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規定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
修訂后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4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楊煥寧
2023年6月3日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22〕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安全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某集團公司安全事故搶救及調查處理管理辦法
為及時準確地掌握事故情況,提高事故搶救中領導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保證各類事故及時、有效地進行搶救處理,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傷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東煤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辦法》(魯煤安監一字[2005]47號)執行。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是指影響礦井(公司、廠)正常的安全生產,造成了一定損失,但未發生人身傷亡的幸免事故。
1、一級非傷亡事故:一級幸免事故,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產72小時以上;
⑵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⑶沖擊地壓、震級在2.0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⑸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⑹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⑺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米以上;
⑻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
⑼巷道冒頂長10米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⑵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⑶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72小時以上或全廠中斷供電48小時以上;
⑷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2、二級非傷亡事故:二級幸免事故、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產2- 8小時或采區停工8- 72小時;
⑵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5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⑸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長超過3米;
⑻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萬元以上到50萬元;
⑵主要提升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⑷全礦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 72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30分鐘-48小時;
⑸主要提升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蹲罐、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
3、三級非傷亡事故:三級幸免事故,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幸免事故:
⑴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產2小時至3小時;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0以上;
⑷井下風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以下;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⑻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5萬元;
⑵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以上或產量損失500噸及以上;
⑶地面工廠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
⑷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
⑸3千伏級以上變電設備誤停、送電者;
⑹采區提升設備的斷繩、跑車,大巷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巷跑車,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
二、事故匯報和統計
發生事故后,各單位要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問明人員傷亡情況和事故損失等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對遲報或隱瞞不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及人員按集團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處罰。
(一)傷亡事故
1、發生輕傷事故,在24小時內,由事故單位(工區或車間)區長組織初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將分析報告報駐礦安監處,由安監處組織工會、勞資、技術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確定處理意見。事故單位根據分析結果在48小時內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送礦長、安監、工會、勞資和有關部門。
2、 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授權立即由事故單位第一負責人組織有關生產科室、安全監察、勞資、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分送礦長、駐礦安監處、工資科和公司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分送時間不得超過5天。需要集團公司調查的,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協助。
3、發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煤炭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況不明的,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局調度室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隨后及時報告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發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分析結果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報送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上級部門。
7、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報告以下具體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類別、事故經過、傷亡情況、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災區的控制情況;
③事故報告單位。
8、各礦對上報的煤礦傷亡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9、在醫療中心建立工傷救治匯報制度,由衛生中心負責人負責組織,每月對公司級醫院和各礦級醫院的工傷搶救治療情況進行一次匯總,次月的5日前分報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和衛生的副總經理、集團公司安監局和調度室。
10、各礦(廠、公司)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后必須在2小時之內匯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集團公司調度室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之內匯報上級部門。
(二)非傷亡事故
1、發生一級、二級、三級非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損失情況及處理措施用電話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報告。各級事故要在發生事故后五天以內將事故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2、各礦(廠)安監處做好非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三、事故搶救
發生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摸清事故情況,采取積極搶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物質損失。事故單位及上級管理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確定處理意見,制訂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切實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處理。
1、發生非傷亡事故及一般輕傷事故,由調度室和事故單位及時協調各單位處理好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并協助傷者做好入院治療等有關工作。
2、發生重傷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由調度室及時匯報礦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組織好搶救工作,確保傷員的及時救治。
3、發生死亡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經礦長(或主持工作的領導)核實準確后,由調度室分別通知到集團公司級、礦級醫院及有關單位、人員,并及時組織搶救。
4、發生事故時現場安監員、管理人員、班組長及其他施工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組織人員搶救。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及參加搶救或重視不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6、公司、礦及事故單位要做好傷者入院后的輔助搶救治療工作。
四、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領導要立即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和安監部門進行追查,分析原因,計算經濟損失(含影響產量),制訂改進措施,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二級非傷亡事故及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由礦第一責任者組織本單位人員調查分析,對其他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分析處理情況報安監局;
