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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公司生產運行事故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4-20 13:38:26 查看人數:38

      某某公司生產運行事故管理辦法

      第1篇 某某公司生產運行事故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運行過程各類事故的責任追究,保障員工人身安全,減少公司財產損失,維護公司生產經營秩序,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運行過程發生的生產、設備、質量等事故和因工作造成經濟損失的行政責任追究。

      3、術語、定義

      3.1生產事故:在正常的生產活動中,由于生產操作、設備或部件的損壞等原因造成生產中斷或失常,超過規定限額的,統稱為生產事故。

      3.2設備事故: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由于設備零件、部件的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或效能降低,停機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稱為設備事故。

      3.3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沒有滿足規定要求且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公司規定限額以上的稱為質量事故。

      3.4直接經濟損失:指發生事故、故障后搶修產生的修復費、備件材料費、人工勞務費等。

      3.5事故、故障次數:指發生事故、故障,使生產中斷,一般中斷一次計算一次,如果一臺設備發生事故、故障,修復開機后,還沒有達到正常生產,在同一部位又發生事故、故障,后一事故應視為前一事故的繼續,只記一次事故,事故的時間和事故的損失費用則要累積計算。

      3.7事故、故障時間:指按設備停機到設備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計算。設計上有備用機組的設備,事故、故障時間應從事故、故障設備停機起到備用設備開機使用時止。

      3.8事故、故障修復費用:指修復或更換損壞的設備所發生的材料、備件、人工及管理費用的總和。設備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時,修復費用是指更換與該設備規格相同或裝備水平相應的設備現行價格、安裝費用、材料、人工費用的總和,其計算方法為:修復費(萬元)=修理材料費+備件費+人工費+管理費。

      4管理職責

      4.1公司運營管理中心負責生產、設備、質量等方面事故的歸口管理,審定重大事故經濟與行政責任的追究,負責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提交重大以上事故分析報告,提出經濟與行政責任追究的建議和意見。

      4.2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辦法的審定和相關績效考核、追究責任的落實。

      4.3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匯報事故和提交事故報告,提出輕傷、較大生產、設備、質量等事故以下的經濟與行政責任追究建議。

      5、管理內容

      5.1生產運行事故責任管理

      5.1.1公司運營管理中心組織制訂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責任追究考核管理辦法和事故等級標準,并且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5.1.2對公司發生的各類事故,專業主管部門必須堅持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沒有制定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管理。

      5.1.3對異地子公司發生各類事故應向公司管理部門報告。

      5.2生產運行事故定級

      5.2.1當事故發生后,專業主管部門根據事故分級標準的有關條款對事故定級并實施管理。

      5.2.2當事故既對生產造成影響,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且兩者在事故分級的界定上存在偏差時,事故分級堅持就高原則。

      5.2.3對以下事件按性質升級加倍追究責任:

      (1)隱瞞不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事故。

      (2)重復性發生的事故。

      (3)習慣性違章導致的事故。

      5.2.4對以下事件按可能導致的后果降一級追究責任:

      (1)發生險肇事故;

      (2)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非本單位首先發現的;

      (3)嚴重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但未造成事故者。

      5.3生產運行事故報告制度

      5.2.3按照發生事故的分類,發生事故的責任單位必須在20分鐘內向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或專業主管部門報告,發生死亡以上事故、重大或特大生產、設備等方面的事故,30分鐘內要立刻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事故單位要及時向公司運營管理中心和相應的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損失、對事故所采取的措施情況。同時事故單位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疏散人員,組織救援或搶修。

      5.4生產運行事故責任的劃分和權限

      5.4.1事故責任劃分的主管部門

      (1)較大及以下生產、設備、質量等事故責任劃分由事故責任單位負責,報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批準,凡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事故責任由公司專業主管部門負責;

      (2)重大或特大生產、設備和工作失誤事故由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有關部門負責;

      5.4.2根據事故責任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的責任,事故責任單位劃分全部責任單位、主要責任單位、次要責任單位。

      5.4.3根據事故責任人在導致事故發生過程中的違章、過失或玩忽職守等行為,其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

      5.4.4根據管理的責任,在其職責范圍內存在的規章制度不健全、規程不當及監督機制失控導致執行不力和管理失效以及玩忽職守等現象,責任劃分中層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管理人員。中層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管轄的業務范圍分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普通管理人員(包括技術管理人員)分為全部管理責任人、主要管理責任人、次要管理責任人。管理人員既是事故直接責任人、又是事故管理責任人時,分別追究相應責任。

      5.4.5對以下單位和人員也要追究事故責任:

