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西南大學文件
西校〔2013〕346號
關于印發《西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各學院(部):
《西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稿)》已經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學
2023年11月12日
西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需要,規范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自主性,發展學生個性,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各方面協調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二條
標準學制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養方案。
第三條
免費師范專業學生實行學年制管理。其他專業學生實行學分制管理,采用彈性修業年限,學生可在3-6年內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達到相關要求,準予畢業,畢業時均為四年制本科。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按學校有關要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出具的有效證明向錄取專業所在學院(部)請假,并報教務處備案,方為有效。請假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未請假或請假超過10個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對其入學資格、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進行復查。復查合格并完善相關手續者,準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退回父母或監護人所在地。
第六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離校;如超過10個工作日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或拒不離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并經校醫院審核合格者,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申請入學,或提出申請但復查不合格,或復查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學生須履行注冊手續方可獲得在校繼續學習資格。學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后,持學生證到各學院(部)辦理注冊手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當原因不能按期注冊者,應向學校申請,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和其他費用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特困學生經學生管理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注冊。未注冊學生不能進入教務系統參加選課、成績記載等各類學校教學活動,各學院(部)應于注冊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務處報送學生注冊情況。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八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教育教學活動,自覺遵守學習紀律。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的,應辦理請假手續。請假10個工作日以內的,由班主任(或輔導員)審批;達到10個工作日的,由主管本科教學的學院(部)領導審批。學生一學期請假時間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請假期滿后,學生應及時到校學習,并向學院(部)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續假批準與否,學院(部)應及時回復學生本人。
學生請假的申請書、醫院(縣級以上)證明及有關負責人審批意見應存所在學院(部)備查。
第九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上課為曠課。對曠課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選修、免聽、輔修、重修
第十條
學生修讀課程分為通識教育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發展課程、實踐教學環節、自主創新學習5大類。通識教育課程分為全校通識教育課程必修課和全校通識教育選修課;專業發展課程分為專業發展課程必修課和專業發展課程選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包括實習、實驗、社會實踐、畢業論文(設計)、生產勞動等;自主創新學習獲得的學分包括科研學分、技能學分和實踐學分等。
第十一條
學生應根據培養方案要求,在學院(部)指導下制定個人學習計劃,安排好各學期所修課程和學分。每學期學生選修學分數由學生自主決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個學分,不得高于35個學分。
第十二條
學生成績優秀或學有特長,對培養方案規定的某些必修課,經自學或網絡課程教學等途徑確已掌握,達到該課程教學大綱要求,且已修課程成績全部達到85分或良好以上者,可申請免修。
課程免修申請須由學生在相應課程第一次選課開始前提出,填寫《西南大學本科生課程免修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審查簽字同意、學院(部)領導批準后,參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準予免修,學生可獲得該課程應得學分,記入成績檔案。
參加免修考核未達到免修要求的學生,可在下學期(或學年)開學5個工作日內辦理該課程的補選手續,修讀該門課程。
第十三條
經批準選定的課程,學生應按時聽課;對部分學習優秀、自學能力強的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全部達到85分或良好以上,可以申請免聽部分課程。
申請課程免聽的學生須在開課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審查同意、學生所在學院(部)領導批準后,方可免聽,免聽不免考。
獲準免聽的課程,學生可不聽該課程的部分或全部內容,但應主動與任課教師取得聯系,按時向任課教師提交該課程的讀書筆記、作業等,按時參加該課程的實驗實踐教學環節及各類考核。根據學生學習情況,任課教師有權適時中止學生的課程免聽,以確保其學習質量。
第十四條
培養方案中規定的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訓課、就業指導課和實驗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生產勞動課、社會調查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不能免修或免聽。
第十五條
學生可根據有關規定,申請修讀輔修專業或選修本校其他專業課程;或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
第十六條
考核不及格必修課程,除實踐教學環節、通識教育選修課程外,可按時參加下學期開學初組織的補考(補考時間為開學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補考合格后成績記載為60分,補考不及格必須重修;實踐教學環節課程考核不及格,只能重修,不能參加補考;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補考,可重修,也可另選課程。學生所在學院(部)應于開學前1周內將補考課程和補考學生名單送達任課學院(部),并報教務處。
學生在校期間同一門課程重修不得超過2次,結業離校后不合格課程在學制范圍內可繼續重修。課程重修應辦理重修登記手續。不及格的課程如下學期繼續開設,學生可在下學期開學后的10個工作日內辦理重修登記手續;隔一學期開設的課程,可按正常選課程序或在相應開課學期開學10個工作日內辦理重修登記手續。
重修課程可以參照第十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免聽。
各學院(部)應在每學期開學后的第3周內清理、審核學生重修課程登記情況,并報任課學院(部)和教務處,由任課學院(部)組織重修課程教學和管理。
第六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七條
學生應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系統,歸入本人檔案。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學期考核,不予評定成績:
(一)無故缺課累計達該門課程學期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缺交該課作業達總次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缺做該課實驗達總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缺交實驗報告達總次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實驗實習考核不及格。
每學期期末考試前10個工作日內,由任課教師負責審核學生考核資格,將取消考核資格的學生名單,送學生所在學院(部)復核,由學院(部)通知學生本人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核,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八條
學生應按時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緩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的,應在考核前向所在學院(部)提出書面緩考申請,經主管本科教學的學院(部)領導和開課學院(部)審核、教務處批準,方可緩考。學院(部)將學生緩考申請存檔,學生將緩考申請復印件送交所修課程任課教師。因病申請緩考者應于開考前提交醫院(縣級以上)證明,課程開考后送交的病假證明無效。獲準緩考的學生,應及時向學院(部)申請參加下一學期開學初舉行的緩考。學生所在學院(部)應于開學前1周內將緩考學生和緩考課程名單送達任課學院(部),并報教務處。緩考成績一般以實得分數記載,不記平時成績。緩考不及格不得補考,只能重修。
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課程考核者,以曠考論處。凡曠考學生,該次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記,并計入該課程總成績。曠考的學生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只能重修,其“0”記錄不得刪除。
第十九條
課程考核和成績評定。
(一)課程考核類型分為考試和考查,考試采用百分制評分,考查采用五級分制(優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評分。
百分制與五級分制的折算: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在績點計算中優秀或A按90分計算、良好或B按80分計算、中等或C按70分計算、及格或D按60分計算。
(二)課程考核方式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平時作業、調查報告、讀書筆記、實驗實習報告、課程論文、課程設計、課堂討論、單元測驗、期中測驗、案例分析、文獻綜述、實踐技能考核、藝術創作等多種形式。
(三)課程理論教學與實驗教學成績的百分比原則上根據學時數折算。課程考核成績由平時考核成績和課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其中平時考核成績占課程考核成績的30%~50%,具體比例由學院(部)確定。