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機電運輸事故由各礦分管礦長組織調查分析,做好分析記錄備查。
五、集團公司工傷事故搶救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長:總經理
現場搶救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等有關處室負責人 。
醫療救治組:分管副總經理(董事)、衛生中心負責人、各醫療機構負責人。
事故分析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工會、紀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關處室、部門負責人 。
六、其它規定
1、本文未詳列的條款按上級文件執行。
2、本文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文件規定有修改時,集團公司、各礦相應修改有關規定或直接引用上級文件規定。
第3篇 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編制依據和目的] 為了規范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交通運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港口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發布、備案、演練等工作。
第三條[備案管理的原則]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明確預案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港口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明確生產經營人的職責] 港口經營人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六條[行政部門預案的編制要求]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港區的安全生產實際及危險性分析,適應本港區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實際需求;
(三)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港區、本部門的應急工作要求;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六)應與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七條[應急預案操作手冊要求]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編制相應的港口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手冊。
第八條[企業預案的編制要求] 企業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及危險性分析,適應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實際需求;
(三)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四)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應急程序和應急保障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五)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港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六)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七)應與上級政府、部門和本單位的相關應急預案相
互銜接。
(八)對于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現場處置方
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九)港口經營人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預案附件內容要求]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各種預案之間應相互銜接,并與預案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條[部門預案評審要求]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報同級政府批準發布。
第十一條[港口經營人預案論證要求] 港口經營人應急預案由港口經營人自行組織論證,必要時邀請評審專家和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部門預案備案要求]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港口經營人預案備案要求] 港口經營人進行應急預案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二)應急預案論證意見;
(三)論證人員簽名表;
(四)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危險貨物現場處置方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十四條[受理部門備案要求] 受理備案登記的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對材料齊全的應急預案及時備案。
第十五條[備案登記建檔工作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港口經營人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十六條[預案宣傳教育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港口經營人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七條[應急演練要求] 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港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八條[演練頻次要求]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每半年演練一次,其他港口經營人每年演練一次。
第十九條[演練評估總結要求]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條[部門預案修訂要求]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一條[港口經營人預案修訂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港口經營人因兼并、重組、轉制等重大變化導致現行應急預案不適用的;
(二)港口經營人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八)港口經營人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二十二條[預案修訂報備要求] 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三條[應急物資配備要求]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明確應急預案啟動后的報告程序] 港口經營人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表彰獎勵] 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港口經營人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處罰] 港口經營人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港口經營人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維護本項目生產施工的正常秩序,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部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本項目安全管理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和勞動遵章守紀的總要求,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嚴格執行目標管理,項目經理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保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
第三條 強化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考核。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安全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重,違章違紀造成員工傷亡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除依照本辦法規定實行經濟處罰外,還要交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項目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 傷亡事故責任劃分
第五條 安全協調部負責制定、修訂本規定,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對口上報,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監督,主管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其他各類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與本項目有關的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負責執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工區的事故檔案。
第七條 凡項目部所屬各單位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傷亡的,均屬責任事故:
1、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
2、 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有缺陷;
3、 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 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7、 勞動組織不合理;
8、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9、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10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識;
11、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12、違反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等。
第八條 事故分類
1、按事故的類別分類
按照事故的類別分類可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類。
