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臨時管理辦法-過渡時期暫行規定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
過渡時期暫行規定(草稿)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實現向項目經理制度的順利過渡,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對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的項目經理配置要求如下:
一級資質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應具有項目經理資質人員不少于25名,其中具有高級項目經理資質人員不少于8名;
二級資質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應具有項目經理資質人員不少于15名,其中具有高級項目經理資質人員不少于3名;
三級資質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應具有項目經理資質人員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高級項目經理資質人員不少于1名;
四級資質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應具有項目經理資質人員不少于4名。
第三條系統集成項目經理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四條按照《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各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申報集成項目經理正式資質需要一定的過程和時間。為支持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日常工作的開展,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的第五條到第八條先行申報系統集成項目經理的臨時資質。
第五條各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依據本規定第二條對系統集成項目經理人數的要求、參照《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中系統集成項目經理應具備的條件,組織各級別項目經理臨時資質申請者填寫《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申報表》,單位匯總后上報到所在地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
第六條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組織對項目經理臨時資質審批。評審結束后報信息產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組織對高級項目經理臨時資質的初審。初審結束后報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審批。
第八條部資質認證工作辦公室將依據評審結果頒發各級別的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臨時資質證書。
第九條各級別的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臨時資質有效期為一年。
在臨時資質有效期期間,系統集成企、事業單位的各級系統集成項目經理應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接受培訓,培訓合格后換發系統集成項目經理的正式資質。
第十條20**年年底之前對申報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單位暫不做項目經理人數及級別的要求。申報單位獲得系統集成資質后,按本規定第二條要求辦理項目經理臨時資質。
第十一條20**年年內申報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單位同時申報項目經理臨時資質。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