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鎮小學教職工出勤管理辦法
鎮小學教職工出勤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使教職工出勤及請假程序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單位全體教職工。
第三條教職工上下班均應親自刷卡。
第四條上班時間:按照季節作息時間表
第五條出勤規定
一、在標準時間前后半個小時刷卡有效。
二、遲到15分鐘以內不扣款,但超過40分鐘以上需依規定請假。
三、因病或事早退者,需依據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忘記刷卡者,應予規定時間內,持《教師出勤登記表》由辦公室主任簽字認可,方不扣薪,但月內累計不得超過二次,每超過一次須以請假(事假或特休假)半日充抵,超過二次須以請假一日充抵,以此累加。
五、因公在外者,以相關處室開出外出聯絡單為準。
六、出勤狀況,將列入年度考核。
第六條刷卡規定
一、本單位教職工,均應依本規定,于上下班時間親自刷卡。
二、外出執行公務前返回單位時,均需在辦公室出勤登記表上登記,作為出勤依據。
三、因公出差時,需憑出勤聯絡單,作為出勤和報銷的依據。
四、如忘帶員工識別證,需及時填寫《出勤登記表》。
第七條請假程序
一、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審批后,并于請假日前一天(不含病假或因遲到早退而請假者)轉交校長室方合程序。
二、臨時因疾病或重大事故,須于請假當天以電話通知主管,并需于銷假上班時,附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八條曠工處分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工論。
(一)經多次督促提醒仍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
(二)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但請假文件虛偽不實者。
(三)未經主管核準而擅離職守者。
二、連續曠工超過3天(含)者,或當年度曠職累計超過7天(含)者,取消當年考核資格。
三、曠工一天,扣減三日工資。
第九條扣薪計算方法,結果保留整數。
原則上按照教代會通過的扣除辦法執行,但是如果請假人數超過額度或者存在惡意請假現象者,將按照下列計算辦法執行。
一、事假=本薪/30天(月)/10小時(天)*實際請假之時數
二、病假(全年未超過30天)=本薪/30天(月)/10小時(天)*實際請假之時數/2
三、病假(全年超過31天以上)=本薪/30天(月)/10小時(天)*實際請假之時數
四、曠工=本薪/30天(月)*實際曠職之天數*3
第十條其它
一、本單位教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并經查證屬實者,視為重大違規事項,本單位將采取相應處罰。
(一)委托他人代刷卡者。
(二)代他人刷卡者。
(三)偽造或涂改員工出勤日報表者。
處罰基本程序:
1、全校通報批評
2、視作考勤不誠信論,取消年末考勤獎勵。
3、嚴重者作違反師德論處,一票否決當年考核獎。
二、各辦公室需于每月15日前將上月出勤日報表繳交至總務處以供考勤統計參考,并辦好所有請假及未刷卡手續。
第十一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如于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者,以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為準。本辦法由學校公布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辦法于20**年12月**日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