(1)火災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產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查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設備、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損壞,造成經濟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生產事故:指由于“三違”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產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環境污染事故:指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并造成物資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影響企業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由于違反交通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物質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
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類可分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業傷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傷1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下(不含5 萬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3 人以上;或重傷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至10 萬元(不含10 萬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0 人以上;或重傷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 萬元以上(不含10 萬元)。
(2)火災、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傷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 戶以上(含50 戶);直接財產損失100 萬以上(含100 萬)。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傷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傷10 人以上;受災30 戶以上(含30 戶);直接財產損失30 萬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火災、爆炸事故。
第5篇 安全事故災害應急救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集團公司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在《工程局總體應急預案》的指導下,就安全事故及災害的應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體規定,適用于三分局所屬各項目部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條 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關注安全,關注健康,關愛生命;
(二)預防事故與應急救援相結合;
(三)依靠各級政府及地方安全監管部門的領導和支持。
第二章 組織機構、應急預案
第四條 三分局安全生產委會是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在三分局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各項目部安全事故及災害的應急管理,協調重大事故及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質安部(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項目部應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災害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為本單位(項目部)應急救援工作負責人。相應職能部門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實施,其它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密切配合。
第六條 各項目部應制定應急救援制度、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置應急救援設備,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并應制定本單位(項目部)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 事故及災害分級和應急響應
第七條 按事故及災害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分為特別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級。
(一)因事故及災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事故和災害。(i級)
(二)因事故及災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500萬元的為特大事故和災害。(ii級)
(三)因事故及災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100萬元的為重大事故和災害。(iii級)
(四)因事故及災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下的為一般事故和災害。(iv級)
第八條 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級響應原則,根據事故及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的應急響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第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及災害應急響應(i級、ii級)
發生特大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及災害的場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救援工作。同時在1小時內報告三分局本部、監理、業主和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三分局在2小時內報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研究對策,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協調事故處理,同時在2小時內向屬地國資委、安監局及電監會報告。
第十條 重大事故及災害應急響應(iii級)
發生重大事故及災害的場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開展救援工作。同時,應在2小時內報告三分局本部、監理、業主和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三分局在6小時內報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決定處置辦法,并在8小時內報告屬地安監局、電監會、國資委。
第十一條 一般事故及災害應急響應(iv級)
發生一般事故及災害的場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開展救援工作。在4小時內上報三分局本部、監理、業主和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公安部門。三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確定處置辦法,并在8小時內報告工程局和屬地安監局、電監會。
第十二條 應急響應結束
當應急措施使事故或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后,應急響應結束。
第四章 應急保障
第十三條 應急組織及人員
各項目部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明確職責和分工、應急疏散路線、搶救方案、與有關單位聯系方式、聯系人員和聯系電話。
第十四條 應急預防
各項目部應對生產施工項目進行安全檢查、評估,確定安全防范和應急救援重點。
第十五條 應急物資及資金
各項目部要準備用于應對事故及災害的醫療衛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資。并保證用于事故處理及災害善后的資金投入。
第十六條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項目部應開展應急救援宣傳和培訓教育,使員工正確認識生產施工中的危險因素,增強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七條 各項目部應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設備,并經常性的維修、保養,應急救援組織應具備現場救援救護技能,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保證在應急救援時能順利開展工作。
第五章 后期處置
第十八條 善后處理
安全、工會、人勞、監察部門應深入細致地做好事故或災害善后處理工作。對事故及災害傷亡人員及家屬應按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項目部應做好災害防治和消除環境污染等工作。
第十九條 調查與總結
各項目部應在事故或災害后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召開總結會議,分析事故或災害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研究恢復重建工作。
第二十條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正確把握輿論的導向作用。三分局在接到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報告后,及時在三分局內通報。
第二十一條 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或災害性質、原因、過程、責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 責任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 獎勵
各項目部應對在事故和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三分局對在重特大及以上事故或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和集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
對在安全事故及災害救援工作中失職或玩忽職守的有關人員,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項目部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詳細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三分局質安部負責解釋。
第6篇 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辦法
1、總則
1.1為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增強公司生產全過程的安全防范能力,確保公司在一旦發生事故的情況下,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同時也為事故的善后處理及進一步的調查創造必要的條件,根據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廠區(生產廠區)、總庫區內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各類事故。如:燃燒、設備損毀、火災、中毒、中暑、自然災害、坍塌、人員傷害等事故的應急處理。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成立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小組),由總經理任組長,主管生產安全的總經理助理任常務副組長,生產部部長任副組長;成員由技術部、生產車間等單位的主要領導組成。
