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預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鐵路的安全生產,以及鐵路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條 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參與鐵路工程建設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鐵路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發生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事故,必須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督促并檢查參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鐵路建設業務時,應考察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選擇綜合素質好、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承擔鐵路建設業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資格審查時,應檢查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審查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記錄和鐵道部安全培訓合格證。
建設單位不得接受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擬任項目負責人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不合格或被限制進入鐵路建設市場的施工企業的投標文件。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鐵路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通過工程承包合同撥付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包含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要求,包括安全生產制度要求和安全生產人員配置要求,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及時調查核實施工、監理等單位反饋的設計未考慮或考慮不周而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安全保證的條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營救,根據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工作應達到規定深度,符合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能夠滿足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錯誤或設計不合理發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系統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以及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提出保證施工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技術措施,并納入設計文件;各種安全技術措施應翔實周到,準確無誤,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就依據勘察成果向建設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信號、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營業線施工情況,提出營業線施工過渡方案,提出保證營業線在施工期間保證安全運營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隧道的工程地質條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風險等級,提出施工超前地質預報的措施和方法,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機具配置,合理確定襯砌類型和工藝,提出施工注意事項,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參加安全事故分析,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相應責任,并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第四章 監理及有關單位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安全生產監理應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實施,監理單位對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制定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保證措施,編制建設項目安全監理細則,制定針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按照安全生產監理細則實施安全監理。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對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的,責成施工單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條 監理單位在安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限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二十七條 為鐵路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提供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機械設備和配件。機械設備應具有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說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時間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檢驗檢測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五章 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鐵路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單位負責人、擬任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且無重大安全事故記錄,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鐵路施工業務。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鐵路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第三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項目負責人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組織制定本項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投標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納入合同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應當用于安全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鐵路施工現場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及時制止并糾正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范、規程的行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營業線施工時,應嚴格執行營業線施工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責任制,落實施工安全措施和責任。
施工方案經建設單位審核、鐵路局或鐵道部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第三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鐵路建設工程實行施工(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人員應接受鐵道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任職。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電氣焊(割)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及水上(下)作業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