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切實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因融資擔保帶來的實際困難,促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經全體會員同意,出資成立本促進會。
第二條
本促進會的擔保基金由促進會會員企業或企業法人共同出資成立,擔保基金認繳名單附后。
第三條
本擔保基金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擔保活動,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依法維護好促進會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擔保基金擔保范圍僅限于認繳擔保基金的協會會員企業。擔保貸款的用途只準用于本企業正常生產所需流動資金,對經營國家限制性行業一律不予進行擔保。
第五條
***中小企業投資發展促進會理事會是本基金的具體管理者。
第六條
理事會的工作范圍和工作方法:
理事會應切實管好擔保權,防止和杜絕指令性擔保和“人情擔保”。
(一)為認繳基金的會員企業提供一定額度的貸款擔保,所提供的貸款擔保額度最高位所認繳基金數的五倍。
(二)加強擔保后的資金跟蹤,確保貸款戶按期還本付息。
(三)對申請擔保的會員,從借款人合法資格、借款人品德、借款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并對可抵押資產認真評估后,方可為其進行貸款擔保。
(四)對借款額超出所交基金部分,要由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以避免擔保基金和銀行貸款風險。反擔保為會員企業借款超出所交基金部分,應由協會內兩個以上會員企業(包括兩個)為其進行擔保或由自身有效資產(包括廠房設備土地等)進行擔保。
第七條
擔保審批
會員企業借款額在所交納的擔保基金數額五倍內的貸款擔保,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
第八條
本擔保基金全部存入銀行賬戶,如因個別會員因各種原因不能償還,直接由銀行從擔保基金中劃轉代償。同時,銀行和促進會理事會共同對借款人的財產、資產進行追收。
第九條
本擔保基金的辦公經費由本會員負擔,按擔保數額的2‰交納。資金的管理使用由促進會理事會集體負責。
第十條
本會會員的權利
(一)監督擔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享受本擔保基金提供的擔保服務及銀行提供的優惠的金融服務。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守法經營、依法納稅;
(二)交納所認繳的擔保基金,并對會員借款提供聯合擔保;
(三)加強誠信建設,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四)專款專用,維護本會的權益和名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會員如確需退會,退回擔保基金,須在申請退會一年后經理事會同意,并歸還所欠銀行貸款本息及所擔保貸款本息后方可退出。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如連續兩次出現違約現象,在歸還所欠貸款本息及所擔保的貸款本息后,經理事會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理事會協調銀行為會員提供優惠的金融服務。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全體會員討論表決后通過,從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