2.2應急管理職責在生產(或其它)相關過程的突發安全事故中,應急小組負責生產方式的改變、人員的調配、現場搶救指揮、現場保衛、隱患清理等綜合性工作。
3、實施程序
3.1安全事故的分類
3.1.1一類(輕微)事故。主要指在生產作業及其它相關過程中發生的設備部件失靈毀壞、工程設施損壞、人員的輕微摔、跌、碰、燙傷、中暑等。
3.1.2二類(一般)事故。主要是指在生產作業及其它相關過程中發生的單臺機械設備的毀損(不影響其它生產環節)、燃燒、工程設施的重大損壞、人員的一般性傷害、多人輕度中暑、中毒、較輕的自然災害損失等。
3.1.3三類(重大或特大)事故。主要指生產作業及其它相關過程中發生的多臺設備、設施的嚴重損壞、燃燒、火災、重大自然災害、人員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傷害。
3.2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過程
3.2.1一類事故的處理,原則上由單位自行組織處理,但處理后應將具體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告安生部。
a)事故發生后,現場(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應采取措施,如斷電、停氣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
b)若有受傷人員,則立即搶救,在現場條件下簡單處理后,可視情況送衛生所或醫院救治。
c)現場事故處理,應有專人進行完整記錄,并有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簽字。
3.2.2二類事故的處理,原則上由生產部負責,其它單位配合處理,其后將具體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告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
a)事故發生后,立即報告生產部,事故所在的單位負責人和安生部部長應立即到現場,安監人員和其它相關人員應參與應急處理,同時報告主管安全副總經理。
b)現場(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如斷電、停氣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同時立即上報。
c)現場應急指揮由在場的最高管理人員負責。
d)若有人員傷害,應最先搶救受傷害人員,經簡單處理后,應以最快的速度送衛生所或直接送醫院救治,該過程中,事故單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須參與組織領導。
e)現場事故處理應有專人記錄,所在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簽字,并上報生產部。生產部進行調查、分析后,形成書面材料上報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
3.2.3三類事故的處理,由公司主要領導人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揮搶救工作,主要領導因事不能及時趕到時,由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負責,在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不能到達現場的情況下,由生產部部長負責,其它部門配合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生產部和主管安全的總經理助理,生產部應根據事故情況通知相關單位執行生產變更命令。
b)主管安全總經理助理和生產部部長應立即下達應急狀態命令,并馬上趕到現場,根據情況達到上報有關上級部門規定的要立即報集團公司安監局、省、市主管部門。
c)生產部根據情況通知各相關單位領導到現場參與事故狀態下的應急處理。
d)接通知后,各級領導人員必須迅速趕到指定地點。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區人員15分鐘內到達現場,公司外居住人員40分鐘內到達現場。
e)在事故處理中,現場(或最先到達現場)人員應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擴大,同時報告,如伴有重大燃燒,可直接撥打119報火警。
f)事故搶救中,應以人員的生命安全為首位,首先搶救被傷害人員,同時還應實施安全救護,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g)事故現場的管理指揮,由在場的最高管理人員負責,其他人員服從指揮調度。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未到場時,由安生部負責。
h)公司消防、保衛人員接應急通知后,必須在1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搶救和保衛管制。
i)現場事故應有專人進行完整記錄,并有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或安生部部長簽字。
4、責任紀律
4.1接到應急通知后,各級人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參與。
4.2參與事故應急工作的各級人員必須服從指揮、調度。
4.3 在事故的應急過程中,各級人員必須盡職盡責,不得消極、抵觸。
4.4在事故的應急過程中,無關人員(或經現場指揮人員要求撤離的人員)不得在事故現場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圍內聚集或設障。
4.5在事故的應急過程中,各級人員不得故意破壞現場,不得擅自將事故相關的器、物帶離現場,不得做與應急不相稱的事。
對違反以上五條者,將根據情節的輕重,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7篇 某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自治區煤礦生產安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煤礦企業。
本辦法所稱各級負有煤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是指各產煤地(州、市)和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及其負責煤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煤監機構)。
本辦法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從事煤炭生產、礦井基本建設(含改擴建、技術改造)和承擔煤礦建設工程的公司(煤礦)和單位。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管理是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的各類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實施、修訂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條 自治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
新疆煤礦安全監察局(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負責全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各產煤地(州、市)和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完善應急預案體系、規范開展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修訂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保證各類應急預案的有效實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綜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煤炭行業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六條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應在全面分析危險因素和各類事故隱患,客觀評估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及應急能力、應急資源,廣泛聽取一線作業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礦山救援隊伍指戰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辦法和《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及有關標準和規定編制。
煤礦企業應急預案體系一般由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構成。
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15萬t/a(含15萬t/a)以下,且危險性較小的煤礦企業(低瓦斯、水文地質條件簡單、無礦壓沖擊危險性),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可合并編制。
第七條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是本單位應對各類災害事故的綜合性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本單位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
第八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如:礦井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火災事故、頂板事故、水災事故、瓦斯突出事故、沖擊地壓等),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其主要內容: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
第九條 煤礦企業針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作業場所、主要設備和設施,應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其主要內容: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辦法》。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司、礦井)實際。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公司、礦井)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三章 應急預案評審
第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評審,參加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其它有關部門人員、煤礦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報告,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
(三)評審專家和參加評審會人員的名單。
(四)煤礦企業應急預案綜合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急預案的評審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人員、礦山救援隊伍的指戰人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和應急管理的專家及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并邀請駐地煤監機構人員參加。
應急管理的專家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可從自治區煤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庫中抽取。