      (1)擅離職守不組織事故搶險或恢復、傷員救護的各級管理人員,或不服從安排拒不參加事故搶險或恢復、傷員救護的員工和單位;

      (2)事故搶險或恢復、傷員救護不利,造成事故或事故損失擴大的單位和各級管理人員與員工;

      (3)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各級管理人員與員工。

      對發生以上問題的單位和管理人員比照事故主要責任進行追究。

      5.5生產運行事故的級別

      對生產、設備、質量的影響程度和造成的損失,將事故分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五個級別。

      5.5.1特大事故:

      (1)發生爆炸、造成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主線生產大面積癱瘓,生產全停72小時以上的。

      (2)直接經濟損失達到200萬元以上的。

      5.5.2重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32小時以上72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或單個生產工序停產48小時以上72小時以內的。

      (3)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72小時以上停機、停產的。

      (4)直接經濟損失達100—200萬元。

      5.5.3較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16小時以上32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停產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內的。

      (3)造成單個生產工序停產4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的。

      (4)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停產32小時以上72小時以內的。

      (5)直接經濟損失達50—100萬元?!?/p>

      5.5.4一般事故: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4小時以上16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停產8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單個生產工序停產4小時以內的。

      (4)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停產16小時以上32小時以內的。

      (5)直接經濟損失達10—50萬元。

      5.5.5故障: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1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停產2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的。

      (3)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停產4小時以上16小時以內的。

      (4)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具體事故分級標準見附表2、3。

      5.6生產運行事故的處理

      5.6.1事故發生后,運營管理中心主管部門有關人員要立即到現場組織搶修,異地單位要隨時向本部反饋信息。事故單位領導、主管人員應在20分鐘內到達出事現場,迅速制定搶修方案。如懷疑為破壞性事故,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待公安保衛部門檢查認可后,再進行修復工作。

      5.6.2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各相關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運營管理中心的統一指揮,不得互相推諉、扯皮。運營管理中心有權調動公司內部各單位的人力、設備及檢修力量,對不聽從調動或由于搶修不力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視同事故責任者追究處理。

      5.6.3事故處理完,對于產生損傷的設備,設備責任單位在設備投運前必須全面校驗設備運行參數,參數合格后方可再投入生產運行,且須保留相應檢驗記錄。

      5.6.4發生涉及到兩個以上單位(或工序)的網絡類事故時,涉及到的單位應主動檢查本單位設備、管網,在沒有得到全部單位確認報告之前,不能組織恢復生產。

      5.7生產運行事故分析

      5.7.1事故發生后,應認真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找出發生事故的根源,制定防范措施。

      5.7.2特大、重大事故發生后,由運營管理中心主管部門組織事故分析,公司主管領導及事故單位領導、有關人員參加。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及面較廣的重、特大事故,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或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參加分析會。

      5.7.3較大事故的分析,由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廠長、經理)組織分析,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運營管理中心主管部門人員要參加分析。

      5.7.4一般事故由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組織分析,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對有爭議或涉及到多家單位的較大、一般事故,運營管理中心相關部門組織分析。故障由責任單位區域技術人員組織分析。

      5.7.5事故分析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運營管理中心和事故主管部門上報事故分析報告書(見附表1),各類事故分析報告書的上報時限如下:特大、重大事故:7天內,如果發生其它影響面廣的事故,事故初步分析報告應在2小時內上報;較大、一般事故和故障:24小時內上報。

      5.8生產運行事故的糾正和預防

      5.8.1各責任單位要認真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當事故糾正或預防措施實施后,要組織對效果進行驗證,并且對成熟的做法、經驗或方案制度化。

      5.8.2運營管理中心相關部門要對特大、重大事故的糾正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5.8.3各單位必須不斷修訂、完善事故預案,每年至少修訂一次,必須確保事故預案的可操作、可執行性。

      5.8.4各單位應做好事故、故障記錄,建立事故、故障登記制度。

      對設備的“事故、故障分析報告書”要存入設備檔案中。

      5.9生產運行事故的經濟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罰金額見下表:

      直接責任人

      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全部直接責任人

      罰款1000元起

      罰款4000元/起

      罰款8000元/起

      主要直接責任人

      罰款800元/起

      罰款3000元/起

      罰款6000元/起

      次要直接責任人

      罰款500元/起

      罰款1000元/起

      罰款2000元/起

      對事故管理責任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罰金額見下表:

