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障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生產性粉塵、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高溫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二章? 職責和預防
第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明確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
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主要職責:依據法律法規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病管理檔案;開展有關職業危害的宣傳和培訓教育;開展職業危害檢查、統計等工作。
第六條 職業病管理責任部門應建立員工和接觸職業傷害的分包商人員的健康檔案,工作內容包括:崗前健康檢查、培訓教育、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定期檢查、離崗健康檢查。
第七條 各級工程技術部門負責編制預防職業病工程技術措施。
第八條 各單位應每年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的員工,必須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妥善安排治療和療養,并組織定期復查。對新招收或新調入的員工,應根據有毒有害作業的性質進行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癥的,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
第九條 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 各單位應定期對具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環境監測。
第三章? 職業危害申報
第十一條 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程項目,必須制定職業病預防措施,全面進行職業病預防培訓教育;沒有預防措施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職業危害項目時,應執行國家安監總局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并將填報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上報。
第十三條 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每年安排一次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單位工作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衛生設施。要確保防護設備、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規定、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第十九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當設置警報裝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施、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作業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警示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帶個人劑量計。
第二十條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對承擔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分包協作隊伍,要嚴格檢查其作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嬰兒有害的作業。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本單位的職業病情況分析報告,內容包括:體檢人數、新發現疑似職業病人名單、職業病晉級名單、發病原因分析等。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保證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
第五章? 處? 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用人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進行罰款或組織處理:
(一)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職工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的。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四)未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未定期進行維護、檢測或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示和警示說明的。
(六)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治理:
(一)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及其設備、材料的運輸貯存不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
(二)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的。
(四)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五)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第六章? 管理資料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培訓教育、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個人防護用品配備、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情況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各項目部應建立和保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序目錄。
(二)參加有毒、有害及具有職業危害因素施工作業人員統計表。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
(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職業衛生培訓記錄。
(七)員工體檢記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