參與評審專家的人數應根據企業規模而定。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為90萬t/a(含90萬t/a)以上的煤礦企業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為90萬t/a以下,45萬t/a(含45萬t/a)以上的煤礦企業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為45萬t/a以下的煤礦企業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急預案的評審要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評審人員和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應急預案評審采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形式評審是受理備案登記的應急管理部門對于應急預案備案的評審工作;要素評審是煤礦企業組織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應急預案評審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意見進行判定。對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項目,應給出具體修改意見或建議。
(一) 形式評審。依據《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和其它有關規定及標準,主要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語言文字、附件項目以及編制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急預案的規范性和編制程序。應急預案形式評審的具體內容及要求,見附表 1。
(二) 要素評審。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編制導則》和其它有關規定及標準,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應急預案要素評審的具體內容及要求。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認真分析研究專家的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煤礦企業應按要求修訂,重新組織評審合格后,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印發。應急預案印發文件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聲明內容及簽字應當作為應急預案批準頁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應急預案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送駐地煤監機構。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按照以下規定將應急預案報送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一)納入自治區直接監管的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為90萬t/a(含90萬t/a)以上的煤礦企業應急預案,征得煤礦企業所在地(州、市)應急管理部門意見后,向新疆煤煤礦安全監察局(自治區煤炭工業管理局)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備案。
(二)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為90萬t/a以下,45萬t/a(含45萬t/a)以上的煤礦企業應急預案,征得煤礦企業所在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意見后,向煤礦企業所在地(州、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三)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為45萬t/a以下的煤礦企業應急預案,向煤礦企業所在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四)各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向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后,應送為其本煤礦企業服務的礦山救援隊伍。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向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應急預案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綜合評審意見。
(三)煤礦企業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礦企業所在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四)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五)應急預案相關附件。
第十九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證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并將意見反饋送審單位,送審單位對預案進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報送備案。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煤礦企業,在申請辦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時,可提供應急預案備案證明,不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監機構要加強對煤礦企業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依法將應急預案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的必要條件。凡是沒有編制應急預案或者應急預案沒有通過專家評審的,沒有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煤礦企業,向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監機構申請辦理、變更、延期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井基本建設(含改擴建、技術改造)項目開工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不得辦理、變更、延期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批準礦井基本建設(含改擴建、技術改造)項目開工申請,不得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五章 應急預案實施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的要點、應急程序和能夠反映礦井實際情況的礦井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張貼在應急指揮場所和相應的應急地點;將緊急避險設施與礦井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等系統相連接的安全避險系統圖應存放在應急指揮場所。
第二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監機構加強對應急預案的監督檢查工作,將應急預案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安全生產質量標準化達標考評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使從業人員了解本企業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增強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識及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監機構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年度培訓計劃,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或專業性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時,應邀請應急管理部門相關人員和應急管理專家指導;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及應急管理人員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管理部門的工作總結報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企業的工作總結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所在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煤礦企業編制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并將修訂后的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備案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煤礦企業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煤礦企業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或重大技術改造的。
(三)安全生產條件(地質情況或者災害因素)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人員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實施或應急預案評估報告提出修訂要求的。
(七)應急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后,應當及時向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和備案登記的部門報告修訂情況。
第三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發生事故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三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應當建立獎勵機制,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煤礦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應急預案管理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煤礦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由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監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依法進行罰款、責令停產整頓等行政處罰。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五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應急管理工作要求,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以下簡稱《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論證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組織。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主管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專家從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庫中抽取,參加評審的專家應不少于3人。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09〕73號)的要求,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評審采取形式評審和要素評審兩種方法。