      管理責任人

      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直接領導責任

      罰款1000元起

      罰款8000元/起

      罰款20000元/起

      主要領導責任

      罰款500元/起

      罰款5000元/起

      罰款10000元/起

      5.10生產運行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

      5.10.1對生產、設備、質量事故,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管理(技術)人員實行記錄黑點、一年內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記錄黑點標準方法如下:

      事故責任人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全部責任單位

      主要責任單位

      次要責任單位

      全部責任單位

      主要責任單位

      次要責任單位

      領導

      直接領導責任人

      4

      3

      1

      2

      2

      1

      主要領導責任人

      3

      2

      1

      2

      2

      l

      責任人

      全部責任人

      4

      3

      2

      3

      2

      1

      主要責任人

      3

      2

      l

      2

      2

      1

      次要責任人

      2

      2

      l

      l

      1

      5.10.2對發生生產、設備、質量、動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對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管理(技術)人員記錄的黑點按照并罰點數一次記錄、一年內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

      5.10.3行政責任的追究

      (1)中層高級管理人員:一年內5—6個黑點,給予警告處分;一年內7—8個黑點,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9—10個黑點,給予記大過處分/降職處分;一年內11個黑點及以上,給予撤職處分。

      (2)普通管理人員:一年內5個黑點,給予警告處分;一年內7個黑點,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9個黑點,給予記大過處分;一年內10個黑點及以上,給予留廠察看處分或開除。

      5.10.4凡是觸犯刑律的事故責任者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1生產運行事故考核管理

      5.11.1事故發生后,事故主管部門按照考核標準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考核,并出具憑證,報人力資源部執行。

      5.11.2人力資源部根據事故考核情況統一記賬,從處罰之月起由人力資源部在其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可逐月分期扣除。所有從工資中扣除罰款應保證其最低生活費及保險金、公積金的繳納。

      5.11.3對發生事故不按時上報或弄虛作假者,將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加倍考核。對于事故處理積極、搶救得力,各項措施實施較好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減半考核,否則,考核要加倍。

      5.11.4對于連續、重復性或因管理失職造成的一般事故及較大以上事故,除對相關人員落實要加倍考核外,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事故單位領導責任。

      6、附則

      6.1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

      6.2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運營管理中心及人力資源部。

      7、附錄/附表

      7.1 《生產運行事故分析報告書》

      第2篇 某公司生產運行事故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運行過程各類事故的責任追究,保障員工人身安全,減少公司財產損失,維護公司生產經營秩序,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生產運行過程發生的生產、設備、質量等事故和因工作造成經濟損失的行政責任追究。

      3、術語、定義

      3.1生產事故:在正常的生產活動中,由于生產操作、設備或部件的損壞等原因造成生產中斷或失常,超過規定限額的,統稱為生產事故。

      3.2設備事故: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由于設備零件、部件的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或效能降低,停機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的稱為設備事故。

      3.3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沒有滿足規定要求且直接經濟損失超過公司規定限額以上的稱為質量事故。

      3.4直接經濟損失:指發生事故、故障后搶修產生的修復費、備件材料費、人工勞務費等。

      3.5事故、故障次數:指發生事故、故障,使生產中斷,一般中斷一次計算一次,如果一臺設備發生事故、故障,修復開機后,還沒有達到正常生產,在同一部位又發生事故、故障,后一事故應視為前一事故的繼續,只記一次事故,事故的時間和事故的損失費用則要累積計算。

      3.7事故、故障時間:指按設備停機到設備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計算。設計上有備用機組的設備,事故、故障時間應從事故、故障設備停機起到備用設備開機使用時止。

      3.8事故、故障修復費用:指修復或更換損壞的設備所發生的材料、備件、人工及管理費用的總和。設備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時,修復費用是指更換與該設備規格相同或裝備水平相應的設備現行價格、安裝費用、材料、人工費用的總和,其計算方法為:修復費(萬元)=修理材料費+備件費+人工費+管理費。

      4?管理職責

      4.1公司運營管理中心負責生產、設備、質量等方面事故的歸口管理,審定重大事故經濟與行政責任的追究,負責向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提交重大以上事故分析報告,提出經濟與行政責任追究的建議和意見。

      4.2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辦法的審定和相關績效考核、追究責任的落實。

      4.3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負責向公司主管部門匯報事故和提交事故報告,提出輕傷、較大生產、設備、質量等事故以下的經濟與行政責任追究建議。

      5、管理內容

      5.1?生產運行事故責任管理

      5.1.1公司運營管理中心組織制訂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責任追究考核管理辦法和事故等級標準,并且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5.1.2對公司發生的各類事故,專業主管部門必須堅持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沒有制定不放過,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管理。

