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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城縣農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4-04-24 14:42:08 查看人數:68

      水城縣農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水城縣農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水城縣農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技術人員管理,完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事業單位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縣農業產業布局、產業規模及農業技術人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涉農單位(部門)中從事科研、開發、示范、推廣、服務的農業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條

      農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農業技術人員應履行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水城縣農民群眾服務,接受群眾監督;

      (四)維護水城縣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農業技術人員享有的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三)對其他工作人員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提出申訴和控告;

      (五)申請辭職;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隊伍建設

      第六條

      農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優良的職業道德與學風,刻苦鉆研業務,扎扎實實做好本職工作,努力攀登科學技術高峰。

      第七條

      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積極培養和造就一支與經濟建設相適應的素質較高的農業專業技術隊伍。把培養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作為隊伍建設的重點,在設立科研項目、繼續教育、選拔優秀人才以及破格晉升職稱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進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的成長。

      第八條

      重視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工作。各涉農單位(部門)根據水城縣實際,結合本部門的產業優勢,資源優勢,專業學科優勢,有計劃地采取重點培養、重點扶持,在使用中培養,在培養中使用的方法,盡快培養一批德才兼備、有發展潛力的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第四章使用與流動

      第九條

      按照農業技術人員的專業,合理使用,充分發揮作用。除工作需要擔任領導職務外,不得造成新的用非所學、用非所長。凡專業不對口本人要求調整或流動的應予支持。對專業水平較高,確有真才實學,能堅持正常工作的閑散專業技術人員,如工作需要,經過考核,視其情況,可以聘用或錄用,以發揮其一技之長。

      第十條

      鼓勵農業技術人員向基層流動,支持農業技術人才到農村基層企事業單位兼職或任職,向農業生產第一線流動,向更能發揮作用的崗位流動,合理調劑人才余缺,改善農業技術人員的分布和結構。

      第十一條

      在不違反《貴州省事業單位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農業技術人員去承包、領辦、租賃、創辦鄉鎮企業、城鎮集體企業、中小型企業、科技開發企業、民辦科技企業或到農村開展技術服務、技術承包。

      第五章評、考職稱(資格)和聘用

      第十二條

      農業技術人員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嚴格按照各系列的《評審條件》和上級人事部門相關規定進行。評定職稱要以能力、水平、實績、貢獻為主,破除論資排輩,不拘一格選拔人才。對有突出貢獻的農業技術人員可破格晉升職稱。

      第十三條

      按照“科學設崗、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根據需要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企業自主聘任;事業單位按下達的崗位數額或批準的結構比例聘任職務。打破聘任職務終身制和單位所有制。企業單位根據單位工作需要和本人的情況,可高職低聘、低職高聘或不聘;事業單位可高職低聘、緩聘或不聘。農業技術人員有正當理由可拒聘或要求調整崗位或要求流動。

      第十四條

      享受縣委、縣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每二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不稱職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取消榮譽稱號,不再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按其所聘任的職務進行年度考核和“一年一聘”考核。各單位按照本單位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制定科學的考核辦法,建立考核檔案。

      第十六條

      對在鄉鎮(不含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濫壩鎮)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連續三年獲得優秀等次的,申報職稱時均可視作業績成果。連續二年不合格者,低聘或解聘。

      第十七條

      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應每年對一定數量的縣內農業企業、合作社等提供無償指導和服務工作,如果達不到要求將采取高職低聘或解聘,其中:

      1、對于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一年內駐鄉鎮農業產業基地或農業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指導服務時間不少于30個工作日(以下簡稱蹲點時間);每年完成設計相關專業1-2個科研課題,并組織申報相應項目配套,承擔相應課題技術指導,完成相關科研論文;負責把關相關領域農業經濟發展規劃,組織相關專業類項目調研、論證等;負責指導2-3家種養殖大戶或1-2個農業企業完成相關技術改造。

      2、對于中級職稱一年內蹲點時間不少于60天;每年承擔相關業務類項目申報、實施方案等材料的編制2個以上,并負責相關項目組織實施,完成相應科技論文,科技成果申報;承擔相關領域農業經濟發展規劃,參與相關專業類項目調研、論證及科研課題的開發;每年每年至少完成1個農業科技典型示范點建設工作,完成培訓基層農技人員、農業產業基地業主、農村經紀人20人次以上。

      第十八條

      對于初級職稱一年內蹲點時間不少于90天;參與相關領域農業經濟規劃、項目申報、實施;每年至少抓1個農業科技典型示范點建設工作,配合鄉鎮完成培訓基層農技人員、農業產業基地業主、農村經紀人30人次以上。如不能完成將不得作為中級職稱聘用候選人。

      第十九條

      農業部門根據單位(部門)特點組成年度聘用工作小組,根據崗位職責、年度任務等制定細化聘用考核指標,采取述職和民主測評相結合方式,民主測評中需有服務對象參加,對民主測評未通過三分之一的,且未達到聘用考核指標的,次年不在進行聘用。

      第六章農業技術人員培訓教育

      第二十條

      加強對農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進修等繼續教育,補充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學習有關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先進科學技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科學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采取自學與脫產、半脫產學習相結合,以自學為主的方式,理論聯系實際,提高培訓質量,保證學習效果。各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繼續教育工作,保證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少于75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累計不少于32學時。

      第二十二條

      實行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進行登記,作為續聘、晉升職務和使用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三條

      各涉農單位(部門)要積極為農業技術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配備必要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為專家配備助手,讓他們心情舒暢地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涉農單位(部門)可結合參觀、考察、學術交流、整理資料、撰寫論文、科研成果等活動。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

      對在促進農業產業新增稅收達1000萬元以上的科技人員,由農業部門上報縣委、縣政府研究通過后,進行表彰并給予相應的經濟獎勵。

      第二十六條

      縣內農業技術人員凡弄虛作假或謊報成果的除取消職稱待遇外,并根據干部權限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七條

      對獲得縣級以上優秀人才表彰的農業技術人員按《貴州省水城縣引進緊缺急需人才辦法(試行)》規定進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每年病假連續3個月,事假連續2個月,或累計病事假達4個月以上的高職低聘或解聘。對享受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休假和公派外出學習、培訓及學術交流的不受此條件限制。

      第八章管理

      第二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要對涉農單位(部門)進行政策指導、檢查、督促和落實,加強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管部門要督促檢查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調查掌握農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組織實施有關農業技術人員的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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