形式評審主要用于應急預案備案時的審查,依據《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對應急預案的層次結構、內容格式、語言文字、附件項目以及編制程序等內容進行審查,重點審查應急預案的規范性和編制程序。
要素評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的應急預案評審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導則》和有關行業規范,從合法性、完整性、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操作性和銜接性等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中央駐魯和省管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同時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和所在地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二條 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將意見反饋送審單位,送審單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第五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加強對應急預案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所涉及的周邊社區和居民的安全意識及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應急預案培訓計劃,認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性或專業性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一)生產經營單位因兼并、重組、轉制等導致隸屬關系、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獎勵機制,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備案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應急預案評審及備案的表格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的實行。
第四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9篇 采油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全面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保障我廠財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有效促進我廠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吳起采油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編制依據
本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國務院新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為依據,以我廠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為重點進行編制。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廠各生產領域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包括廠內各級領導、廣大干部職工以及為本廠服務的所有外協作業隊伍。
第四條 事故分類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產事故分為生產安全事故和非生產安全事故。
1、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交通事故、傷亡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氣泄漏事故、設備安全事故、質量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職業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盜竊事故、人為破壞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條 事故分級
按事故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傷,導致失去勞動能力在105天之內,經濟損失在2000-10000元之內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傷,導致失去勞動能力在105天以上,經濟損失在1-5萬元之內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傷2-5人(包括5人),經濟損失在5-20萬元之內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不包括5人),經濟損失在20萬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事故。
第六條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即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種: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5、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7、違反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8、勞動組織不合理。
9、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10、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11、其他。
第七條 生產中職工受傷害方式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年)報表》(勞字1-2表),職工受傷害方式分為以下13種:
1、物體打擊:指由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倒、砸傷等傷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體打擊。
2、提升和車輛傷害:指本企業內機動車輛和提升運輸設備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如機動車輛在行駛中發生的擠、壓、撞以及傾覆事故和車輛行駛中上、下車及提升運輸中的傷害等。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機械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等人身傷害事故。如機械零部件、工件飛出傷人,切屑傷人,人的肌體或身體被旋轉機械卷入,臉、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傷等。
4、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在起重作業中,脫鉤砸人,移動吊物撞人,鋼絲繩繼裂抽入,安裝或使用過程中傾覆事故以及起重設備本身有缺陷等。
5、觸電(包括雷擊)傷害: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如人體接觸裸露的臨時線或接觸帶電設備的金屬外殼,觸摸漏電的手持電動工具,以及觸電后墜落和雷擊等事故。
6、灼燙傷害:指生產過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放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或強酸、強堿引起人體的燙傷,化學灼傷等傷害事故。但不包括電燒傷以及火災事故引起的燒傷。
7、火災傷害:指企業發生火災事故及在撲救火災過程中造成本企業職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事故。
8、高處墜落傷害:指由于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從各種架子、平臺、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墜落或由地面踏空墜入坑洞、溝以及漏斗內的傷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類別為誘發條件而發生的高處墜落,如高處作業時由于人體觸電墜落,不屬于高處墜落事故。
9、坍塌傷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傷害事故。如因設計、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巖石發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傷害:指可燃性氣體瓦斯與空氣混合形成的濃度達到爆炸極限,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傷害:凡不屬上述爆炸事故均列為其它爆炸事故。
(1)鍋爐爆炸:指固定或承壓鍋爐發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壓力容器爆炸:指承壓容器在一定的壓力載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內盛裝的蒸汽、液化氣以及其他化學成份物質在一定條件下反應后導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氣、天然氣、乙炔、氫氣、液化石油氣體等。
(4)可燃性蒸汽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揮發氣等。
(5)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鋁粉、鎂粉、有機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塵以及可燃性纖維,麻纖維(亞麻)、棉纖維、晴綸纖維、滌綸纖維、維綸纖維、煙草粉塵等爆炸事故。
(6)間接形成的可燃性氣體與空氣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與空氣混合,如可燃固體、易自燃物、水氧化劑的作用迅速反應,分解出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鍋爐在點火過程中發生的爐膛爆炸,以及鋼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發酵池等通風不良處作業,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傷害:凡不屬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它傷害。如扭傷、跌傷、凍傷、釘子扎傷、野獸咬傷等。
第八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室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廠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舉報(舉報電話0911-7886807),廠安委會應及時派遣調查小組予以核實。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十一條 事故報告程序:若發生事故,現場負責人應積極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執行)。同時,必須在第一時間內根據事故性質報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報警的同時,向安全環保質監部報告事故現場情況,安全環保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及時向安委會副主任或主任報告,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第一時間到達事發現場,立即組織搶險救援,并做好事故現場的維護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己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就近所有職工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廠安全環保質監部、石油保衛大隊、交警中隊、保衛部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或者現場錄像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部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0911-7886807),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 事故鑒定:由廠安委會組織廠內相關部室人員組成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初步認定后報廠安委會副主任或主任,具體鑒定界限以物價部門、消防部門和醫療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為準。