      5.1.3對異地子公司發生各類事故應向公司管理部門報告。

      5.2生產運行事故定級

      5.2.1當事故發生后,專業主管部門根據事故分級標準的有關條款對事故定級并實施管理。

      5.2.2當事故既對生產造成影響,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且兩者在事故分級的界定上存在偏差時,事故分級堅持就高原則。

      5.2.3對以下事件按性質升級加倍追究責任:

      (1)隱瞞不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事故。

      (2)重復性發生的事故。

      (3)習慣性違章導致的事故。

      5.2.4對以下事件按可能導致的后果降一級追究責任:

      (1)發生險肇事故;

      (2)現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非本單位首先發現的;

      (3)嚴重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但未造成事故者。

      5.3生產運行事故報告制度

      5.2.3按照發生事故的分類,發生事故的責任單位必須在20分鐘內向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或專業主管部門報告,發生死亡以上事故、重大或特大生產、設備等方面的事故,30分鐘內要立刻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事故單位要及時向公司運營管理中心和相應的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損失、對事故所采取的措施情況。同時事故單位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疏散人員,組織救援或搶修。

      5.4生產運行事故責任的劃分和權限

      5.4.1事故責任劃分的主管部門

      (1)較大及以下生產、設備、質量等事故責任劃分由事故責任單位負責,報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批準,凡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事故責任由公司專業主管部門負責;

      (2)重大或特大生產、設備和工作失誤事故由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有關部門負責;

      5.4.2根據事故責任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的責任,事故責任單位劃分全部責任單位、主要責任單位、次要責任單位。

      5.4.3根據事故責任人在導致事故發生過程中的違章、過失或玩忽職守等行為,其事故責任劃分全部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

      5.4.4根據管理的責任,在其職責范圍內存在的規章制度不健全、規程不當及監督機制失控導致執行不力和管理失效以及玩忽職守等現象,責任劃分中層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管理人員。中層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管轄的業務范圍分直接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普通管理人員(包括技術管理人員)分為全部管理責任人、主要管理責任人、次要管理責任人。管理人員既是事故直接責任人、又是事故管理責任人時,分別追究相應責任。

      5.4.5對以下單位和人員也要追究事故責任:

      (1)擅離職守不組織事故搶險或恢復、傷員救護的各級管理人員,或不服從安排拒不參加事故搶險或恢復、傷員救護的員工和單位;

      (2)事故搶險或恢復、傷員救護不利,造成事故或事故損失擴大的單位和各級管理人員與員工;

      (3)對事故隱瞞不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各級管理人員與員工。

      對發生以上問題的單位和管理人員比照事故主要責任進行追究。

      5.5生產運行事故的級別

      對生產、設備、質量的影響程度和造成的損失,將事故分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五個級別。

      5.5.1特大事故:

      (1)發生爆炸、造成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主線生產大面積癱瘓,生產全停72小時以上的。

      (2)直接經濟損失達到200萬元以上的。

      5.5.2重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32小時以上72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或單個生產工序停產48小時以上72小時以內的。

      (3)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72小時以上停機、停產的。

      (4)直接經濟損失達100—200萬元。

      5.5.3較大事故: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16小時以上32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停產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內的。

      (3)造成單個生產工序停產4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的。

      (4)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停產32小時以上72小時以內的。

      (5)直接經濟損失達50—100萬元?!?/p>

      5.5.4一般事故: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4小時以上16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停產8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的。

      (3)造成單個生產工序停產4小時以內的。

      (4)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停產16小時以上32小時以內的。

      (5)直接經濟損失達10—50萬元。

      5.5.5故障:

      (1)造成主要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關鍵設備(如回轉窯、礦熱爐、中頻爐等)單機停產1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的。

      (2)造成生產系統重點設備(如配電設備、起重機械、皮帶系統等)單機停產2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的。

      (3)造成生產系統一般設備(關鍵及重點以外設備)停產4小時以上16小時以內的。

      (4)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具體事故分級標準見附表2、3。

      5.6生產運行事故的處理

      5.6.1事故發生后,運營管理中心主管部門有關人員要立即到現場組織搶修,異地單位要隨時向本部反饋信息。事故單位領導、主管人員應在20分鐘內到達出事現場,迅速制定搶修方案。如懷疑為破壞性事故,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待公安保衛部門檢查認可后,再進行修復工作。

      5.6.2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各相關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運營管理中心的統一指揮,不得互相推諉、扯皮。運營管理中心有權調動公司內部各單位的人力、設備及檢修力量,對不聽從調動或由于搶修不力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視同事故責任者追究處理。

