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郊區縣分公司車輛管理辦法
一、分公司所有車輛由綜合部統一調度管理,用車部門需提前一天填報派車單(基站搶修優先),由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用車,無派車單駕駛員可不出車。如有特殊情況,經綜合部請示領導同意后可先行出車,并于次日上班時補齊手續。
二、駕駛員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有事必須向綜合部負責人請假,經同意后方可準假。平時要隨時做好出車準備,做到隨叫隨到。
三、駕駛員必須對自己所駕駛的車輛做到“三勤”,即勤檢查、勤保養、勤維修,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并保持車輛的清潔衛生,應隨時加注汽油、機油、水,經常檢查車輛易松動部件,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四、駕駛員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交通管理條例”,不得違章駕駛,否則造成后果自負。
五、車輛必須定點入庫停放,不得擅自用車或違規用車,違者處100元/次罰款。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一切經濟和刑事責任均由駕駛員自負。
六、駕駛員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私自互相換車,更不允許將車交給其他人駕駛。一經發現,處100元/次罰款,情節嚴重者按市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七、夜間、假日、周末原則上不安排出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請示經理同意、經綜合部核實后方可出車,并于上班時補齊出車手續。
八、車輛維修必須在公司規定維修點進行維修,不得私自聯系維修地點。維修前,必須先報經綜合部主管同意后方可維修,由綜合主管作好維修記錄,每月向經理匯報一次。任何部門或個人嚴禁借修車搞不正之風,一經舉報查實,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九、駕駛員必須服從綜合部的安排與調度,派車后要立即出車,不得無故拒絕出車。無故不出車者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十、《派車單》作為員工費用報銷的依據之一,由綜合部主管與員工報銷的費用對照審核后,財務方可報銷。
附:《派車單》
派車單
時間:*年*月*日
編號:
用車人
駕駛員
事由、路線
及隨車人員
經理
綜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