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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3-10-24 14:30:06 查看人數:23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管理辦法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產場所及設備、設施所屬安全、環保、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以下簡稱安全防護設備)的管理,防止生產安全、環保事故的發生,使職業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廠《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廠《設備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工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防護設備是指:配置在作業環境中或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設備安全、環保、職業危害防護作用的所有裝置和設備。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廠屬各單位。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生產運行部動力站負責全廠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管理、安裝調試及維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臺帳,與安全環保質量部共同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實際配置情況、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五條 安全環保質量部、研究所負責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對工廠存在安全、環保、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規劃配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調研及選型。按照國家規定應定期進行校準、檢驗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由安全環保質量部負責按規定聯系具備資質單位進行校準、檢驗,并建立臺帳進行管理。其中按規定應當定期進行校準、檢驗的配電房項目、防雷擊防護設施,由生產運行部動力站負責送檢及臺帳管理。

      第六條 物資公司按照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選型要求,負責組織招標辦對安全防護設備供貨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并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合格產品。在購置防護設備設施產品時,應當審查產品檢測報告是否達標等資料,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等資料存擋。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達標檢測報告的防護設備設施產品。

      第七條 新購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到達工廠后,由生產運行部動力站組織物資公司、安全環保質量部、研究所、黨政辦公室、使用單位有關人員,按要求進行驗收,同時應檢查、核對生產廠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應記錄交黨政辦公室入檔管理。

      第八條 各使用單位是本單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使用、管理責任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購置計劃申請、使用、檢查及日常維護保養等工作,負責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風險制訂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負責編制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操作規程報生產運行部組織審核,經主管領導批準后下發執行。

      第三章配備范圍及安全技術要求

      第九條 各類設備應根據其可能產生風險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與設備同時購置、安裝、驗收、投入使用。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均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及要求。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單位,應按“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毒、除塵、通風、隔熱、降溫、降噪、減振、消防以及防護欄、防護網等安全防護設備,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或單位在組織制訂、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重大隱患整改計劃時,應根據需要增設、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

      第十二條 生產作業區

      (一)凡生產作業區易發生傷害事故的設備,應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或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二)安全防護設備或防護措施應保證設備在工作狀態下防止操作人員的身體任一部分進入危險區,或進入危險區時保證設備不能運轉(行)或作緊急制動。

      (三)機械加工設備應單獨或同時采用密閉罩、屏障、聯鎖、自動、手動、緊急停車、限位、防止誤操作、警告或警報等防護裝置。

      第十三條 可動零部件

      (一)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易造成傷害事故的運動部件應盡可能采用封閉、隔離、限位、限速或防逆轉等防護裝置。

      (二)以操作人員所站立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的各種傳動裝置必須設置防護裝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傳輸或帶傳動部位應設置防護裝置。

      (三)為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現行安全標準及要求。

      (四)機械加工設備根據需要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五)機械加工設備必須對可能因超負荷發生損壞的部件設置超負荷保險裝置。

      第十四條 工作位置

      (一)生產設備上供人員作業的工作位置應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間應保證操作人員的頭、臂、手、腿、足在正常作業中有充分的活動余地。危險作業點應留有足夠的退避空間。

      (二)機械加工設備的工作位置應保證操作人員的安全,梯臺、通道必須防滑、防高處墜落,必要時設置踏板和欄桿。通道、梯臺和欄桿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三)機械加工設備應設有安全電壓的局部照明裝置。

      第十五條 緊急開關

      若存在下列情況的可能性之一時,生產設備則必須配置緊急開關:

      1.發生事故或出現設備功能紊亂時,不能迅速通過停車開

      關來終止危險的運行;

      2.不能通過一個開關迅速中斷若干個能造成危險的運動單元;

      3.由于切斷某個單元會導致其他危險;

      4.在操縱臺處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條 高速旋轉與易飛出物

      運動部位的緊固件或被加工物料應有防松脫裝置,產生飛濺物的生產設備應安裝安全防護擋板、網、罩等裝置。

      第十七條 過冷與過熱

      若生產設備的灼熱或過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險,則必須配置防接觸屏蔽和警告標志。