      5.6.3事故處理完,對于產生損傷的設備,設備責任單位在設備投運前必須全面校驗設備運行參數,參數合格后方可再投入生產運行,且須保留相應檢驗記錄。

      5.6.4發生涉及到兩個以上單位(或工序)的網絡類事故時,涉及到的單位應主動檢查本單位設備、管網,在沒有得到全部單位確認報告之前,不能組織恢復生產。

      5.7生產運行事故分析

      5.7.1事故發生后,應認真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處理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找出發生事故的根源,制定防范措施。

      5.7.2特大、重大事故發生后,由運營管理中心主管部門組織事故分析,公司主管領導及事故單位領導、有關人員參加。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及面較廣的重、特大事故,公司主管副總經理或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參加分析會。

      5.7.3較大事故的分析,由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廠長、經理)組織分析,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運營管理中心主管部門人員要參加分析。

      5.7.4一般事故由責任單位主管領導組織分析,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管理、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對有爭議或涉及到多家單位的較大、一般事故,運營管理中心相關部門組織分析。故障由責任單位區域技術人員組織分析。

      5.7.5事故分析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運營管理中心和事故主管部門上報事故分析報告書(見附表1),各類事故分析報告書的上報時限如下:特大、重大事故:7天內,如果發生其它影響面廣的事故,事故初步分析報告應在2小時內上報;較大、一般事故和故障:24小時內上報。

      5.8?生產運行事故的糾正和預防

      5.8.1各責任單位要認真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當事故糾正或預防措施實施后,要組織對效果進行驗證,并且對成熟的做法、經驗或方案制度化。

      5.8.2運營管理中心相關部門要對特大、重大事故的糾正情況進行跟蹤驗證。

      5.8.3各單位必須不斷修訂、完善事故預案,每年至少修訂一次,必須確保事故預案的可操作、可執行性。

      5.8.4各單位應做好事故、故障記錄,建立事故、故障登記制度。

      對設備的“事故、故障分析報告書”要存入設備檔案中。

      5.9生產運行事故的經濟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罰金額見下表:

      直接責任人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全部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元起罰款4000元/起罰款8000元/起
      主要直接責任人罰款800元/起罰款3000元/起罰款6000元/起
      次要直接責任人罰款500元/起罰款1000元/起罰款2000元/起

      對事故管理責任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罰金額見下表:

      管理責任人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直接領導責任罰款1000元起罰款8000元/起罰款20000元/起
      主要領導責任罰款500元/起罰款5000元/起罰款10000元/起

      5.10生產運行事故行政責任的追究

      5.10.1對生產、設備、質量事故,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管理(技術)人員實行記錄黑點、一年內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記錄黑點標準方法如下:

      事故責任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
      全部責任單位主要責任單位次要責任單位全部責任單位主要責任單位次要責任單位
      領導直接領導責任人431221
      主要領導責任人32122l
      責任人全部責任人432321
      主要責任人32l221
      次要責任人22ll1

      5.10.2對發生生產、設備、質量、動力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對高級管理人員和普通管理(技術)人員記錄的黑點按照并罰點數一次記錄、一年內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

      5.10.3行政責任的追究

      (1)中層高級管理人員:一年內5—6個黑點,給予警告處分;一年內7—8個黑點,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9—10個黑點,給予記大過處分/降職處分;一年內11個黑點及以上,給予撤職處分。

      (2)普通管理人員:一年內5個黑點,給予警告處分;一年內7個黑點,給予記過處分;一年內9個黑點,給予記大過處分;一年內10個黑點及以上,給予留廠察看處分或開除。

      5.10.4凡是觸犯刑律的事故責任者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1生產運行事故考核管理

      5.11.1事故發生后,事故主管部門按照考核標準對相關的責任人進行考核,并出具憑證,報人力資源部執行。

      5.11.2人力資源部根據事故考核情況統一記賬,從處罰之月起由人力資源部在其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可逐月分期扣除。所有從工資中扣除罰款應保證其最低生活費及保險金、公積金的繳納。

      5.11.3對發生事故不按時上報或弄虛作假者,將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加倍考核。對于事故處理積極、搶救得力,各項措施實施較好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減半考核,否則,考核要加倍。

      5.11.4對于連續、重復性或因管理失職造成的一般事故及較大以上事故,除對相關人員落實要加倍考核外,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事故單位領導責任。

      6、附則

      6.1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

      6.2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運營管理中心及人力資源部。

      7、附錄/附表

      7.1 《生產運行事故分析報告書》

      某某公司生產運行事故管理辦法(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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