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工業部節約能源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使用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及國家計委《節約能源監測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炭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能源監測是指由煤炭工業部授權的節能監測機構,依據國家和煤炭工業部的有關節約能源法規、規章和標準,對能源使用各環節進行監督、檢查、測試以及對浪費能源的行為實施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二章 監測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煤炭工業部節能監測中心為一級監測單位;省
(區)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中心為二級監測單位。
第五條 全國煤炭行業節能監測工作由煤炭工業部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省
(區)煤炭行業節能監測工作由各省
(區)煤炭節能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第六條 各級節能監測中心設在業務相關的單位,業務上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領導,技術業務受上一級節能監測機構指導。
第七條 煤炭工業部節能監測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煤炭行業節能監測工作,編制監測工作規劃、計劃和人員培訓計劃。對省
(區)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中心進行業務、技術指導,承擔監測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和考核。
2.承擔或指導部直屬企業節能監測任務。
3.組織開展節能監測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監測情報交流和技術合作;搜集、整理、儲存監測數據和資料;參與制定監測方法、標準、技術規范和法規。
4.承擔省
(區)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中心監測結果糾紛的技術仲裁。
5.定期向部節能主管部門匯報節能監測工作情況,并提出有關建議。
6.承擔新建、改擴建項目能源合理利用的評價審查。
7.承擔上級監測機構和部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節能監測工作。
第八條 省
(區)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中心主要職責:
1.負責編制本省
(區)節能監測計劃。
2.負責本省
(區)煤炭行業節能監測任務。對監測不合格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審定簽發,并督促落實。對企業中的節能自檢體系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
3.參與制定本行業節約能源監測方法、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本行業監測技術研究、情報交流和技術咨詢工作。
4.定期向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監測機構匯報監測情況并提出有關建議。
5.承擔本省
(區)節能主管部門和上一級節能監測機構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監測內容及程序
第九條 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
1.監測、評價合理使用熱、電、油、水狀況。
2.對節能產品的能耗指標檢測、驗證。
3.對用能產品的能耗及與產品能耗有關的工藝、設備、網絡等技術性能檢測、評價。檢查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狀況。
4.新建、改建、擴建和節能技術改造工程
(項目)的能源合理利用評價。
第十條 節能監測機構應嚴格執行監測規程和有關技術標準,認真做好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
第十一條 節能監測分為定期監測
(計劃監測)和不定期監測
(臨時監測)。定期監測應提前十天通知被監測單位,不定期監測應在監測前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