(四)涉及違反學術道德的,該門課程成績以“0”分記。
第二十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學〔2005〕5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和學校有關學生德育考評辦法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體育課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情況綜合評定。因身體疾病或生理缺陷、校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經學生本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部)審核,公共體育教學單位批準,由公共體育教學單位安排適合學生本人身體狀況的體育保健活動課程,并由相應的教師評定成績。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選修本校其他專業的課程成績(學分),由學院(部)審查、教務處審核后,可以錄入系統;修讀其他大學的課程成績(學分),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以“0”分計,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不能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只能重修。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學生申請轉專業,按學校轉專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進行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
(三)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學(提前批錄取的學生,招生時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轉學);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
(五)已達到退學程度;
(六)三年級以上;
(七)正在休學、保留學籍;
(八)已有轉學經歷;
(九)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二十七條
學生辦理轉學的時間為每學期結束至下一學期開學一周內,學生先填寫校內轉學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再填寫《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表》,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休學:
(一)經校醫院檢查證明,因傷、病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達到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經濟困難、創業、參軍、出國(境)留學等;
(四)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校認為應當休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休學次數不得超過2次,休學年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距畢業時間不足2個月時不能休學。
第三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新生入伍,可按規定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應征入伍休學的,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三十一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在辦完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離校,路費自理。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教務處申請復學。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將本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醫院診斷恢復健康的證明和所在地街道(鄉鎮)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學院(部),經所在學院(部)和校醫院審查,證明確已恢復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主管本科教學的學院(部)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二)入伍的學生憑退伍證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裝部的證明復學。
(三)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將本人書面申請和所在地街道(鄉鎮)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等交所在學院(部),經所在學院(部)主管本科教學的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復學后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教學班學習;如下一年級無原專業,經學生本人同意,可轉入相近專業,編入相應的教學班學習。
第三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責任自負,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
學業警示、退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計入內)累計達12學分,學校對其給予學業警示。學業警示由學生所在學院(部)作出并送達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在校期間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重修合格不計入內)累計達到24學分;
(二)休學期滿,超過1個月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四)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
(五)開學后10個工作日內未注冊且未以正當理由提出緩注冊申請;
(六)隱瞞既往病史而錄取在限考專業,不能堅持學習;
(七)本人申請退學。
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部)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主管本科教學的學院(部)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后提交學校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備案。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部)以直接送交、書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達本人。學生對退學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學生對復查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從退學處分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授位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畢業鑒定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大學一、二年級已完成本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的75%,成績優秀,在標準學制內能提前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者,可在進入三年級當年九月底前提出提前畢業申請,由學院(部)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學校審批。獲準提前畢業的學生,參加畢業年級教學活動,其學籍列入畢業年級。實行學年制的師范生應按四年制繳納學費,實行學分制管理的學生應繳納四年的專業學費。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未達到畢業要求,或受到學校處分尚在影響期,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生結業后,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內,可按程序申請重修課程或補做畢業論文(設計),受處分的可在影響期滿后向學校申請解除處分;達到學校畢業條件的,可在每年五月或十月向學校申請結業證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審定同意后,可授予學士學位,授位時間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日期填寫。按規定回校重修課程的結業生,其食宿、旅費自理,并應按學校規定繳納學習費用。
在學校規定的最高學習年限內,仍未達到培養方案規定要求的,或達到要求未向學校申請換發畢業證者,不能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主修專業達到畢業條件要求,需要繼續攻讀輔修專業或雙學位專業者,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
第四十三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向學校申請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按照《西南大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西校〔2008〕328號)授位。
第四十五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注冊。
第四十六條
在確保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前提下,學生可以輔修其他專業課程。修完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并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發給輔修專業證書;修完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但未完成實踐教學環節、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發給輔修專業結業證書;修完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部分課程且成績合格的,發給輔修專業單科結業證書。獲得輔修專業證書,并符合雙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相應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九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均不能補發,但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五十一條
外校來我校交流學習的本科學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西南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西校〔2009〕45號)同時廢止。
抄送:校長辦公室,教務處,財務處,學生處,
招生就業處,國際合作與交流處,保衛處。
西南大學辦公室
20年11月12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