      第十八條 粉塵和毒物

      (一)凡工藝過程中能產生粉塵、有害氣體和其他毒物的生產設備,應盡量采用自動加料、自動卸料和密閉裝置,并應設置吸收、凈化、排放裝置或能與凈化、排放系統聯接的接口,以保證工作場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二)塵毒作業場所和產生粉塵、金屬蒸汽和揮發易溶性溢出等設備的開口部位應采用除塵、通風、排風裝置;急性中毒氣體的作業場所應采用事故通風及聯鎖自動報警等裝置;易燃易爆氣體部位應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裝置。

      (三)對于有毒、有害物質的密閉系統,應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時,應配置監測、報警裝置,設計、安裝可靠的事故處理裝置及應急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噪聲和振動

      能產生噪聲和振動的各類生產設備,應明確噪聲、振動指標限值,對固有強噪聲、強振動設備,宜設置隔離或遙控裝置。如超過規定限值,應配備防噪聲耳塞等個人防護用品。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時間,適當減少員工接觸噪聲、振動的時間。

      第二十條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設備或作業區域,應按使用條件和環境的需要,根據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不同性質,應采用密閉、隔離、通風、上鎖掛簽、靜電消除、防爆泄壓、安全標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電氣裝置

      生產設備的電氣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條 其他有害物質

      生產設備產生煙霧、閃光、輻射、激光等有害物質的,應采用屏蔽、監測、報警和聯鎖等處理及防護裝置,在使用過程中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第二十三條 安全防護設備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應結構簡單、布局合理,不得有銳利的邊緣和突緣;

      (二)應具有足夠的可靠性,在規定的壽命期限內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耐腐蝕性和抗疲勞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動零部件并有可能發生危險的緊急情況下,設備應不能啟動或能立即自動停機、制動;

      (四)使操作者觸及不到運轉中的可動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護裝置和可動零部件之間產生接觸危險;

      (六)安全防護裝置應便于調節、檢查和維修,并不得成為危險源;

      (七)安全防護裝置應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的可靠性指標要求。

      第二十四條 購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應查驗設備的醒目位置是否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安全防護設備經安裝、調試后,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根據控制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需要,在進行危險作業、設備維修、非常規作業等特殊情況下,應配置有效的安全防護設備及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生產設備易發生危險的部位應設有安全標志或涂有安全色,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提示操作人員注意。安全標志和安全色執行國家標準規范。

      第四章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全防護設備使用單位應確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啟動,按規定做好運轉記錄。

      第二十八條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各使用單位,應落實管理責任人,組織員工進行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操作規程、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第二十九條 設備設施操作者應按照廠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的要求具備“三好”、“四會”、“四項要求”、“五項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識,在開機前應認真做好設備的日常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 各單位設備員、安全員和操作人員應在日常巡查時對防護設備設施完好性和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檢修。

      第三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設備員要建立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第三十二條 依據有關標準或規定,需對安全防護設備定期校準、檢驗的,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環保質量部,實施校準、檢驗。經校準、檢驗不合格的安全防護設備不得繼續使用,應及時予以維修或更換。

      第三十三條 各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未按規定程序報批,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報廢、停用或閑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

      第三十四條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日常維護保養由操作者負責,具體要求如下:

      (一)班前認真檢查設備,按規定做好設備的點檢工作和潤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設備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

      (三)班后做好設備清掃、潤滑工作。

      第三十五條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操作者應立即停機,經確認不能自行修復的,應通知設備管理部門處理。

      (二)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時,操作人員必須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報廢與更新、技術資料擋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不能滿足職業危害防護設計要求、不能保證處理后作業點排放達標且無法修復的應予以報廢。

      第三十七條 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報廢,按照廠《設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護設備報廢后,應當按照廠《設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護設備技術資料檔案管理,按照廠《設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七章 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 安全防護設備使用單位應根據需要對故障停機制定應急措施,以便安全防護設備故障停機時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一條 當安全防護設備出現故障停機時,使用單位應立即實施響應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必要時應停產檢修,防止出現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生產運行部、安全環保質量部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防護設備進行定期的檢查,檢查包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備、使用、維護保養等內容。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解決,確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生產、安全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時間節點和要求整改的,依據工廠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給予處罰,造成事故的按規定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生產運行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成壓廠發〔2022〕15號)《成都壓縮機廠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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