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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8-07 19:36:01 查看人數:75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辦法

      第1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辦法

      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

      一、定義

      1、隔離貯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2、隔開貯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分離貯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4、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二、化學危險品貯存的基本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

      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化學危險品按gb 13690的規定分為八類:

      a.爆炸品;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7-26批準1996-02-01實施。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蝕品。

      6、標志:

      貯存的化學危險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7、貯存方式化學危險品貯存方式分為三種:

      a.隔離貯存。

      b.隔開貯存。

      c.分離貯存。

      8、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9、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貯存場所的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3、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3.1、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3.2、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3.3、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4、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4.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4.2、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3、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4.4、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4.5、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4.6、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四、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1、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于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下表:

      貯存類別

      露天貯存

      隔離貯存

      隔開貯存

      分離貯存

      貯存要求

      平均單位面積貯存量,t/m2

      1.0~1.5

      0.5

      0.7

      0.7

      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t

      2000~2400

      200~300

      200~300

      400~600

      垛距限制,m

      2

      0.3~0.5

      0.3~0.5

      0.3~0.5

      通道寬度,m

      4~6

      1~2

      1~2

      5

      墻距寬度,m

      2

      0.3~0.5

      0.3~0.5

      0.3~0.5

      與禁忌品距離,m

      10

      不得同庫貯存

      不得同庫貯存

      7~10

      3、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

      4、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5、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7、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8、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9、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第2篇 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管理行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其安全備案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以下簡稱“儲存單位”),是指本省區域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業倉儲單位和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單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專用儲存室、專用儲罐(區)。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有關規定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儲存單位,非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石油、天然氣長輸管線及輔助儲存單位,以及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辦法對儲存單位實行安全備案管理的內容如下:

      (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物理和化學性質、儲存單位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以下簡稱“儲存情況”);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儲存單位現狀安全評價報告。

      第四條 儲存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活動,開展安全評價,依照本辦法辦理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手續,并對提交備案資料的真實性和符合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定,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條件及安全對策措施,并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工作。

      地級以上市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工作。

      縣(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儲存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并督促儲存單位整改存在安全隱患問題。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及其配套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設立前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章 儲存安全要求

      第八條 儲存單位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當地政府的城市和經濟發展規劃。

      第九條 儲存單位(裝置、設施)與周邊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十條 儲存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標注中文名稱、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并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儲存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十二條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通訊、監控、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三條 儲存單位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注冊安全工程師或注冊安全主任)。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有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儲存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濃度等主要技術參數實行監控。

      第十五條 劇毒化學品儲存單位還應當符合《條例》的有關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六條 儲存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帧?004〕43號)的要求,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七條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十八條 儲存單位應當至少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九條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危險、有害程度和規模等實際情況,自主組織有關專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評審,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儲存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后、試生產(使用)前編制或重新修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儲存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或啟動過程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及時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第四章 安全評價及備案要求

      第二十一條 儲存單位應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本單位的儲存安全進行評價。并將儲存情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評價報告一并報所在地的備案機關進行安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儲存單位應當依據安全評價報告編制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和實施計劃,及時對存在問題和隱患進行整改,確保安全儲存。

      第二十三條 儲存安全備案由承擔儲存單位安全管理責任的法人單位提出。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一式2份):

      (一)《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表》(另附word電子文檔1份);

      (二)儲存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聯系電話和聯系人;

      (三)儲存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設置、配備的批準文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目錄;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倉庫管理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租賃場所的單位還應提供租賃安全協議;

      (七)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質,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安全評價報告(現有儲存單位提交現狀安全評價報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儲存單位首次提出儲存安全備案的,提交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并附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意見書);

      (九)備案機關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儲存區域平面布置圖、照片等)。

      所有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在接到儲存單位備案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其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向儲存單位出具《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同時抄送所在地縣(區)安全監管部門。

      符合備案條件的《告知書》應載明備案的范圍和期限。

      涉及劇毒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告知書》有效期為1年;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單位《告知書》有效期為2年。

      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告知書》,應指出存在問題,告知儲存單位認真研究解決存在問題后重新提出備案。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不符合備案條件:

      (一)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或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

      (三)評價報告提出的或安全檢查發現儲存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四)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設置、配備不符合要求的;

      (五)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符合《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要求的;

      (七)劇毒化學品儲存單位有不符合《條例》有關要求的;

      (八)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儲存單位應當對存在問題和隱患限期進行整改。經縣(區)安全監管局組織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符合安全備案條件的,儲存單位將整改復查情況報備案機關并重新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已經通過審查備案的儲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儲存單位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原備案機關提出重新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

      (一)儲存單位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生變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進行整改的;

      (二)儲存單位發生改建、擴建、遷建的;

      (三)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儲存技術、工藝或者方式發生較大變更的;

      (五)儲存單位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超出原通過安全備案范圍的;

      (六)《告知書》有效期限屆滿的。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不符合安全備案條件的,由儲存單位所在地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發出整改指令書,督促限期進行整改。

      對經整改復查仍達不到安全備案條件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責令其停業或予以關閉。

      第二十九條 備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將儲存安全備案情況通報儲存單位所在地的縣(區)安全監管部門。

      備案機關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儲存安全備案情況匯總報省安全監管局備查。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法對本行政區內儲存單位的儲存安全備案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已安全備案的儲存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時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應當責令儲存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儲存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本辦法實施后新建、改建、擴建的儲存單位,應當在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后的1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儲存安全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相關名詞解釋如下:

      危險化學品,是指國家列入《劇毒化學品目錄》和《危險化學品名錄》的物品。

      專業倉儲單位,是指專業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業務的單位。

      生產性自用危險化學品,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過程中作為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試劑等生產用途的危險化學品,不包含文教、衛生、科研、國防、交通運輸、人民生活等領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依據國家《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工程項目設計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四條 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情況表、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的式樣為推薦性文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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