新證。
六、停放車輛必須已在有關部門辦理車輛保險手續,否則物業管理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七、車輛停放后,車主/使用人必須鎖好車門、關好車窗,車內一切財物均由車主/使用人負責保管。物業管理公司僅為提供車位及與該車位相關的物業管理服務,不須對發生在停車場內的任何人士及車輛損害負有任何責任。
八、禁止漏水、漏油車輛、載有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及污染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九、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損壞停車場設備設施及財物的一切人士保留追討其賠償的法律權利,直至損失賠償完成為止。
十、未經物業管理公司預先批準,任何人士均不得在停車場內進行維修或清洗車輛。
十一、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根據實際需要修改與車輛管理及停放有關的一切規定而不須提前通知車主/使用人。
廣州********業管理有限公司
物業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