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通過對建設工程項目和電力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管理工作的科學評價活動,提高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采用的《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附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定和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管理工作規定》、《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導則》的文件而制定。
第三條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是通過對電力建設的安全健康環境管理工作內容、指標等量化評價,促進電力建設項目和施工企業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始終可控、在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電網公司系統投資管理的33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項目、水電工程項目、火電工程項目,以及公司系統所屬的火電、送變電和水電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工作。
第五條 《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也可作為安全檢查表,用于網、省公司對建設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安全檢查。
第六條 公司系統投資管理的220kv及以下輸變電工程項目,由省公司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公司系統所屬從事電力建設的多種經營實體,可參照本辦法進行企業的安全評價。
第二章 建設工程項目的評價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應以建設項目安委會組織的“自查自評”為基礎,上級工程主管部門(網、省公司)進行復查,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抽查。
第八條 由建設項目安全委員會主任負責,組織工程參建各方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安全健康環境”評價。
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按工程建設類別劃分為:輸變電建設工程(序列編號為a)、水電建設工程(序列編號為b)和火電建設工程(序列編號為c)。
第十條 在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時,按照相應的工程序列編號,分別采用《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中的i類評價表對項目建設單位、ii類評價表對工程監理單位、iv類評價表對施工企業的建設現場進行評價,綜合匯總后得出本項目的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后,每年至少應開展一次“安全健康環境”自評價,自評價的時間宜安排在工程施工高峰階段。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安委會根據自評價的結果,組織參建各方進行整改,形成閉環管理。
第三章 電力施工企業的評價
第十三條 電力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應以企業的自查自評價為基礎,上級主管部門(網、省公司)進行復查,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抽查。
第十四條 由電力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企業職能部門和工會等對本部和建設現場進行“安全健康環境”自評價。
第十四條 電力施工企業按專業劃分為輸變電施工企業(序列編號為a)、水電施工企業(序列編號為b)和火電施工企業(序列編號為c)。
第十五條 在實施電力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時,按照相應的工程序列編號,分別采用《電力建設安全健康環境評價標準》中的iii類評價表對施工企業本部、iv類評價表對企業的建設現場進行評價(至少抽查2個項目部、取低分匯總),綜合匯總后得出該施工企業的評價意見。
第十六條 電力施工企業應在每年的上半年完成“安全健康環境”自我評價。
第十七條 企業根據自評價的結果進行整改,形成閉環管理。
第四章 自評價工作的復查和抽查
第十八條 由網、省公司工程主管領導負責,組織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和安監部門對所管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進行“安全健康環境”評價復查。
第十九條 國家電網公司組織專家對建設工程項目和電力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復查結果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網、省公司組織的“安全健康環境”評價復查工作,應盡量結合每年兩次的安全大檢查活動同時進行。國家電網公司適時進行抽查,或與網、省公司的復查工作聯合進行。
第五章 評價結果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安委會組織的自評價工作結束后的一周時間內,將評價結果(報告范本見附件1)報送上一級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抄送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電力施工企業組織的自評價工作結束后的一周時間內,將評價結果(報告范本見附件2)報送企業的上級(網、省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抄送所在網、省公司的工程建設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網、省公司在接到建設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自評價結果后的兩個月之內(原則上不得跨越年度),安排人員進行復查。復查結果應于兩周內報送國家電網公司工程建設部。
第二十四條 國家電網公司根據各網、省公司的復查結果,適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抽查,并定期公布建設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的“安全健康環境” 評價復查結果和抽查結論。
第二十五條 各網、省公司和分公司可通過“安全健康環境”評價工作,組織開展所屬建設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間的安全評比競賽活動。
第二十六條 各建設工程項目的評價復查結果,將作為工程達標投產的考核內容之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安全健康環境”評價的復查和抽查中發現建設工程項目或施工企業自評價結論存在弄虛作假、嚴重偏離實際情況的,將在公司系統內通報,并對評價工作的負責人作“不良記錄”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電網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