第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一)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二)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同時,廠安全環保質監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事故處理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人上報廠主管安全副廠長,主管安全副廠長應及時上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經研究后,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若出現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廠安委會應將事故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報油田公司安委會,由油田公司安委會做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決定。
第五章 處罰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事故處理原則
對于造成事故的單位,將實行責任倒查制和責任連帶制,層層處罰。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第二十六條 事故責任人處理范圍
(一)本廠責任人處理范圍
1、事故直接責任人。
2、各部室、隊站、班組的安全員。
3、班組長、站長。
4、主管副部(隊)長。
5、主管部(隊)長。
6、主管副廠長。
7、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
8、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
9、廠包月副廠長。
10、廠主管安全副廠長。
11、廠長。
(二)外協作業(施工)隊伍責任人處理范圍
1、事故直接責任人。
2、各外協作業隊伍。
3、所轄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
4、所轄部室主管副部(隊)長。
5、所轄部室部(隊)長。
6、所轄部室主管副廠長。
7、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
8、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
9、包月副廠長。
10、主管安全副廠長。
11、廠長。
第二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包括外協作業隊伍)主要負責人和現場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0-2000元的罰款;屬廠內負領導責任的,除罰款外,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停薪停崗、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辭退、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二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包括外協作業隊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處1000 -3000元的罰款;對發生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5000元的罰款;屬廠內負領導責任的,除罰款外,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停薪停崗、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辭退、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謊報或者瞞報事故,導致事態擴大,且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四)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五)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六)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條 事故發生單位(包括外協作業隊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相應金額的罰款,屬于廠內員工的,除罰款外,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停薪停崗、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辭退、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屬于廠內職工責任的,處直接責任人1000-2000元的罰款,處專職安全員400-600元的罰款,處班組長、站長300-5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00-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100-200元的罰款。屬外協作業(施工)隊伍責任的,除按成本價如數賠償事故損失費用外,并處該隊伍1000-2000元的罰款,處該隊伍所轄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500-8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00-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100-200元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 屬于廠內職工,處直接責任人3000-5000元的罰款,處專職安全員1000-1200元的罰款,處班組長、站長800-1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600-8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400-6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300-400元的罰款。屬外協作業(施工)隊伍的,除按成本價如數賠償事故損失費用外,并處該隊伍3000-5000元的罰款,處該隊伍所轄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1000-15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800-10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500-8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300-500元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 屬于廠內職工,處直接責任人10000-15000元的罰款,處專職安全員4000-5000元的罰款,處班組長、站長3000-35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000-2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1800-2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1600-18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1400-16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1200-1400元的罰款,處包月副廠長1000-1200元的罰款,處主管安全副廠長800-1000元的罰款,處廠長600-800元。屬外協作業(施工)隊伍的,除按成本價如數賠償事故損失費用外,并處該隊伍1-2萬元的罰款,處所轄該隊伍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3000-5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000-2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1800-2000元的罰款,處所轄部室主管副廠長1600-18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1400-16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1200-1400元的罰款,處包月副廠長1000-1200元的罰款,處主管安全副廠長800-1000元的罰款,處廠長600-800元的罰款。
(四)發生特大事故的, 屬于廠內職工,負直接責任的,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處專職安全員6000-8000元的罰款,處班組長、站長4000-6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200-2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2000-22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1800-20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1600-18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1400-1600元的罰款,處包月副廠長1200-1400元的罰款,處主管安全副廠長1000-1200元的罰款,處廠長800-1000元的罰款。屬外協作業(施工)隊伍的,除按成本價如數賠償事故損失費用外,并處該隊伍3-5萬元的罰款,處所轄該隊伍部室現場監督管理人員4000-60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部(隊)長2200-2400元的罰款,處部(隊)長2000-2200元的罰款,處主管副廠長1800-20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主管副部長1600-1800元的罰款,處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1400-1600元的罰款,處包月副廠長1200-1400元的罰款,處主管安全副廠長1000-1200元的罰款,處廠長800-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停薪停崗、解除勞動合同(協議)、辭退、開除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罰款由廠安委會以文件形式下發全廠內,事故相應的責任人在接到文件后3日內,到廠財務部辦理罰款手續。
第六章 獎懲辦法
第三十二條 年終廠安委會將從安全專項費用中提取適量金額,在年終綜合考評時,對全年安全生產工作成效顯著,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個人給予適當的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1、全廠年內若發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取消所有獎勵。
