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院學生社團掛靠管理辦法
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管理辦法
為規范對學生社團的管理,加強對學生社團運行及活動的監督和指導,充分利用學校相關部門、單位在學生社團工作中的專業、師資、資金等優勢資源,保證各學生社團健康有序地發展,充分發揮學生社團在校園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社團掛靠的含義
第一條 社團掛靠是根據學生社團性質將各類社團掛靠到與其專業相近、活動相關的學院或是學校相關部門,并在掛靠單位聘請指導老師從社團管理、活動上給予直接指導。掛靠后的學生社團仍由坊濰學院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校社團聯)進行監督、管理與服務,但在日常管理和活動上同時接受掛靠單位及所聘任指導老師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條 掛靠社團指掛靠到相關單位的我校在冊學生社團,掛靠單位指學生社團所掛靠的具有管理職能或學術研究的我校正式機構,例如各學院、學校相關單位等。
第三條 校社團聯統一協調全校的社團活動、統一安排納新工作等,具體實施由各社團按自身情況進行,校社團聯負責社團的注冊登記、社團等級評定、社團評優、社團掛靠資格與財務狀況的審查,并在社團運行與活動開展等方面行使監督權。校社團聯在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掛靠原則及方式
第四條 掛靠社團性質上仍屬校級學生社團,對外可稱“某某學院(部門)某某社團”,仍享受校級學生社團一切權利和義務,并接受校團委的管理以及校社團聯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掛靠在各學院(書院)的學生社團成員不應有學院的限制,所有會員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學生社團應本著有利于自身發展和有利于活動開展的原則自主尋求掛靠相應單位,在此過程中可委托校團委、校社團聯與相關單位協商掛靠事宜。
第七條 學生社團與擬掛靠單位本著雙方自愿原則,經協商后簽訂《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協議書》(有效期一年),報校社團聯批準,并報校團委備案,并于每年9月初上交協議書。
第八條 簽訂《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協議書》后,學生社團應加強與掛靠單位的溝通、聯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掛靠單位的資源優勢,接受掛靠單位的監督管理,更好地發展社團。
第九條 在掛靠協議期內,掛靠條件不能滿足時,學生社團可申請解除,原掛靠社團由校社團聯統一規劃。
第十條 暫無掛靠單位的學生社團由校社團聯統一規劃掛靠在校團委下。
第三章 掛靠社團的管理
第十一條 掛靠單位的義務
(一)校社團聯和掛靠單位對掛靠社團實行雙重管理,日常管理和活動指導以掛靠單位為主。
(二)掛靠單位應為掛靠社團開展活動提供一定的經費、活動場地、設施設備等方面的支持。
(三)掛靠單位應對掛靠社團的日常活動進行追蹤,若掛靠社團出現重大問題時,掛靠單位為第一責任單位。
(四)掛靠單位應安排專職團干部、輔導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擔任掛靠社團專門的指導老師,對社團活動進行具體指導和監督,并對其發展運行及一切活動開展全權負責。
第十二條 掛靠單位的權利
(一)掛靠單位具有對掛靠社團開展常規活動進行審批和監督的權力。
(二)掛靠單位對所掛靠社團的各項評優評獎工作具有優先審核權。
(三)掛靠單位為學院(書院)團總支的可根據考評細則享受校團委考評加分。
(四)掛靠社團所得成績或所獲榮譽,可作為掛靠單位的工作業績,以學院(書院)為掛靠單位的,社團所得成績或所獲榮譽作為該學院(書院)團總支考評加分依據。
(五)學生社團換屆時,掛靠單位按照《坊濰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掛靠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提出建議人選,經社團會員會議選舉產生新的社團負責人。
(六)社團負責人出現違紀情況或其它不適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掛靠單位和校社團聯均可免除該負責人職務,特殊情況下可直接任命新的社團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條例未盡事宜,由校團委和校社團聯負責解釋。《關于印發<坊濰學院學生社團掛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濰院團字〔2008〕5號)即日起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