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燈損壞賠償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便于丟失礦燈者不影響上班和辦理補發礦燈牌手續,特定以下辦法。
第二章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礦燈丟失后,必須及時向燈房報告,燈房要立即登記,以防他人拾到后持燈牌冒領礦燈。
第二條 燈牌丟失的當班,由本人所在隊的隊長開證明條,燈房驗條后,方可發燈。并將證明條存入燈房。證明條一式兩份,一份作為燈房存根,一份為發燈憑證,證明條有效期一般為一天,本人下班后應及時補礦燈牌,由燈房驗證后,應將臨時證明條存根退還。
第三條 補發正式礦燈牌手續,由本人持臨時證明條到機一隊辦理,機一隊開出單據,由本人持單據到財務科交款后井上運行隊見財務笠的收款簽章后,方可補發燈牌。補發礦燈牌一個,交款一元。
第三章損壞礦燈處理辦法
第一條 損壞礦燈者,按礦燈成原價的50%賠償(特殊情況例外)辦理賠償手續由機一隊負責,順序是:損壞礦燈者到井上運行隊開出賠款單據,到財務部簽章,再由機一隊驗證后,可配給新礦燈。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鑫銅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