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施工單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制定本辦法。
二、適應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職工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義:
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管理內容
接觸職業性危害崗位的職工由總務部環安課組織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4.1上崗前檢查:
新進職工在確定從事接觸職業性危害崗位時,由公司出具證明,并知會職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逾期未進行職業病體檢者,公司不予錄用。
4.2經職業病體檢合格者,公司予以錄用,并簽訂職業危害崗位合同。相關的職業病體檢費用在上崗六個月后由部門助理憑發票至財務部報銷;若體檢不合格者,公司將優先予以換崗,亦可不予錄用,相關的職業病體檢費用由職工自行承擔。
4.2在崗期間檢查:
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上崗前體檢滿1年后;接觸粉塵崗位的職工,在上崗前體檢滿2年后,由公司組織至體檢機構進行上崗期間的職業病體檢,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
4.3離崗時體檢:
經過上次職業病體檢(包括崗前、在崗期間及其他應急性體檢)滿三個月的職工,在提出離職申請經本單位核準后,由公司出具體檢證明,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體檢費用先自行承擔。
經體檢合格者,凴體檢合格報告辦理離職手續,其體檢費用凴體檢發票附于離職單之后,于本人薪資中補發。未進行離崗時職業病體檢者,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4.4應急性檢查:
職工調離原工作崗位,儅發現接觸新的職業性危害因素時,由公司出具證明,并知會職工本人,在上崗十五個工作日內自行至體檢機構進行職業病體檢,職業病體檢項目包括原工作崗位及新的工作崗位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體檢。逾期未進行職業病體檢者,公司不予換崗。
儅職工本人疑似患有職業病時,可臨時要求公司進行聯絡職業病體檢,體檢費用先自行承擔。儅體檢結果確認患有職業病時,凴體檢發票,體檢費用由公司承擔,否則費用自行承擔。
4.5以上體檢結果應及時知會員工本人,并要求其簽字備桉。
4.6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4.7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患者,應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4.8應及時更新接觸職業危害崗位職工的名冊,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檔桉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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