2、全廠年內未發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給予廠長獎勵5000元,主管安全副廠長獎勵4000元,副廠長獎勵3500元,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獎勵3000元,安全環保質監部副部獎勵2800元,專職安全員獎勵2000元。
3、全廠年內未發生一起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給予廠長獎勵10000元,主管安全副廠長獎勵8000元,副廠長獎勵7000元,安全環保質監部部長獎勵5000元,安全環保質監部副部長獎勵4000元,專職安全員獎勵3000元。
4、責任范圍內全年未發生一起較大安全生產事故以上者(包括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給予分管廠長獎勵3000元,部(隊)長獎勵2000元,副部長獎勵1500元,專職安全員獎勵1000元(指生產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廠各級領導、廣大干部職工以及廠內所有參營的外協作業(施工)隊伍,均應該遵守本辦法,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廠安委會將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廠內規章制度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廠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10篇 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1、目的
查清事故原因,吸取經驗教訓,制定預防措施,防止發生類似事故,同時分清事故責任,對事故直接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罰。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管轄區域內發生的各種安全事故。
3、 術語定義
3.1 事故:職業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性事件總稱,通常會使正常活動中斷,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3.2 重大事故:會對公眾或環境以及生產設備造成即刻或延遲嚴重危害的事故。
3.3 重傷事故: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失,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者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3.4 輕傷事故: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質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
4、職責
4.1 發生事故的部門,對事故負有報告、報警、現場撲救、采取緊急措施及保護事故現場的責任。
4.2 綜合部對發生重傷、死亡以上的安全事故,負有向公司安全負責人、立即報告的責任,并協助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門勘察現場、事故調查及處理相關事宜。
4.3 事故 發生部門的主管和相關責任人,負有配合公司、政府安全主管部門調查事故和提供相關資料的責任。
4.4 公司工程管理部門,負有施工企業(含委外作業隊)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立即報告公司綜合部的責任,并督促事故發生的企業負責人,及時上報政府安全主管部門。
5、程序
5.1 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5.2 安全事故的分類
5.2.1 事故按性質可分為:人身、設備、火災、爆炸、生產、交通、污染、急性中毒等事故。
5.2.2 事故按傷害程序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事故。
5.2.3 事故按嚴重程度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5.3 安全事故的報告
5.3.1 部門、車間無論發生何種事故以及事故的嚴重程度,必須即刻逐級報告主管和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填寫《中紡集團工廠事故報告》,經部門主管確認簽字后,報送安委會。公司發生的安全事故 ,由公司綜合部安全負責向集團報告。
5.3.2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管理 人員在報告主管和公司綜合部同時,可視情啟動公司《緊急事故應變預案》,準確快速的報警,緊急有效的撲救,控制災害擴延。
5.3.3 公司安全負責人,接到傷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報告后,依據政府安全管理部門的要求,準確及時的上報事故情況。
5.3.4 事故發生后,綜合部應及時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取得第一手資料。
5.3.5 部門、車間對發生的各種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5.4 安全事故的調查
5.4.1 發生輕傷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由公司綜合部進行事故綜合調查、原因分析,并將調查的結果填寫《中紡油脂安全隱患、事故調查報告》報送公司領導。
5.4.2 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立即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人員分工,協助政府安全管理等部門展開綜合事故調查。
5.4.3 事故綜合調查以“人、物、管理”為內容,即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展開調查,全過程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
5.4.4 事故發生部門及相關人員,須積極配合公司、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消極應付事幫調查,更不得阻礙、干涉,必須真實地反映情況,提供準確的相關資料。
5.4.5 安全事故的調查,采取現場勘察、調查詢問、結合對證及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
6、工傷事故的認定
6.1 工傷事故的認定,是指對公司員工發生的輕傷、重傷和死亡事故進行的內部初步工傷認定。
6.2 工傷事故的認定工作,由安委會牽頭,組織事故發生部門、車間的主管和綜合部等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初步工傷認定,并填寫《工傷事故認定報告表》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
6.3 工傷事故認定后的保險賠償處理等相關事宜,由綜合部負責辦理。
7、 安全事故的處理
7.1 發生輕傷及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由公司綜合部進行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核實直接和間接責任后,依據公司《員工獎懲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并報公司審批。
7.2 發生人員重傷以上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會同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門進行調查,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生產、消防等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
7.3 公司發生人員傷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處理意見,若與政府直屬等管理部門持不同意見時,可申報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如仍有不同意見,服從同級人民政府的裁決意見。
7.4 公司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后的保險賠償處理,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
險條例》。
7.5 發生的各種安全事故以及調查和處理的結果,公司應發布《通報》。
7.6 公司綜合部須將發生的各種事故的相關資料整理完好,歸檔保存。
8、相關文件
8.1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
8.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8.3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8.4 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8.5 公司《緊急事故應變預案》、,《工獎懲管理規定》
8.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業安全衛生術語》bg/t15236-94.
9 記錄
9.1 《工傷事故認定報告表》
9.2 《中紡集團工廠事故報告》
9.3 《中紡油脂安全隱患、事故調查報告》。
第11篇 冷庫房消防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管理辦法
1、 冷庫須配備滅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庫房人員須具備一定的消防知識并能熟練使用滅火器等消防器具;
2、 發生火災等事故時,應及時撥打火警、醫療急救等報警電話、報警時應當說清楚事故發生地點、燃燒物種類等情況;
3、 在等待救援的過程中,應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一切消防設施阻止火情進一步擴大,以減少損失;
4、 冷庫如發生液氨泄露事故,應及時通知機房人員關閉機器及相關閥門,切斷電源,并疏散人員;
5、 通知專業人員進行堵漏等相關應急措施;
*****公司
年月日
第12篇 公司工傷安全事故管理辦法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包括abc三類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與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范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詳見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系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辦公室人力資源組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并進行理賠。
報告對象是“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后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表格詳見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現后一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后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并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并解除勞動關系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并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并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并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后的余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后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